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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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招标范围: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及属下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两点一线” 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地区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工作范围

(已列入全国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BCD类工程材料设备除外)。

第二条项目已有集中招标结果(全国集中或地区集中)但设计选型选用了集中招标范围外材料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立项进行单项招标。

第三条各地区工程设计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招标立项及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的招标技术方案;提供本项目已完成会签的拟签合同;负责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预审;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考察投标单位,出具考察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核招标立项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补充参投单位;发标;组织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合同回应标开标、经济标开标、议标谈判;招标结果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立项及招标时限: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生

产需要,在满足材料设备合理的生产、安装时间前25-35天进行立项招标,各分中心的招标时间为集中招标30天,单项招标20-25天。

第六条《拟签合同》的会签:拟招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完成《拟签合同》的会签;特殊项目由于工期紧,采用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公开开标前结束会签,并返回至招标部门;采用非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发标前结束会签。特急项目为缩短会签时间须由立项部门组织合同会审。

第七条立项委托: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在《招标技术方案》、《投标单位推荐表》、《拟签合同》备齐后,填写《招标委托书》(详见附表),一般项目由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管线领导签发,特急项目由总经理签发。报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八条标底编制:标底价由分中心编制,以市场询价、历史价、目标成本等作为标底价编制依据。立项部门立项时须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目标价。对立项部门已提供目标价的,标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目标价。标底价审核流程见《材料设备标底价审核表》(详见附表)。

特殊项目确实无法编制合理标底价的,须在《标底价审批表》中说明原因,经审批后采用两次开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招标实施:招标实施需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答疑、技术评标、样板评审、经济标评标等流程,具体流程按本章第六节附二《材料设备单项招标操作指引》规定实施。

第十条定标方式:分公开开标定标和评估开标定标、议标定标三种方式。

第条公开开标定标方式:最低评标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除以下所述情况)即可初定为准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当场递交经济标书,当场公布招标结果。

第十二条评估定标:当最终报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招标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认真评估后,方可定标:

1、最低报价高于标底价;

2、最低报价低于标底价15%以上;

3、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10%以上;

4、特殊项目未编制标底价的。

第十三条根据评估结果,按以下方式评估定标:

1、如认为最低报价合理的,则可建议定标;

2、如认为最低报价不合理,则向立项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补充单位,重新报价,采取第二次开标方式定标

3、如立项部门明确无法优化方案和补充单位,而根据生产需要必须定标的,则提供相关依据,招标部门根据立项部

门的意见定标。

4、招标部门定标时须要求拟定标单位提供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原则定标。

第十四条经济标议标定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报经中心业务管线总审批,采取询价、议标谈判、评标定价方式进行:

(1)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竞争力不足;

(2)投标单位间技术差异大,价格无法对比的项目;

(3)立项单位指定品牌的项目(3家以下);

(4)因其他原因不便进行公开开标。

议标依据及原则:经济标议标评标的主要依据为议标单位提供的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定标原则第十五条招标结果报批:招标工作结束后,分中心编制《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表》及招标结果报批资料,按审批权限组织招标结果报批。

第十六条招标结果审批权限

1、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报中心备案。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招标结果超标底价或目标成本的,报中心审批。

2、总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经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报中心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领导审定。

3、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中心总部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集中会议集中审批。

4、招标结果按以上程序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各分中心向投标单位和立项单位发布招标结果。

第十七条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确认后,分中心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立项单位如期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地区分中心将招标结果资料按月度编制《招标结果月刊》,向立项地区公司结算部门发布。并送中心、集团经营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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