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论中国古代商业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商业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有商法吗?的确,我国古代一直都是一个农业大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我国现行的商法制度和商业观是在鸦片战争后,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从西方学习借鉴过来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古代是没有商法的,然而,本文要讨论的中国古代商法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一系列规制商行为的制度与政策,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对商业采取的是打压模式,是抑商政策。
本文旨梳理中国商业法制的历史演进,探讨造成中国古代以抑商为主的商业法制的原因,并分析其所产生的历史影响。
一、中国古代商业法制的历史演进(一)夏商西周夏朝开启了我国古代文明的大门,建立了第一个君主统治王朝,实现了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性的历史性变革,商朝在继承夏朝文明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我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是商朝后期王室用来占卜用的,上面记载了商朝人的许多征战就是为了掠取牲畜努力等财物。
同时,在商朝社会中物质财物的占有相差悬殊,商纣王等贵族聚敛了大量财物,过着非常奢靡的生活,而平民却十分贫穷没有吃的,只能偷吃祭祀用的东西。
学界一般认为,商人职业产生于商代,职业上的“商人”是与居住在河南商丘地区商部落的人联系在一起,河南商丘成为商业文化的发源地。
在周人心目中,买卖人就是商族人。
商代灭亡后,非商族的买卖人也逐渐增多,商族与周族之间的部落界限逐渐消失,人们不再区分种族,把跑贩运贸易的人叫做商,坐市肆物的叫做贾,即所谓“行商坐贾”,后来逐渐统称为商人。
除了商个人,还出现了商合伙,西周针对合伙的买卖活动,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西周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工商事业都归官府控制掌握,二是大部分从事工商业的人都是奴隶,他们的衣食由官府负责。
可见西周时期,大部分的商人地位还是非常低贱的。
(二)东周至秦朝到了战国,商业得到的逐步发展,有的商人四匹马拉一架车,向诸侯王们送名贵的丝绸以求结识,他们所到的地方,没有一个君主不平等地对待他们。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知识产权审判及海事海商审判庭室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庭室,“大民事审判格局”由此形成。
民二庭成为实际上的“商事审判庭”,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规定:民二庭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经济审判”被“民商审判”取代,突出了商事特点。
(二)商法的争议与独立以当下的眼光看历史,我们可以从1978年开始考证中国特色商事制度的形成。
然而,就历史而言,直到20世纪90年代,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法这一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商法或被归入经济法范畴,或被依附于民法。
尽管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时,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制定商法,但商法的独立性地位在那时并没有获得认可。
一直到1992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讨论民法、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时,商法的独立性才开始被承认。
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民商法,商法的独立性被进一步确认,最终在1998年成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此后,商法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2001年原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从中独立出来,于上海召开成立大会。
(三)兴起与发展期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
这一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成为新的国家战略,中国商法进入了发展完善的新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改革初期制定的商事立法与市场经济的不协调之处日益暴露出来,这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
而且中国刚刚加入WTO,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商事法律的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导语】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
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习惯法。
随着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以及商事规则的丰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商法典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规,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
此后,由于商人身份的弱化及商事活动的扩大化,逐渐出现了民商合一的趋势。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学习本章,在熟悉商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应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历史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涵义商法即商事法,商法中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都是建立在“商事”这一概念基础之上。
因此,研究商法首先需要对“商事”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
商事,又称为“商”,拉丁语表述为“commerium”,英语中表述为“commerce”,德语中表述为“handels”。
在现代社会中,“商”一词有多重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法律学等方面予以诠释。
一般字义上的“商”或“商事”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指商品的交换或者买卖活动。
古代汉语中关于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涵义。
《汉书·食货志》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通财鬻货曰商” 1;“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2;“商欲农,则草必垦矣”3。
其二是指商人,如古汉语中的“商贾”4、“富商”5,现代汉语中的“厂商”、“商贩”。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一般意义上“商”或“商事”逐渐成为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概称。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狭义上解释。
作为商法术语意义上的“商”或“商事”,各国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一直具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是以刑法为主,而同刑法相比,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具有明确的定位,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根本就不存在民法。
但是在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当中,则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即如果从法典意义层面观察,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确实不存在民商法,而从法律规范意义层面看来,民商法在我国古代则是存在的,且并非古代所有的法律当中都为民刑部分。
根据相关史料中可以发现,在我国明清时期,民商法就已经从刑法当中逐渐独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对此,就需要能够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的地位形成正确认识。
一、先秦时期我国民商法在该阶段萌芽,在先秦时期,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积极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民商事萌芽,该时期民商法,在形成当中受到较大来自宗法制度的影响。
此时,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根据宗法原则确立了父权制度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对我国后来的继承法以及婚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种立法制度,则在当时具有了民商法的作用。
而时间来到公元前5世纪,李悝开展变法改革,在改革中,其对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进行了广泛总结,与此同时充分本国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
这是一部以刑为主、不同法合体的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盗法是同公私财务保护相关的法律,贼法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以及政权稳定的法律,在这两篇内容中,都涉及到有保护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即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规范。
而时间到了公元前356年,秦国的商鞅变法,即在秦国实际情况以及改革需求的情况下对《法经》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扩充,不仅将法改为律,且制定了新法律,在封建法律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法层面的公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将其应用在更为关键的地位,而律正也是对当时人们该方面需求的体现。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王在教上:相互利用,相互制衡a) 法兰克王国建立初期,教会得到官方承认。
b) 8世纪时,教会仍受王权控制。
2. 王教合作a) 原因:i. 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希望获得王室的支持ii.王权则期望教会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神圣外衣b) 过程:i. 751年教会支持丕平夺取墨洛温王朝政权,建立加洛林王朝过程: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日尔曼各部族控制了大片欧洲。
由于他们之间并不一致,所以相互经常发生战争。
战争中,狡猾残暴的法兰克君主赫洛维格(Chlodwig)率领大军逐渐攻战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到公元500年成了大法兰克国的国王,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荷比卢各国均在此地形成。
赫洛维格承认了基督教,并接受洗礼,要求全体臣民一律皈依基督。
于是,基督教就成了法兰克国的官方宗教,但异教的风俗习惯还一直和基督学说并存了200多年。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必须报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机械厂选举厂长未报其 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批准;
(3)厂长工作成绩显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 给予奖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决定给予奖励, 只能就奖励提出建议。
2.韩元上任后,直接任免副长厂级行政干部的 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根据《企业法》的 规定,厂长对副厂级行政干部只有提请政府主 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的职权,而无权直接 任免或解聘。
A
3
另一项是海上借贷制,即海上贸易航行前借入一 笔贷款,以船货为担保。还本付息则以船舶安全 航行为条件,利率高达24%-36%。这就是 现代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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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代商法与中世纪地中海 沿岸商业中心城市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 市,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由于货币经济的 发展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些城市成为经济 发达、商业繁华的交易中心,并形成了一种特殊 的阶层--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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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典
以商人行为和商人身份同时作为立法基础,西方 学者把这种既采用法国商法典模式,又仿效德国 商法典立法的国家,称为折衷立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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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商法典
英、美以习惯法为传统,其商法体系指一般商事 习惯与判例形成的法律,所以叫英美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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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沿革
在我国法制史上曾长期存在“诸法合体”的局面, 所谓“诸法合体”,就是没有独立的商法体系,各 个部门法宪全被纳入一个法典。如著名的汉律、唐 律,即是其典型代表。民刑尚且不分,当然更无独 立商法可言。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 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1.商事习惯法(不成文法) 2.商事特别法(单行法规) 3.商法典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一直具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是以刑法为主,而同刑法相比,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具有明确的定位,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根本就不存在民法。
但是在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当中,则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即如果从法典意义层面观察,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确实不存在民商法,而从法律规范意义层面看来,民商法在我国古代则是存在的,且并非古代所有的法律当中都为民刑部分。
根据相关史料中可以发现,在我国明清时期,民商法就已经从刑法当中逐渐独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对此,就需要能够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的地位形成正确认识。
一、先秦时期我国民商法在该阶段萌芽,在先秦时期,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积极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民商事萌芽,该时期民商法,在形成当中受到较大来自宗法制度的影响。
此时,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根据宗法原则确立了父权制度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对我国后来的继承法以及婚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种立法制度,则在当时具有了民商法的作用。
而时间来到公元前5世纪,李悝开展变法改革,在改革中,其对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进行了广泛总结,与此同时充分联系本国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
这是一部以刑为主、不同法合体的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盗法是同公私财务保护相关的法律,贼法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以及政权稳定的法律,在这两篇内容中,都涉及到有保护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即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规范。
而时间到了公元前356年,秦国的商鞅变法,即在联系秦国实际情况以及改革需求的情况下对《法经》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扩充,不仅将法改为律,且制定了新法律,在封建法律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法层面的公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将其应用在更为关键的地位,而律正也是对当时人们该方面需求的体现。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作者:温书涵王宁柯刘辉来源:《商业文化》2019年第10期1949到2019,中国商业法制已经走过七十载光辉历程。
忆往昔,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旧商业被改造成社会主义商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完成了统一财经、平抑物价、统购统销等等壮举,进入改革开放新历史时期之后,在中国不断完善商业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商事法律法规从形成、发展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演变的全部过程。
现今的中国商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充满生机活力、日趋成熟完备的法律系统,成为与中国市场经济相伴前行的推动者和守护者,成为世界现代先进商法制度的代表者和商法制度国际化的引领者。
历史回眸关于商业的法律实践和制度,中国古已有之,在近代尤其是经过清末修律,受到西方列强的影响,制定过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清末政府还短暂设立“商部”,由载振、伍廷芳等负责修订商律,期间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等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
到民国时期,商事立法、商法学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是,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刚刚起步。
如果切断历史,新中国的商业法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商业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年代,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适应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颁发了许多调整商业关系的通告、条例、规定,确认保护私营商业和大力发展公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的政策。
如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商人条例》、《合作社条例》和《取消牙人条例》,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工商投资暂行条例》,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的规定,1934年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布告,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等。
论商法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
论商法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古至今,商法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崛起,商法也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探讨商法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
一、商法的发展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交易时期。
在中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汉代。
《汉书·食货志》和《汉礼》中,就有很多关于商事的法律规定。
而在欧洲,商法的发展则可以追溯到15世纪。
当时,城市和商业兴起,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但是,商法的发展也存在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商务活动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商法规定和实践标准。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普遍倡导制定统一的商法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统一信用保证制度》等。
二、信用机制建设信用机制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商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商业活动中的信任保障体系,包括诚信、信用评价、信用保险等。
在商业领域中,信用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可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加强供应链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信用评估已经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服务。
它可以帮助企业减少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的可靠性。
在信用评估方面,国内外都有很多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例如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同时,信用保险也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信用保险,企业可以保护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利益。
例如,如果在交易中发生了欠款、违反合同等情况,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赔付损失。
三、结语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法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商业领域中,信任与信誉同样重要,通过信用评估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机制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信任度,保护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益和安全。
未来,随着商业模式和技术的不断变革,商法和信用机制建设也将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浅谈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一直具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是以刑法为主,而同刑法相比,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具有明确的定位,也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根本就不存在民法。
但是在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当中,则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即如果从法典意义层面观察,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确实不存在民商法,而从法律规范意义层面看来,民商法在我国古代则是存在的,且并非古代所有的法律当中都为民刑部分。
根据相关史料中可以发现,在我国明清时期,民商法就已经从刑法当中逐渐独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对此,就需要能够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的地位形成正确认识。
一、先秦时期我国民商法在该阶段萌芽,在先秦时期,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积极发展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民商事萌芽,该时期民商法,在形成当中受到较大来自宗法制度的影响。
此时,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根据宗法原则确立了父权制度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对我国后来的继承法以及婚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种立法制度,则在当时具有了民商法的作用。
而时间来到公元前5世纪,李悝开展变法改革,在改革中,其对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进行了广泛总结,与此同时充分本国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
这是一部以刑为主、不同法合体的法典,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盗法是同公私财务保护相关的法律,贼法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以及政权稳定的法律,在这两篇内容中,都涉及到有保护人身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即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规范。
而时间到了公元前356年,秦国的商鞅变法,即在秦国实际情况以及改革需求的情况下对《法经》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扩充,不仅将法改为律,且制定了新法律,在封建法律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法层面的公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将其应用在更为关键的地位,而律正也是对当时人们该方面需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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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考察政治。现载泽等回国陈奏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 实行宪法”。 在五大臣之首的载泽向慈禧太后提交的报告《奏请宣 布立宪密折》中,载泽站在当权者的立场上,提出了立宪 的三个好处,而从慈禧太后后来的行动来看,这三点显然 是说到了她的心坎上,以至于在诏书中都专门提到了载泽 的名字。„„ 为了“慎重商政,力图振兴”,1903年3月光绪帝令 戴振、伍廷芳、袁世凯等编定商律。1904年公布《大清 商律》,包括《商人通例》131条和《公司律》9条,这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商法。 1906年颁行《破产律》。
日俄战争开创了世界近代史东方人打败西方人的先 例。居于东亚一隅的弹丸小国一跃成为与西方列强纵论 短长的霸权国家,令当时世界为之惊叹。从此,日本开 始跻身于争夺亚洲乃至世界霸权的列强行列,逐渐走上 了军国主义的发展道路。 △史料: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就在宣布预备立宪的前一年,1905年,清朝派出镇 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湖南巡抚端方、山东布政 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等五大臣出洋考察美、德、 俄、日、英、法等国宪政。经过半年多考察,五大臣回 国向慈禧太后进行汇报,提出了立宪的建议,为慈禧所 接受,因而直接导致了《宣示预备立宪谕》的颁布,而 在诏书中也提到了这一背景,“是以前派大臣分赴各国
△孙伏园《红叶》中中国民族工商业(柿子、木器、钥匙 和棉线)的命运 我预料,果子的命运,与民族的命运,也许是有一脉 相通的。上海现在已经没有柿子的足迹,绍兴的领域也许 只是十年五年的事了,再过五十年,一定只有深山荒里还 找得着,与台湾的“番席”一样,也有汉人挑着担子从深 山荒谷出来,一担柿子换一盒火柴回去,而这担子一入洋 场,便放进玻璃柜里,上面写着大字广告道:“华柿:新 从深山荒谷得来,曾耗去子弹三万粒,步马枪各五千杆, 本店店员采办队,尚有十八人负伤住院未愈,除略取医药 费外,特别廉价出售,以飨各界士女,每个洋五十元整” 云。岂但柿子的命运如此,衣食住各项的命运无一不如
(四)新中国 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不存在 商法部门。 50年代初期,我国商品流通是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 社、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小商小贩等多种经济成分组成。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已开始对商业实行统一的领 导和管理,形成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实质上的独家经 营,从而使商法在客观工作重心转 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春天的故事:邓小平请荣毅仁等工商界五老吃火锅 (1979-1-17中午: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 和周叔弢。)
门,守备力量4.2万人。俄军总司令曾夸口说:“攻陷 旅顺,就连欧洲最强大的陆军也要3年时间。” 为了啃掉这块硬骨头,日军任命名将乃木希典为主 帅。开战前,乃木希典为自己和两个儿子准备了三口棺 材,以此表明誓死报效天皇的决心。在战斗中,他为达 到目的不计代价,组织了5万人的敢死队,发动了一次 次的冲锋,结果尸横遍野,血流成河。经过155天的争 夺,迫使俄军主帅意志崩溃,放弃了抵抗,日军才得以 攻陷旅顺。为了这场战役,日军投入了13万兵力,伤 亡6万人,俄军也死伤3万人。日军主帅乃木希典诗云: “皇师百万征骄虏,野战攻城尸成山。愧我何颜见 父老,凯旋今日几人还!” 就在陆上激战正酣之时,俄国的波罗的海舰队正在 紧急驶往亚洲水域的路上。原来,俄国国内在得知太平 洋舰队失利的消息后,立即派出该舰队前来增援,企图
受当时经济水平的制约,这些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 在体系上多仿效日本商法,在内容上多仿效德国商法。 1908年9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 郎,于1909年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共1008条,内容 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律、海商律。 由于这部商律草案工程浩繁,延至1910年(宣统二 年),清政府又先拟出一部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该草 案分总则编和公司编两部分,共367条。《改订商律草案》 较多考虑了中国商事习惯和通行的商法原则,内容上趋于 合理,但未施行清廷即被推翻,成了北洋政府修订《商人 通例》和《公司条例》的蓝本。
左宗棠(1812—1885年):1866年以闽浙总督身份创 办福州船政局。次年调任陕甘总督,曾办兰州制造局,因 西北盛产羊毛,又办兰州织呢局。 张之洞(1837—1909年):1882年任山西巡抚。中法 战争爆发,张之洞力主与法决战,清廷授以两广总督之职, 张捐银三千两奖给抗法将领刘永福,并奏请起用前广西提 督冯子材督师。冯子材在镇南关、谅山大败法军,张之洞 名声大增。他于1889年任湖广总督,在湖北建成湖北织布 局,汉阳炼铁厂,汉阳兵工厂等,成为与李鸿章齐名的洋 务要人。 (△对联故事:张之洞愤对洋人——“琵琶琴瑟八大王 单戈对战——魑魅魍魉四小鬼合手擒拿”)
挽回败局。但俄国舰队的行动早已被日本间谍侦知。故当 这支劳师远行18000海里刚刚进入对马海峡,就遭到了守 候在那里的日本联合舰队的迎头痛击。7天的激战给俄国 舰队历时7个月的航程画上了永久的句号。俄军舰船共被 击沉19艘,俘虏7艘,逃跑时被中立国解除武装6艘,遇 难2艘,仅有4艘舰船逃回到海参崴,波罗的海舰队几乎全 军覆没。对马海战的结束,标志着俄国在军事上的彻底失 败。列宁在评价这次失败时认为:“俄国海军彻底被消灭, 吃败仗是注定的了”,“我们面临的不仅是军事失败,而 且是专制制度在军事上的彻底崩溃。” 由于日俄双方均已无力再战,俄国更是因为国内爆发 革命而自顾不暇,因此双方在美国的调停下,于1905年9 月签订了《朴茨茅斯和约》。根据条约,日本取得了中国 的辽东半岛和俄国库页岛的南部,并享有了对朝鲜的占领 权和中国南满铁路的修筑权,在东亚的势力范围进一步扩 大。在此基础上,日本于1910年正式吞并朝鲜。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苦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 标志着中国几千年封建帝治的结束,在1912年中华民国建 立之初,凡清律不与国体抵触者,仍有效,故《大清商律》 暂准授用。 1914年1月3日,中华民国在《大清商律》改造的基础 上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条例》、《中华民国商人通 例》,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第一次发生于晚清光绪末年,持续至1911年。 第二次发生于1918年(民国7年)初)。 1923年北洋政府起草过《商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
△日俄战争:两个强盗之间的争夺 1904年,经过长期备战的日本决定对俄开战。2月8日 夜,日本联合舰队在司令官东平八郎的指挥下,未经宣战 就偷袭了位于朝鲜仁川和中国旅顺的俄太平洋舰队,以仅 失6人的代价造成了俄军舰2沉3伤的重大损失,率先取得 了制海权。 1904年5月,日本陆军分两路经鸭绿江和辽东半岛登 陆中国领土,接连在大连、辽阳、旅顺和沈阳与固守的俄 军展开激战,前后历时10个月,以伤亡近15万人的巨大代 价取得了陆上战场的最终胜利,把俄军残余赶到了中国东 北的北部。 旅顺之战是日俄战争中持续时间最长、战斗最残酷的 攻坚战。旅顺是俄国太平洋舰队的最大根据地,因此花费 巨资修建了一套完整、坚固的防御体系,设有大炮700多
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关系调整 需要,接受了立法院胡汉民院长等建议,采民商合一的立 法模式: (1)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和属于商 行为编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及承揽运 送等一并订入民法债编中; (2)在民法之外又另订单行商法制度,如1929年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其 后又颁布了《船舶法》、《船舶登记法》、《商业登记法》 (1937年)、《商业会计法》、《银行法》、《证券交 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等商事法规。
此。你到上海木器铺里去问,他们有没有一件木器,是用 完全中国的木料,中国的油漆,中国的铁链做的,当然没 有的。木料是从斐列滨(菲律宾)、日本运来的,漆是一 擦便掉的,中国的钥匙无人中意,也只好改用洋货了。最 使你听了惊异的是,如果你一旦驾鹤仙游了,棺材也斐列 滨日本的木材不办,龙游寿木的来源椐说早经断绝了。举 个最近的例,我们这个《贡献》杂志的书皮上不是有一条 棉线么,在上海各处大小杂货铺里搜求了两三天,竟得不 到一要中国的棉线,结果还是用J﹒P﹒Coats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