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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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

目录

前言 (3)

第一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四个阶段概述,筹建、设立、筹税环节) (4)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四个阶段 (4)

第二章筹建环节 (4)

第三章设立环节 (5)

第四章筹资环节 (9)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征地、筹资、开发环节) (12)

第五章征地环节 (12)

第六章开发环节 (14)

第七章预售环节 (15)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 (竣工验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 (18)

第八章竣工验收阶段税务处理 (18)

第九章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环节 (21)

第一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四个阶

段概述,筹建、设立、筹税环节)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四个阶段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包括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寻求投资机会。

二、前期工作阶段

包括购入项目用地、立项、报建与委托设计、筹资、拆迁安置等,该阶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实施阶段

该阶段为项目建设实质性阶段,包括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有建造资质的总包单位进行实质性建设,具体包括“七通(水、电、道路、暖气、天然气、电信、网络)一平(场地平整)”开始(也可在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看具体情况)、土石方、桩基工程、基础、主体、供水、供电、室内外装修、装饰、小区配套等。

四、预售及产权办理阶段

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销售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各地视情况不同一般为多层封顶、高层为高度的2/3,资金投入一般为25-35%,为避免拖欠工程款,后续政策层面有可能逐步取消预售,即实行现房销售)。

第二章筹建环节

一、筹建期间的确定

筹建期间划分以实际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至筹建期结束。

房地产企业开始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不是营业执照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日期。

二、筹建期间开办费处理

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60%计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以低者作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3年摊销。

第三章设立环节

一、项目公司设立

项目公司投资人(股东)可选自然人或法人。两者对应分配环节和清算环节所得税政策不同,转股环节相关涉税政策也有很大差别。

经营净利润分配方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符合

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免企业所得税。

开发过程中或注销清算环节,自然人投资者需按20%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需按25%缴企业所得税,但作为法人投资主体其帐面如有亏损则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

二、项目公司选择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设项目公司(一般一个项目设立一家公司)

(一)优点

1.项目公司结束后,可及时注销公司,同时分散投资风险;

2.不同项目间,同类产品同期成本可避免对比;

3.可在项目公司之间对费用类企业管理性支出进行调整;

4.按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二)缺点

1.开发资质不能提升,不能满足开发面积持续增长,对融资产生一定影响;

2.品牌聚集效应不够;

3.项目间费用分摊难以操作;

4.各项目间未分配利润数不能相互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相互抵减;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转嫁成本;

6.项目间拆借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三、人员配备

因为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程人员等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因此项目公司人员配备方面可以将工程、设计、研发等与项目开发相关人员的费用尽可能计入项目,当然公司架构设计、运营须得到人力、行政配合;方案确立后,应全力推进,同时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应对方案。

四、建设产品设计及变更

房地产企业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企业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变更。房地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

五、土地使用权出资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出资的财产除外”。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

2.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应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

3.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应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六、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即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缴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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