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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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开行发[1999]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1999年11月5日开行发[1999]432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

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分行可视业务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查询查复人员。

第七条分行通过总行账户收款,应以加押电文将有关内容通知总行,以便总行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解付。

第八条凡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建立查询查复电函登记制度。凡收到、发出查询电函,均须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格式,逐项填写收到、发出查询电函的有关情况及查复结果。

第十条有查必复,及时查复;先内查后外查;一事一查或分类查询查复。即凡收到分行与国内外银行的查询电函,均须及时查实回复。查实回复遵循先查总行、后查分行,先查系统、后查国内外的顺序。查询查复以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为对象,不得把多类问题混合查询查复。

第十一条一个账户行、一个币种、一笔业务一查,不能将不同账户行、不同币种、不同业务放在一起查询查复。

第十二条根据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查询方式。电查电复,函查函复。第十三条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制查询查复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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