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

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辽市卫发〔2017〕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的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及配送企业。

第三条由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招标采购管理

第四条市卫计委严格按照《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文件,拟定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

招标方案和组织专家遴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需求目录。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以下简称“耗材试剂”),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外的耗材试剂。

第六条列入“中标目录”的耗材试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辽阳市药械云”(以下简称“药械云”)采购。

注:未进入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的中标产品,取消其在辽阳市的中标资格。中标产品的价格将与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价格相比较,在辽阳市执行二者相比较的最低价。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药械云”操作规范进行耗材试剂采购;建立健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人员的规范管理;采购专职人员应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药械云”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每月需按照发票与“药械云”上的耗材试剂发货单进行逐一核对,核对发票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价格、数量、批号、配送企业等,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配送企业沟通,确认无误后及时入库,避免月末结算时出现未入库、漏报发票、发票与“药械云”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库存应加快周转,尽量减少库存量,医疗卫生机构器械科每月做好库存的盘点工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中标目录”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使用的耗材试剂。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耗材试剂使用的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定期公示,促进耗材试剂的合理使用,耗材试剂使用管理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采购制度,凡属备案采购的耗材试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采购。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临床应用合理性分析及监控,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章配送管理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的订单信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需求。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如果需要调整配送企业,需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调整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完成配送企业调整工作。

注:仅在同时存在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和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的配送企业方可办理配送企业调整操作,采购周期内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五章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中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附配送产品目录。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发出的采购订单,一经配送企业确认后,均为成交数据,成交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批次订单合同。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不得私自调整“中标目录”中耗材试剂价格。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本单位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交易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2、配送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供货;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耗材试剂;

4、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5、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由市卫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

并进行通报,由市卫计委对其进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等处罚。取消企业该“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严重者取消该企业全部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不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2、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3、无正当理由和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市“中标目录”外采购耗材试剂;

4、采购货款结算期超过30天;

5、提供虚假的耗材试剂采购数据和资料;

6、未按要求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合理性分析及监控,未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7、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市卫计委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将问责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