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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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助理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助理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助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助理的工作行为、提高助理服务质量、保障工作秩序、加强管理,制订本助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助理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提供助理服务的大学生,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助理、实验助理、行政助理等。

第三条大学生助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为校园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大学生助理管理规章制度由校园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大学生助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大学生助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不得擅自缺席。

第六条大学生助理有义务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大学生助理有权对自己提供的助理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大学生助理有义务维护校园内的和谐氛围,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不良习气和违法活动。

第九条大学生助理有权享受相应的助理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但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虚报、骗取福利。

第十条大学生助理有义务保护工作中涉及的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第三章大学生助理的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助理在担任助理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大学生助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达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更改或违规。

第十三条大学生助理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听取意见,积极配合协调工作,不得出言不逊或有不良态度。

第十四条大学生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偷懒、消极怠工、违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大学生助理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更好地服务提供基础。

第十六条大学生助理应当认真记录工作过程和成果,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第四章大学生助理的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大学生助理,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停职留校、取消奖助学金等。

厦门大学教学助理岗位考核表

厦门大学教学助理岗位考核表

厦门大学教学助理岗位考核表
注:“教学秘书测评得分”由本科教学秘书根据该课程档案提交情况打分。

“总平均分”由教学秘书填写。

厦门大学教学助理岗位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表
注明: 1.本表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本学期所聘用的教学助理本学期到岗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位教师填一份。

2.“履职情况”栏应根据教学助理聘用办法中规定的教学助理岗位职责和本单位设岗的具体职责要
求及聘用的教学助理当月有无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填写。

3.“每课时薪酬标准”和“本月应发薪酬”由教学秘书根据学院规定填写。

4.“银行卡号”请学生本人准确、工整填写。

教学助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包括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编写教学资
料等);
二、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辅导工作,包括辅导、答疑、批
改作业和试卷;
三、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实习;
四、提前十分钟到达教室准备好多媒体设备;
五、负责每堂课登记学生考勤,期末将考勤表交教学秘书;
六、每学期课程结束协助教师收集整理课程档案;
七、完成教师安排的临时工作。

学生助理管理规定(3篇)

学生助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助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助理是在学校领导下,协助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人员开展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助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尊重学生、服务学生的原则;3.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4. 严格管理、灵活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学生助理的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学生自愿报名;2. 相关部门组织面试;3. 综合考核,确定聘用名单;4. 公示聘用名单。

第五条学生助理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可续聘。

第六条学生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学习成绩良好,专业基础知识扎实;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热爱学生工作,有奉献精神;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学生助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助理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待遇;3.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学生助理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 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学生助理的管理第九条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包括:1. 组织学生助理的选拔、聘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2. 制定学生助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3. 对学生助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4. 对学生助理的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条学生助理的工作职责包括:1. 协助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人员开展教育教学工作;2. 协助学校组织学生活动;3. 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安全;4. 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5.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推进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公寓驻楼辅导员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

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占5%、副教授占25%,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数的占70%。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须承担第一课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第二课堂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等教育任务。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为贯彻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工作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学校决定实施“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科研助理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编制外用工制度。

二、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选聘范围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对象为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本校毕业生。

三、经费来源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已经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由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做好人员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项目获批后严格执行。

四、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所在项目(课题)组负责;日常人员管理由项目(课题)组所在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共同负责。

五、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选聘程序1. 科研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类别、项目简介、需求专业、需求学位、需求人数、外语水平要求、岗位工作任务要求及待遇等相关内容。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明确大学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益,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从而确保高效的大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细则旨在对大学管理岗位进行细致的设置和聘用程序的规定,以实现岗位需求与人才引进的有机结合。

一、岗位设置1. 本文所指的大学管理岗位指的是对大学整体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部门主任等。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大学的组织架构和发展需求进行,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管理政策,确保岗位与职能的相互契合,避免冗余和重复。

3. 大学管理岗位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关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岗位要求应明确,并公开向校内外招聘人才。

二、聘用程序1.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评审和聘用三个环节。

3. 招聘环节:a. 学校应发布相关招聘公告,明确岗位需求和职位要求。

b. 招聘公告应包括岗位名称、薪资待遇、招聘条件、应聘材料等内容。

c. 学校应设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收集应聘材料、筛选候选人,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透明。

4. 评审环节:a. 招聘委员会应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

b. 评审应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判。

c. 评审结果应经过招聘委员会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向学校提出聘用建议。

5. 聘用环节:a. 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和聘用需求,决定是否聘用候选人。

b. 学校应与候选人进行沟通,并向其发放聘用通知书。

c. 聘用通知书应明确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期限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

三、职责与权益1. 大学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执行大学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b. 组织和协调各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c. 监督和评估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质量。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招聘第四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

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

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学生助理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说明

学生助理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说明

《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助理管理办法》为给学生提供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华的机会,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同时有效促进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助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学生助理的选拔原则与条件(一)选拔原则。

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全校大一、大二学生,遵循自愿、公开、能力优先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

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

二、学生助理的职责与要求(一)学生助理工作划分为事务性工作和专项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为值班时办理的日常工作;专项性工作为按各部门职能而进行的编辑、宣传、网络等工作。

(二)事务性工作1。

认真做好办公室值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卫生和作息、领取办公室信件、用人单位接待服务、档案整理寄发、毕业生就业问题咨询等).2。

完成办公室老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送达文件、提存款项等)。

(三)专项性工作1. 部门选择以自愿为原则,以办公室调配为补充。

2. 设学生助理负责人1名,各部门设部长1名.3. 负责人、各部长产生办法:前任学生助理负责人、部长推荐或有意向的同学主动申请,办公室老师根据被推荐者的综合素质以及其他学生助理成员对其评价确定人选。

4. 具体部门职能划分:编辑部:更换档案标签和档案整理、毕业生就业心理调查、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汇编、新闻稿采编发稿等。

网络部:维护、优化办公室电脑,收集、审核、发布招聘单位信息,及时更新就业信息网、就业指导论坛相关内容等。

市场部:组织、安排专场招聘会、小型招聘市场,搜集企业信息等。

三、待遇与奖惩(一)报酬标准及发放根据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间发工资,多劳多得。

助理费用每月月初发放。

(二)奖惩1。

考核办法:每学期期末由办公室老师和学生助理负责人对学生助理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如下:(1)工作态度:是否完成指定任务(2)工作能力:沟通能力、执行力、应变能力(3)主动性:是否对各自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思考和创新(4)工作效果:对事务性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完成、专项性工作是否认真负责2. 奖励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助理,学生助理负责人和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老师综合评定优秀的,授予优秀学生助理证书,优先推荐工作。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助理的权益,提高学生助理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助理是指学校招募并委托管理学生事务的一支力量,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教师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学生事务。

第三条学生助理须接受学校的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助理部门由学院或者专业负责指导管理。

第五条学生助理可能涉及学生隐私等敏感信息,所有学生助理都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条学生助理在参与学校活动或者处理学生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严肃、负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学生助理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者违规外出。

第八条学生助理应当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安排,服从管理指挥。

第二章学生助理的选拔与管理第九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工作由学院或者专业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者歧视。

第十一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等。

第十二条学生助理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学生助理应当在开始工作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由学院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包括工作安排、考核评价等。

第十五条学生助理在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服从学院或专业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六条学生助理在工作中有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学生助理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罚,严重情况可以取消其学生助理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助理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学生助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学生助理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学生助理有权享受免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助理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者违规外出。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第一条实行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是我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科与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以下简称重要岗位)受聘对象为在厦门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并符合相应重要岗位聘任条件的全职在编教师。

实行年薪制的全职在编教师或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教师,不再申请应聘重要岗位。

第三条重要岗位设为三级,即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

第四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重要岗位的聘任工作。

重要岗位的聘任期限每期为3年。

第五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除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厦门大学重要岗位津贴。

重要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一级岗位聘任条件:1. 须为一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担任教授职务;(2)承担教学工作,领导本学科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3)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4)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一聘期若已受聘重要岗位,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2. 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二级学科1人,必须为该学科或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一级学科3~5人,必须为该学科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若第一带头人已退休,可为第二带头人〈均以申报该重点学科的申请表为准,下同〉);(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3)“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主任;(4)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1人,团队负责人);(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近5年入选的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8)近5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9)国家“973”在研项目首席科学家;(10)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席教授;(11)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理工科)或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文科)(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2)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40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200万元以上;文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8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40万元以上;或近3年到校累计经费理工科500万元以上、文科100万元以上(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3)近3年主持过科研课题,且已实现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产业化效益(以上缴学校的数额为准。

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2006年9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大学根据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为推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拟适当引进校外知名教授(含相当职称)来我校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

为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规范和加强兼职博导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博导的作用,特制定本聘任管理办法。

一、兼职博导应具备的条件1、兼职博导应具备我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2、兼职博导应是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影响,并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研究员)的学者;3、兼职博导应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且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4、兼职博导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5、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岗位,被聘兼职博导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全面指导,以保证培养质量。

二、关于聘任和聘任期限:1、受聘的兼职博导应与我校相关学院(研究院)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2、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

三、资格确认与聘任程序:1、我校两名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推荐;2、相关学科提出聘任建议,并填报《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投票表决;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5、受聘者填写《厦门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表》;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兼职博导签订聘任合同,并送研究生院备案。

四、关于招生1、在聘期内,拟招收博士生的兼职博导应向招生专业所在的院系提出招生申请;2、若在聘任期内被聘兼职博导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招收或指导博士研究生,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停止招生;如该导师仍有在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负责该导师在校研究生的导师调整工作;3、兼职博导原则上一年只允许招收一名博士生,且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校内专职导师协助管理培养,且一名校内导师原则上只允许与一名兼职博导合作培养博士生;4、专职导师是兼职博导研究生培养管理事务的协调人。

厦门大学关于遴选聘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关于遴选聘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2008年6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厦大研〔2008〕24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校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我校全职教师或各院聘请的兼职教师。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导师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年龄、身体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受聘年龄。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也可申请。

4.政治思想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重视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5.有在研科研项目(必须是主持人)和科研经费(文科余额不低于1万元,理工科不低于3万元);或近3年来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以第一、通讯或独立作者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正式出版,或有20万字以上教材、译著正式出版);或近3年获得副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在科研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6.有教学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硕士生课程。

7.我校获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为当然硕士生指导教师,除非本人提出不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

8.愿意提供《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配套经费。

二、选聘程序1.申请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不论是否首次聘任,所有拟聘者都应于每年规定期间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的导师系统,录入或更新硕士生导师信息,并打印出申请表,签名后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申请者基本条件和岗位需要进行评审,确定聘任的人选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审批。

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经审核后确定并公布聘任名单。

4.各单位获聘导师数将成为制定硕士生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聘期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聘期一年。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

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

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最新】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最新】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

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

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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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助理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漳州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

1、固定岗位。

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

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岗位。

指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将一些应由学校经费支付的专项工作岗位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固定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

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

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存续期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期间为限;岗位存续期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确认一次。

2、临时岗位的管理
临时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3、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

长期项目岗位(用工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开设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划
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

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第六条岗位的设立和确认。

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

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

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向指定部门报名。

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和公示。

漳州校区学生办负责本校区学生的报名组织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劳酬管理
第十条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300元;项目岗位和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

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

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劳酬每月发放一次。

具体程序是:学生管理助理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于每月初五日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完毕后,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底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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