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医疗管理服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医疗管理服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晋卫医政[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医疗管理服务专家管

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3〕3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增强我省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平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行政决策及医疗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我厅决定建立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库,并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医疗管理服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1日山西省卫生厅医疗管理服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

一、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库是综合医政管理、医院评审评价、专科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专家组建形成。经省卫生厅审查认定后,由卫生厅聘任的、以独立身份参与医疗管理工作的专家。

二、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在专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以独立身份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工作任务,并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四)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凡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专家即入选专家库,省卫生厅将根据情况颁发专家证书。

四、医疗管理服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医政管理及医疗服务工作相关事项的论证和讨论;

(二)参与医疗管理政策的制定、讨论;

(三)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各项专题研究、专项检查工作;

(四)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医疗机构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五)按照规定获得参加相关工作的报酬;

(六)向卫生部或其他部门推荐专家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库中遴选。

五、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客观、独立地出具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负责;

(二)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相关利益人泄露审查或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发现参与事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

提出回避;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其他义务。

六、医疗管理服务专家工作要求:

(一)由省卫生厅工作人员遵循单数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指定一名专家作为组长,并将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或对外泄露专家信息。

(二)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中,专家需独立完成检查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不能出具明确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三)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明察暗访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出示专家证书,要求医疗机构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留存书面证明或资料复印件等实证材料,并要求相关单位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等问题的,需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并附相关实证材料。

七、省卫生厅建立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八、省卫生厅对所聘专家的资格每两年考核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内容包括:

(一)本人健康状况、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工作要求;

(二)两年内参与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工作的记录及评价情况等;

(三)对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能按要求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全年因故请假次数少于3次;

(五)因健康状况等不再胜任该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省

卫生厅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并收回专家证书。

九、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索取、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医院或相关人员的财物等,为其提供便利的,或影响审查公正性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结果及其他信息,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省卫生厅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记录中,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为“不合格”的。

十、选派专家参加医疗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视为各医疗机构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内容;各医疗机构要积极为专家创造条件,提供工作便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