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目录第一部分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给予开除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二、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三、给予相应罚款处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第二节一般 "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四、机运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二部分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采煤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二节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三节机运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四节通风专业质量标准化责任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部分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一、给予开除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2.斜巷运输蹬钩头者;3.皮带运行中,爬、蹬的责任者;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二、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7.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8.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9.瓦斯员虚报、假报有害气体浓度者;10.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11.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12.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13.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14.斜巷超挂车或矿车不带保险绳责任者;15.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16.带班矿〔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参考文本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洗煤厂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厂的安全工作,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经厂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选矿厂关于从严处罚违章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违章操作及管理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罚款20元。
2、手工代替工具操作;使用不安全设备。
罚款20元。
3、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罚款20元。
4、攀坐不安全位置;不安全装束。
罚款20元。
5、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行业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罚款20元。
6、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罚款20元。
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包括清理矿仓操作)。
罚款30元。
8、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罚款30元。
9、检修、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罚款30元。
10、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罚款30元。
11、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罚款30元。
12、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罚款30元。
13、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罚款30元。
14、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
罚款30元。
15、氧气瓶、乙炔瓶未分末开存放;焊接作业时的气瓶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及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罚款30元。
16、进入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
罚款30元。
17、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起吊大型物件不进行试吊。
罚款30元。
18、使用不符合规定、强度不够的钢丝绳、绳套起吊重物。
罚款30元。
19、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罚款30元。
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护、检修作业。
罚款30元。
21、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罚款30元。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3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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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最新煤矿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降到1%以下而送电启动电气设备的。
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未拔出离合器的。
3.乘坐刮板输送机或乘坐皮带的。
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
5.采煤机过老巷期间锚网支护未回撤强行硬割的,滚筒缠上杂物不处理的。
6.检修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5m以内有人工作时,不护帮护顶或未设防机组下滑措施的。
7.空顶作业的。
8.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9.甩掉各种电气保护设施不用的。
10.无防尘水开机割煤的。
11.综采工作面面前作业不停运输机的,输送机未闭锁进入机道作业的。
12.进入老塘的。
二、掘进专业13.无规程措施施工或工作面不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
14.人员坐皮带。
15.综掘机或耙装机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
16.不采取降尘措施而打干眼的。
17.不执行煤层注水措施的或者造假的。
18.空顶作业的。
19.耙装机开机时耙斗行程内有人的;装载机开机时作业范围内有人的;掘进机开机前,未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的。
20.扒装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时或扒装作业时与工作面内装药同时进行。
21.无防尘水开机掘进的。
22.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锚杆、锚索等截短使用的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其他支护材料;使用过期失效、凝结或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锚固剂的。
23.现场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而继续进行施工的。
24.开门口、贯通前不进行加固支护或未保护电缆、设备、管路而施工的。
25.综掘机、耙装机停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6.掘进机行走期间,站在履带上的;掘进机在截割时其两侧有人站立的。
三、通风专业27.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随意拆开风筒的。
28.将剩油、废油等易燃物品遗弃、存放在井巷、硐室内的。
29.隔爆设施水袋不充水,用其他物料充填弄虚作假的。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 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
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井下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1、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绳道内有人,“走勾走人、走人走勾”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4、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平板车与正规矿车组成一列车牵引的。
9、斜巷运输平板车,每次松拉超过一个车以上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
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篇: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洗煤厂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洗煤厂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指挥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洗煤厂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洗煤厂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酒后上岗。
第二篇:三违性质界定标准附件:杨柳煤业公司“三违”性质界定标准一、“十条”高压线(一)皮带机司机在皮带机运行过程中脱岗的。
(二)蹲钩头的,扒、蹬、跳任何运行车辆的。
(三)乘坐皮带机、链板机的。
(四)井下盗窃电缆的,人为破坏安全设施、监测监控设备(含电缆)、火工品、开关触点、信号、灯箱、宣传标志牌板的。
(五)吊死保险挡的。
(六)偷盗矿用物资情节严重的。
(七)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瓦斯的。
(八)矿车掉道不汇报,自行拿道出现工伤事故的。
(九)瓦斯超限下作业的。
二、通用部分(一)不安全行为1、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2、入井不围毛巾。
3、安全帽无衬垫、破损。
4、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
5、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
6、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7、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8、升井不走刷鞋机的。
9、乘座乘人车不挂安全链。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推荐阅读)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推荐阅读)第一篇: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各类“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根据下列情节性质处罚、开除、降岗、住学习班1、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跟班干部、区队验收员脱岗、漏岗、假汇报者。
2、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
3、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4、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者。
5、井下扒、蹬、跳。
6、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因违章造成事故、1-3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8、采、掘头面无措施施工。
9、放顶煤工作面在老塘侧放炮崩煤块者。
10、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拆棚,造成冒顶者。
11、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
12、打钻期间发生喷孔、夹钻、出水等特殊情况不认真执行措施规定的。
13、不坚持风电闭锁、检漏保护的。
14、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
15、造成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6、私自改变支护形式。
17、误操作拉断钢丝绳者。
18、造成跑车责任者。
19、人车不按规定试验者。
20、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21、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
22、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糊探头、故意破坏瓦斯监测装置的。
23、突出指标超限,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24、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5、临时停工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的责任者。
26、利用电气设备放炮。
27、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者。
2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放糊炮、明炮者。
29、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30、井下睡觉的。
31、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32、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
33、酒后入井,或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34、管理干部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查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安排。
35、规程、措施不学习考试安排上岗者。
36、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37、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者。
38、采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不力进行施工的。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穴门?雪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人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洗煤厂其他“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一)、违反劳动纪律1、凡迟到早退10分钟一30分钟者,警告处理,月累计3次(包括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80元,并处200元罚款;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每次罚款50元。
2、班中脱岗、串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3、班中玩手机、看小说、杂志、报纸、视频及其他闲书,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4、凡旷工的,除不予支付当日工资外,须处以100元罚款;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酒后上班或班中喝酒、赌博,发现一次罚款300元;6、未经安排或相关领导同意,私自顶岗、换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7>穿凉鞋、图跟鞋、拖鞋、背心、短裤、或衣衫不整、打赤膊、打赤脚进入生产厂房,罚款100元;8、上班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一经发现责令离岗休息,并给与双方当事人500元处罚;9、职工上下班不穿反光背心、不戴头盔等防护用品,或酒后驾车者,违者罚款100元;10、严禁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进入厂房,违者罚款100元;11、未按规定交接班或交接班记录模糊不清,罚款100元;12、在公共场所内胡写乱画、吐痰、乱扔烟头、塑料瓶等杂物,罚款100元;13、故意破坏厂内各类设备、设施,或破坏生产,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14、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罚款100元;15、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级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16、不按规定停放交通工具,罚款50元;17、工作敷衍塞责、推诿应付,造成工作贻误,罚款100元;18、制造、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网上散布损害公司名誉,罚款200元;19、上班期间玩忽职守,影响正常生产,罚款200元;20、未持证上岗作业,罚款100元;21、因违反我厂规章制度而对职工做出处罚所张贴的通报,十天之内不得随意撕毁,违者罚款200元并写检查张贴公示栏;22、不配合上级检查工作,顶撞、辱骂检查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23、作业场所、物资仓库、易燃品储存区吸烟,罚款200元;24、发现偷盗行为,罚款不低于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25、在宿舍楼道墙壁乱画、留下手脚印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26、岗位卫生未清理干净或存放棉纱,罚款100元;27、非专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配电室,罚款100元;28、宿舍杂乱或存放(除规定物品)违规物品,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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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违”指洗煤厂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洗煤厂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指挥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洗煤厂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洗煤厂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
第五条严重“三违”
(一)酒后上岗。
(二)检出的雷管未按规定及时上交。
(三)进入筒仓、溜槽、池桶内等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四)检修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五)安装、检修等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六)开机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七)未发出信号或发出信号时间少于2分钟启车。
(八)不经过桥跨越输送机。
(九)乘坐输送机。
(十)随意气动电气设备。
(十一)未设或擅闯警戒线。
(十二)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加设防护栏或防护罩。
(十三)破坏安全设施、设备。
(十四)高空抛掷物件。
(十五)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十六)要害场所吸烟。
(十七)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一般“三违”
(一)无证上岗。
(二)不参加班前、班后会。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
(四)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工衣未做到“三紧”,女工穿高跟鞋、长发未盘入帽内等。
(五)未按规定穿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六)脱岗、串岗、睡岗。
(七)携带烟火进入厂房。
(八)上班期间玩手机。
(九)擅自进入要害场所。
(十)作业场所嬉戏打闹。
(十一)设备上存放物件。
(十二)吊装结束,吊装门不及时关闭。
(十三)消防设施管护不到位。
(十四)危化品未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第三章机电
第七条严重“三违”
(一)瓦斯区使用非防爆电器。
(二)未按规定停送电。
(三)设备甩保护或保护失效仍运行。
(四)设备过载强行启动。
(五)在管道对口连接未完成前,拆卸加固件、松动吊装倒链、电葫芦。
(六)安装、装卸的设备或重物未稳固而终止作业。
(七)检修机械零部件结合面时,起吊部分未垫稳,手伸入期间。
(八)搬运物料、安装较长管道时,未采取防止伤人、摧毁或触及带电部位等安全措施。
(九)使用砂轮机、台钻、切割机作业时,戴手套持工件。
(十)带压检修压力容器、管道。
(十一)随意调整密度计、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
(十二)在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操作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
(十三)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十四)带电检修、搬移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线。
(十五)带电或用湿布清扫配电柜。
(十六)电气设备检修后,不及时清理设备内杂物。
(十七)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十八)变压器散热风机未使用。
(十九)无人值班配电室未锁门。
(二十)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或接地线、接地螺栓锈灼严重。
(二十一)未按规定测试接地网电阻。
(二十二)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二十三)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 二十四)带式输送机运行时,更换托辊、挡煤皮、清扫器或清理机架与滚筒积煤。
(二十五)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杂物。
(二十六)筛分机运行时打楔子、紧筛板。
(二十七)压滤机运行时,用手清楚滤布煤泥。
第八条一般“三违”
(一)未按规定关水、关灯、关气。
(二)私拉乱接电源线。
(三)检修结束,未及时清理现场。
(四)站在砂轮机正面打磨工件。
(五)浓缩机走桥上存放工具等物件。
(六)站在斗提机正面处理故障或逗留。
(七)压滤机运行时,操作人员将头、脚、手伸入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设备。
(八)戴手套操纵压滤机按钮。
(九)电缆上悬挂物件。
(十)电源箱、柜、盒未上锁或箱内存有杂物。
(十一)设备检修后,未进行调试。
(十二)进行设备或容器内检修,工作等电压超过12v。
第四章动火作业
第九条严重“三违”
(一)动火作业证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设施执行。
(二)非专职人员进行施焊作业。
(三)气瓶胶管老化或漏气、鼓包。
(四)气割枪离手后未关闭气门。
(五)气焊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关闭气瓶阀门。
(六)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无妨触电罩。
(七)容器内施焊作业,无专人监护。
(八)施焊作业时,焊接置于电气或胶管上。
(九)焊接完毕或暂停时,未切断电源。
第十条一般“三违”
(一)电焊作业时,焊机外壳未接地。
(二)气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足10米,或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
(三)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继续使用。
(四)施焊作业结束后,未立即整理胶管或焊把线。
(五)动火作业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六)氧气。
乙炔瓶混存或厂房内存放气瓶。
(七)乙炔瓶斜放、卧放。
(八)氧气、乙炔瓶无防震圈和安全帽。
第五章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严重“三违”
(一)对损坏、磨损严重吊钩、吊环进行补焊继续使用。
(二)钢丝绳断丝、断股、磨损超过规定仍继续使用。
(三)大型设备吊装未指定吊装方案。
(四)起吊物件捆绑不牢固。
(五)、起重作业未设专人指挥。
(六)吊装完毕,吊装口防护栏未及时恢复。
(七)吊车在高压线下起重作业。
第六章高空作业
第十二条严重“三违”
(一)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二)上下抛掷工具、器材。
(三)上下同时垂直作业未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四)脚手架不稳固或不采取防坠措施。
(五)高空焊接未清楚或隔离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六)恶劣天气高空作业。
第十三条一般“三违”
(一)未佩戴工具袋或未按规定放置工具。
(二)夜间作业照片不足。
(三)使用缺层梯子登高或梯子靠放斜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四)登梯作业无人监护。
(五)焊把线为固定或搭在肩上作业。
(六)高空作业时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
第七章化验工
第十四条严重“三违”
(一)原煤场、精煤等采样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制样碎煤时,用手和铁棒捅煤样。
(三)清理破碎机内杂物时,未断电或无人监护。
(四)磨碎机运行时,未盖好防护罩。
(五)在破碎机、磨碎机旁作业时,长发未盘入帽内。
第十五条一般“三违”
(一)破碎机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仍使用。
(二)浮沉制样室人员离开时,未按规定断电、锁门。
(三)未佩戴专用防护用品配置氧化锌溶液。
(四)化验药剂未设专人保管。
(五)电热板未设防护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