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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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0]10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0〕10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重点企业,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为加强我市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件和《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阶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

5、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6、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

7、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报告(具有市及市以上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报告)

8、污染源排放点位图

9、企业在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情况复印件

三、初审程序

1、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先将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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