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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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庆慢特病办理的流程

2024重庆慢特病办理的流程

2024重庆慢特病办理的流程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the 2024 Chongqing chronic illness card involves several steps that patients need to be aware of. 2024年重庆慢性病卡申请流程包括多个步骤,患者需要了解。

Before beginn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t's important to gather all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在开始申请流程之前,收集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非常重要。

This includes medical record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and proof of residency in Chongqing. 这包括病历、身份证明文件和重庆市居住证明。

Onc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are gathered, the next step is to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Chongqing chronic illness card management office. 一旦收集齐所有需要的文件,下一步是向重庆慢性病卡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This office is responsible for processing and approving the applications. 这个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批准申请。

It may take some time for the application to be reviewed and approved, soit's important to be patient during this process. 申请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来审核和批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保持耐心非常重要。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流程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流程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流程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是指患者因患有罕见病、特殊病种或需要特殊治疗的疾病,需要在门诊就诊并申请相关特殊病种待遇的流程。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的具体流程。

一、患者资格审核。

首先,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前往医院门诊部,进行患者资格审核。

医院工作人员将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的条件。

二、专家会诊。

经过资格审核合格后,患者将被安排进行专家会诊。

专家会诊是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专家会诊可以明确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为后续申请提供重要依据。

三、病历整理。

在完成专家会诊后,患者需要将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这些资料将作为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患者及时准备齐全。

四、申请材料提交。

整理完毕后,患者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医院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病历、诊断证明、专家会诊意见等。

提交后,患者需耐心等待医院的审核结果。

五、审核结果通知。

医院将对患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会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将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包括是否通过申请、需要补充材料的具体要求等。

六、申请结果处理。

如果患者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通过,医院将为患者办理相关的特殊病种待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保报销、特殊病种诊疗服务等。

如果申请未通过,患者可以根据医院要求进行补充材料或申诉。

七、随访服务。

医院将为通过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的患者提供定期的随访服务,以确保患者得到持续的治疗和关怀。

患者也可以通过随访服务及时反馈治疗效果及病情变化,以便医院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以上就是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的详细流程,希望对患者能够有所帮助。

在申请过程中,患者需严格按照医院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配合医院的各项安排,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同时,也希望医院能够尽快审核并处理患者的申请,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
证号
身份
证号
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申报特殊疾病诊断医院
选定就医医院
病情
介绍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鉴定
医院
意见专家Biblioteka 名:鉴定医院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就诊医院可选择医保定点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各一所。重大疾病可换一家三级医院,三种疾病以上的可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特病办理流程

特病办理流程

特病办理流程
特病是指罕见病、慢性病等需要特殊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疾病。

对于特病患者来说,办理相关手续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特病办理的流程。

首先,特病患者需要前往当地医院的特病诊疗中心进行诊断和鉴定。

在就诊时,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的病历和检查报告,以便医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出具特病诊断证明。

接下来,患者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医保局进行特病认定申请。

在申请时,患者需要填写特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医生出具的特病诊断证明、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医保局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出具特病认定通知书。

得到特病认定通知书后,患者可以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特病药品的购买和报销。

在购买特病药品时,患者需要携带特病认定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购买和报销。

除了购买特病药品外,患者还可以享受相关的特殊医疗服务。

在就医时,患者可以凭借特病认定通知书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待遇,包括特殊的诊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特病办理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患者在办理特病手续时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顺利办理特病手续。

综上所述,特病办理流程包括前往特病诊疗中心进行诊断和鉴定、到医保局进行特病认定申请、购买特病药品和享受特殊医疗服务等步骤。

患者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以便顺利享受相关的特殊医疗服务和待遇。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特病患者顺利办理特病手续,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

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重庆市特病流程

重庆市特病流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温馨提醒1.申报特病需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一寸近期彩照三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等资料。

2.个人身份参保者将申报资料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

单位职工请将申报资料交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汇制特病花名册纸质资料后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并通知申报人每月24号(节假日或星期一顺延至星期二)上午8:30自带身份证、医保卡以及与特殊疾病相关的病历资料到璧山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

次月15号左右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合格人员特病证。

3.特病体检诊断时需提供特病申报人身份证、医保卡及与本特殊病相关的资料:如二级及以上的住院病历(盖医院专用章)、出院记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等。

4.特殊病的范围: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肾移植、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

参保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5.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

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

医保报销相关资料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2014 年为60 元)。

特殊疾病门诊的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1000 元/ 年/ 人,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200 元。

报销比例:二级医院按60% 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的重大疾病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 元/ 年/ 人,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报销比例同住院。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40 元/ 年/ 人。

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与住院合并计算。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2 万,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最高支付50 万。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报销90% 。

其他特殊疾病报销80% ;重度前列腺增生全年门诊支付限额为1000 元。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比例100% 。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标准为:一档8 万元/ 年/ 人;二档12 万元/ 年/ 人。

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 元,一档成年人报销60% 、未成年人报销65% ;二档成年人报销65% 、未成年人报销70% 。

重大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成年人最高封顶线。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 万元。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 万元/ 年。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40 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其住院起付标准在上次标准下降10% ,但不得低于260 元/ 次;特殊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

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

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

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

唇腭裂;9。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

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

肝硬化(失代偿期);6。

系统性红斑狼疮;7。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

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

甲亢.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其单位将申请人近两年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表》(附件1)等资料收齐后,于4月10日前(以后新增加的为每月的20-30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单位领回后及时发给申请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本人相应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单位汇总后,于2002年4月10-20日(以后为每逢双月的10-20日)到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和填报以下资料:(一)发生医疗费的各种单据(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如专用处方、收费单据及检查(治疗)报告单等;(二)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附表2)一式二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审核后,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其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支付给个人。

重庆市特殊病种办理流程

重庆市特殊病种办理流程

重庆市特殊病种办理流程1.首先,患者需要去当地医院的专科门诊进行就诊。

First, the patient needs to go to the specialist clinic at the local hospital for consultation.2.医生会进行初步诊断,并给出治疗方案。

The doctor will make an initial diagnosis and provide a treatment plan.3.如果需要进一步诊疗或特殊治疗,医生会向患者开具特殊病种证明。

If further diagnosis or special treatment is needed, the doctor will issue a special disease certificate to the patient.4.患者凭借特殊病种证明,可到当地卫生局进行备案登记。

With the special disease certificate, the patient can go to the local health bureau for registration.5.卫生局会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审核。

The health bureau will review the patient's condition and treatment plan.6.审核通过后,患者将获得特殊病种诊疗通知单。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the patient will receive a special diseas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notification.7.凭借通知单,患者可以在规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的治疗。

With the notification, the patient can receive treatment for the special disease at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8.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需遵守医生的建议,并定期复诊。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
证号
身份
证号
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报特殊疾病诊断医院
选定就医医院
病情
介绍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鉴定
医院
意见
专家签名:
鉴定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诊断医院只能选择一所区内具有特殊疾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2.就诊医院可选择医保定点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各一所。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申报特殊疾病病种
本人选定就医医院
(选定后满一年才能变更)
参保人员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个人参保一档( );
个人参保二档( );
病情Βιβλιοθήκη 介绍申报人( 或家属 )签字:
年月日
参保
单位
意见
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医保
经办
机构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单位参保的需加盖单位章,一寸近期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申报表一同于每月1-20日交医保中心;交表当月月底组织集中体检。(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透析不参加体检,需到指定医院开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直接办特病卡)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
2、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甄别特定病种并确定病情程度,办理病种认定程序;
3、重庆居民医保中心下发“特定病种证明”及“重庆市居民医保报销指南”,申请人须凭此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4、申请人凭特定病种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获取治疗服务,并提交报销的相关资料;
5、指定的医疗机构根据《重庆市居民医保报销指南》,上报诊疗费用收费明细及相关资料;
6、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核实病种及病情程度,办理报销手续;
7、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经费,完成特定病种报销支付工作。

重庆特病证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证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证办理流程
(一)按月集中诊断办理流程
1、申报
只要是在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居住在本市各区县,可在各区县就近申报和体检。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委托他人办理需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2、体检
参加区县医保局每月组织的集中体检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包括既往住院(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证明材料等。

3、发证
体检鉴定后符合特病资格的人员发放特病证
(二)快捷直接办理流程
1、申报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办理
到区县医保局指定的(或市级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诊断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监护人(带上申报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携带申报人以下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保局指定的(或相关文件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鉴定,原则上不作重复检查,检查鉴定结束,医院为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发证
凭医院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区县医保局办理特病证。

重庆市特病认证标准

重庆市特病认证标准

特病认证标准
一般来说,特病的认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病情严重程度:通常特病认证需要患者病情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等。

2.医疗费用:特病认证通常需要考虑患者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用、
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以确定患者的病情是否符合特病的标准。

3.诊断证明: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如病理报告、影像学
报告、心电图报告等,以证明病情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4.病程时间:有些特病的认证需要患者病程达到一定的时间,如慢
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衰等。

5.并发症情况:有些特病的认证需要考虑患者的并发症情况,如高
血压合并心、脑、肾等器官损害,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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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温馨提醒
1.申报特病需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一寸近期彩照三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等资料。

2.个人身份参保者将申报资料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

单位职工请将申报资料交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汇制特病花名册纸质资料后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并通知申报人每月24号(节假日或星期一顺延至星期二)上午8:30自带身份证、医保卡以及与特殊疾病相关的病历资料到璧山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

次月15号左右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合格人员特病证。

3.特病体检诊断时需提供特病申报人身份证、医保卡及与本特殊病相关的资料:如二级及以上的住院病历(盖医院专用章)、出院记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等。

4.特殊病的范围: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肾移植、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

参保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5.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

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6.危重、卧床不起、高龄病人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鲜章)、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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