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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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药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药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销售的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追溯等环节。

第三条本药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遵循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追的原则。

第四条本药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本药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追溯设施,包括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等信息标识,以及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系统。

第六条食品生产环节,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等食品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食品流通环节,应当对食品的运输、储存、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

第八条食品销售环节,应当对消费者的购买信息进行记录,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追溯。

第三章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本药店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隐瞒。

第十一条本药店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追溯责任落实第十二条本药店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建立健全追溯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本药店应当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知识培训,提高追溯能力。

第十四条本药店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本药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召回、报告等措施,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本药店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中国农产品溯源主要政策

中国农产品溯源主要政策

中国农产品溯源主要政策一、溯源政策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计划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根据文件意见,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

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与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

并在中央财政资金上,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

2017年3月,国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在《条例》里明确规定要求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以解决当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保障。

在农业部2018年1月《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中,要求全面实施农药生产二维码追溯制度。

并加快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追溯与项目安排、品牌评定等挂钩,率先将绿色、有机、品牌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选择10个省份开展追溯示范试点。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

再命名2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开展质量安全乡村万里行活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业部2018年9月引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中,要求推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范围涵盖四川、山东、广东、安徽、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重庆、陕西等15个省份,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国标解读

《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国标解读

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汽车召回完成率汽车产品召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汽车后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消除汽车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逐渐完善,召回次数和数量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安全监管措施。

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召回活动涉及大量老旧车型,汽车产品生产者无法联系到车主,造成召回完成率较低。

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上升,无法联系的车主数量可能会继续增多。

因此,面对日益庞大的召回数量,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监督和评价生产者的召回实施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成为当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为进一步促进召回完成率提高,《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对召回完成情况查验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这需要跨部门开展召回过程信息监测与共享,因此提出建设开发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

国家标准《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GB/T 41047-2021)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项国家标准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标准起草过程是怎样的?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该如何应用好本标准?本刊邀请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田晶晶博士进行解答。

扫一扫阅读本栏目更多文章作者简介:田晶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产品安全大数据分析,主要参与国家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平台以及汽车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建设等工作,为产品安全召回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 技术要求》国标解读文/ 田晶晶2019年,通过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和梳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63)提出了制定“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技术要求”标准的申请。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药品追溯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收集全过程追溯信息,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

二、任务安排(一)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

目前,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8个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建设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协同平台提供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地址解析服务,辅助实现不同追溯系统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建设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设本省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监控药品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全部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的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信誉度等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批次、生产工艺、操作人员、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区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保存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化手段记录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保存至少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与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审查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追溯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考核制度,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饲料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饲料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饲料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饲料生产过程管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用户满意度,保障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饲料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单位。

三、追溯管理要求1. 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明确产品生产全过程信息采集、存储、溯源和回溯机制,并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2. 饲料生产企业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完整的生产档案,包括原料采购记录、加工生产记录、成品检测记录、产品存储记录等信息。

对于每一批次生产出的饲料产品,应留存至少五年档案。

3. 饲料生产企业应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资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原料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定期抽样检测。

4. 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注重原料、生产工艺、设备清洁、人员卫生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建立生产负责人、质检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

5. 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团队,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产品质量可控。

6. 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召回机制,确保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并追溯到问题根源,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7. 饲料生产企业应对外提供产品追溯及技术支持服务,建立客户服务热线并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获取市场反馈意见,并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8. 饲料生产企业应参与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产业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抽查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检测等相关记录档案,并进行现场检查。

2. 对于发现的生产质量问题,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通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追溯问题根源,制定规范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3. 监督检查机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治晋兴晋强晋工作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省药监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请各市局结合药品监管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并督促指导辖区药品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山西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治晋兴晋强晋工作精神,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以及《山西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163号)的安排部署和我局《关于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晋药监办生产〔2019〕13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治晋兴晋强晋工作精神,坚持“四个最严”根本导向,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目标,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

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七条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第八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

新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0年修订)。

1. 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

新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环节。

2. 农产品质量标准:旧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新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新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旧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新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5. 农产品追溯制度:旧法,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信息。

新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

6. 处罚力度: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7. 监督管理机构:旧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8. 法律责任: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对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

总结: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强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质量标准的制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责任的明确、追溯制度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大等方面。

这些改变旨在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京药监发〔2020〕29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92号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11号公告),切实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以下简称重点品种)全程可追溯,10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召开推进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建立并实施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高度重视,建立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按照2020年第111号公告的要求,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追溯系统),于2020年12月15日前基本实现重点品种可追溯,并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追溯数据,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重点品种公众可查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落实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收集全过程追溯信息。

在赋码前,应向协同平台进行备案,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在生产入库时,应在追溯系统中保存入库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验证反馈。

选择的下游经销商必须配合扫码上传,确保能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从上市到使用全过程信息。

药品追溯管理制度

药品追溯管理制度

药品追溯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的可溯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2.2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11-10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3适用范围:公司药品药品追溯工作的管理。

药品追溯的品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重点品种药品、基本药物。

4职责:4.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药品药品追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药品药品追溯工作的监督管理。

4.2质量负责人具体负责药品药品追溯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各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

4.3由办公室联合质量管理科、仓储部制定药品药品追溯工作的制度及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4.4办公室须为仓储部门配备药品追溯码的采集和通信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5验收组负责对购进或销售退回的药品追溯目录中药品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采集药品追溯码后方可入库。

4.6复核人员负责药品追溯目录中药品的出库复核及药品追溯码的及时采集,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4.7仓储负责人是药品追溯数据上报的责任人,需准确、及时地将采集的数据上报药品追溯网。

5内容:5.1数据采集及上报设备需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准确地工作。

5.2药品追溯目录中药品必须采集药品追溯码信息后方可入库,应赋码而未赋码或已赋码但条码模糊不清或损毁不能正常采集信息的药品,一律拒收,不得验收入库。

5.3未强制赋码但厂家已赋码的药品,在验收时必须同应赋码药品采集药品追溯码,做到有码就采。

5.4药品追溯目录中药品在出库复核时,复核人员在复核的同时必须采集药品追溯码,并确保采集的数据与出库实际数据一致。

5.5仓储负责人为数据证书具体使用者,负责公司药品药品追溯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商店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第五条商店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商店负责人对本商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负责,应当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商店应当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协同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措施第八条商店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商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条商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的性质、特点和保质期,合理存放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商店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食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商店应当建立食品售后服务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商店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商店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商店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坏等。

第五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第十六条商店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农贸市场通用追溯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追溯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追溯制度
一、本市场的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对市场内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场时,应建立储运追溯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入市前各环节情况。

三、农产品经营户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单和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农产品时主动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证明及票据。

四、农产品经营户应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农产品购进记录可查,农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农产品经营者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相关记录、台账等材料的定期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和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记录与数据,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记录可以根据用途,分为台账、日志、标识、流程、报告等不同类型。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需求,采用一种或多种记录类型,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五条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超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超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四条职责4.1 超市管理层应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2 采购部门应负责食品供应商的筛选和评估,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3 储存部门应负责食品的储存和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4.4 销售部门应负责食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权益。

4.5 质量检测部门应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测和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采购追溯5.1 采购部门应建立食品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5.2 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5.3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5.4 采购部门应记录食品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供应商等。

第六条食品储存追溯6.1 储存部门应根据食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食品的安全。

6.2 储存部门应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3 储存部门应记录食品的储存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位置等。

第七条食品销售追溯7.1 销售部门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7.2 销售部门应记录食品销售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数量等。

7.3 销售部门应建立食品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8.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超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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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公司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建立追溯制度,确定从源头种植,到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中产品的流向和信息,即生产的产品从上往下能够跟踪,从下往上能够追溯,有助于查找不符合的原因,提高召回能力和组织的生产效率。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

3、涉及的部门
采购部、质检部、生产部、仓储部
4、定义、实施
4.1、可追溯性:通过登记的日期、批号、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
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

4.2、实施
4.2.1 本公司通过对原辅料和产成品实施批号管理,建立进货验收记
录、生产记录、入库记录、出库发货记录、销售记录,根据批
号管理实现追溯。

4.2.2 生产原料,需由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书”(包含:
胡麻种植品种、种植地的土壤状况、农药使用情况等);
4.2.3 包装原料,需由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书”(包含:
品名、生产批号、批次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
4.2.4 原料进厂,由仓储部通知质检部,对原料进行进厂检查。

质检
部接到通知后对原料进行验收,并按时做好记录,需包含:品
名、生产日期、供应商、规格、数量、感官或技术要求等,检
验合格后通知仓储部。

4.2.5 入库:仓储部接到质检部通知后,将原料入库,并做好原料入
库记录(包含:来货日期、品名、生产日期、数量、供应商、
原料状态(合格/不合格)、库位),原料入库后,库房应做好
标识管理(包含:品名、进货日期、数量、供应商、等);4.2.6 车间领用,库房应做好原料出库记录(包含:日期、品名、出
库数量、剩余数量、去向、领用人等),车间应做好原料领用
记录(包含:日期、品名、数量、领用人等);
4.2.7 车间生产,应做好生产记录(包含:日期、成品名称及生产批
次、成品数量、所用的所有原辅料的数量及批次、记录人、审
核人等)。

4.2.8 成品入库:由生产部和仓储部做好成品交付记录(日期、品名、
数量、批次、生产人员、仓储部人员签字),仓储部做好成品
入库记录(包含:日期、品名、生产日期、数量、成品状态(合
格/不合格/待检),成品进库,库房做好标识管理(包含:品
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品状态(合格/不合格/待检)等)。

4.2.9 成品出库销售:有仓储部做好销售记录(包含:日期、品名、
数量、产品状态、销售途径、销售方信息、库房经办人等)。

5、追溯
5.1 对于已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品都要进行质量追溯;
5.2 质量追溯由采购部、质检、生产部、仓储部联合完成;
5.3 溯源
5.3.1根据客户的质量投诉报告,确定成品的生产批号;
5.3.2由质检部根据生产部提供的该批号产品生产时的生产记录,查
明使用的原料批次;
5.3.3通过原料进厂验收记录,判定出该批次原料的供货方信息、来
货信息和品质保证书;
5.3.4 由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供应商进行调查回复。

5.4 追踪
5.4.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某原料的某批次质量不合格报告,由质检部
通过原料进厂验收记录确定该批次原料的进厂日期及数量,然
后通知到库房、生产部;
5.4.2库房根据原料入库记录、出库记录,检查库存,并封存该批次
剩余原料;
5.4.3生产部根据原料领用记录和生产记录,确定使用该批次原料的
成品的数量及生产批次,告知仓储部;
5.4.4 仓储部根据生产部提供的信息,和成品入库记录、出库记录,
确定使用该批次原料的成品的出库数量、剩余数量,并封存剩
余库存;并根据销售记录确定使用该批次原料的成品的销售途
径、销售方信息、数量,将信息告知质检部;
5.4.5 由质检部评估危害性,是否实施召回。

6、相关记录
《进厂原料验收记录》
《原料入库记录》
《原料出库记录》
《原料领用记录》
《生产记录》
《成品交付记录》
《成品入库记录》
《成品出库记录》
《销售记录》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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