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XX银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清算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国际汇入汇款退汇业务统一管理的通知》(中银清内[2004]33号)、《关于重申加强退报时效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银清内[2003]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查询查复管理的通知》(中银清内[2003]32号)、《关于发送<XX银行四川省分行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个人外汇国外汇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中行零[2004]165号)、《XX银行四川省分行UNIX综合业务系统对公外汇汇款业务(升级版)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四川省分行UNIX综合业务系统对公外汇汇款业务(升级版)业务操作流程》(川中行结[2004]83号)制定。
第二条业务处理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查询时效进行查询查复。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查、催查及退汇,最长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条辖内分支机构的查询查复人员与汇款解付人员不是同一人时,汇款解付人员应严格按照查询查复时效和各项规定向查询查复人员发出书面查询或查复,不得因内部分工不同,延迟查询查复时效。
第四条办理国外汇入汇款解付的机构网点可直接向省分行进行查询查复,不必通过上级机构转查,但应在查询查复报文上注明机构网点名称。
第五条接受客户查询汇款时,应坚持“为客户保密、谁款谁查”的原则为客户办理查询业务。
非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不予受理。
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正式的法律许可文件后,方可协助办理。
第六条客户到柜台查询汇入汇款业务,柜台人员应坚持“首查负责制”原则,要做到一查到底,及时给予客户满意答复,不得推诿、搪塞,更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上级行,或省分行运营部和总行清算收付中心查询。
第七条国外汇入汇款查询查复人员及汇款解付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贸易及非贸易项下的汇入汇款解付原则,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各项规定,不得对可解付而未解付汇款进行无谓查询,延迟汇款解付,造成人、财、物浪费。
国际金融试题-单选
1 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资金划转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答案: A ;A 国家B人民银行 C 中国银行D 农业银行2 对于无法解付的外汇汇入款项,应在()做暂收处理,并按照我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做好查询查复登记。
答案: A ;A 当日B次日C二日内 D 三日内3 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款项到达后,对于提供电话和地址的汇款指示,应首先以()通知收款人。
答案: D ;A 信件B邮递C传真D电话4 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款项到达后,以邮递方式通知收款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邮件。
答案: B ;A 1B 2C 3D 55 机构客户申请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需核对其票据背书签章和《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与其在我行的()相符。
答案: D ;A 预留公章 B 预留财务章 C 预留法人章 D 预留印鉴6 机构客户外汇汇款以及账号齐全的个人外汇汇款应在收到上级行下划账单的()个工作日内到达客户账。
答案:A ;A 1B 2C 3D 57 解付外汇汇入汇款,必须区分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严格按照()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答案: D ;A 总行B分行C人民银行 D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8 经办行办理付汇业务,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案: D ;A 总行B分行C人民银行 D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9 经办行要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结售汇交易,对于当日交易并起息记账的业务,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
答案: D ;A 15:00 B 15:30 C 16:00 D 16:3010 经办行在办理外汇票汇业务时,可以指示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账户,但必须在签发汇票的()以SWIFT MT299报文通知总行外汇清算中心。
答案: D ;A 次日下午四点前 B 次日下午三点前 C 当天下午四点前 D 当天下午三点前11 申请人办理外币票据托收,应填写《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一式()联,并签章确认。
银行外汇清算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清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清算业务处理水平,规范清算业务行为,提高清算速度,防范操作风险,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是指银行通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来实现外汇资金支付、调拨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汇业务经办行是指经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二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第六条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直接清算、分级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直接清算是指减少清算业务处理环节,建立直接的清算账户体系,使外汇资金的支付更加快捷;分级管理是指上级行有责任对其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将外汇清算业务中各种能够导致资金、信誉损失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水平;提高效率是指及时、高效地处理各项外汇清算业务。
第七条银行外汇清算方式为单边外汇现汇账户制。
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海行、境外分行、代理行直接开立单边外汇现汇往来账户。
上述银行称为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账户行”,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资金支付业务均通过其账户行实际逐笔借、贷记来实现。
第三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职责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负有对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1. 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完善银行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2. 制定并解释涉及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
3. 负责保障全行外汇清算渠道的畅通和外汇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支付。
.4. 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5. 负责引进、开发新的外汇清算业务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业务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xx省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送的涉及支付系统清算业务的查询查复。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六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八条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报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在收到查询的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照标准查复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报文,并打印查复书。
第九条我行作为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本行会计经理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我行客户。
我行作为查询行在发出查询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未收到查复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再次发出查询。
第十条我行作为查复行,对查询行发出的关于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我行必须严格以我行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 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X X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业务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河南省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送的涉及支付系统清算业务的查询查复。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六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八条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报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在收到查询的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照标准查复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报文,并打印查复书。
第九条我行作为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本行会计经理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我行客户。
我行作为查询行在发出查询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未收到查复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再次发出查询。
第十条我行作为查复行,对查询行发出的关于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我行必须严格以我行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开行发[1999]432号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1999年11月5日开行发[1999]4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
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
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2022年运营管理岗位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5)
2022年运营管理岗位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5)共3种题型,共100题一、单选题(共40题)1.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和个人,()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A:1年B:3年C:5年D:10年【答案】:C2.一级分行组织开展“三化三铁”创建工作,定期开展“三化三铁”考评验收,对“()”单位审核确认,向总行申报“三铁”单位。
A:三铁B:良好C:达标D:不达标【答案】:B3.( )是运营业务系统的用户号的归口管理部门。
A:科技与产品管理局B:运营管理部C:内控与法律合规部D:监察部门【答案】:B4.结算性同业存放、合作性同业存放、结算性存放同业、合作性存放同业账户按()对账。
A:月B:季C:半年D:年【答案】:A5.对于客户影像与身份证件中照片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授权员应()。
A:选择相应的拒绝理由后,拒绝授权B:要求经办柜员调整拍摄角度,重新拍摄客户证件C:先向经办柜员或内勤行长询问客户实际情况,待其再次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再进行后续处理D:要求现场内勤行长进行指纹认证【答案】:C6.设备管理机构有两组及以上加钞线路的,各组钞箱管理员应每( )至少进行一次交叉组合。
A:年B:月C:旬D:季【答案】:B7.存款人可以在()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一般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答案】:A8.以下情形不能成为银行拒绝开户的理由的是()。
A: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B: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C:新成立的小微企业D: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答案】:C9.设备维护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时,维修工作涉及自助设备的硬盘、密码键盘、验钞模块或系统软件安装与更新、参数调整、工作日志提取等,( )原则上须派人监督。
银行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资金清算规则
银行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资金清算规则一、跨境人民币清算第一条跨境人民币清算是指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结清境内外客户之间由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人民币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计算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
第二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清算的要求如下:(一)境外参加行在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须签署账户协议,清算中心按照账户协议条款办理清算业务,提供对账单、借(贷)记通知、额度控管和收费等账户服务。
(二)对于细节不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做挂账处理并通过总、分行清算中心向境外参加行发出查询。
(三)查询查复的处理须通过原业务发起系统办理。
(四)退汇处理须按原收款渠道退回。
二、外汇资金清算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是指通过代理行、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清讫由于各种金融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外汇债权债务,包括资金支付和划拨的整个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国法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国际反洗钱组织的相关规定,做好KYC(了解你的客户)工作。
(二)选择资金收付汇路时,须坚持“汇路最短”原则,严禁叠加账户行。
(三)办理付汇业务时须遵守对于各币种业务截止时间的规定。
(四)收到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和贷记通知,应先解付、后销账,对于其他银行(非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应先销账、后解付。
(五)每日须核对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确保各项账务记载与对账单相一致。
(六)查询查复业务须有专人负责,业务处理应按照“先内查,后外查,有查必有复”的原则进行,严禁用一份报文查询两笔或多笔业务。
(七)应遵循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
2022年。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规定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X X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业务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河南省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送的涉及支付系统清算业务的查询查复。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六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八条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报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在收到查询的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照标准查复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报文,并打印查复书。
第九条我行作为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本行会计经理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我行客户。
我行作为查询行在发出查询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未收到查复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再次发出查询。
第十条我行作为查复行,对查询行发出的关于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我行必须严格以我行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为完善我行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提高清算速度和质量,规范查询查复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一、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入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收到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后,应向帐户行或汇款行发出查询电,并做暂收处理。
待收到答复后,按原起息日贷记相应的收款行或客户帐户。
(二)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了解汇入汇款的具体解付情况(如解付日期、解付币种及金额等)的查询后,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查询收款行,并根据收款行的答复回复查询方。
(三)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入汇款资料的查询后,应将资料转给原收款行。
(四)收到下级行对未收到款项的查询后,经与内部挂帐款项核对,发现确有此款,应通知下级行要求其以MT299格式报文发送《挂帐款项领取保证书》,收到保证书后贷记该行帐户。
该行须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收到下级行查询某汇入汇款无法解付,要求提供详细汇款资料的查询业务后,应向该款项的汇款行或帐户行查询。
待收到答复后,将回复的内容转发给查询方。
(六)各经办行收到应贷记系统内其他行的汇入汇款时,应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由总行将款项做倒起息处理转给正确的收款行。
二、汇出汇款的查询查复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出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收到帐户行或收款行无法解付某笔汇出汇款的查询时,在向查询行发送安慰电的同时,应向原汇款行发出查询,并将答复转达给查询方。
(二)对于帐户行或上级行未做帐务处理的付款指示,应于发出付款指示的次日向帐户行或上级行查询未处理原因,如需提供补充资料,应联系汇款方,并将资料转给帐户行或上级行;如确定帐户行或上级行对此付款指示不处理,应凭确认电文调整相关帐务处理。
(三)收到下级行或客户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出汇款资料,以及收款人未收到款项要求确认解付日期的查询后,应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向帐户行发出查询报文,待收到回复后,再答复查询方。
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 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基本规定 (4)第四章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5)第五章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8)第一节基本规定 (8)第二节业务处理 (9)第六章外汇汇入汇款 (10)第一节基本规定 (10)第二节业务处理 (10)第三节查询查复及档案管理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汇款业务主要包括外汇汇出汇款、外汇汇入汇款、SWIFT支付指令、退汇转汇、办理境内外查询查复业务等。
第三条外汇汇款业务要做到实存资金、头寸控制、联动记账、国际接轨、内外通达。
(一)实存资金。
指发报行要按币种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有清算备付金,实现逐级实存资金清算;(二)头寸控制。
总行对各分支行统一进行头寸控制和管理;(三)联动记账。
外汇汇款业务纳入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业务录入、收发报文与核心系统联机登记账务;(四)系统接轨。
外汇汇款和清算参照国际清算SWIFT报文格式,报文中、英、电报码、系统内报文和SWIFT汇款报文自动转换,使用系统自动发送和接收境内、外外汇汇款、SWIFT支付指令和头寸调拨报文,实现境外外汇汇款与境内外汇汇款业务及外汇资金清算的统一。
第四条报文定义(一)资金报文:是指收款通知报文,在外汇汇款系统内称作资金报文,即非支付指令报文;第五条SWIFT支付指令报文:指由SWIFT网络发出,用于指示或授权本地按其要求实施对外支付的指令报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国际汇款查询查复业务培训PPT课件
常用缩略语
• abt • a/c • adj • adv • amnd • amt • a/m • a/n
about
关于,大约
account
帐户
adjust
调整
advice
通知
amend
修改
amount
金额
above mentioned 上述的
account number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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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选择查询代码,然后返回,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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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说明
2、收到查复报文后的处理: • 同汇入汇款报文的查复报文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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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查复业务管理规定
• 1、当汇入汇款报文由于指示不清等原因不能解付需对 外查询时,经办柜员应在2日内通过转查询功能发出查 询。
• 2、查询用语要准确、清楚,避免模棱两可,以提高查 询效率。
(4)如无合适的查询原因,可手工输入“99”代码, 并在查询原因处手工输入原因,注原因分三行,第一、 二行可输入7个汉字或35个字符,第三行可输入6个汉 字或30个字符。
(5)原则上,选择合适的查询原因代码后不要再手工 输入查询原因。
(6)提交后,左下角显示OK状态,报文转入CORONA查 询系统。
(3)调阅MT996的方法: (a)在55472交易画面,去掉所有的日期,选择子状
态为“TBPR”待处理,报文类型选择“MT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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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说明
(b)如知道查询案例编号,可在55472交易画面的报 文编号(TAG20)栏位输入查询案例编号,可调阅到 对应的MT996报文;
(7)如由于查询原因更改或者查复回来的更正电仍错 误,需再次发起查询,操作与第一次查询步骤相同,只 需在55110画面,“再次发起查询”栏位前的小方框打 “√”即可。
查询,查复
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查询查复书
(一)大额: 查询查复书(400037) (二)小额: 查询查复书(410070) (三)农信银: 查询查复书(430039)
查询书/查复书
查询书:检查往账查询书只能由往账的发起网点发起;来账 查询书只能由来账的最后处理网点发起,若网点未 开通大额业务,由所属营业部代为发出来账查询书 查复书:1.只能由原查询书的接收网点发起查复书。 2.检查原查询书的状态是否“待处理”,若否,则拒 绝。 3.如果柜员当日签退时,该网点尚有“待处理”查询 书,则系统会提示。 4.发出查复书状态为“成功处理”,原查询书状态为 “已回复”。
查询书、退回、止付录入
查询、退回、止付录入
发出查询书
查复/应答书Biblioteka 入查复/应答书录入查复/应答书录入
查询/查复书状态查询
查询/查复书状态
查询/查复书状态
打印查询/查复清单
打印查询、查复书凭证
• 谢谢大家!
转账扣账交易
支付行号查询
金融往账录入
金融往账录入
往账修改、删除
新系统培训
数据大集中中山业务组
2009.07
往账修改、删除
往账复核发送
往账复核发送
查询往账业务
查询往账业务
查询往账业务
查询往账业务
金融普通往账处理
金融普通往账处理
金融普通往账处理
金融普通往账处理
打印往账清单
2、发出自由查询书---第二屏
第二部分:查询打印业务
(一)大额: 查询打印业务(400053) (二)小额: 查询打印业务(410078) (三)农信银: 农信银查询打印业务(430070)
(一)大额:查询打印业务(400053)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NCS外币清算查询查复系统提高运作效率
NCS外币清算查询查复系统提高运作效率
佚名
【期刊名称】《石油工业计算机应用》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日前,新加坡信息科技与通信工程服务企业NCS集团宣布,其为中国光大银行实施的外币清算查询查复系统——Exchange Connect Platform(ECP)P0werX已成功上线。
ECP-PowerX使原本大量需要手工处理的查询业务变得自动化,大大提高了银行整体的运作效率。
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调查,外汇结算业务发生例外与查询业务的数量约占业务总量的2%~5%,但却消耗了30%以上的外汇清算人力资本。
【总页数】1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本外币一体化清算视角下的外币支付清算监管
2.利用短信平台提高支付清算系统查询查复水平
3.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
4.浅谈外币清算系统现状及人民银行应在外币清算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5.完善全国电子联行查询查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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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开行发[1999]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1999年11月5日开行发[1999]432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
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
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
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
分行可视业务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查询查复人员。
第七条分行通过总行账户收款,应以加押电文将有关内容通知总行,以便总行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解付。
第八条凡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建立查询查复电函登记制度。
凡收到、发出查询电函,均须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格式,逐项填写收到、发出查询电函的有关情况及查复结果。
第十条有查必复,及时查复;先内查后外查;一事一查或分类查询查复。
即凡收到分行与国内外银行的查询电函,均须及时查实回复。
查实回复遵循先查总行、后查分行,先查系统、后查国内外的顺序。
查询查复以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为对象,不得把多类问题混合查询查复。
第十一条一个账户行、一个币种、一笔业务一查,不能将不同账户行、不同币种、不同业务放在一起查询查复。
第十二条根据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查询方式。
电查电复,函查函复。
第十三条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制查询查复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