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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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6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6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7施行日期2015.07.27文号盘政办发〔2015〕6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便民、为民、惠民”为宗旨,实施强化政府职责、提升服务品质和完善业主自治等重点工作,促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理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的综合管理体制,全行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现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全面增强,为建设和谐盘锦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

各县(区)、经济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盘政发〔2010〕8号)落实属地责任。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盘政办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盘锦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当前全市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全市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将责任分解到部门、科室,落实到负有监管责任的每一名干部职工。

严格实施“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履职到位,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二、监管机制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完善监管工作计划和制度,将监督检查与日常行政许可、审批相结合。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完善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使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三、监管职责1.监督检查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监督检查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4.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制定的《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三日盘锦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盘锦市“市民卡”是由盘锦市政府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银行机构发行的,统一名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集合金融服务、行业应用、社会管理等功能,多卡合一、一卡通用、便民惠民,具有鲜明盘锦地域特色的金融IC卡。

该项目是我市重点民生工程之一。

为保证“市民卡”项目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技创新和资源整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切实便利百姓经济社会生活,持续加强软环境建设,不断丰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内涵,着力打造盘锦旅游中心、居住中心、购物中心的国际化“名片”。

二、总体目标盘锦市“市民卡”项目建设,以金融服务创新为基本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目标,以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为最终目标。

计划利用两到三年时间,通过改造金融机构和行业应用系统、更新换代卡片的标准和模式,实现用卡环境的全面改善;通过整合金融资源、行业资源、社会资源,实现“市民卡”在小额支付、公共缴费、行业管理等多领域应用;通过建设信息交互平台,全面实现政务协同,进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使盘锦市成为东北地区金融IC卡推广应用和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示范城市。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6【实施日期】2012.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圆满完成“加大拆迁力度、货币化安置、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加大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征收的货币化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分解及工作措施(一)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今年全市需完成城中村、城边村拆迁46个,40561户,407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40个,36839户,368.4万平方米;城边村6个,3722户,38.6万平方米。

现分解任务如下:兴隆台区拆迁村屯11个,1万户,120.8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0个,8817户,105.1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1183户,15.7万平方米。

双台子区拆迁村屯12个,9000户,86.4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1个,8700户,83.5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以北京至盘锦高铁开通为契机,依托“天下奇观”红海滩、“最北海岸线”金帛滩、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母亲河”辽河、美丽乡村生态田园、辽河地域文化等特色资源,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精品线路,全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北京至盘锦高铁打通京津冀地区、全面对接优质旅游资源的有利契机,立足现有产品体系,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做好“引客入盘”文章,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力打造国际知名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任务(一)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旅游线路。

1.“湿地之都,生态盘锦”一日游线路。

(1)“天下奇观红海滩”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鼎翔生态旅游区。

(2)“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鼎翔生态旅游区+绕阳湖+盘锦特产博物园。

(3)“中国最北海岸线”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含章湖+金帛滩+江南风情园+稻作人家民俗村。

(4)“最美辽河”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辽河绿水湾+金球1948生态农场+辽河碑林+辽河美术馆+辽河楹联博物馆+辽河民俗博物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盘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盘锦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4月17日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盘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高科(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官伟(市政府副秘书长)、孙雅娟(市金融办主任)成员李英(市纪委常委)、史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洪奎(市编委办副主任)、毛延红(市发改委副主任)、陈风华(市经信委副主任)、许香秋(市科技局副局长)、宋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葛立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念东(市住建委副主任)、纪凤芳(市农委副主任)、宋玉柱(市服务业委副主任)、苏志伟(市文广局副局长)、李久顺(市国资委副主任)、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长)、范雄(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光(市金融办副主任)、王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永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XX(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杨宇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盘锦监管分局)、尹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赵洪刚(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孙雅娟同志兼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盘政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拟定的《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6日关于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和迎接“十二运”工作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标本兼治、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打击非法营运与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扰乱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城市公交、出租车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客运市场经营环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全市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组长由主管交通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三、整治重点内容(一)依法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包车、出租车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及校园周边非法接送学生的经营行为。

(二)依法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擅自改变车体颜色和外观、擅自安装非法标志灯以及无行驶执照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依法收缴和集中销毁报废、拼装的机动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盘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沿海开发开放、城乡一体化、和谐盘锦三大战略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为重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服务新城和园区建设,科学安排项目,合理配置资金,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全力打造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的和谐新盘锦。

二、建设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完善功能、提升环境;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多元投资、合作共赢的原则。

三、建设重点(一)道路工程1.林丰路北段。

南起新工街,北至纬五街,途经工业走廊,跨越六零河、双台子河、铁路和小柳河,全长3966米,道路红线宽40米,双向六车道。

2.建新路。

北起新工街,南至兴油街,全长2582米,道路红线宽24米。

3.金城路。

北起螃蟹沟,南至环城南街,全长4250米,道路红线宽24米。

4.石化路。

北起兴油街,南至环城南街,全长5043米,道路红线宽40米。

5.惠宾大街西段。

东起辽河南路,西至中华路,全长1400米,道路红线宽60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盘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5日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力加快城市棚户区综合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使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让改革发展成果广泛惠及人民群众,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任务全市现有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83片,63127户,房屋面积795.9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592.64万平方米(53862亩)。

其中:棚户区58片,39744户,房屋面积509.6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705.09万平方米(25563亩);城中村25片,23383户,房屋面积286.2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887.55万平方米(28299亩)。

按行政区域划分:(一)双台子区城市棚户区27片,21369户,房屋面积272.5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04万平方米(16552亩)。

其中:棚户区22片,17077户,房屋面积210.3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852.67万平方米(12784亩);城中村5片,4292户,房屋面积62.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51.34万平方米(3768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盘锦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原则;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系指中心城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和辽东湾新区,“县区”系指除以上三区以外的其它县区、经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县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市、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

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政策。

要以法制为保障,制定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实施力度。

实现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目标(一)近期目标(2015年—2017年)以辽东湾新区全域公交化目标为引领,打造公交都市化品牌;以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调整完善为补充,基本确立全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其它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交通体系;以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载体,建立市到县、县到镇(乡)、镇(乡)到村的三级客运公交网络,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全域公交化。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盘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盘锦市通过“党建引领、智慧治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实施方案》《盘锦市通过“党建引领、智慧治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实施方案》《盘锦市党建引领智慧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盘锦市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公示展示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盘锦市智慧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园区管理模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过“党建引领、智慧治理”推进市域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有效提升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20〕9号)安排部署,结合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现就全市智慧园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建的引领作用贯穿智慧园区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坚持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全面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战略,创新园区管理、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园区发展模式由企业集中型向产业集聚型转变、由资源招商型向品牌价值型转变,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园区网络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实现5G全覆盖,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全面转型,重点园区物联网、人工智能及可视化监控要素有机结合,环保、安全、应急等管理平台建设有序推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盘锦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盘政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拟定的《盘锦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六日盘锦市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高全市干线公路的路况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各级公路维修改造、高标准养护、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路网技术等级和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路域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公路交通环境,力争在国检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范围及时间全市共有国省干线公路7条369.8公里。

分别为国道庄林线73.9公里、沈盘线49.7公里、大盘线39.6公里、大锦线68.4公里、库二线58.1公里、中新线51.4公里、丹绥线28.5公里。

按照区域划分:盘山县154.6公里,大洼县115公里,双台子区16.6公里,兴隆台区15.4公里,辽滨沿海经济区28.6公里,油田公路处39.6公里(见附件1)。

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国检”)时间预计在6月20日左右。

三、主要任务(一)全力做好重点交通公路工程维修改造工作今年重点交通公路工程6项117.1公里(其中:滨海大道二界沟至大凌河42.1公里、中华路延伸线田家至大洼12.4公里、库二线田庄台至二界沟12.2公里、庄林线双绕河至甜水26.4公里、西外环杜家至田家20.3公里、中新线光伟至双台子3.7公里),在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市绿化处负责各项目绿化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和恢复工作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车辆停放需求,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依法停车、规范停车、文明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或路边石以上、立交桥下等道路规划红线内施划供公众临时停车的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泊位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坚持停车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管理理念,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停车场在全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警、发改、住建、规划、税务、工商、物价、人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交通、规划部门编制的《盘锦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关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项目无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市、区政府应当投资建设。

市、区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日2012年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我市城区现有非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63个,其中多数住宅小区由于房屋无法落实维修责任主体或房屋维修责任主体无法履行房屋维修责任而成为弃管住宅小区,普遍存在房屋维修难,居民生活不便的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将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列入民生实事工程,逐年开展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全面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同时,狠抓建管衔接,强化后续管理,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成功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创造良好环境,为建设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贡献力量。

二、改造数量2012年计划综合改造物业弃管住宅小区10个,其中:兴隆台区5个:科技小区、坤隆小区、教师小区、开发区生活小区、兴审小区。

双台子区5个:北利民小区、育红小区、繁荣小区、红日小区、沿湖小区。

三、改造内容(一)结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对房屋外墙进行保温处理,并重新粉刷。

(二)结合自来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住宅区自来水供水设施、地下管线进行改造。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弃管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弃管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弃管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0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8【实施日期】201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弃管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弃管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关于弃管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市住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盘委办改发〔2017〕1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80号)精神,加快弃管居民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完善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功能和配套设施、推进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弃管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彻底解决城区弃管居民住宅小区“脏乱差”问题,加快“弃管”向“物管”转变进程,全面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标本兼治。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弃管居民住宅小区整治方案,在先期投入、完善设施功能基础上,全面推进弃管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做到标本兼治。

(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弃管居民住宅小区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整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弃管居民住宅小区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弃管”转“物管”等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盘锦市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城区综合整治,提升全市服务业发展质量的工作部署,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深化供给侧改革加强城区综合整治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发〔2016〕4号)为指导,以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为目标,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经营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巩固群教活动“五排查、五整治”成果,切实维护行业稳定,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各区县、辽东湾新区交通主管部门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属地运管所负责具体实施。

2.联合行动、依法治理。

在各区县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各区县、辽东湾新区交通运管部门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3.疏堵结合、确保稳定。

及时研判协调整治过程中各种不稳定因素,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于2024年8月7日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7日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设施与停放秩序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放坚持社会共治、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的原则,鼓励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停放效率,有序推进停放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全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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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停
车场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6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

(盘政办发〔201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关于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打造“全域旅游”城市,落实《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和解决停车秩序混乱问题,促进机动车有序停放,确保交通顺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的理念,按照“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规范整改、配套兴建、资源共享等措施,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停车管理水平,缓解城区停车难和停车秩序混乱问题,达到“减阻滞、治拥堵、保畅通”目标,提升市民满意度,引导绿色通行,发展智慧交通,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两年强力推进,五年全面改观”的要求,坚持“超前规划、合理建设、分期推进、共同参与”的工作方式。

创新模式,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监管智能化,形成以规范整改现有停车场为主体、共享社会公共停车场资源为补充、路侧停车泊位为调节辅助的静态交通体系,倡导免费停车,引导绿色出行,构建城区停车设施有序建设与管理的良好格局。

(二)具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6年5月-2017年12月)。

重点解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含辽河油田矿区)范围内商业繁华区、集贸市场、火车站、汽车站周边街路停车难和停车秩序混乱问题。

重点解决步行街、钻井市场、双台子商业城、渤海路、东风市场、兴隆二百周
边以及油田大商新玛特、兴隆四百等区域停车混乱阻碍交通等问题。

2.中期目标(2018年1月-2019年12月)。

构建以规范整改现有停车场为主体、共享社会公共停车场资源为补充、路侧停车泊位为调节辅助的静态交通体系。

3.远期目标(2020年后)。

以科技创新为前沿,本着“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发展立体式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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