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务必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制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通常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一致使用面积、居住空间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含墙、柱等结构构造与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者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者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者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居住环境、提高住宅居住质量、确保住宅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而制定的一套规范。
下面是对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一些内容的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首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对于住宅的基本布局提出了一些要求。
比如,住宅应该有合理的动线设计,能够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活动,并且要保证各功能区域的互相独立。
此外,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卫生间的位置布置等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
其次,对于住宅的建筑结构和施工进行了规定。
住宅的结构要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和抗震能力,以提供居民的人身安全。
同时,施工质量要达到相应的要求,从而保证住宅的使用寿命和居住质量。
另外,民用住宅设计规范还对住宅的供暖、通风、空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住宅应该具有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包括室内空气的新鲜度、温度、湿度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民用住宅设计规范还对住宅的安全防护进行了规定。
比如,住宅门窗的设计要符合防盗的要求,住宅的电气设计也要符合安全的要求。
同时,在一些特殊地区,住宅还要具备相应的防火和防洪设施。
最后,对于住宅的室内装修和设备设施也有相应的规定。
住宅的装修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装修设计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
住宅的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并且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
求。
总体来说,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安全而制定的。
符合规范的住宅能够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在进行住宅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来执行,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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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5%);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第4.2.8条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窗面积的30%,玻璃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规范(个人整理)一、居住空间1、客厅、餐厅:1)面积要求: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2)开间进深:①住宅的进深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
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②住宅的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
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
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3)家俱尺寸:见附表2、卧室1)面积要求: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2)家俱尺寸:见附表3、阳台1)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3)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4)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②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7)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②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③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④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专题论证报告、答疑专题简介: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典型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
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
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
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3.1.2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二、本条件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适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关于住宅设计规范的一些内容。
一、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防火阻燃规范、抗震规范等。
住宅建筑的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系统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例如在空间布局上要合理安排各个功能区域,确保每个房间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良好;在室内装饰方面要注意使用环保材料,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节能、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建筑的隔热、保温、通风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住宅建筑的水、电、气等资源的使用也要节约合理。
四、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外立面设计要统一美观,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建筑的造型、材料和颜色等方面要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契合,以增加城市的整体美感。
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例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他们的行动不便和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六、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考虑到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安全问题。
建筑的通道、楼梯、消防设施等方面要满足相应的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疏散和安全。
总之,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适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遵循住宅设计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并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
《住宅设计规范》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造规范》的关系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造设计通则》的关系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1、底层公建(商住楼)合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造。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未成家前或者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者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殊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者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造。
普通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时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
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普通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洗手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
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
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造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
住宅设计规范GB1介绍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中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建筑设计标准,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涵盖了住宅建筑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平面、单体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消防设计、安全疏散等。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室外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要求建筑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简洁,避免干扰。
同时,要求室外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高,活动设施丰富,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单体设计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造型简洁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城市规划要求。
建筑立面要美观大方,色彩协调,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要求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载、雪载等自然因素,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机电设计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机电设备配置合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求机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要求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标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住宅设计规范GB1对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建筑内部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明显易见。
要求建筑内部的应急照明设施齐全有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居民安全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1是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旨在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住宅建筑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表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压力的大小。
()温度计上的读数可以用来直接计算出温度的大小。
()如果一个压力表的读数为0,那么它一定没有压力。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GB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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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工 ❖ 6.1 所有焊缝要求满焊,并打平磨光。 ❖ 6.3 玻璃栏杆必须采用安全玻璃。栏杆所用安全玻
璃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 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 P152 立柱固定详图 ❖ 立柱与底板焊接,底板用膨胀螺栓A8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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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可踏面 ❖ 可踏面应符合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
关规定。侧装式护栏扶手下部为高度不大于450mm 的平台,扶手内侧平台宽度大于65mm时,其平台 应视为可踏面,见图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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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 护栏防护高度 ❖ 栏板上边缘高于扶手顶标高时,高出部分尺
寸不计护栏防护高度,见图A.2。
《住宅设计规范》
GB0096-2011 2011-07-26发布 2012-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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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四个版本:
1.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 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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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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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3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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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113-2009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
规程表 7.1.1-1的 规定、 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5mm 的 钢 化 玻 璃 , 或 公 称 厚 度 不 小 于 6.38mm的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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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 条文说明: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
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超居室(厅)3.3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2 单人卧室为6㎡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应小于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3 厨房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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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安全、居住舒适和环境友好,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1民用住宅的设计应遵循科学、先进、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的原则。
1.2 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实际需求
进行合理的设计。
1.3 应根据规划用途和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建筑形式和结构
类型。
二、户型设计
2.1 住宅户型设计应符合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合理。
2.2 应充分考虑阳光照射、通风通气、采光和视野等条件。
2.3 应合理设置安静的休息区域和私密的空间。
三、安全设计
3.1 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逃生通道设置、消防设施设
置等。
3.2 应合理设置防盗、防潮、防漏、防腐蚀等设施和措施。
3.3 应考虑地震抗震能力,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材料措施。
四、节能设计
4.1 应合理选择建筑形式、朝向和结构,利用自然能源,减
少能源消耗。
4.2 应优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结构,增加保温和隔热性能。
4.3 应合理布置采光窗,提高室内采光效果。
4.4 应选用节能型电器设备、照明设施和水暖设施。
4.5 应合理设计通风系统,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五、室内环境设计
5.1 应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考虑到通风、污染物排放和空气污染防护措施等。
5.2 应选用环保材料,降低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5.3应合理布置照明设施和噪音控制措施,提高居住舒适性。
5.4 应合理规划卫生间和厨房,并设置相应的排污设备和设施。
5.5 应提供相应的婴儿、老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设施。
六、周边环境设计
6.1应合理规划小区内的道路、道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
6.2 应设置合理的停车场和儿童活动场所。
6.3 应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医院、超市等。
七、居住社区设计
7.1 应合理规划住宅社区,包括住宅与公共区域的布局,居住区和商业区的配套设施等。
7.2 应统筹考虑居住社区内的交通、停车、绿化等问题。
7.3 应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
综上所述,民用住宅的设计规范涵盖了户型、安全、节能、室
内环境、周边环境和居住社区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住宅的居住舒适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这些规范对住宅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为人们的居住生活提供了更加安全、舒适、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