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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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评标方法和标准

1、评标方法:“评定分别”法,对招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别”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别”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方法。招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招标文件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建议,指出各招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弊端、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介绍招标文件

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介绍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招

标人中,直接选优介绍 7 名定标候选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招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介绍定标候选人数量7家时,除招标文件出现无效招标情况外,全部招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介绍为

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 1)定标候选人:如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大于等于7 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7家。如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少于7 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能够重新招标,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连续介绍定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思疑或投诉以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

定的数量时,招标人能够连续定标,也能够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介绍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方案

依照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可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当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觉表建议,最后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依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建议,

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介绍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能够依照项目大概和自己实质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

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招标人供应的资料以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装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并注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

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介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能够抗力提出不能够履行合同,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许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纪行为等情况,不切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能够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

距较大,也许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能够重新招标。

4、特别情况的考虑。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思疑或投诉以致中标候选人均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能够重新组织招标,也能够依照评标方法相关要求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全部定标候选人均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别”的招标项目,全部招标人均纳入评审范围。评审主要内容: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招标通知》及《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3、其他切合性评审。

4、招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也许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无效招标判断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相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招标的判断。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逼迫性标准规定)的无效

招标情况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招标文件做无效招标判断。

(三)详细评审

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招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逼迫性条则标准

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招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弊端、签订

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能够在评标方法中明确: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四)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介绍规定数量不排序的

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招标判断情况说明;

6、介绍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六)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办理,适用《招标招标法推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能够对招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察看。经察看,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也许存在违纪行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照。招标人定标前组织察看的,定标会议时间能够合适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介绍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也许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当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督查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目击督查。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能够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招标人也许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能够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建议及评标结论、提

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能够向招标人也许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介绍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原由、拟中标人

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办理,适用《招标招标法推行条例》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检查结果是否真切,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四、宣布中标人通知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宣布中标人通知(公揭宣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

时间应当一致),中标通知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觉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招标看守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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