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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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针对保险客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辅助
人。 2.保险合同当事人系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则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交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也称“趸 交”)和分期交付。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并以自己为受益人而投保, 也可以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但是后者情形下,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属性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与相关术语的区别 四、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概念与基本属性
(一)保险的概念
法学意义上的保险,主要是指一种合同关系(射幸 合同关系)。
我国保险法是通过“损失补偿”和“定额给付”这
两方面的性质给保险下定义的,也即对于具体财产损
(五)受益人 1.受益人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特征: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在
被保险人) (3)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特点:
非要式 射幸合
合同
同
诺成合 同
属人合 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人身 保险和财产保险。
2.损失填补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以保险金赔付方式的不同保 险可分为损失填补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
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如实 告知义务
保险人说明 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减损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 险标的不同,因为在同一保险标的上可能存在数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关部门规章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广义上的保险法制规范体系。
3.保险法规范具有特殊性 : (1)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对价不同于一般合同。 (2)把保险当作一件商品来看当事人双方都不希望商品的购买方去实际 消费该产品 。 (3)保险业直接关乎民生和社会保障。 (4)对投保方来讲,保险是一种金钱换承诺的行为。 (5)需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保险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释。
(二)合理期待原则
1.概念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 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含歧义,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 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2.适用:
(1)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合理期待原则。法学界和保险业界对此存 有争议。
(2)不以保单用语存有疑义为必要,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具 有合理期待,而按照保险条款的字面内容该合理期待就会落空就可适用合理 期待原则。
2.根据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六)保险委付制度
保险委付制度也是损失填补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 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 行为。
第三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损失补偿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财产保险,但也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人身保险。 对于实支实付型医疗费用等,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三)保险损失补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2.施救费用 3.其他合理费用
(四)保险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 付;当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1.被保险人的权利:
(1)同意权 (2)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2.被保险人的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维护财产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4)提供保险事故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5)减损义务
(三)保险人
1.保险人概念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危险的义务(主要义务) 三个方面:其一,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风险之忧虑;其二,保险 事故发生前督促或协助被保险人防险防损;其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约 定赔付保险金。 (2)通知与保密义务(保险合同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体现)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1.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于订约时存在。 2.财产保险中,只须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可。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概说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 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及规则体现
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费的实际交纳作为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 的生效条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该保险 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1.概念: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模糊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取对
拟定合同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2.适用: (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有在适用通常解释原则仍无法解决争议时才能采用。 (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存在“疑义”。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不适用于特约条款。 (4)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时,不能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进行不合理的解
1.特征:(1)系法定义务。(2)系先契约义务。(3)系一种间接 义务或不真正义务。
2.违反后果:(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
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或解 释的法定义务。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3.基础费率与浮动费率: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4.责任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免责事项:(1)因受害人故意;(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3)间接 损失;(4)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6.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限额赔偿方式:(1)超出一定限额赔偿: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免赔额,在此 限额以内的损失,不赔偿;超过此限额,予以赔偿。(2)和不足限额赔偿:双 方约定一个限额,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赔偿;如果保险财产虽遭损失,限额之 外,不赔偿。
3.比例赔偿方式: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 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三、保险与相关术语的区别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运作基础、运作机构、保险宗旨、具体种类、适用对象不同 (二)保险与储蓄:
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前提、遵循原则不同 (三)保险与赌博:
法律性质、道德认可、目的和作用、是否以保险利益为基础、与危 险或获利的关系不同 (四)保险与保证:
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不同
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依照约定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1.我国交强险制度概说: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 强制投保与承保: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有义务投交强险。
1.人身保险: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 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有无保险利益的判定:
概括适用该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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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疑义利益解释 合理期待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1.履行特征:(1)保险费之请求原则上不得强制;(2)以生命表或伤残表 作为直接的技术基础;(3)具有储蓄性质;(4)保险金原则上定额给付; (5)原则上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2.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履行方法:宽限期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自杀条 款。
失(含债务负担的增加)贯彻损失填补原则,而对生
命、健康、身体之上的抽象损失则贯彻定额给付原则
损失补偿 的一种合同关系。
• 具体财产损害
定额给付 • 生命、健康、身体之上的抽象 损失
(二)保险的基本属性
保险是以危险为逻辑起点,以大数法则为主要数理基础,以危险转移为 目的的一种危险处理方式。
1.从危险管理的角度,保险是人们管理危险的一种方式,属于危险管理 方式中危险转移的一种。
3.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以实施方式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自愿 保险和强制保险。
4.原保险和再保险:以保险危险转移的层次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 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 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形 式并无特殊要求 。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定值赔偿方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不 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涨落如何,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 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
(五)保险代位权
1.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就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全额支付保险金之后,可 以向就该损失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