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深深感到,伴随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不断受到冲击,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形势严峻,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就目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些粗浅的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1、争议总量逐年大幅度上升,涉及职工人数剧增。1987年劳动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全市年受理案件数仅72件,涉及职工96人。1994年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总数突破1000件,而到2000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达7480件,涉及职工15100人,分别是1987年的103.9倍和157.3倍。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趋势:见表

表一:1995年~2000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增长情况

从表中反映出,2000年案件量是95年的4.7倍,争议人数是95年的2.2倍。六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9.32%。进入2001年,劳动争议的增长更呈现出迅速爆发的态势,前三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8151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受案总量(748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0.61%。

2、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见表

表二:95年~2000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情况

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客观利益化、矛盾冲突化,争议内容多样化的特征不断加深,这种现象将伴随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公有制在一些竞争行业中退出而更加突出,使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逐年加大,自95年以来,从案件的处理方式来看,调解结案呈不断下降趋势,裁决结案则呈不断上升趋势,以往每年调解结案多于裁决结案的状况在98年以后彻底改变,自98年以来,每年裁决方式结案总数均高于调解方式结案总数;并且二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表明在争议总量递增的同时,案件本身也日益复杂化,双方的利益意识强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3、劳动争议的焦点关乎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具有很强的社会敏感性。2000年我市共受理争议案件7480件,从争议原因看,因劳动报酬3213件,占争议总量的42.95%;因保险福利1811件,占24.21%;因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942件,占12.95%;因经济补偿、赔偿940件,占12.57%;因劳动保护36件,占0.84%;其他原因538件,占7.19%。由此可见,目前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问题上,2000年因这两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占全年总争议量的67.17%,这两方面问题都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必须给予妥当、及时、公正地解决,否则很易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据市信访办统计,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已连续四年高居榜首。

4、集体争议高幅增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集体争议涉及人数多,突发性强,发展快,当事人情绪易激化,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罢工,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案件,有的甚至演变为伤及人身和社会的刑事案件,对首都稳定和我市经济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如红苹果点点利、仟村百货、市肉联厂、市橡胶一厂等单位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给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集体劳动争议具有普遍性,往往涉及本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职工。一旦个别职工与企业关系激化,发展为劳动争议,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演变为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争议,争议人数可能数百,甚至上千。由于争议焦点多为拖欠工资、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等关系以职工基本生存权的敏感问题,职工情绪极易偏激,甚至失去理智,采取极端行动,群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禁企业领导人等恶性事件并不少见,某些熟知首都政治特点的人,有意选择我市各种敏感时期激化劳动关系予盾,以期扩大事端,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近几年,因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较为突出。仅1997年,因劳动争议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就有83批,涉及职工2423人。自98年以来,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一直居市委、市政府各类性质集体上访的首位。

5、集体争议出现逐年高幅增长趋势,尤其是近两年,集体争议的增长比例已高于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体的增长比例。见表

集体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是近年来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见表

表四:95年~2000年集体争议涉及人数情况

自95年以来,各年集体争议涉及的人数均占当年劳动争议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涉及人数多使集体争议影响面更广,解决难度更大。如,仟村百货、老福爷百货倒闭案;惠而浦电器公司、住总、新华社、天桥商场终止合同等争议,职工都采取集体上访、静坐或围堵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机关,甚至发展成围堵交通,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这必然伴随着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经济关系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会触动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这其中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应当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问题,调整必然带来冲击,改革必然要有牺牲,在新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漫长过程中,传统死板的劳动关系格局因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逐渐被打破,劳动关系的新秩序已经萌芽,并在磨合中不断发展,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集中表现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这是劳动争方案件增长的客观大背景。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机

制,加强企业管理,巩固和扩大国企改革和脱困的成果。因此,未来几年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并对劳动关系产生剧烈影响,在停止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情况下,企业必然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解决富余人员的手段和渠道;在体制转轨、发展转型、结构转换过程中,特别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都将使劳动争议的高发势头有增无减。此外,自95年以来,伴随《劳动法》的深入人心,以及各项相关劳动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随着法制观念在人们心中的逐步树立并加强,以及劳动部门对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的加大,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日益倾向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出现矛盾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上偏重于信赖劳动仲裁部门,愿意寻求法律解决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劳动争议增长的背景原因决定了争议量的增长趋势将长期持续。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增长主要有下述几方面原因:

1、劳动关系利益化是根本原因。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决策由各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进行,这是由于各个经济主体都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因而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硬的预算约束,因此,经济主体必须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并对其决策结果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由此导致由企业与劳动者构成的劳动关系带有一定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在市场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某种程度上得以调和,表现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用工关系的和谐。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加速,利益机制发挥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在加深和扩大,使得劳动关系的矛盾有增多并深化的趋势,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法制建设的不完备,法律法规的滞后,又使得劳动关系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表现为劳动争议的大幅度上升。从产生劳动争议的根源性原因来看,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剧增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劳动关系利益化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集中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矛盾的增多,劳动争议的焦点涉及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以2000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有67.17%的案件是涉及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问题。进入2001年以来,利益矛盾仍居各类争议首位并且大量激增,截至三季度,因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占争议总量的66.19%,与去年同期两项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当期受案总数的比例(66.42%)相当,但总量增长了60.04%。

2、企业管理不规范是主要原因。企业管理不规范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企业日常管理的不规范是目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直接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并增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要求企业管理要规范合法,才能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然而由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时间还不长,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和影响尚未完全消除,规范管理劳动用工关系的机制在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或完善,企业管理的随意性、无序性还很强,这或者直接导致职工权益被侵犯,或者间接造成企业因缺乏具体有效的日常管理而使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最终均有可能发展为劳动争议。例如(1)自95年就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仍有部分企业至今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2000年各级仲裁委受理的7480件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有2638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占受案总数的35.27%。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规范用工关系的关键,不订立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责不清,利益关系不明确,很容易导致分歧,最终引发劳动争议。(2)按时足额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简单而明确,但实践中就是有一些企业不予执行,或是不严格依法执行,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社会保险争议。(3)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报酬争议,例如:①企业以罚代管、代教,任意扣罚职工的工资、奖金。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职工为企业提供了约定的正常劳动后,职工有权如数获得该报酬。但在实践中,某些企业管理方法过于单一,在职工有违纪行为或是没能完成企业规定的某项工作时,没有明确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参考,而是一概用扣发职工工资的做法作为惩罚,有些显然于法无据。例如,某职工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企业若以此为由扣发该职工某月的工资就是欠妥的做法。②企业因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履行正式辞退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明确,造成职工不来上班,但职工反过来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或基本生活费。③缺乏完备的项目佣金支付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双方在佣金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不能妥协,最终发展为劳动争议。

3、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淡漠是破坏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法律意识或合同意识的淡漠,都会导致侵权行为。法律意识淡漠的根源,有的是因为不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法规政策,有的是因为法制观念差、不重视对方权益、知法犯法,最终都表现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有些企业不按时按标准支付加班费,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者不服从企业管理或是有严重违纪行为等。合同意识淡漠主要表现为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维系双方关系的根本保障,虽然多数企业已依法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企业或劳动者履约意识不强,任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使劳动合同形同虚设,并引发争议。例如,有些企业不依合同约定的薪金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导致劳动报酬争议,有些职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泄露企业机密或是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就单方解约,不辞而别,这些侵权行为也会导致争议。

4、企业中缺乏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劳动关系缺乏必要的自我协调机制,减弱了劳动关系内部自我调和矛盾的能力,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的矛盾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明显弱化,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不完备、工会组织的作用未有效发挥。这三个方面关系密切,互为因果。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企业内部的自我协调机制一如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制度,在稳定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企业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但由于目前工会组织维权职能受到诸多制约,工作的开展阻碍重重,工会组织未处于其应有的地位,没有很好地行使职责,造成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工会在劳动关系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平衡协调的作用,没有真正体现职工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代表职工讨回公道,使得本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激化,演变为劳动争议集中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些企业甚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即使建立也很不健全,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工会组织职能的弱化,也阻碍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开展和深入推广。集体劳动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目前企业的集体合同普遍流于形式,千篇一律,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修改补充,使得虽然很多企业签订有集体合同,但由于合同本身的不切实际,内容空泛,最终使集体合同流于形式,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应是企业内部自行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机构,但实际其作用远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机构不完备,人员不到位,调委会徒有其名,或是不能公正地以中立的立场去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而是充当企业的代言人,导致大量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解决,最终涌向劳动仲裁部门,形成为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一些企业设立了调委会,但由于工会维权职

能弱化,在争议发生后职工不肯进入内部调解程序接受企业调委会的调解,减弱了企业内部化解矛盾的能力。

5、企业经营亏损,无力承担对职工的义务是引发集体争议的重要因素。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很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失误或是受市场的影响,导致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资金出现短缺,又难以及时找到解决的出路,造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加班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往往会涉及本企业大部分职工,是当前集体争议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及时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将会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是与改革的发展成正比的。根据“十五”规划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未来几年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本世纪初期,即2010年,我国将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实现对我市经济发展充满挑战。改革实施的每一步都将对劳动关系产生极大影响,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都将在劳动仲裁工作中集中表现。从目前我市改革的进程看和与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初期相比较,我们认为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劳动争议激化的程度以及对我市政治、经济影响的程度尚未达到顶峰。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之前,劳动关系内在要求的和谐稳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重新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格局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这种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将对劳动关系双方原有的利益平衡产生极大冲击,由此劳动争议必然增多,所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突发事件将对社会稳定的秩序产生振动。据此,我们预计到2010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劳动争议有可能达到顶峰。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看,美国经济结构调整用了70年时间,在结构调整的前20年的时间里,即五、六十年代,其国内劳资、纠纷及因此引发的罢工、闭厂的斗争达到最高潮,引起的社会动荡最为强烈。在政府和劳资双方利益代表者之间形成了协调机制后,劳资矛盾才趋于缓和。基于上述分析,以95年至2000年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预计未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年增长率将不会低于35%(95年至2000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年平均增长率为39.32%),如果未来10年劳动争议案件以35%的增率逐年累计递增,到2010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将会突破15万。对此,我们认为,如果我市现在的劳动仲裁体制在未来不能有效改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条件没有彻底改善,那么仲裁工作将面临崩溃的威胁。

四、对策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它是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的集中反映,如果不及时制定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不利于经济改革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下面几方面工作入手:

1、加快我市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完善相关政策。由于改革的深化必然会触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尤其会触及到职工的基本利益,稳定的职工队伍、和谐的劳动关系必然会对首都的政治稳定与企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必须从着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加快立法,完善政策。同时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从而一方面寻找法律空白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减少法律真空区,明确约束劳资双方利益关系,避免劳资双方发生意见分歧,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寻找现有法规政策的不完备之处,加以修改或补充,增强其可操作性,避免无法可依的现象。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与核心,但目前缺乏统一规范我市劳动合同的相应法规,应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快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以便完善我市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规定。特别应注重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加以规范,使新经济类型的企业确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现有法规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处罚规定,尤其是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力度不够,造成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地纠正,因此还应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及违法处罚方面的立法。

为了使劳动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设劳动立法应从微观立法入手,避免空泛宏观的原则性条款,以尽可能细的方式对各个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使双方不致因对法条的理解产生分歧而引发劳动争议。

2、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很不稳定的企业;工作内容应放在重点查处企业的非法用工、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职工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一旦查出企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要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企业违法行为。

3、加强劳动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共同发现问题,制定对策,及时化解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各有关劳动行政机关之间及同一劳动行政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均应形成一个通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渠道,彼此通报工作重点和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变各自被动处理劳动关系中激化了的矛盾为统一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这将大大避免各类争议的发生。

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维权和协调职能。在当前劳动关系双方矛盾较多,冲突利益化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三个代表”的精神,在工会组建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注。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要重点搞好工会主席的选任和培训工作。要将工会与企业的关系缕顺摆准,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切实发挥维权与协调职能。

5、建立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劳动关系不协调的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进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层出不穷,由政府直接出面协调矛盾,解决纠纷是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因此应在企业中建立完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努力缓和劳动关系并将一些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内部调解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纠纷,既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又能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有助于缓解社会稳定的压力。因此,应推行建立和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还要在企业中大力推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由工会组织代表本企业职工与企业行政方就劳动关系中的各方面内容充分进行协商,在双方均自愿接受的情况下,订立集体合同,使之成为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有效依据,这样合同才会得以自觉忠实地履行,矛盾才会减少。企业应建立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对话寻找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共同点。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格局,使劳动关系逐渐趋于和谐稳定。

6、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中心前移,做好预防工作。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等案上门,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三家共同深入到企业当中,定期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提出建设和意见,以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预防争议的发生。发生争议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合同意识。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间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和准绳,只有双方都能够信守合同,劳动纠纷才会减少,劳动关系才会和谐。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协助企业与职工订立内容全面有效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围绕劳动合同,多渠道、多角度展开宣传,既要通过传统媒介——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广播发布有关法规政策,还要采用新型传媒,如网络来宣传好的事例,披露坏的典型。要适时地举办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增强企业管理者的合同意识,也要通过街头宣传等形式树立职工的合同观念。应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宣传。特别是要注重宣传当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将无序的上访、罢工事件引导到有序的仲裁等渠道,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今年至今崇安法院已受理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6件,诉讼中均发现与当事人具有相同情况的众多劳动者集体旁听庭审,处于观望状态。其中一家企业的20余名工人已同时提起了劳动仲裁。近日,崇安法院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促进劳动用工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

1、涉及面较大。案件涉及的不仅是个别劳动者利益,往往是一个企业中带共性的利益,因此争议人数会蔓延扩大,当事人情绪易波动,易导致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2、矛盾较尖锐,难以做调解工作。这类争议往往已经过了多年的利益冲突积累,加上劳动者人数众多,企业很难支付多年的欠债。作为劳动者一方,不满情绪已积累多年,现在面临失业,决不肯作出利益让步。

3、争议的类型复杂,行业分布无规律。几乎包含所有的劳动争议类型。

引发群体劳动争议的原因: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冲突。企业经营者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劳动者保饭碗、求保障、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矛盾,使得资方与利益相同的众多劳动者处于利益冲突的两端。这种利益冲突便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报酬、社会保障等形式体现出来。

2、部分企业漠视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有的企业长期以计件工资的名

义按产量计付报酬,劳动者无休息日,也得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双倍加班工资;有的全厂数百人按同一个低于缴费标准的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经营滑坡或结构调整等,劳动者不再顾及失业等因素的制约,上述问题就成为群体劳动争议的定时炸弹。

3、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觉醒。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间的利益分配平均化,客观上形成了利益群体的主体意识淡化,也养成人们对政府很强的依赖和寄托。在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觉醒,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宣传,利益要求与自我保护意识空前强烈,使转型期群体性劳动争议增多。

4、部分国有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理念与法治要求尚有差距。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了名为委托代理,内容则为劳动用工的合同,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对这一群体法律性质的模糊定位,必然导致争议的发生。

5、企业内部疏导、调处机制未发挥有效作用。企业工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化解、疏导、预防、维权等作用,致使问题不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大量纠纷涌向劳动仲裁及诉讼,或者采取非正常途径,向政府施加压力。

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对策和建议:

1、构建与完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力求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消解在萌芽状态。应注重企业工会的作用,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利益代表者,而不是同企业行政一样的面孔、一样的声音、一样的工作方式。随时掌握本企业劳动用工状况,事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矛盾复杂化。

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引导与干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继实施,加大了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在立法层面上起到了预防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作用。在执法层面上,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干预:引导劳动者依法与企业自主建立、自行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工会角色,摆正其与企业、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与企业代表协商调节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规范运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保障劳动关系依法运行。

3、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双方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应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使审判人员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另一方面使审判人员深入把握某一类劳动争议对于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慎重处理,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就案办案造成矛盾扩大化。

浅析劳资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劳资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关系性质也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市场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而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原因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纷争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北京市法院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为摸清案件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进 行了专题调研。 9月6日,该庭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继续保持上升趋势的同 时,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案件数量保持上升趋势,部分类型案件有所下降 2010年1至7月份,北京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5326件,审结10900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9年同期上升10.3%。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6326件,审结4208件。 二审案件收案数比2009年同期上升39.7%。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上升的同时,部分类型案件的数量却出现下降。一是因仲裁时效超过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呈较大程度的下降趋势。其原因主要是仲裁时效由原来的60日延长为1年,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时效保障。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案件也在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从而使这类案件迅速减少。三是因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引发的案件明显减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使得这类案件明显下降。 案件调解率低,涉诉信访率高 从结案方式上来看,近两年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调解率相对低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均低于民事审判庭结案调解率平均水平。 据统计,2009年一中院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调解率为12.7%,比2008年同期下降6.3%;二中院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基本维持在21%~25%之间,略低于同期民事案件的调 撤率,个别年份甚至低了9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信访投诉数量却在上升。以一中院为例,该院2009年收到的信访投诉件中有29%均来自劳动争议案件,而且还呈不断上升趋势。究其原因,是由于虽然劳动争议一般诉讼标的不大,但由于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蕴含着尖锐矛 盾,极难调处。 涉女职工案件持续增长,性别特点成为重要诱因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在成因方面,性别特点成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特征及对策思考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特征及对策思考 劳动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也是涉及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而劳动争议又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也随之持续上升并且日益趋向复杂化。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研究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对策措施,不仅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对于我们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和特征 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来确定,因而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自然也较少发生。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向市场化、契约化、

多元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内在和外在表现,也随之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和特征。 1、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①,199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368万起,涉及劳动者人数3.5683万人,到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增加到18.4万起,涉及人数达61万人,分别是1993年的15.6倍和17.1倍。10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6.3%,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41.3%,其数量和涉及职工人数持续递增。 2、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 1993至2002年,集体劳动争议数由1993年的684件大幅度增至2002年的1.1024万件,平均年增长率达40.5%,其中1994年和1995年达到高峰,年增幅分别达到116.66%和74.63%。虽然这10年间集体劳动争议数仅占劳动争议总数的6.7%,但所涉及的当事人总数均占当年劳动争议总人数的61-70%。 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当事人数众多是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征。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集体劳动争议突发性强、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集体劳动争事件往往与很多职工的利益相关联,一旦个别职工与用人单位关系激化, ①本文数据均源自不同年度的劳动统计年鉴。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一、劳动关系确立 (一)哪些主体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本院相关案例:张现都诉田园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田园建材厂诉张现都确认劳动关系、田园建材厂不服县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2005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2009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013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认定条件。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05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2、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证明责任。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06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大律师网 一、案子的现状 跟着江西省永丰县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开展、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抵触不断晋级,对立更加剧烈,劳作争议胶葛案子呈现持续上升的气势,各种集体性上访、要挟催讨的恶性事件频频发作,劳作争议呈现出史无前例的多样性和杂乱性,因而,劳作争议胶葛已成为政府所重视的社会疑问。 据统计,2008年至 2010年8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作争议案子36件,审结36件;其间追索劳作报酬胶葛案子20件、处理离退休手续胶葛案子3件、工伤事故胶葛案子6件、确认胶葛2件、下岗赋闲案子2件、交纳社会稳妥胶葛案子3件。 二、裁审对接方面遇到的疑难疑问 (一)社会准则不完善。中国《》的规矩很准则,很大略,《》规矩过于超前,不切中国现期间实践状况,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劳作规章、当地和当地劳作规章虽然数量繁复,可是,规矩不一,相互打架的状况常有呈现。因而,劳作法令、劳作规章、当地劳作法规和当地劳作规章不一致,不体系的景象较杰出,这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了许多的疑问和艰难。 (二)有关部分不力。因为立法的因素,劳作保证部分的行政法令权利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法有限,在法令过程中与别的行政部分的合作不调和,造成对公司的惩办力度不行有力,加之本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缺少,削弱了法令力气,致使对违规公司失掉有用的监督。一起,一些当地政府担心因严厉法令办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开展,通常采纳过多的干涉方针,致使劳作保证部分法令查办力度大打折扣,对公司的威慑力不大,公司违法景

象仍然照常。个别法令单位乃至存在消沉作为和不作为的景象,将本应经过行政路径处理的胶葛面向法院。 (三)用人单位法令认识单薄。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漠,内部规章准则缺失,办理办法不完善,用工手续不标准,处理疑问随意性较大,实际劳作联系在实践用工中却很多存在,也相应地添加了劳作争议胶葛。 (四)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杂乱多样。曩昔,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以导致的案子为主,品种对比单一。近几年来,各品种型的劳作争议案子不断呈现,比如,拖欠案子、拒付案子、内部承揽劳作案子、案子、交纳社会稳妥金案子、下岗、赋闲待遇案子等等,劳作争议案子品种的杂乱多样,必定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严峻挑战和艰难。 (五)劳作裁定安排定位不明晰,裁定人员短少,难以习惯劳作争议案子日益增多,劳作争议案子日趋杂乱多样的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终究属于啥性质的安排,至今没有在法令上予以明晰。在裁定员的装备上,每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通常只要三至四人。劳作裁定委员会人员少,裁定使命深重是非常杰出的疑问。 (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时刻过长,法令程序杂乱,晦气于及时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现在的法令程序看,一桩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有必要经过劳作裁定,有的还也许提起一审诉讼、提起上诉、恳求强制履行。假如都把这些法令程序都走完,最快也要近半年的时刻。 过于繁琐的程序和过长的时刻,关于那些恳求付出工资或许劳作报酬、恳求付出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劳作争议案子的劳作者来讲,明显非常晦气。 三、遇到的别的疑问 (一)公司办理不标准。这是劳作争议胶葛构成的主要因素。公司没有依照劳作法的规矩树立和完善本身的内部规章准则,已有的一些规矩乃至严峻侵犯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作法的有关恳求。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深深感到,伴随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不断受到冲击,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形势严峻,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就目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些粗浅的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1、争议总量逐年大幅度上升,涉及职工人数剧增。1987年劳动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全市年受理案件数仅72件,涉及职工96人。1994年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总数突破1000件,而到2000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达7480件,涉及职工15100人,分别是1987年的103.9倍和157.3倍。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趋势:见表 表一:1995年~2000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增长情况 从表中反映出,2000年案件量是95年的4.7倍,争议人数是95年的2.2倍。六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9.32%。进入2001年,劳动争议的增长更呈现出迅速爆发的态势,前三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8151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受案总量(748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0.61%。 2、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见表 表二:95年~2000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情况

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客观利益化、矛盾冲突化,争议内容多样化的特征不断加深,这种现象将伴随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公有制在一些竞争行业中退出而更加突出,使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逐年加大,自95年以来,从案件的处理方式来看,调解结案呈不断下降趋势,裁决结案则呈不断上升趋势,以往每年调解结案多于裁决结案的状况在98年以后彻底改变,自98年以来,每年裁决方式结案总数均高于调解方式结案总数;并且二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表明在争议总量递增的同时,案件本身也日益复杂化,双方的利益意识强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3、劳动争议的焦点关乎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具有很强的社会敏感性。2000年我市共受理争议案件7480件,从争议原因看,因劳动报酬3213件,占争议总量的42.95%;因保险福利1811件,占24.21%;因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942件,占12.95%;因经济补偿、赔偿940件,占12.57%;因劳动保护36件,占0.84%;其他原因538件,占7.19%。由此可见,目前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问题上,2000年因这两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占全年总争议量的67.17%,这两方面问题都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必须给予妥当、及时、公正地解决,否则很易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据市信访办统计,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已连续四年高居榜首。 4、集体争议高幅增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集体争议涉及人数多,突发性强,发展快,当事人情绪易激化,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罢工,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案件,有的甚至演变为伤及人身和社会的刑事案件,对首都稳定和我市经济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如红苹果点点利、仟村百货、市肉联厂、市橡胶一厂等单位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给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集体劳动争议具有普遍性,往往涉及本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职工。一旦个别职工与企业关系激化,发展为劳动争议,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演变为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争议,争议人数可能数百,甚至上千。由于争议焦点多为拖欠工资、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等关系以职工基本生存权的敏感问题,职工情绪极易偏激,甚至失去理智,采取极端行动,群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禁企业领导人等恶性事件并不少见,某些熟知首都政治特点的人,有意选择我市各种敏感时期激化劳动关系予盾,以期扩大事端,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近几年,因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较为突出。仅1997年,因劳动争议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就有83批,涉及职工2423人。自98年以来,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一直居市委、市政府各类性质集体上访的首位。 5、集体争议出现逐年高幅增长趋势,尤其是近两年,集体争议的增长比例已高于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体的增长比例。见表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最新劳动争议的预防

劳动争议的预防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比如江苏省苏州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都将在近期或近年出台,出台之后,必然对劳动争议产生很大的影响。

劳动争议类案件普遍涉及的几个诉求问题

劳动争议类案件普遍涉及的几个诉求问题近年来,企业劳动用工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法律风险挑战。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修订及实务操作过程中的裁判口径不统一等都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扰与压力。笔者现将我们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及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面对的几个法律问题简单梳理汇总如下,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1、时效问题。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3、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 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如果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7、综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关系。无论构成书面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

劳动争议复习题

劳动争议复习题 主讲:徐向龙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其中单选、多选以练习册为主;案例分析以练习册为主,课本的案例也要看 简答题 1、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P8 答:(1)争议的主体不同,民事争议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2)争议的内容不同,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纠纷,劳动争议则是劳动关系主体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的纠纷。 (3)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前置程序不同,民事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是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 (4)争议的影响不同,民事争议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劳动争议影响较大。 2、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区别。P10 答:(1)争议的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争议的内容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劳动行政机关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和相关正当利益的纠纷。 (3)争议的客体不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行为和物,劳动行政争议的客体除此以外还包括人身内容。 (4)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劳动行政争议是为实现管理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权而产生的争议。 (5)争议引起诉讼的程序与被告不同。劳动行政争议引起劳动行政复议或劳动行政诉讼程序,被告只能是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争议引起仲裁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才可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被告。 (6)处理争议依据不同。处理劳动行政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依据的程序法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与种类。P31 特点: (1)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5)征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序言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企业通过破产等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企业在承受了改革的阵痛后,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企业破产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冲突,其中企业与劳动者间因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进程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解决好劳动争议纠纷,意义重大。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我国长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形式,劳动争议极少发生,即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走向市场经济体制时代,劳动关系随之转变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过去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成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1]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层出不穷,一方面国家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相关规定呈现出不够完善或相对滞后的状况,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企业破产等改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解决存在许多困难。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中的

实例,就企业破产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浅薄见解。 问题的提出案例:1970年原告王某在县水泥厂做家属工,1984年12月27日,被批准为县纸品厂(水泥厂下属新办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期间,原告一直在水泥厂厂部做勤杂工,1985年7月20日,原告以身体患有疾病,要求调整工种。在未获同意后,又于8月12日报告要求病退,请求给予照顾,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同时,离岗在家休息,工资停发。8月14日水泥厂办公室主任丁某批示:请纸品厂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部研究批复。1986年3月11日,县纸品厂报告称:王某不符合病退条件,给予一个月工资30元,按自动离职处理。5月21日,丁某批示:“经研究决定,一次性结算付清,共付六个月工资”。但单位未通知原告,原告知道处理意见后,于5月30日报告,六个月工资不要,要求安排适当工作,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此后,单位未给予答复,也未发给任何生活费或救济金。1990年后,原告及其弟弟曾找时任厂长陈某,要求解决工作问题,但未获果。1995年6月,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单位未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也未告知王某不予办理。2000年8月10日,县水泥厂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8月15日清算组成立。11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办退休手续,补发生活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超过仲裁期限,于2000年12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于2002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86年5月21日作出处理意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仍然存

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一、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对劳动纠纷的特点,原因等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把握,以求能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并使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妥善的解决。 二、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现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正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286221件,较前一年上升93.93%。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上升使我们认识到了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1987年受理案件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5万件, 到2008年更是攀升到96.4万件。全国各级法院2006年受理案件达到12.6万件。2007年14.75万件。2008年达到286221件。较前一年上升93.93%。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劳动争议案件增幅接近一倍,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 (二)纠纷类型多样化。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为主,种类比较单一。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诸如,拖欠工资案件、拒付加班费案件、内部承包劳动案件、工伤待遇案件、缴纳社会保险金案件、下岗、失业待遇案件等等,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的复杂多样,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挑战和困难。 (三)案件处理难度大。1. 适用法律难,劳动法律法规众多,时间跨度大,政出多门;其中还有不少政策性规定,难以把握,特别是涉及企业改制,转型的案件。2. 调查取证难,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收集保存证据意识不强,其次,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措施。3.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时,社会关系复杂,行政干预较多,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一定难度。

[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 报告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 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新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学习中了解到的新法的几个特点谈谈想法。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的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 院的规定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的规定) 内容摘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2年2月6日)一、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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