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加强契税征管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5﹞111号

【发文日期】2005-05-12

【实施时间】2005-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堵塞征收漏洞,保证契税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做好与土管、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氛围和人人协税护税的征管环境。

二、契税直接征收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目前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情况下,先在版纳、怒江、迪庆三个州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必须维护和遵守“先税后证”的规定,没有契税完(免)税凭证的,土管、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所漏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为确保征收机关和协税、护税单位税源控管必要的经费开支,契税未全面实行直接征收前,原来确定的代征手续费的列支渠道和列支标准不变。

五、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财政、地税、土管、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多头发放房地产证问题。取消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税和土管、房管部门共同拟定的当地房地产交易基准价格或下限价格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进一步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土管、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相关部门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