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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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是中国大陆最繁荣的省会之一,也是一个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重灾区。

近年来,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给江苏省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损失惨重。

因此,江苏省政府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开展了一系列防震减灾的政策措施,终于在2019年正式颁布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实施程序,为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设立“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促、负责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指导、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

此外,各市(州)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以确保各级领导小组的协调配合,实施有效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防震减灾规划。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规划,为防震减灾工作制定具体的规划,分类及时的落实防震减灾政策,协调组织江苏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资金投入。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江苏省政府要定期、适度投入资金,用于购置防震减灾设施、投资防震减灾建设、建立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机构和资源库等,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众宣传。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健全防震减灾教育培训体系,普及防震减灾常识、知识、做法,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营造良好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减灾氛围。

三、结论《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为江苏省未来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管理和法律保障。

它既结合了本省的实际,又体现了国家的减灾政策,可以有效地调整和完善本省的防震减灾体制,切实保障本省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与环境安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

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一、前言自古以来,水灾一直是人类面临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水灾,江苏省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能力。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防汛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在水灾发生时,通过有效的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确保人民生命得到及时保护和救助。

2. 保护公共安全设施。

加强对江河堤防、水库大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减少因洪水引发的设施损坏,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减少财产损失。

通过高效、协调的灾后恢复工作,降低洪灾对农田和基础设施的破坏程度,促进经济的快速恢复发展。

三、预警措施1. 水文预警。

通过对江河水位、输沙量、降水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布水位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区域居民做好防汛准备。

2. 气象预警。

利用气象雷达、卫星云图等技术手段,预测出降雨量、降水时程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引导人民群众采取有效的防汛措施。

3. 江河涨水预警。

根据天气、水文等信息,结合历史水位数据,制定出适当的警戒水位,一旦超出警戒水位,立即发布江河涨水预警,提醒居民疏散和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急响应1. 即时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接收到水灾预警信息,江苏省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级防汛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 人员疏散和安置。

根据灾情和危险程度,有序疏散居民,将其安置到安全地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物资调配和储备。

根据灾情,调派足够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到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准备,并及时储备物资,以备不时之需。

4. 河道清淤和防守工程。

通过河道清淤和加固堤坝等工程措施,减少洪水对河道的阻塞和扩大,加强防洪能力,保护周边居民和农田安全。

五、灾后恢复和重建1. 评估损失和影响。

在水灾过后,对受灾区域进行详细的损失和影响评估,科学统计各项数据,为灾后恢复和重建提供依据。

2. 快速恢复生产。

通过组织农田灌溉、基础设施修复等工作,尽快使受影响的农田和工业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促进生产的快速恢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苏财规[2011]4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苏政办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7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3日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组织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8.3 奖励与责任8.4 预案演练8.5 预案管理与更新8.6 制订与解释部门8.7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

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

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全力推进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江苏省减灾救灾工作的实践

全力推进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江苏省减灾救灾工作的实践

部授予南京 市鼓楼区江 东街道腾飞 园
社 区 、 无 锡 江 阴 市 澄 江 街 道 天 鹤 社
全 面 推 进 “ 国 减 灾 示 范 全
区 、 徐 州 邳 州 市 运 河 镇 光 明 社 区 、 常 州 市 戚 墅 堰 区戚 墅 堰 省 各 地 按 照 民政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国减 灾 示 范 社 区 ” 创 建 标 全 准 的 通 知 》 的要 求 , 积 极 争 先 创 优 。 每 年 的 “ 灾 日 ” 期 间 ,各 地 都 结 合 减
当地 实 际 ,组 织 开 展 了 有 内容 、有 声 势 的减 灾 宣 传 活 动 ,切 实 增 强 了 公 众 减灾意识 。
苏州太 仓市城厢 镇南区社 区、连 云港 市新浦 区新海街道 西苑社 区、南通 通
防灾 抗灾能力建设 。多年 以来 ,江苏 以创建全 国减灾安居 工程模范市 、县
的阶段 。他们 根据 国家减 灾委 的统 一
部 署 , 在 全 省 广 泛 开 展 了 “ 际 减 灾 国 日” 、 “ 区 减 灾 平 安 行 ”和 “ 国 社 全 综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 创 建 活 动 。 减 灾 备 灾 工 作 方 兴 未 艾 , 减 灾 防 灾 成 效 十 分显著 。 近 些 年 来 , 江 苏 省 的 减 灾 防 灾 工
为 目标 , 全 力 推 进 农 村 危 房 改造 , 取 得 了 巨大 成 效 。 从 19 年 开 始 ,江 苏 99 实 施 以农 村 草 危 房 改 造 为 主 要 内容 的
州市平潮 镇栖凤社 区为全 国第二批减
灾示范社 区。2 0 年 ,全省继续深入 09
开 展 “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创 全 建 活 动 。各 地 加 大 了工 作 力度 ,扩 大 了 创 建 面 , 建 设 和 培 育 了 3 个 创 建 7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1 —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组织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2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8.3 奖励与责任8.4 预案演练8.5 预案管理与更新8.6 制订与解释部门8.7 预案生效时间—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4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一、引言水上搜救是指在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中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进行救援和抢救工作的一种应急措施。

为了确保在水上搜救工作中能够高效、有序地展开,江苏省制定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以确保搜救人员和搜救装备的合理调度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 人民至上: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2. 快速响应:一旦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生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搜救行动,确保最短的响应时间。

3. 救援优先:在水上搜救中,优先考虑救援工作,确保被困者的安全。

4. 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5. 科学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数据,制定合理的搜救方案和决策。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 江苏省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组织江苏省水上搜救工作。

2. 搜救行动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水上搜救行动,包括搜救队伍的调度和装备的分配等。

3. 搜救队伍:由专业的搜救人员组成,负责实施水上搜救任务。

4. 通信指挥中心:负责接听求救电话、指挥搜救行动和与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络。

5. 医疗救护机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流程1. 接到求救信号或事故报告后,通信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水上搜救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求救信号的紧急程度,决定启动搜救行动的等级和规模。

3. 搜救指挥部会根据已有的搜救队伍和装备,进行合理分配与调度,确保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搜救队伍根据搜救指挥部的指令,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5. 搜救队伍应按照搜救方案和决策进行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汇报给搜救指挥部。

6. 在救援过程中,如遇到需要其他部门支援的情况,搜救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持。

7. 救援结束后,搜救指挥部应进行搜救行动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装备和技术支持1. 搜救装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器材、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9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
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总页数】11页(P1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数措并举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建设——全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江苏省三级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 [J], 刘俊;陈华
2.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J], ;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江苏省工
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J], ;
5.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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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救灾应急预案

江苏省救灾应急预案

江苏省救灾应急预案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预案进一步规范了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的合力作用,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救灾应急预案为建立新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提供保证。

为确保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应急预案的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应急预案是政府的预案,应该明确概括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

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政府层次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

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有关灾害预防、预警、紧急响应、相关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划分确认。

协调一致原则,预案要明确综合协调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间的相互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落实救灾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二)预案适用范围。

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干旱、风雹、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地震、水利、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报告灾情。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和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一)灾害等级划分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①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公顷以上;②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③因灾死亡100人以上;④7级和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⑤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20亿元以上。

《江苏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苏政办发[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2005年12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江苏省 应急预案

江苏省 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
江苏省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事件或灾害情况而制定的应急管理计划,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各种应急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救援。

江苏省应急预案涵盖了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意外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

其中包括了组织领导、信息发布、救援救助、清理恢复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江苏省应急预案》还规定了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等级和应急处置措施,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调动各方资源,实施救援和治理工作。

此外,江苏省应急预案还明确了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自救互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江苏省应急预案》是一份涵盖面广,操作性强的应急管理文件,对于提高江苏省各级政府和各类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加强应急意识,积极配合落实预案,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灾害救助保灾民生活

灾害救助保灾民生活

保f养 全面 } 保障 }
无 劳动 能 力 , 申请 参加 五 保 户 想 定 。 保 供 养 所 需 经 费 和 实 物 . 有 五 在 请问: 五保 供 养待 遇 有 哪 些 . 养 形 集 体经 营项 目的地 方 . 以从集 体 经 供 可


式是什 么?
答 : 保 供 养 内容 是 : 给 粮 油 五 供 和 燃 料 : 给 服 装 、 褥 等 用 品 和 零 供 被 用 钱 ;提供 符 合 基本 条 件 的住 房 : 及 时 治疗 疾 病 . 生 活不 能 自理者 有 人 对 照 料 : 善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五保 上 交 的 利 润 中 列 集 支。 五保 对 象 实行 集 中供 养 或者 分 散 供 养 两 种 形 式 实 行 分 散 供 养 的 . 应 当 由乡 、 民族 乡 、 人 民政 府 或 者 农 镇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 、 受委 托 的扶 养 人 和 五保 对象 三 方签 订 五保 供 养协 议
江苏省 盐都县 北龙 巷镇读 者许 某 来电 : 今年我们这 里有部分农 户因遭 受 自然 灾 害 而 导 致 生 活 贫 困 请 问 : 受 主 要 分两 大 部分 : 对 一是 对 灾 区 灾 民的 灾农户政府有没 有相关的救助政 策7 救 助 : 是 对 灾 区 社 会 的 救 助 对 灾 二 答 : 家和 社会 依 法 向 因受 灾 而 区灾 民救 助包 括 救 助灾 民的 生命 . 国 为 生 活 贫 困 的社 会 成 员 提 供 一 定 的 物 灾 民提 供 基本 生 活 保 障 . 灾 民提 供 为 质 帮 助 .以 保 证 其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基本 的生 活 资料 : 帮助 灾 民确 立 白行 平 。灾 害 救助 涉 及 的 内容 比较 广 泛 . 生存 的能力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持续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的基本民生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到2035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二、完善救助制度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三)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

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10•【字号】苏民救[2001]15号、苏财社[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民救[2001]15号、苏财社[2001]86号2001年9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灾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拨给受灾地区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第二章救灾款的使用第三条救灾款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发放的重点为重灾区、重灾户。

重灾户主要指:1.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五保户”和既缺钱又缺粮的“双缺户”。

2.家庭遭受重大损失而缺乏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户。

第四条救灾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其它使用范围。

第三章救灾款的管理第五条救灾款的预算安排。

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救灾款实行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如当年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灾害频发,实际需要超过当年预算,财政应视财力情况报请政府给予追加。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和安排依据,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江苏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江苏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江苏临时救助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一些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体。

为了有效帮助这些群体渡过难关,江苏省政府制定了临时救助工作方案,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江苏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2. 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丧失生活能力的个人;3. 因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4.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以上群体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临时救助,获得相关帮助。

二、临时救助内容。

江苏省政府制定的临时救助工作方案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将提供以下内容的帮助:1. 生活救助,提供临时救助金或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2. 住房救助,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房租或面临无家可归的人群,提供住宿安置或租房补贴等帮助;3. 医疗救助,对于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救助;4. 就业帮扶,对于丧失生活能力的人群,提供就业培训、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以上内容的实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帮助对象能够得到最及时、最有效的帮助。

三、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为了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江苏省政府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对象或其家属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评定,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3. 发放救助,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获得相应的临时救助金或物资;4. 监督检查,对于已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合规。

通过以上流程,能够有效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帮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四、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江苏省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1. 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将拨付一定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对象的帮助;2. 人员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将配备专门的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评定、发放救助等工作;3.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临时救助政策,知晓如何申请救助。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汛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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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10月1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

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民减灾救灾责任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依法公开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鼓励多灾、易灾地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保险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相关综合性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完善,并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机制,组织收集本地区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建立数据库,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分析研判灾害发生趋势,落实各项减灾救灾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构建灾情信息管理、救助物资管理、救助指挥调度、灾情评估发布的统一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救生、通信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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