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附记予以说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全部房屋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图或房屋测绘报告显示的房屋四至范围、面积尺寸等与原登记状况不符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只对已有合法产权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为私自加层以下部分在结构和房型上与原房屋登记不一致或属于违章建设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不得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有危房鉴定报告而翻建的房屋,在建设四至和层高上必须与原登记房屋一致。
(4)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证或权利人提供的地上物建设规划等材料符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求的,权利人是按照规划许可范围和规范建设,但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界限的,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因为规划调整占用部分超出原来使用面积,对超占部分按照房屋验收时间作为地价基准日期,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涉及出让土地年限不一致的,由使用权人选择按最早到期年限或申办补齐出让终止日期的相关手续;如用途或使用权人不一致的,经相邻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等面积调整宗地界线。
(二)对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确认是房改房的,可以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房改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按照程序注销。
确认是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合法建设集资房的,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认审批的类型登记。
确认是原来各级政府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住宅小区,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上类型原则上按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开展权籍调查,适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关联性划分宗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房改的单位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宗地划分后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对应的土地面积补办用地手续。
2、对经济适用房等由住房局承担建设的非商品房住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转移登记的,必须取得住房部门同意转移登记意见单后办理。
3、对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之前建设办理的,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四至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按照规划执照划定的四至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出规划执照占用的面积不予登记。但
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和证书附记中予以说明;用实线画出宗地确权面积,用虚线画出实际占用面积。具体确权时可以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对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但提供不出用地批准文件也没有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等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和登记。在登记薄中注明无土地使用权。
经核实利用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利用假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一经发现,应予注销。
4、对以上登记的不动产要在登记薄及证书附记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注明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个人自建住房”等。
(三)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1、对1992年以前,乡镇、办事处土地管理站开具的土地申报证明或收据的,至今没有确权登记的,属地国土所依据申报或收据载明面积、申报人姓名,实地开展权籍调查,无权属纠纷并且权属一致、四至清楚的,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上物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2、有原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地国土所经权籍调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