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范
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范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对于国家发展和个人风险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险产品的销售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范展开讨论,以加深大众对此问题的了解。
一、宣传材料的真实准确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保险公司的介绍、产品特点、保险责任等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任何虚假夸大宣传都是不允许的,以免误导消费者。
二、宣传语言的规范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易懂的语言。
避免使用虚假宣传用语、夸大事实和模糊用语等手法,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相关条款以及购买保险产品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三、宣传内容的重点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产品时,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强调保险产品的保障和风险管理特点。
应当突出产品的风险分散、资金保值增值等功能,合理指导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宣传材料的清晰明了保险宣传材料应当结构清晰,信息明了。
保险公司在设计宣传材料时,应当注意排版的整洁美观,使用简明扼要的语句,避免使用过多的行话术语和法律条款,确保消费者能够迅速理解并获取关键信息。
五、宣传方式的规范保险公司在选择宣传方式时,应当遵循合规、合法的原则。
在广告、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等违法行为。
六、宣传中的典型案例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可以适度引用典型案例,提供真实生动的事例,以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实际应用。
但是,在引用典型案例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七、宣传材料的审查保险公司在制作宣传材料之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查应包括文字的准确性、图片的合规性以及整体文字的通顺流畅等方面。
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宣传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0•【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保险宣传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宣传管理,确保保险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保险宣传活动的过程中。
第三条保险宣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二)真实准确:客观、真实、全面地介绍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得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
(三)注重效果: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投保意愿。
(四)保护权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宣传内容管理第四条保险宣传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保险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退保规定等基本信息;(三)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所需材料、理赔时效等;(四)其他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保险宣传内容应当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第六条保险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者保险责任;(二)贬低其他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产品;(三)承诺保险收益或者保险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四)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内容。
第三章保险宣传渠道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开展保险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第八条保险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二)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三)讲座、推介会、展览、宣传活动等线下活动;(四)其他经批准的合法宣传渠道。
第四章保险宣传人员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宣传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险产品销售宣传是保险公司推广与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手段。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宣传行为,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定应运而生。
二、宣传内容1. 宣传材料应准确真实保险公司在设计宣传材料时,应确保宣传内容准确真实。
杜绝虚假宣传,包括未来利益承诺、保证获益等误导性宣传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 宣传材料应简洁明了宣传材料应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保险产品特性、优势和风险等信息,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专业术语和长篇大论的文案,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
3. 宣传材料应公正客观保险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应避免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或虚假攻击。
宣传内容应重点介绍自身产品的特点,客观公正地呈现产品的价值与风险。
4. 宣传材料应提醒风险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材料应明确标注保险产品的风险点和可能的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提醒消费者保险产品并非无风险,具备一定的投资和市场风险。
5. 宣传材料应合法合规保险公司的宣传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宣传材料中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如违规保证获益、未经批准的产品推广等。
三、宣传方式1. 电视、广播及互联网宣传保险公司在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发布宣传信息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2. 社交媒体宣传社交媒体已成为保险宣传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在社交媒体上的宣传行为需要特别注意。
宣传内容要符合社交媒体平台的规定,文案要简洁明了,配图要合规,避免产生不良社交影响。
3. 线下宣传保险公司在线下宣传中,如展会、研讨会等场合,应确保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宣传活动的合规性。
宣传活动需遵循礼仪,不得给消费者造成骚扰或压力。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撤销销售资质等严厉措施将加以执行,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销售行为宣传
根据我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保险销售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2. 适当性原则: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为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3. 客观性原则:保险销售人员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时,应当客观、真实地介绍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费率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4. 尊重消费者原则: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采取强迫、欺骗、诱导等手段促使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在宣传保险产品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和虚假信息。
2. 宣传材料应当包含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费率、犹豫期等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特点。
3.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以明确、简洁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4.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不得给予消费者以外的回报。
保险销售人员在进行宣传时,应当遵循合规、适当、客观、尊重消费者的原则,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公司自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自媒体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果,树立公司形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自媒体宣传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企业官网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自媒体宣传工作由公司宣传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
2. 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宣传部开展自媒体宣传工作。
3. 各自媒体平台管理员负责各自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四、内容要求1. 宣传内容应积极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宣传内容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产品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展开。
3. 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
4. 宣传内容应注重创新,具有吸引力和传播力。
五、发布流程1. 各部门、子公司需提前向宣传部提交宣传稿件,宣传部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后,宣传部负责发布至相应自媒体平台。
3. 发布前,需进行以下检查:(1)内容是否符合要求;(2)标题、图片、视频等是否符合规范;(3)发布时间是否合理。
4. 发布后,各自媒体平台管理员负责监控舆情,及时处理用户评论和反馈。
六、考核与奖惩1. 宣传部定期对自媒体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内容质量、发布时效、互动效果等。
2. 对自媒体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自媒体宣传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宣传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其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定为准。
保险公司宣传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宣传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的宣传工作并非孤立存在,它需要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特性以及客户服务紧密结合。
因此,制度范本首先强调的是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品牌建设需求。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确立明确的宣传目标、宣传原则和责任体系,确保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具体到操作层面,制度范本提出以下几点核心要求:一、内容管理。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有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同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能够引起目标客户的兴趣和关注。
二、渠道选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的宣传渠道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
数字媒体、社交平台、移动应用等新型渠道逐渐成为主流。
制度范本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宣传渠道,实现精准营销。
三、风险控制。
宣传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问题需要得到妥善管理。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确保宣传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效果评估。
宣传活动的效果评估是宣传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宣传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品牌知名度、客户增长量、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以便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五、团队建设。
优秀的宣传团队是实施宣传管理制度的基础。
保险公司应注重宣传团队成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激发团队的创新精神和执行力。
六、合规监督。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宣传管理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宣传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所有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保险公司宣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公司在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率。
通过这样的制度范本,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客户,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消费教育宣传常态管理事项要求
保险消费教育宣传常态管理事项要求保险消费教育宣传是促进公众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以下是保险消费教育宣传常态管理的事项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言论或行为。
如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话题。
2.提供准确信息: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宣传中的数据、案例、产品特点等应当有确凿的依据,避免夸大宣传、引导误解。
3.明确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应当明确宣传的目的和意义,告知公众保险消费的好处和必要性。
宣传可以包括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种类、理赔流程、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4.避免过度宣传:宣传内容应当以教育为主,避免过度宣传和营销性质过强的言辞,以免误导消费者或产生不良后果。
5.尊重消费者权益:宣传内容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进行欺诈行为、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
宣传中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权益、责任和义务,让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
6.提供多样化宣传形式:宣传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以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和喜好。
同时,宣传内容应当简明易懂,符合大众口味,提高公众对保险消费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保险消费教育宣传需要合法合规、准确真实、明确目的、尊重消
费者权益,并提供多样化的宣传形式。
通过有效的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
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1第一条情报报告义务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个项目深入理解,及时搜集有效情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条报告的种类与方法(一)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二)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客户情报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客户的级别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一)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二)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三)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尚欠账款(达X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X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进行分级。
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第四条定期报告(一)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客户情报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1.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
2.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
3.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第五条日常报告以《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第六条紧急报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营销系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营销业绩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虑营销体系的特殊性,营销系统的薪酬体系有别于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增加对优秀营销人员的吸引力。
第三条:营销系统薪酬体系适用的员工对象包括:1、从事终端业务工作的推广代表;2、管理终端业务工作的推广专员;3、管理销售渠道的销售代表;4、管理销售渠道的销售主管;5、销售分公司经理、销售部经理;6、销售总监助理;7、市场支持、销售支持等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
行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27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关要求,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
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
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充分认识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杜绝出现违反《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二、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并将其予以印发,各部门及各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年月日附件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营销宣传”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级人员和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代理人)及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针对公司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一切活动,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各类广告、辅助销售的印刷品、音像视频制品、产品培训课件、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等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一切行为。
第三条公司营销宣传管理采用集中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统一审核、实事求是的原则。
集中归口是指所有营销宣传工作均由一个部门牵头统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营销宣传均需对牵头部门进行报批。
银保监会严控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
15个 疗 效 确 切 但 价 格 较 为 昂贵 癌 症 治 疗 药 品 被 纳 入 医保 目录 。 对 于 目录 内的 抗 癌 药 ,下 一 步 将 开 展 专 项 招 标 采 购 ,在 充 分 考虑 降税 影 响 的 基 础 上 ,通过 市场竞争 实现价格下降。
医保 目录 外 的独 家抗 癌 药如何 实现 降价 ? 该 负责人就 此指 出,有 关部 门将 开展 准入 谈判 , 由医保 经 办机 构与企 业协 商确 定合 理 的价格后 纳入 目录 范 围,有效平衡 患者 临床 需求 、企业合 理利 润和基 金承 受能力。他还表 示,有 关部 门将 按 要 求 抓 紧推 进 工 作 ,争 取 让 群 众 早 用 上 、用得 起 好 药 ,逐 步减 轻 重 大疾 病 患者 的 医药 费 用 负
(郭 欣 )
《意 见》对残 疾儿 童康 复救助 工作 流程进 行 了 明确 规 定 。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救 助 ,由 残 疾 儿 童 监 护人 向 残疾儿童 户籍 所在地 (居住证 发放 地 )县 级残联 组织提 出申请 ;残 疾儿童监护人 可委托他 人 、社会 组 织 、社 会 救助 经 办机 构 等代 为 申请 。 经县级残联组 织审核 符合条件 的救 助对 象 ,由残 疾 儿童监 护人 自主 选择 定点康 复机 构接 受康 复 服 务 ;在 定点康 复机构 发 生的合规 费用 ,由同级 财政 部 门与 定点 康复机构 直接 结算 ;经县级 残联
早前 ,我 国以暂定税 率方式将 包括 抗癌 药在 内的所有普通 药品、具 有抗癌作 用的生物碱 类药 品及有 实 际进 口的 中成 药进 口关税 降为 零。 近 日召 开的 国务 院 常务会议 再 次对抗 癌 药降价 问 题 进 行 部 署 。
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行为,提高保险营销活动的合规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宣传内容管理1. 宣传材料制作与审核:所有保险营销宣传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或授权制作,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的材料不得使用。
2. 宣传内容要求:- 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 宣传内容应客观反映保险产品的特点、条款、费用、风险等信息,不得夸大或隐瞒。
- 宣传内容不得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行为。
3. 宣传用语规范:- 不得使用“保证收益”、“无风险”等绝对化用语。
- 不得使用“全国第一”、“行业领先”等夸大性用语。
- 不得使用“保险公司”、“银行”等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用语。
三、宣传渠道管理1. 线上宣传:- 保险营销人员应通过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
- 不得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发布保险宣传信息。
- 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未经审核的宣传材料。
2. 线下宣传:- 保险营销人员应在公司规定的场所进行宣传,如公司办公室、营业网点等。
- 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宣传海报、散发宣传单等。
四、人员管理1. 合规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
2. 责任追究:- 保险营销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保险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保险营销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监督与检查1. 内部监督: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行为进行监督。
2. 外部监督:保险公司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保险公司名称:发布日期:年月日。
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管理行为,提高保险宣传管理质量,保障广大客户利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管理行为。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宣传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真实、诚信守信、专业优质的宣传原则,以客户利益为首要考虑。
第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宣传行为应当树立正确的宣传观念,切实提高宣传管理水平,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宣传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领导层是宣传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制度的执行和宣传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宣传管理工作,推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七条宣传管理部门是公司宣传管理的专责机构,负责具体宣传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是宣传管理的直接执行者,应切实履行宣传管理责任。
第九条宣传监督部门应对宣传活动开展全程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宣传管理人员应加强宣传管理意识,严格执行宣传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
第三章宣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合法合规原则。
宣传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规定,严禁利用不良手段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客观真实原则。
宣传内容须真实客观,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客户。
第十三条诚信守信原则。
宣传人员应守信用诺,真诚对待客户,不得实施欺诈、误导宣传。
第十四条专业优质原则。
宣传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客户利益至上原则。
宣传活动应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满足客户保险需求,确保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符合实际需求。
第四章宣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宣传前审查。
宣传内容应经过宣传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严禁未经审查私自发布。
第十七条宣传素材备案。
宣传人员应及时向宣传管理部门备案宣传素材,确保内容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宣传渠道管理。
宣传人员应选择合法合规的宣传渠道进行传播,不得利用违法渠道宣传。
第十九条宣传宣传标准。
宣传宣传内容、形式、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宣传质量。
保险营销人员自媒体账号运营的监管建议
保险营销人员自媒体账号运营的监管建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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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规定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和宣传行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实守信、遵法合规、客观真实、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广告和宣传活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广告和宣传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和宣传内容的规范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收益水平和市场前景等,或者隐瞒风险和未达预期效益的情况;(二)违反保险条款、缔约精神等有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承保标准、理赔责任、费率等做虚假宣传;(三)对竞争对手、行业、消费者等进行恶意攻击、针对性宣传或者虚假比较;(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广告和宣传内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布。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语言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的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不得虚构场景、人物、事实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使用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过分突出性别、地域、民族、职业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广告和宣传不得含有诱导投保、误导消费的信息,如声称“保险不需要理赔”、“理赔速度快到惊人的地步”等虚假或难以实现的宣传语言。
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在广告和宣传中发布违法违规的信息,如禁止广告的医疗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宣传内容。
第三章广告和宣传的发布和传播规范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发布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备案、公示等要求;(二)依据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对广告和宣传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三)明确广告和宣传的发布范围、渠道、时间等,确保广告和宣传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关于印发《XX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XX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和《XX人寿自媒体管理规则》(XX人寿发〔20XX〕XX号)等相关规定和制度,为规范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宣传信息发布行为,强化公司合规经营理念,维护公司声誉,特制定《XX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则》,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则》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0XX年XX月XX日XX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六禁令”第三章信息发布指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的根据】为规范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及下辖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宣传信息发布行为,强化公司合规经营理念,维护公司声誉,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和《XX人寿自媒体管理规则》(XX人寿发〔20XX〕XX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用语定义】本规则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既包括与公司签订代理人协议的保险销售业务人员(即“外勤”,个别劳动合同制保险销售业务人员也属外勤序列),也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即“内勤”)。
XX人寿陕分综合管理部20XX年XX月XX日印发本规则所称“自媒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账号,亦包括未来新出现的各类以互动、公开为核心方式的网络平台,主要分为官方自媒体和个人自媒体两类。
(一)官方自媒体:经公司审核批准,以公司、机构或部门名义开设的一切认证与非认证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帐号。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根据《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媟体保险营销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行为。
公司自媒体平台类型包括(一)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
以公司名称(包括外文及缩写)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平台。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的自媒体平台。
第二章信息发布和报告管理第三条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由公司官方平台统一发布并提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严禁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和转载未经过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第四条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参照公司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的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更新、审核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及因公司官网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引起的保险消费投诉参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商务部是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合营销宣传牵头管理部门。
(一)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需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准确传播;(二)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应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杜绝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平台的营销宣传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自媒体协同联动,积极转載公司官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形成公司内部自媒体矩阵,放大集群营销宣传效果(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在个人平台关于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扱告制度,通过采取个人扱告、定期自査、关键词搜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等方式,落实对所辖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责任;制定自媒体與情应急处置预案,与网络管理部门和自媒体运行机构建立合作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现自媒体舆情事件后及时作出响应,并删除违法和不当信息;积极妥善处理因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保险消费投诉,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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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根据《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行为。
公司自媒体平台类型包括:
(一)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
以公司名称(包括外文及缩写)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平台。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的自媒体平台。
第二章信息发布和报告管理
第三条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由公司官方平台统一发布并提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严禁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和转载
未经过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第四条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参照公司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的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更新、审核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及因公司官网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引起的保险消费投诉参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商务部是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牵头管理部门。
(一)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需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准确传播;
(二)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应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杜绝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平台的营销宣传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自媒体协同联动,积极转载公司官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形成公司内部自媒体矩阵,放大集群营销宣传效果;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在个人平台关于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报告制度,通过采取个人报告、定期自查、关键词搜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等方式,落实对所辖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责任;制定自媒体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与网络管理部门和自媒体运行机构建立合作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现自媒体舆情事件后及时作出响应,并删除违法和不当信息;积极妥善处理因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保险消费投诉,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销售管理部按照公司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对全辖销售人员合理合法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培训和宣导工作。
第八条销售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责任追究及考核,参照《公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