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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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号)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
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备案、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备案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备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年及以上;
、在孵企业不少于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家)。
第七条市级孵化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运营机构法人证书、营业证照;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数、入孵时间、孵化面积。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备案的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后进行公示;
、市科技局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在孵和毕业企业
第九条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
、在孵时限不超过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个月;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平方米;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补足至万元。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每家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毕业后年内成功上市或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厦门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家企业,奖励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家企业,奖励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第十四条本市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异地设立孵化器,成功引进异地孵化企业在厦门市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且实现盈利,按照每家万元给予该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专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公共设备,按照该平台购置设备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
贴金额最高万元。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孵化器改建或扩建,新增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万元。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对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分(含)以上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万元绩效奖励。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参加国家级、省级考核评估,不再参加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支持国有孵化器加快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采取运营托管等市场化方式运营。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第五章孵化器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具备以下条件:
、已备案为市级孵化器;
、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占以上;
、在孵企业不少于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家),在孵企业应有及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
、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配套仪器设备及中试条件平台,并拥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孵化器拥有或合作配置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协议关系;
、参加孵化器年度统计和考核,考核得分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兑现申请表;
、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关系、联系电话;
、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