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对调查数据进行核实和整理,确 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细致调查、准确测量
收集并整理相关的档案资料,如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
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确 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数据处理与建库阶段(5-6个月)
专业处理、建立数据 库
对调查和测量数据进 行专业的处理和分析 ,如数据清洗、格式 转换等。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 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项目背景及目的 • 实施方案总体概述 • 技术方案 •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 资源需求与保障措施 •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 效益分析 • 结论与展望
项目背景及目的
01
项目背景介绍
当前农村房屋和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0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房屋和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逐渐
实施方案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要结合当地实 际,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 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 发,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户籍 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要求, 稳慎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 记工作。
统一要求、因地制宜。要按照国家统 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 措施;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农村不动 产确权登记的历史沿革、现状特点、 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分 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
06
施
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
技术风险
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数据采集不准确 、信息系统故障等问题。
应对措施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 性和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做好数 据备份和故障应急预案。
管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管理风险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地房一体化登记模式思考
2.1整体思路将核心放在宗地上房屋建设模式上,并对地上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权利进行量化,根据“宗地与房屋客体关系表”,在销售、抵押、查封房屋时,通过对宗地上对应的房屋建设规模进行核减,使土地、房屋一体化登记管理得以实现。
1272019.04 |施工技术2.2关键点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该出让地块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的房屋修建,就是指房屋建设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最开始的实施到最后的结束,其间经历了不同的登记形式,包括纯土地、土地带房屋、纯房屋等,在土地与房屋一体化登记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个纽带,即房屋建设规模。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始终与特定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条件有着密切联系,包括建设项目、建筑物规划许可等[2]。
一宗土地的出让,开发企业设定房屋建设、销售、抵押权时,只能在最大规模范围内设定,主要是由于之前已经确定了该宗地上修建房屋建设规模的大小。
同时,土地、房屋这两种类别的登记单元在开发项目运作过程中同时存在着,这是从不动产单元界定的角度所看到的内容。
为了使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联性保持现状,在设计登记方式过程中,将宗地上房屋建设规模作为核心,能够使登记行为确保在各自权利范围内,有助于避免出现超越权利边界的问题。
3房地产一体化登记模式的优势(1)将土体作为基础,将地房一致原则充分体现。
土地能够将整体概念突出,房屋对局部信息更加偏重,规模管理的实行能够改变以往房屋管理的固有模式,可对整体与局部之间的联系进行充分了解;为了使地房登记主体的一致性得以保持,可从土地的角度展开土地、房屋登记工作,通过深入调查土地与房屋权利边界之间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的了解两者是否存在冲突问题。
(2)使宗地完整性得以保持。
地房登记通过以宗地上房屋建设规模为核心开展,在分割原宗地过程中,不需要以该楼栋占地范围进行分割,只需要在原宗地上对该楼栋建设规模进行相应扣减即可,其能够使宗地完整性得到保障[3]。
(3)使宗地稳定性得到维持。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理的若干意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
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
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引言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其权属和其他权益的行为。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我局制定了以下的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
一、不动产登记准则的确定不动产登记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依据的核心要求和标准。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我局制定了如下准则:1.权属确定准则:按照权属约定原则,只有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不动产权益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才会被确认为合法权属。
任何不符合这一准则的登记申请都将被拒绝。
2.权属优先准则: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权属主张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原则,先提出权属主张的申请人将优先获得权属认定。
后续权属主张将被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
3.登记义务准则:任何权属变更或抵押等不动产登记申请必须要履行法定义务,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未能满足登记义务的申请将视为无效。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程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我局制定了以下登记程序的规定:1.登记申请:权属变更、抵押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
2.初审:我局将对登记申请进行初审,检查申请表格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公告:对初审通过的登记申请进行公告,公示期为7天。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不动产的基本信息以及权属变更、抵押等事项。
4.异议: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我局提出对登记申请的异议。
我局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5.审定:在公告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登记申请进行审定,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相关登记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能力,我局将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和特点:1.信息采集:对不动产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和录入,包括土地信息、房屋信息、权属信息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主旨:房屋土地权利一致原则。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利主体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一致。
一、房地权利一致原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分离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罗马法采取“地上物属于土地”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虽然解决了土地和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分离而产生的问题,但是这是以损害在他人土地上建房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在以后,法官开始承认在他人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可以获得与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几乎相同的权利,从而产生了罗马法上的地上权概念。
其后,这一观念为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例如,在德国,在地上权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视为地上权的组成部分,在地上权消灭时,满足法定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土地的添附,转归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和土地虽然是不同的不动产,但是二者在客观上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特别规定“房地权利一致”的问题,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
“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一直得到遵循。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的转让、抵押”,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书”。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汕府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府办〔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工作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有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汕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汕尾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
三、找准问题,分类处理(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且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规政策。
1988年建市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以“汕尾市市区建设总指挥部”名义作出的审批文件(包括批复、会议纪要、会签、领导批示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视为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研究
甘肃科技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37卷第4期2021年2月Vol.37 No.4Feb. 202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问题研究刘建祥(甘肃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査队,甘肃天水741002)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我国农村不动产合法化、合规化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不动产流通的基础。
我国目前多地已开展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针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房等进行了权籍调査,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但是在实施过程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房地 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意义及必要性、可行性,以甘肃某市为实例阐述了确权登记过程存在的一些困难,最后基于出台相应法律法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和信息共享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为加快推动农村房地一 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房地一体;权籍登记;产权;不动产流动中图分类号:P272我国目前对于处理房屋和土地关系时按照“房 地一体”的思路,即房屋和土地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为保证房屋和土地在使用权上的一致性,在房屋和土地一方使用权转让过程,另一方也随之转让叭这 样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利于我国对农村土地和房屋 产权的管理,避免了因产权转让而造成的各类纠 纷。
但“房地一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物权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矛盾,按照所有权的解释来说,所有权人对归属自己的物具有处 分的权利,如果出现了对归属自己的物不具备处理 权,那么就表示所有权人对该物的所有权不完整叫我国规定土地归属国家所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仅 仅作为农民的耕种用地,农民只对该土地享有使用 权,因此在“房地一体”的规定下,当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全部都将会收归国 家所有,所有权人将会失去对土地和房屋的处分权叫 因此,在另一方面房地一体的原则也与我国民法规 定公民享有的平等、自愿的原则相互冲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原本作为两个独立的权属应相 互之间不产生干扰,而房地一体原则则需要让两者 权属统一。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
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上述两条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
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发布时间:2022-05-07T10:49:06.360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9期作者:李高成[导读] 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动产,需要做好登记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广西南宁 530000摘要: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动产,需要做好登记工作。
农村地区在开展房地一体化权籍调查时,主要调查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建筑物,其主要目的是对农民不动产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乡村振兴、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本论文着重于研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我国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是农村经济平稳增长的基本条件。
为了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精神贯彻执行,保证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到位,我国土地制度不断深化改革。
1 技术线路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分为准备工作、农村房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三个主要工作环节。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准备工作、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数据建库、不动产登记、成果整理等。
完整工作程序与内容见下图。
2准备工作(1)发布政府通告及组织宣传开展农村房地调查,主要由政府分区、分片发布调查通告。
调查人员根据通告要求与工作计划,送达房地调查指界通知书,按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权利人开展通知,通知有关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收回指界通知回执;或经权利人委托,可执指界委托书等材料代为指界。
(2)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成果以及历史土地及房屋等权属材料、测绘成果。
权属材料包括:a.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b.身份证、户口本等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c.指界通知书或履行指界程序的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等材料;d.指界委托书;e.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f.各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权属争议调解书等材料;h.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i.其他有关材料。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整合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整合【摘要】在不动产登记中,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的整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做好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的整合工作,能够有效地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果。
但在实际的房产与地籍测绘工作中,往往涉及大量的数据信息,从而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只有将二者进行有机整合,才能够在准确处理各种数据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基于此,论文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的整合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带来新的参考意见。
【Abstract】I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real estate and cadastral mapping data is very important.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integration of real estate and cadastral mapping data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ffect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However, in the actual real estate and cadastral mapping work, a lot of data information is often involved, which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the work. Only when the two are organically integrated, can we accurately process all kinds of data and improve the work efficiency.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and cadastral mapping data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hoping to bring new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people.【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产;地籍测绘;数据;整合【Keywords】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real estate; cadastral mapping; data; integration1 引言现阶段,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科学技术已经深入到了人们各个工作领域与生活领域,合理地利用科学技术不仅能够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而且也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解决生活与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汝政办〔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汝政办〔2018〕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充分考虑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妥善办理。
(二)民生优先和违法必究相结合。
实行依法登记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个人缴费办证与单位补交税费相分离。
在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
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谨防问题堆积。
二、组织领导成立汝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理的若干意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附记予以说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全部房屋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图或房屋测绘报告显示的房屋四至范围、面积尺寸等与原登记状况不符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只对已有合法产权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为私自加层以下部分在结构和房型上与原房屋登记不一致或属于违章建设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不得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有危房鉴定报告而翻建的房屋,在建设四至和层高上必须与原登记房屋一致。
(4)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证或权利人提供的地上物建设规划等材料符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求的,权利人是按照规划许可范围和规范建设,但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界限的,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房屋土地一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土地一体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房屋与土地的权属关系,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房屋土地一体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土地一体的概念房屋土地一体,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享有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同时享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与土地的权属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不得分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7.《房屋登记办法》8.《土地登记办法》四、主要内容1.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不得分离。
2.房屋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一致性。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支付转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6.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清府办函〔2017〕19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规范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住房涉及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的问题(一)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10%核定办理。
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10%。
土地出让金计收后,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登记为出让土地。
上述出让金计收标准同样适用于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二)其它住房中已分套分户的住房(不包括虽已分层分套但同属同一权利人的住房),涉及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上款方式办理。
(三)其他住房中未分套分户的住房(或虽已分层分套但同属同一权利人的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40%核定办理。
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40%。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
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上述两条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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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理的若干意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
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
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附记予以说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全部房屋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图或房屋测绘报告显示的房屋四至范围、面积尺寸等与原登记状况不符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只对已有合法产权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为私自加层以下部分在结构和房型上与原房屋登记不一致或属于违章建设的,应认定原登记房屋灭失,不得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有危房鉴定报告而翻建的房屋,在建设四至和层高上必须与原登记房屋一致。
(4)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证或权利人提供的地上物建设规划等材料符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求的,权利人是按照规划许可范围和规范建设,但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界限的,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因为规划调整占用部分超出原来使用面积,对超占部分按照房屋验收时间作为地价基准日期,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涉及出让土地年限不一致的,由使用权人选择按最早到期年限或申办补齐出让终止日期的相关手续;如用途或使用权人不一致的,经相邻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等面积调整宗地界线。
(二)对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确认是房改房的,可以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房改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按照程序注销。
确认是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合法建设集资房的,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认审批的类型登记。
确认是原来各级政府所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住宅小区,按现有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上类型原则上按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开展权籍调查,适当考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关联性划分宗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房改的单位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宗地划分后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对应的土地面积补办用地手续。
2、对经济适用房等由住房局承担建设的非商品房住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转移登记的,必须取得住房部门同意转移登记意见单后办理。
3、对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之前建设办理的,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四至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按照规划执照划定的四至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出规划执照占用的面积不予登记。
但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和证书附记中予以说明;用实线画出宗地确权面积,用虚线画出实际占用面积。
具体确权时可以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宗地边界。
对房屋所有权证是1998年以后建设办理,但提供不出用地批准文件也没有规划部门的建房证明文件等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和登记。
在登记薄中注明无土地使用权。
经核实利用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利用假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一经发现,应予注销。
4、对以上登记的不动产要在登记薄及证书附记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注明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个人自建住房”等。
(三)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1、对1992年以前,乡镇、办事处土地管理站开具的土地申报证明或收据的,至今没有确权登记的,属地国土所依据申报或收据载明面积、申报人姓名,实地开展权籍调查,无权属纠纷并且权属一致、四至清楚的,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上物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2、有原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地国土所经权籍调查确认“权属一致、四至清楚”的,予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上物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确保没有权属纠纷,否则不予受理,对地上房屋状况在登记簿和证书中予以附记说明。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涉及继承、析产等变更登记,权籍调查时必须确保一致性,并且权利人对财产处置已有统一意见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
4、原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需要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使用宅基地的,要按照使用宅基地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5、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历史时期批准确认的使用面积按照批准文书予以认可。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没有批准过但是现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执行,对实际使用的超占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部分暂不予确权登记,但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和证书附记中予以说明;用实线画出宗地确权面积,用虚线画出实际占用面积。
二、房、地证书及登记资料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法(一)房、地用途登记的不一致问题1、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用途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载用途填写或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登记。
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填写。
房屋设计用途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出让用途是综合或商住用途的,保持与房屋登记用途填写一致。
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约定设计,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整幢建筑为住宅的,登记用途统一按照按“住宅”填写。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专为本小区业主日常生活以及居住的服务配套用房(包括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电梯间、避难层等),且规划批准文件未注明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亦按“住宅”填写,但只登记不发证。
2、已进行登记的独用非住宅房地产,需补办土地出让批准手续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房屋设计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该栋建筑与底层商业占地面积计算分摊面积补交出让金。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和房屋登记时,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按照第一条填写。
(二)房、地登记坐落不一致问题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但属于同一地籍子区,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坐落统一登记;对新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时,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坐落,项目竣工办理房地首次登记时,按标准地名文件记载坐落。
坐落不一致的情况在登记薄中予以记载说明。
(三)房、地两证权利人不一致问题房屋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现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原土地使用证按照程序注销后办理。
经过权籍调查确认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不一致,但是有审批文件或合同约定以及司法裁定的,按照实际权利人分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予以说明。
对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证的,权利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土地分割证书。
(四)关于房、地登记率不同步问题商品住宅小区批准用地后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后开发商下落不明或企业注销的,通过查找用地审批信息或已登记的商品房小区土地登记档案,按照批准范围或土地登记范围确定宗地范围;历史上未取得批准手续的老住宅小区没有明确界限的用地,在四邻没有权属纠纷,不影响道路通行等前提下,可以建筑出土实墙以外0.5米划界为一宗地进行测量,使房屋实现落宗。
(五)土地或房产被查封问题对于开发商品房已售房屋登记后土地存在被法院查封问题,考虑历史上房、地分设、分别查封,为避免与法院产生矛盾,在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时,应及时向查封法院说明情况,同时为不影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时允许购房人单独转让、抵押房屋,可不记载土地信息,待查封失效后及时换发,在附记中予以说明。
(六)企业改制等原因没有土地信息的问题由于企业改制等情况导致房屋登记但土地出让手续没有办理的,房屋虽然已经办理到改制企业名下,也必须由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换证、转让、抵押等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