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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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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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预算的分配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预算的变动和调整第六章决算

第七章其它财政预算和管理第八章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镇财政预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三亚市各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凡与镇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或与市财政部门发生拨款关系的镇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镇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镇级预算编制应与市级预算编制同步,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镇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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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镇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市及本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镇级财政预算收入占本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

第七条镇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它各类预算支出,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疾病防治、扶贫采取倾斜政策。

第八条镇级财政应当按照本镇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它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其动用方案由镇财政部门提出,报本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镇级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镇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及本镇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批示,向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式,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确定各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并汇总编制镇级财政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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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批示和镇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负责本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审核与汇总;部门预算采用综合预算法编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

(三)镇级财政预算草案经本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为当年镇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镇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预算的分配

第十一条各镇财政部门自本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镇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统一批复镇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初预算(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收入预算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等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属于镇级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镇级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正常的办公业务费、已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应当自镇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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