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公约附则IV的通知》(海危防【2014】22号)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MARPOL附则V
5、主要内容
• • • • • • • • • •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 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 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 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 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 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 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 危害海洋环境。 3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 为严格的要求。
• •
• • • •
•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6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令212010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海事监管如何应对《MARPOL 73/78》附则VI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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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海运 实
船舶 ,应 在附则生效后第一次坞检 ( 最迟不 超过 3 年 )满
足有关 检验要求。4 0 0 总吨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舶 和钻井
装 置及平台在按该附则第5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后 ,应颁发 “ 国际防止空 气污染证 书” ( I A P P) 小于4 0 0 总吨的船 舶 可参照附则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可制定适 当措施确保符 合该 附则 的适 当规定。其 中,检验种类包括初次检验 、换
用。
( 一)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约> 1 9 9 7 年 议 定
书的通知》 ( 海船舶【 2 0 0 6 ] 5 2 3 号) 《 MA R P O L 7 3 / 7 8 》附则 Ⅵ生 效后 ,为有效 实施该 附则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下发 了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 约 )1 9 9 7 年 议定 书的通 知 》 ( 海 船g f t [ 2 0 0 6 1 5 2 3
一
、
( MAR P OL 7 3 / 7 8 ) 附则V l 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附则 的要求奠定 了基础。 ( 二)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2 0 0 8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 》 ( 2 0 0 8)于2 0 0 8 年3 月1 E t 开始生效实施 ,适用于4 0 0 总 吨及 以上 国际航行
三、海事监管应对 《 MARP OL 7 3 / 7 8 }附则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公约附则V及船舶应用分析
Marpol公约附则 V及船舶应用分析摘要:为防治船舶垃圾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MARPOL公约附则V,本文从国际现状及环境出发,重点讲明在船舶应用中的作用。
我国在加入之后,为了履约搞好工作,从立法、船舶监管、现场检查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国际航行、船舶防垃圾污染管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做法,本文重点思考在细节方面突破出口,希望在经过人类共同的努力过后,能让地球变得更加美丽,让人类的生产环境变得更加健康,因此本文对附则V的阐述了深刻的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船舶应用,污染一、实施附则V的目的迄今为止,世界海洋总体上面积大约为36000万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1%。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海洋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海洋资源极为丰富,同时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运输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船舶运输。
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是我们人类必须重视的问题,为此一项项围绕海洋环境的公约被签订,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开发和使用海洋的一个世纪,在这个世纪里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我们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
我们都知道,在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有很多很多,其中海洋里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
在工业技术迅速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的今天,在海洋之上船舶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世界范围内船舶总吨位和船舶尺度也在不断增加。
在船舶的营运过程当中,人们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带入了海洋环境当中,以至于这些物质或者能量产生损害生物资源而破坏海洋,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妨碍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
marpol公约六个附则
marpol公约六个附则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MARPOL)是1972 年在日内瓦试点后1973 年正式生效的一
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于1978 年4 月17 日在波兰弗罗茨瓦夫扩大会议上修订后正式生效。
它汇总了来自世界各地的规则和条例,以便改善和保护地球的海洋环境,以及防止威
胁海洋环境的任何活动的污染物的排放。
MARPOL 被认为是保护海洋环境的最重要的国际
法律文件之一。
通过MARPOL公约,我们可以发现有六个附则:
第一附则:该附则管理在油水界边的机舱中及船舶内部污染物的排放,这种污染物通
常指有毒、惰性石油污染物,以及其他致污物。
第二附则:该附则主要针对有害污染物,这种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水油、污水、垃圾、以及各种具有害性的致污物。
第三附则:该附则要求在海洋中的飞机,在空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必须在特定高度之内
释放,而不能排放到海岸线附近的海洋中。
第四附则:该附则规定了船舶在游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或沉没时应遵守的安全措施,以
便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第五附则:该附则主要是海洋钻井活动,着重于控制,以及预防钻井区域内发生的有
害污染事故。
第六附则:该附则主要规定加油作业前必须进行准备和检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
可操作性,以及减少作业过程中的污染。
MARPOL公约依托这六个附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威胁国际海洋环境的活动。
它的出台,为全球的海洋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地球的海洋环境带来
了积极的影响。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2021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第76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了MEPC.328(76)决议,也就是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 公约》附则VI,该修正案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公约对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变化颇多,新的文本中《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替换了《船舶能耗规则》,下面由威海海事局危防技术工作组成员带你了解下一步船舶碳排放的要求。
一、《MARPOL公约》附则VI修订背景根据IMO预估,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由2012年的9.62亿吨增至2018年的10.56亿吨,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来自海上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将比2012年的水平增长250%。
二、减排目标为此,IMO制定了在2030年之前将航运碳排放强度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到2050年至少比2008年减少50%的明确目标。
2018年,IMO批准了温室气体战略,以2008年为基准线进行折减率计算,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三、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1、EEDIEEDI全称是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中文译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是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g CO2/t·nm)。
EEDI是针对新造船技术设计设置的一个指数,该指数目前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折减系数,各类船舶的Required EEDI因此也不同。
一般而言,越新的船舶,Required EEDI 越小,也就是越严格。
EEDI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来为船舶建立一个最低能源效率的标准。
EEDI指数越高,说明船舶能耗越高,能源效率越低。
总体来说,EEDI 是从建造生产环节的源头开始控制CO2的排放量。
2013年是EEDI的实施年,2015年开始新造船舶需要最少减排10%。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如何正确理解MARPOL附则Ⅳ的排放要求
二 、离最 近 陆地 3 里 以 内 ,下 列 海 二个 方法任选 其一 。
1
、
和近 海装 卸站提 供足 够 的生活 污水接 收
装 置 .以 满 足 船 舶 使 用 的 需 要 ,如 果 接 收设 备不 足 ,应 将此 情 况通 知 IO 。 M
向海 中排 放 ,但 需要 同时 满 足
决 议通 过的 《 船舶 未经 处理 的生活 污水 排放 率标准 建议 案》 。 ) 四 、不 符合 MA PO附则 I要 求 的 RL V 国际航 行船舶 .应 向船舶 检验 机构提 出
采用排 放到 岸上 的接收设 施 。 三 、在 海上航 行 .应按 照距 离最近 陆地位 置 .选择符 合公 约规定 的 方式排
◎ 生活污水的排放可以按照
下列原则处理
以中等速率 排放 ;
2
、
离最 近 陆地 1 海里 以上 ,要 求 2
更加 宽松 .可 以排放 未经任 何处 理 的生
一
如某 国家或 港 1 明文规定 不 3有
活污水 .但仍 然要 :
允 许在港 内排 放经 生活污 水处 理装 置完 全 处理 的生活 污水 ,则应 遵 循其规定 。
下列 3 个条件 : {) 经批 准 的 生活 污 水 处 理装 置 , 1 有
也就 是说 .港 口有禁 止满足 排放 要求 的
船 舶排 放 权利 .但 同时 .港 口应 当承
1 0 . 中国船 检 C N HI UR E 2 1 . 1 HIAS PS V Y 0 01
担 接收义 务 这也 是公 约周 密而严 谨 的
放。
1
、
其 实这 种 解释 并 不 符合 公 约 精神 。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更改部分--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一、主要修订1.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2.现有的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根据垃圾的种类、航行区域及距离海岸的距离来决定垃圾能否排放,而新修订的MARPOL附则V将会规定除了有明文规定(食物垃圾,货物垃圾及甲板冲洗水)以外的所有垃圾将不能排放入海,但可以排放到港口接收设备中去。
.1 食物垃圾,货物残渣和甲板冲洗水允许排放到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
.2 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种类的垃圾(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浮垫,绳索,包装材料,食用油,焚烧炉灰)将禁止排放入海。
3.固定和浮动式平台应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和垃圾处理公告。
4.需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的船舶吨位由400GT改为100GT。
5.船舶需要在‘航行途中’排放垃圾。
* 航行途中是指船舶在一个或多个航线上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直达航线的航线,由于航行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合情合理的排放。
二、垃圾排放的要求.1 现有公约对垃圾排放的要求.1 海上钻井平台及相关船舶包括所有用来勘探或开采海床矿产资源的移动或固定式海上平台,还包括停靠或者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船舶。
.2 塑料垃圾和焚烧炉灰是否能够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
.3 粉碎和未经粉碎的垃圾必需能够通过网眼为15mm的滤网。
.4 对于掺杂有不同排放要求的有害物质的垃圾,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新修订的垃圾排放的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1 垃圾中掺杂或含有禁止排放入海的有害物质时,或者与掺杂物有不同的排放要求时,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粉碎或未经粉碎的食物垃圾要求能通过网孔为25mm的滤网。
.3 极地的禽类及其制品不允许排放入海,除非经焚烧、高压灭菌或其它方式处理后。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设立的国际公约,旨在预防和控制由船舶和港口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的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 Annex V)是针对油污污染的控制标准,主要包含了禁止船上排放废油、废水等有害物质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V要求所有船舶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排放油污,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具体来讲,船舶不得排放废油、废水中含有的油污、油性液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此外,船舶也不得排放任何生物质或物质,只有经过海洋污染局授权,并遵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物的限制要求,才可以排放任何物质。
除了禁止排放油污,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只都必须携带一些安全设施,以便在发生油污污染事件时作出响应。
这些安全设施包括排放柔性管道,用来把油污从船舶中抽取出来,以及污染紧急处理设备(PEP),用来处理可能的紧急情况。
另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规定,船舶必须具备一些安全措施,以确保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指定的平均水平。
这些安全措施包括:更换和维护油水分离器(去除污染物);使用洗油设备来洗涤废油;定期更换船舶的运输系统中的油和润滑油;定期检查船舶的排水系统;及时处理排放污染物的任何泄漏等。
此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舶驾驶员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以便准确地了解油污污染的控制要求,并能够熟练地操作控制设备。
当前,MARPOL公约附则V已经得到全球范围内船舶行业的广泛认可,很多国家也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遵守MARPOL 公约V附则的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旨在根治油污污染,使海洋环境得以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MARPOL公约附则V旨在为人类和大自然建立一种良性的共存关系,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船舶安全性和有效率,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福祉。
MARPOL附则Ⅳ解读新
时发现,该轮ISPP证书载明船上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
MEPC.2(VI)要求。可能原因??导致后果及处置??
经对设备型号与证书载明型号的对比和对该轮生活污水设备
的“型式认可证书”的检查,确认了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
合MEPC.159(55)要求,ISPP证书错误应为验船师疏忽所致。
5. 案例分析
3. 检验和发证
(4)证书的失效
a. 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本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b.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 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要求时才能签发新 证书。对于在当事国之间变更船旗的情况,如在变 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接到要求,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 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 在可能时,有关检验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 机关。
b.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 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
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 书》;和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 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5. 案例分析
“AMPHITRITE”轮ISPP证书签发依据错误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 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 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 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 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 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3. 检验和发证
c. 如果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短于5年,主管机关可以将 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展期至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最长期限。 d. 如果换新检验业已完成,但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 前不能签发新证书或不能将新证书送到船上时,经主管 机关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对原有证书进行签证。经过 这样签证的证书应视为有效,其有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 算不得超过5个月。 e. 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应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 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是给予此种展期的目的 只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行,而且只有在 正当和合理时才能这样做。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 月。获得展期的船舶在抵达检验港后,在没有取得新的 证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该港口。在完成了换新检 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 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海船规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
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等自由裁量条款,现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海危防〔2016〕72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做好《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一)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修正案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三)修正案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四)修正案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并将其他危险性统一归为“OH”。
(五)修正案增加了建议性的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
(六)修正案增加了“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 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Marpol公约附则
第九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1 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基本的防止 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由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根 据本附则、就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食用油---系指旨在用于食物的准备或烹饪的任何类型的食 用油或动物脂肪,但不包括用这类油调制的食物。
生活废弃物---系指在船上居住处所所产生的、不受其他附 则管辖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航行途中---系指涉及船舶在海上一个或多个航次的航行中 ,包括偏离最短的直航线路,只要航行目的上可行,旨在 合理可行地使任何排放物扩散到更广泛的区域。
第六条 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
1 在特殊区域内仅允许船舶在航行途中排放下列垃圾: .1 食品废弃物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任何情况下距最
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小于12 n mile。 食品废弃物应粉碎或 磨碎、且应能通过不大于25 mm 的滤筛。食品废弃物不应 沾染其他任何种类的垃圾。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外来的禽 类产品,包括家禽和家禽的组织,除非已做了消毒处理。
至南纬10⁰41’东经145⁰00’,然后南纬13⁰00’东经 145 ⁰00’,然后至南纬15⁰00’东经146 ⁰00’,然后 至南纬17⁰30’东经147⁰00’,然后至南纬21⁰00’东 经152⁰55’,然后至南纬24⁰30’东经154 ⁰00’,然 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⁰42’东经153⁰15’,所画 的一条连线。
(3)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 海域中,由于其海洋性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
MARPOL公约附则Ⅴ有关垃圾要求于3月1日生效
圾记录簿 的格式 已更新 。垃圾排 放的 录分为用于所有船舶 r 2018年 :{月 1日生 效
的第 1部分和有关载运固体散货船舶所要求 的第 1l部分 附
则 v包括 了垃圾新类 别 “电子废物 ” 电子废物在 2017年
(刘 昭 青 编 泽 )
船 卜 少数比唉 ,还 要考虑到他f『Jf l9特殊要求 由 J 我 仃j一 重点 .又不忘细 ;既保证了船 员有一个安 令体 面的工作环
些船 还 存在私分伙食费的情况 ,在进行此类柃奁时 会显得 境 .又能在 PSC检查方面 交出一份漂 亮的答卷
捉襟 见肘 ,建议把 个人购买的水果和饮料等统一存放在 伙食
应 该没有『uJ题 ,重点在食品的配置和卫生 卜 现在 对食,uJ配 是这 小的『uJ题 ,体现 了整体水 平不高 .管理水平 不够 ,甚
置上 的要求 不单单是足够 ,要有营养 ,所 以食 科,类的 齐全 会给 人 一履约 不完善的感觉 作为船长 ,在应对劳工 公约
很 重要 ,l^j食 、素 食、新鲜蔬菜 、水粜 、奶制.1Jl等等 .女¨果 膛约和榆 方 ,尤其是在 簖柃方面一定要 面俱到 .既抓
体面 .水龙头不能使用 ,洗衣 『uJ没有 干农 没 备,1,牛i'uj ̄有 对海 !群体 关怀 的体现 ,对提 高海 员的社会地 位 ,改善海 员
冷热水 ,马桶有问题 ,lIiiI; 缺少一块瓷砖等等都 会成为缺陷 1:作环境 .提 高海 员整体素 质起到 了非常 重要的推 动作
在这 一方 真正体现 了绌 决 定成收 ,再次强 州 MLC的标 fIf是限 j 不¨文化素养 的关系 ,不同人对公约的 向华币“执 行
库里 保管
参 考 文 献 :
2.4船 员健康 保护 、医疗 、福利及社 会『呆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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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四)《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机构与岗位
分支海事局海事政务中心受理人员负责辖区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四)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五)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六)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七)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八)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九)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十)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办理时限
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2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文书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同“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