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III R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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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III/第11条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
1须有认可的降落设备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集合站应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每个集合站应在甲板上有足够的无障碍场地,以容纳指定在该站集合的所有人员,但人均面积至少为0.35m2。
3集合站与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
4集合站与登乘站应根据情况,由第II-1/42或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照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
5通往集合站与登乘站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予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第II-1/42或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此外,并且作为第
II-2/28.1.10条要求的标志的一部分,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按本组织为此用途而提出的建议案用集合站的符号标明。
6吊艇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
7在船舷降落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站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站均应设置一个符合规则6.1.6要求的登乘梯,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然而,主管机关可准许用进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代替这些梯子,但船舶的两舷均应设有至少一个登乘梯。第31.1.4条要求的救生筏可准许用能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
8如有必要,应设有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使人员能安全登乘
集合与登乘布置的检查要求
1.1986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每副救生艇吊艇架处设登乘梯一具,为救生筏配备足够数量的梯子,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但除客船、捕鲸工厂船、鱼类加工船或罐头工厂船以及载运捕鲸、鱼类加工或制罐头工业的从业人员的船舶以外,在船舶每舷设有至少1具梯子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认可的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
(2)设置供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装置在准备和进行降落过程中用的照明设备,以及供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直至降落过程完成所需的照明设备;未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则在其存放地点应配置照明设备;
(3)设置供警告旅客和船员即将弃船的报警装置;
(4)设置防止船舶的任何排水进入救生艇筏的装置。
2.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救生艇能够从存放位置直接登乘和降落,吊架降落救生筏能够从存放的紧邻位置和转移至降落站位置登乘和降落。
(2)集合地点应紧靠登乘地点。每一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甲板面积的场所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96修正案明确要求每人至少0.35m3)。
(3)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应设在容易从居住处所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方。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及通往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使用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通向集合地点的通道均应标有IMO推荐的符号。
(4)吊艇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进入救生艇筏。
(5)降放救生艇筏沿舷侧的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一架符合要求的登乘梯,每一登乘梯在纵倾10o情况下和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o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在船舶两舷至少设有一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认可装置代替这些梯子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
(6)客船的附加要求:
客船还应从存放处或者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但非从两处登乘并降落);
吊架降落救生筏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或在降落前转移至降落站位置登乘并降落。
客船救助艇的布置应使救助艇可在存放处直接登乘,并在救助艇载足定员的情况下直接降落。
如果救助艇也是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者,其安排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