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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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交流,中国政府推出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程序,并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使得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带动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该文档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和规范。

登记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代表机构的名称、地址、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目的。

该申请书需要由外国企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需要由相应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并且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3.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需要由相关机构颁发,证明该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并且未被注销。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则,需要详细阐述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5.委任代表的授权书由外国企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常驻代表行使必要的职权,如银行账户开立、收发文件等。

6.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需要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7.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需要具备相关工作能力,需要提交聘任或委任证书作为其工作能力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9.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必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委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浙工商企〔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局将于近期办理迁移手续。

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做好接收登记档案、通知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等工作。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时尚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登记时一并接收年度报告,迁入地登记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各受托局要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省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工商局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联系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发展现状、问题和监管对策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发展现状、问题和监管对策
了很 多 问题 . 的甚 至危 害 了 家 经 内 享 有 一定 的权 利 能力 和 行 为 能 力 法 人 资 格 , 规 模 较 小 、 资 小 、 有 是 管 理 监 管 角度 作 一 粗 浅 探 讨

般 而 言 . 国法 人 依 所 在 国 属 人 法 作便捷 的直属 于 主体 公 司的办事 机 外
广 告 的 研 究 . 出规 范管 理 的政 策 和 提
反东道 困的法律 、 公共秩 序或善 良风 信息 和建立关 系 的办 公室 一般 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意 义 及 现 状 俗 .不 存 在 规 避 法 律 或 欺 诈情 事 . 都 言 . 表 机 构 不 能 有 商 业 行 为 . 能 代 不 可以 得 到 法律 认 可 . 只需 办 理 必 要 的 从事 经营 活动 .但 待商业 联 系得 到
分析
1 常 驻代 表机 构 的 意 义 .
登 记 注册 手续 . 可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活 巩 同后 . 往 成 为外 国法 人 正 式 的 直 就 往
从 同际 惯 例 和法 律 意 义 上讲 . 外 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 关 接 投 资 .或 者 转 型 为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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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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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国 ( 区) 业 常驻 代 表机 梅 曲 地 企
发展现状 \ 和鉴管对策 同题
口 萧 绯 王 强 外 围 ( 区 )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组 织 ( 外 同公 司 、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业 确 有 需 要 在 中 国设 立 常 驻 代 表 机 地 企 含 企 ( 称 代 表机 构 ) 为 吸 引外 商 投 资 、 组 织 )经 东 道 国 法律 认 可设 立 的 、 下 作 一 构 的 , 须 提 出 申请 , 过 批 准 . 理 必 经 办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15.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5.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六条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的步骤:
1、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 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 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领取设立登记表格;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 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 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 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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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特 别提请注意:
1、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 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 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 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 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应提交 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 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 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 (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 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 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 国雇员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 国雇员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

为了规范这些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相关管理活动。

二、聘用原则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2、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择优聘用合适的中国雇员。

三、雇员条件1、中国雇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2、具备所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招聘流程1、代表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人数、职责、任职条件等。

2、招聘信息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3、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相关证书等的核实。

4、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综合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五、劳动合同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3、劳动合同应由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中国雇员签订,并加盖代表机构的公章。

六、劳动报酬1、代表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国雇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3、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代表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表现,提供额外的福利待遇,如商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前言作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我很高兴向各位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介绍我们的年度报告书。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取得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将在本报告中介绍这些成果,同时也讨论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公司介绍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跨国企业,主营业务包括物流和制造,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常驻代表机构。

在过去的年度中,我们在这些市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也使我们坚信,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经济环境在过去的年度中,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不一致。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机遇,抓住市场机遇,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我们的贡献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努力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不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积极支持当地社区的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和培训机会。

我们的业绩以下是我们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主要业绩:•物流业务:我们在多个地区开设了新的物流中心,优化了物流网络,提高了运输效率。

同时,我们推出了一些新的物流服务,例如全球跨境电商服务和末端配送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这些努力使我们在物流业务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增长。

•制造业务: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制造业务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广了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大了对员工培训的投入。

这些努力对提高制造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未来展望在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继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

我们还将不断探索新的市场和业务机会,以保持竞争力和创造更大的价值。

结论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取得了很多重要的成果,这离不开我们全体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可持续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尊敬的登记机关: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谨向贵机关提交本申请书,请求办理我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不得不做出艰难的决定,即关闭常驻代表机构并将其注销。

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讨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步骤,符合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战略。

首先,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规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我们不得不重新评估我们在中国的发展战略。

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决定将资源集中在其他业务领域,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因此,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必要举措。

其次,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随着中国市场的成熟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我们需要更加灵活和敏捷地适应市场变化。

通过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合作伙伴和客户沟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中国市场取得更好的业务成果。

最后,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外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深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业务调整和成本压力等,我们无法满足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因此,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声誉和利益。

在此,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郑重向贵机关申请办理我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我承诺,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注销手续所需的一切程序和义务。

同时,我也希望贵机关能够给予我们的申请以审慎和公正的态度,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便我们能够顺利完成注销登记。

最后,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再次向贵机关表达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感激之情。

在过去的岁月里,中国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和良好的经营环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3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二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注意事项:1)第3项至第7项的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所提交材料若为外文的,应将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一九八0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处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行批准。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发了《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1992>外经贸管发第752号,将属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

针对这种变化情况,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原属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时,各授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对持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的,仍按原规定予以登记。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授权的市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持经贸委(厅)或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中国工作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除外)的登记问题。

凡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有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业务的企业,均可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1. 前言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市场并加强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交流。

在常驻代表机构运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相关知识,以帮助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手续。

2. 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遵守一系列规定。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变更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之词,不得与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定。

”因此,企业名称变更需遵守中国境内的企业命名规定。

3. 提交文件证件清单在完成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或证件。

下面是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清单:3.1 境外公司•证明该公司董事或法人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2 境外分支机构•证明该分支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3 其他情况•证明该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注:以上文件证件为常见的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清单,具体情况需按照各地政府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 年度)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首席代表签字:申报日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年度报告须知1、本报告书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参照适用。

2、代表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报告书,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于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

3、“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金额)”: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仅对于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需填写本栏目。

4、“工作人员数”:指除首席代表、代表外,在本代表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数量。

5、“是否依法须经批准”: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代表机构登记前是否须经批准。

本栏如填“否”,“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一栏可不填写。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填写此项目。

7、“登记联络员”:指本代表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获取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人员。

8、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报告书时,还需提交:(1)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2)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代表机构备案情况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提交年度报告。

委托权限: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修改年度报告书的填写错误:□同意□不同意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登记联络员登记表(注:登记联络员应当为本机构的代表或固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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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申请书)
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第一版)
郑重承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代表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
1.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代表机构现任及新任首席代表、代表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机构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本机构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注:①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驻在场所变更和登记证延期时填写此页)
驻在场所证明
注:①请在“驻在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
字。

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
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

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代表信息表(第一联)①
写。

②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代表信息表(第二联)①
注:①代表变更人数超过一名的,请复印本表或登录“北京工商”网站()下载本表填写。

②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联络员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联络员信息①
敬请留意:
①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登记部门对机构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登记部门反映机构的需求或意见。

联络员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有关信息。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②代表机构变更驻在场所、首席代表等事项时涉及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注:①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核发《登记证》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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