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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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医药管理杂志》
【年(卷),期】1996(6)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总页数】3页(P11-13)
【关键词】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R288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重点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与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J],
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广东省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注册情况分析 [J], 陈佩毅;吴生齐;唐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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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饮食【发文字号】穗食药监法[2014]2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15【实施日期】2014.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食药监法〔2014〕29号)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7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15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范围内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食品药品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经营项目是指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监管职责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食品药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和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许可或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依法不需许可或批准即可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从事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1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1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第五条市局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市局或者上级下放市局,并保留在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区局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区局或者上级下放区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作为区局派出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以区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则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等。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区政府、镇政府或街道办安排的场所内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穗劳社函[2009]94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945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的规定,从2009年7月6日起,开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受理申报和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报范围: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

原已纳入本市医保范围的医院制剂须重新申报。

三、申报方式:(一)提交资料:1、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可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下载电子表格]。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市物价部门的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4、属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复印件);(2)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要求:(一)严格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

(二)在2009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递交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梅东路28号)6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并附电子文档,有关证件材料附电子扫描文档。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基本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下同);(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四)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及农民;(五)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政府责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支持;应当建立健经办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制度框架)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种类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征集第七条(参保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
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26
•【字号】穗人社函[2014]208号
•【施行日期】2014.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
才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4〕2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人事局印发《关于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9〕12号),为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现将高层次人才休假
体检计划和市属两院院士名单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照此通知,认真落实。

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市干部疗养院接洽。

广州市干部疗养院联系电话:82259847、82259890转6688、6888、8888,传真:82259657;
高层次人才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3567780
高层次人才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126088
业务政策咨询电话:83126047
高层次人才系统网址:http:///vsgzhr/Login_GZC2.aspx
附件:1.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计划
2. 市属两院院士名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6日附件1
注:请申报单位于本计划前15个工作日完成网上申报,以便市干部疗养院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遗漏,请径与疗养院联系。

附件2
备注:1. 排名不分先后;2. 由院士根据本人需要自行确定休假体检时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穗府办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广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广州市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广州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4.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回收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确保食品信息真实、准确。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3. 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4.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

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

穗医管〔2011〕75号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鉴于《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43号)中所聘任的部分专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信息变动,及定点医疗机构中部分专家已符合入库条件等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390号)(以下称1390号文,见附件1)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医疗专家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决策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有效推进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专家库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局决定对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专家进行整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专家、变更专家信息及退出专家库的办理程序—1 —(一)新增专家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中尚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凡符合1390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专家库,并请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附件2)。

(二)变更专家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专家有关信息可在以下电子邮箱下载:*******************,密码:123456),需请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专家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

(三)退出专家库如专家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有1390号文第八条第(三)点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聘用资格。

请专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终止聘用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

二、资料报送要求(一)纸质表格报送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增、变更专家的有关信息审核后,请将汇总填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汇总表》(附件4),及附件2、3、5的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所在区(市)的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6)。

(二)电子表格报送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将汇总填制的附件4、5的电子版(Excel 格式)发至所在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见附件6,表格电子版可在邮箱下载*******************,密码:—2 —12345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06施行日期2011.01.06文号穗人社函[2011]43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评审通过医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评审通过医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评审通过医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粤食药监人[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评审通过医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粤食药监人〔2013〕3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医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12年11月和12月分别评审通过,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发证,林建宁等61人取得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程娟等34人取得医药系列医疗器械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12年度取得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2.2012年度取得医药系列医疗器械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附件一
2012年度取得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附件二。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方法实施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及对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药店签订效劳协议;负责对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效劳协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对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予以确认。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效劳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效劳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根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平安。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效劳本钱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效劳质量。

第五条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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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2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进货渠道,对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

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参保人员对销售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含医疗保险POS机,下同)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其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同时经营规定范围外商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60平方米以上。

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不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

(七)参保人员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规定用品。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社会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申报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四)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等职称证明材料。

(六)零售药店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零售药店应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次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第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评估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发布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资料受理及核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零售药店网上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

零售药店应当在网上初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受理核实决定应书面告知申报的零售药店。

(三)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受理核实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四)集体评估:在完成本批次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

经集体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并说明理由。

(五)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公示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7天。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核实公示意见。

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确定为预选定点零售药店。

(六)政策及业务培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及考试。

(七)安装系统及目录对应:预选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安装、接口改造及目录对应等工作。

(八)签订服务协议: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完成目录对应及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测试验收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者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80日内不能完成目录对应及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评估结果或者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内容应当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给付、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暂停协议等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的变更及解除的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价格收费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

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员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显要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员设置醒目的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指引标识。

向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清单,并与对应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核。

(九)做好参保人员购买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按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核实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账目清单。

(十)原已承诺不经营规定范围外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才可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或者经营、陈列规定范围外商品。

(十一)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维护及修改、目录维护及匹配、个人账户资金消费数据上传及补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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