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0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管
和管理,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推动绿色发展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汽车制造业 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促进可持 续发展。
对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和推动
1 2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标准的实施将促使汽车制造企业不断改进表面涂 装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行业技 术进步。
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降低排放和提高生产效率,企业可以提高自 身的竞争力,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VOCs在涂装过程中会释放到大气中,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空气污 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
0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 定背景
国际排放标准概况
国际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以控制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被许多国家 采纳和实施。
保障人体健康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有助于降低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提高居民 的生活质量。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加强科研投入
01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更加环保、高效的表面涂装技术
和材料,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绿色生产理念
02
倡导绿色生产理念,推动全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
环境的和谐共生。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先进涂装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涂装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涂装行业的 整体水平。
07
结论
总结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减少对 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喷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标准要求,旨在控制和减少涂料喷涂过程中释放到大气中的有害化学物质。
这些标准通常是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免受VOCs的危害。
1. VOCs的定义和危害性(引言)在开始深入探讨VOCs排放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VOCs的定义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易挥发到空气中的化学物质,包括溶剂、溶剂型胶粘剂、涂料和汽车尾气等。
它们可在大气中和其他空气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人体呼吸道和生态系统造成伤害。
2. 国际和国家VOCs排放标准的概述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科技发展的进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了VOCs排放限制,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可持续化学品使用的指令。
国内,中国环境保护部也发布了一系列限制VOCs排放的政策和标准。
3. 涂料行业中的VOCs排放标准在涂料行业中,对VOCs排放的控制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喷涂过程是VOCs释放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特定的VOCs排放标准,以限制涂料的VOCs含量和VOCs排放率。
这些标准要求涂料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产品,或者通过先进的喷涂设备和工艺控制VOCs的释放。
4. VOCs排放标准的意义和挑战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减少VOCs 排放可以降低臭氧和细颗粒物的生成,改善空气质量,并减少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然而,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涂料企业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公众意识和配套政策等问题。
5. 对VOCs排放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制定和执行VOCs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尽管其实施可能会对涂料行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我们可以通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来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溶剂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见附录A。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2010-10-22 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4/ 816- 2010
目次
前 言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1 污染源界定 ................................................................................................................................................ 2 4.2 时段划分 .................................................................................................................................................. 2 5 技术内容 ......................................................................................................................................................... 2 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 ................................................................... 2 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 3 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 3 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4 6 监测 ................................................................................................................................................................. 4 6.1 布点 ............................................................................................................................................................. 4 6.2 采样分析..................................................................................................................................................... 4 6.4 监测工况要求 ............................................................................................................................................ 5 7 标准实施 ......................................................................................................................................................... 5
各行业vocs排放标准
各行业vocs排放标准各行业VOCs排放标准。
VOCs,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在大气中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各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下面将就各行业VOCs排放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化工行业是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
化工生产过程中,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随着废气排放到大气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化工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不同的化工生产工艺和产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VOCs排放标准,以限制化工企业的VOCs排放。
其次,印刷行业也是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之一。
印刷过程中使用的油墨和溶剂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各国对印刷行业也制定了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要求印刷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汽车制造和修理行业也是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
汽车涂装、喷漆和修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VOCs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各国对汽车制造和修理行业也制定了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减少VOCs排放,并加强废气治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家具制造和装饰行业也是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之一。
家具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胶合剂、涂料和涂装材料中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各国对家具制造和装饰行业也制定了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之,各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对于减少VOCs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VOCs排放标准的执行,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VOCs排放,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环境。
28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ICS87、010G50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of volatile organic pounds Part5:Surface coatingindustry2018 —04 -23发布2018-10-2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她行业.本部分为DB37/ 2801得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得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得国家与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得鉴别、处理与处置适用相应得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得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得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得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与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得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与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DB37 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山东
备案号:
省地
DB37
方标准
DB 37/ 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6: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23 发布
发布 2018 - 10 - 23 实施
DB37/ 2801.6—2018
前 言
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潘光、周成、李恒庆、史会剑、谷树茂、张存良、李红莉、潘齐、王宝琳。
20
24
氯萘[1]
5
25
硝基苯类
16
26
甲醇
50
27
乙二醇[1]
50
28
甲醛
5
29
乙醛
20
30
丙烯醛
3
31
丙酮
50
32
丁酮[1]
50
33
异佛尔酮[1]
50
注[1]:待国家或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青岛市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
青岛市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青岛市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的排放,并自觉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单一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单位,应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荐或经论证工艺技术成熟稳定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治理,不得单独或组合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酸洗、碱洗、未配套脱附回收或脱附分解技术的活性炭吸附等污染治理技术进行治理。
第四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末端治理污染物去除效率达不到《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视为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第五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每年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保留监测记录、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记录不少于3年。
第六条使用吸附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对吸附剂吸附量进行计算,估算穿透时间,并在穿透前及时更换吸附剂。
吸附剂使用量、吸附量、吸附剂理论可用时间等相关参数应当在防治设施周边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新建企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排气量大于60000立方米/小时,应当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或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新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新建化工园区,应当在园区边界处敏感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和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第八条新建企业原则上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超过一根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论述排气筒数量和高度设置的合理性。
第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ICS130.02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前 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28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ICS87.010G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04-23发布2018-10-2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5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15-##-##发布2015-##-##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7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9)附录B (1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15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山东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步步加严
南方农药VOL.23.4山东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步步加严扩大适用范围调整多项限值日前,山东省新修订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继发布,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该省还将编制《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规划(202广2025)》,完善标准体系,提前将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路线图向社会公开。
工业大省山东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步步加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表示,《标准》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目标,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采用分区分阶段的策略,通过环境目标倒逼企业转方式、调结 构。
未来山东省将通过标准引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排放标准已成体系过去山东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煤炭消费比重过大,产业结构偏重,高污染、高消耗行业占比较高。
火电、锅炉、建材等行业作为排污大户,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实现排放限值与大气环境管理目标的衔接,从2017年开始,山东省以超低排放为主线,陆续修订了一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超低排放已覆盖全部燃煤锅炉,并逐步向非煤行业推广。
全省燃煤电厂已经全面达到和严于国家超低排放要求,钢铁、焦化行业排放要求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同时,该省发布了7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构建了“7+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是全国率先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全覆盖的省份之一。
“自2003年以来,我省共发布102项各类环境标准,形成了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骨干、以环境管理类标准为支撑、以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辅助的标准体系,围绕各类重点环境问题打造'标准簇',有力支撑了环境质量改善和新旧动能转换。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介绍说。
至此,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在大气污染物防治方面,共有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共同构建起完备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293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地区典型金属罐喷涂企业VOCs 排放特征研究
关食品包装金属喷涂源 VOCs 的排放特征被极大地忽视,针对该类源
的 VOCs 成分谱研究十分缺乏,至今未见该类源排放成分谱的相关研
究.因此,建立典型金属罐包装喷涂源成分谱对于补充和细化涂装行
业 VOCs 源成分谱尤为重要.本研究选取山东地区食品金属罐行业中
的包装喷涂企业,在各企业的内喷涂车间、外喷涂车间、处理设施排
文献标志码 A
0 引言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是大气中臭氧
和二次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同时对于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和 PM 2 5
污染也具有重要影响 [1⁃3] .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可直接对
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 “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750
CAO Shuang,et al.Source profile of VOCs from metal food package coating in Shandong province.
烃、烯烃、芳香烃、卤代烃、含氧有机物等共计 107 个
1 实验部分
1 1 企业简介
本研究选取了山东地区食品罐喷涂行业中两家
产铝罐和马口铁罐为主的企业中的含氧
挥发性有机物( OVOCs) 含量最多,占比
89 71%( 质量分数, 下同) ; 而生产铝罐
的企业芳香烃 ( 56 15%) 是首要的排放
种类,其 次 是 OVOCs ( 32 32%) . 通 过 分
析两家企业内外喷涂工艺的 VOCs 源成
分谱,发现同一企业不同工艺之间有一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各地标准等文件将工业涂装列为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八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4.1.1 加工纸制造 (12)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4.1.3 金属制品 (16)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4.2.1 源头控制 (34)4.2.2 末端治理 (35)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5.1.1 美国 (41)5.1.2 欧洲 (45)5.1.3 日本 (48)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5.2.1 国家标准 (50)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6.1 适用范围 (52)6.2 术语及定义 (52)6.3 实施时间 (52)6.4 控制指标选取 (53)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6.5.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79)7 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分析 (80)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80)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80)7.1.2 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及设备 (80)7.1.3 配套或者改进废气末端治理设施 (81)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82)7.3 环境效益分析 (83)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3-2020)》要求,促进我省表面涂装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计划,由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和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编写完成。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日前,山东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全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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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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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
末有惊喜)
日前,山东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全文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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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
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表面涂装行业surfacecoatingindustry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按照GB/T4754—2017进行分类的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3.7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3中的浓度限值。
4.3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源头控制
4.3.1.1鼓励企业使用水性、无溶剂型、高固体份、粉末等低挥发性物料。
4.3.1.2盛放含VOCs物料的容器应密闭。
4.3.1.3鼓励企业采用高效涂装技术,提高物料利用效率。
4.3.2废气收集及处理
4.3.2.1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
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2.2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4.3.2.3生产工艺设备与配套的废气收集系统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3.2.4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2.5VOCs宜优先采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
不宜回收时,采用吸附、吸收、燃烧(焚烧、氧化)、生物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净化处理。
4.3.2.6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应达标排放。
4.3.2.7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企业还应按照国家VOCs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有效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
4.3.3管理要求
4.3.3.1企业应记录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3.2企业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5.1.3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要求。
5.1.4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5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
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2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