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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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现状分析1. 司法公正不完善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司法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施。

首先,部分法官在司法裁决时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利益诱惑,导致裁决结果产生偏差。

其次,一些地方庭审流程和程序规范不够严谨,容易导致案件关键证据被忽视或误解。

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平等待遇与感受。

2. 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科技进步与网络发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推动信息化建设是未来发展趋势。

但是当前我国有很多基层法院对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无论是设备支持还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都会拖慢审判效率与质量提升。

3. 执行力度薄弱执行力度反映了司法系统能否保障民众权益并保持社会秩序的能力。

然而当前我国仍存在有执行难、失信行为频发等问题。

执行成本高、执行周期长、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都是导致问题的原因之一。

这些问题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1.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培训为了确保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对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

通过专门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加深他们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并向其灌输客观审判、依据事实和证据裁判的核心理念。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避免外界影响干扰。

2. 规范庭审程序和流程庭审程序和流程规范化能够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减少误判与错案发生。

应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庭审平台的建设,在诉讼过程中记录关键证据以及辩论情况,并提供在线备案、在线传票等功能,以减少人力资源投入并提升效益。

3.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是努力构建智慧司法体系首选方案之一。

政府应提供支持,增加对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完善相关设备与软件,推动基层法院数字化、自动化管理水平。

4. 增强执行力度和效率为了增强司法系统的执行力度,在执行难问题上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力的措施。

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债务不还、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等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审判管理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案件分配、庭审组织、裁判质量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审判管理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体部分1. 案件分配不够科学合理1.1 案件分配缺乏透明与公平性现行的案件分配制度往往缺乏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一些地方存在权力任性行使,导致案件被不恰当地分配给特定法官或法院。

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引发舆论质疑,更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1.2 案件负荷不均衡由于案件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一些地区庭内积案严重,而另一些地区却相对空闲。

这导致部分地区以应对案件堆积为重点,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庭内积案也会加大审判周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策:(1)建立全面透明的案件分配制度,明确权责和标准,并给予当事人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2)加大区域间协作力度,通过在线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地区调剂、协助审判工作。

(3)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 庭审组织不规范2.1 庭审时间过长一些庭审程序冗长繁琐,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消耗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敏感案件,在适当时候结束庭审又成为一个难题。

2.2 庭审质量参差不齐庭审中存在部分法官处理失当、程序违规或证据收集不充分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庭审质量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对策:(1)压缩诉讼环节、简化庭审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益。

(2)建立明确的庭审纪律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违规行为。

(3)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3. 裁判质量亟待提升3.1 判决书质量不高一些判决书存在用词不当、逻辑混乱等问题,缺乏明确、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尽管司法系统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一审案件处理时间过长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一审案件处理时间过长。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导致案件处理过长主要有以下原因:庭前程序冗长、办案效率低下、证据收集与审理缺乏专业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简化庭前程序:取消繁琐无效的程序环节,并加大调解和和解工作的力度,在减轻法院负担的同时确保当事人权益。

(二)加强办案效率:完善司法组织机构和审判流程,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例如,合理安排庭期,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正常进行。

(三)加强专业培训:增加法官和法律人员的专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水平,具备更好的案件处理能力。

三、法官质量参差不齐在审判中,法官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法官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这种现象主要由于职业选拔不公、德才兼备标准缺失以及考核与激励机制不完善造成。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公正选拔:加强对法官候选人资历和素质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选拔程序真实透明、公平公正。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比较评价、绩效考核等制度,注重对优秀法官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将其工作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三)持续教育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防止知识滞后与能力下降,并及时适应国家政策法规及社会需求。

四、裁判文书语言晦涩难懂审判中的另一个问题是,裁判文书语言晦涩难懂。

对于当事人和一般公众来说,晦涩的法律术语、复杂的句子结构等让裁判文书难以理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一)简化语言表达: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减少长篇大论和重复内容;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者在文章中进行解释说明。

(二)增加示范案例:将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作为参考,通过实际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使文书易于理解。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工作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下将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找到改进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 审判程序繁琐冗长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诉讼主义”体制,在审判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各种流程繁琐冗长,导致司法案件耗时较长、效率不高。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特别在一些涉及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更为明显。

2. 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在办理案件时未严格按照相应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者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惩处等。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接受和理解的结果。

3. 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是指审判员、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当前,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少数司法工作者涉嫌腐败。

二、问题原因分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以下是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1. 缺乏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性审判部门中仍然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没有明确责任流程以及各部门间协同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

这导致在具体办理案件时缺乏高效统一的管理模式。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各类审判机关数量众多,并且在资源配置上存在一定不均衡。

一些地区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素质低下,导致该地区审判工作难以高效完成。

3. 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监督和问责机制是治理司法领域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尽管有相关的监督机构存在,但监督力度不够,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对策建议为了改进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提出一些建议:1. 简化审判程序应该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与公平关键环节。

然而,在现实中,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 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法官和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

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2. 司法腐败现象:个别地区和个案中出现了审判腐败问题,包括受贿行为以及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等。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着司法体系整体形象。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某些地方或特定情况下,由于程序操作上的漏洞或者执法者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发生。

例如超期羁押、未经律师确认检取证据等。

4. 执行力度不够: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导致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或拖延履行法律义务。

这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隐患,并且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问题原因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相互交织造成的。

1. 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改革进展尚有差距,相关机构与部门之间协同合作能力弱。

此外,在评价考核机制上可能存在低俗行为容忍度较高等问题。

2. 师资培养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法学研究生和硕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从事审判工作。

同时,培训机构及其内容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升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

3. 外在干扰影响司法独立性:个别案件或涉及重要利益关系时存在外界势力介入、纷争干预、舆论压力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4. 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度不足,导致民众对审判程序和结果存有质疑。

同时,一些庭审过程未向社会公示,法官认知失衡引发争议。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升审判工作质量,还原司法公正与廉洁原则,需要采取以下改善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并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者的终身学习力度,及时更新他们在各个领域的专业技能。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与研究报告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与研究报告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思颖摘要: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既是一“人为制度”,就难以摆脱人类制度固有的局限性。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比较完美地实现法的安定性与法的真实性之间的统一,再审是对既判力的挑战,也是对诉讼中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审判监督程序显出了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太相适应,出现了一些弊端。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亦被称为“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具有四个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

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因此,笔者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现状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审判工作是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有效性和公正性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和任何其他领域一样,审判工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裁决效率低下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系统仍然存在裁决效率低下的问题。

首先,在大量案件积压的情况下,审判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这导致了很多案件等待被受理或排期开庭时间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其次,一些地区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无法满足快速审理案件的需求。

此外,在某些地区与部门之间存在管理上的矛盾与摩擦,使得案件流转及处理速度缓慢。

针对裁决效率低下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审判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各类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通过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和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庭审质量和速度。

2. 推行电子运营管理系统,实现快速和便捷的案件处理。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减少文件传递环节,提高审判速度和效率。

3. 增加法官数量并改善工作条件。

通过招聘更多有才干的法官,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福利待遇,以增强司法体系的功效。

二、司法公正面临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正是最根本和重要的原则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层级之间对于案件处理标准的差异性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了裁判结果存在不一致或不公平现象。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信任感,并降低了司法权威。

其次,在一些个别案件中,“关系”、“金钱”等因素对审判结果产生了非正当影响。

一些法官可能会受到压力或利益诱惑,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针对司法公正面临挑战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强化统一的司法标准和规范。

加强区域之间、层级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统一的理念与行动准则,并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其贯彻落实。

(完整word版)对审判监督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完整word版)对审判监督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对审判监督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一)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是最终的司法救济。

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法院公正司法。

笔者根据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体会,就如何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谈点看法。

一、确立当事人诉权为主导的理念,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称其为再审程序更确切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传统的做法是只能由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只能申诉,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法院决定,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审判监督”。

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种:1、法院提起;2、检察院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

它是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一项重大补充。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均可启动再审程序。

后两种途径在目前的中国走起来更为便捷,因此当事人通过不断上访人大、上级法院及向检察机关申诉来启动再审程序,这些存有许多负面效应。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侵犯;它破坏了法院中立的立场,有损法院公正形象;它导致诉审合一,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也存有许多弊端:1、我国的检察机关虽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但其本身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只有四种情形,但实践中往往随意性大,使一些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等,被提起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对不符合抗诉范围条件的应该怎样处理。

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人员却没有增加,如此巨大的压力出点错也有情可原。

有的法官对具体的错案和差错案件追究责任存在畏难情绪,怕把握不好追错范围,出现追错的错误;还有的怕得罪人,招人忌恨。

(二)再审对象过宽,调解书不宜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对象是确定的终局裁判和调解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之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而且当事人之间经过合意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何况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因此,调解书不宜在再审范围之列。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唯有我国将调解书纳入再审审理的范围。

(三)现行监督模式压制审判独立。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当事人以外仅有法院和检察院,但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各类国家机构均设立信访部门接待对国家机关公权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其中对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行为不满的可以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检察院、人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或检举”。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也表明了法院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这样,现行程序法对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限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监督案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通过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启动再审程序:(1)人大通过转办和督办,将案件交给院长;(2)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领导批示、转达或关注的案件,经过法院的相应部门送到院长手中;(3)当事人缠访甚至在国家大型政治活动期间越级上访,给领导造成压力,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再审。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一、主要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当前司法体制的短板,也是制约司法公正有效的障碍。

1. 司法不公问题首先,仍然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各地区法官素质和审判标准的差异,容易导致同样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由于相关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非客观因素干扰,对少数群体、特定职业或者特定背景的被告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司法不公。

2. 信息透明度低其次,在审判工作中,信息透明度仍然较低。

许多重要案件的庭审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度,使得社会各界难以接触到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这可能导致失去对司法行为的评价权力和监督能力,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3. 审执分离困境另外,审执分离困境也是当前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审执分离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公正裁决,又要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审执难以完全分离,相关人员或机构之间的联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4. 偏重量刑而轻视程序正义此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重刑倾向和结果导向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司法机关过分关注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保障和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这种偏重量刑而轻视程序正义的倾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二、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升司法人员素质首先,加强对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价值观水平。

同时,在招聘程序中引入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确保司法工作者具备优秀品德、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其次,推动司法信息透明化,加强对重大案件庭审过程的公开和报道。

通过公开庭审录像、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能够真实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3. 推进审执分离另外,应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削减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利益纠葛。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即允许对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采取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的司法救济机制。

从审判工作的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作法却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矛盾,即导致“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不确定。

由于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存在缺陷,即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存在大量地调案复查,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某些司法原则,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回避原则、裁判中立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等相冲突,以及存在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等再审制度的弊端。

正因为如此,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惑,具体表现为:(一)在认定新证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

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证据,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最终裁决的权威。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权益保障。

然而,当前在一些地区和环节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升。

本文将分析目前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问题1.1 司法资源稀缺我国人口庞大,案件数量庞大,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资源之间缺乏均衡分配与利用。

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等方面限制导致该地区充足的司法资源难以保证。

1.2 司法机关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各级法院所需具备较高执业水平相对有限,并且受培训与发展机会有限等因素影响。

二、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1 时间压力过大导致劣质裁决由于诉讼途径过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了重复付费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辩护权,这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充分审理和申诉的机会,最终可能导致劣质判决。

2.2 证据收集和鉴定不科学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证据收集与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在涉及技术或科学领域的案件中,法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进行准确评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效率低下与司法公信力缺失3.1 案件处理周期长由于人员数量不足以及工作流程繁琐等原因造成了审判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门槛并延误案子;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资源浪费问题。

3.2 司法决策透明度低司法行为是否透明化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被完全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部分裁判文书未向社会公开说明结果。

这样容易导致非可控性以及非有效沟通等状况。

四、提升审判质量需要采取哪些对策?4.1 加强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通过加大对地区间法院工作力度以及财政投入,倡导先进的知识与技能原则,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自我整合。

提高了审判质量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以及人口密集区域。

4.2 完善审判程序简化办案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并引进科学技术手段等方法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保障思考周详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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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初探⑴内容提要:审判监督改革的基础在于司法实践。

我们通过问卷和实地访谈等方式,从现存问题、工作经验及审监改革等几方面,对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申诉制度、审监程序及工作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出审监程序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异化以及工作体制上的不成熟是存在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审判监督工作实际,本文不仅就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审监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还对未来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设计了构建再审之诉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审判监督制度审监工作体制审判监督改革近年来,法律各界对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改革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改革实践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些探讨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审判监督改革既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改革,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不管是工作改革还是制度改革,须以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而现今的改革研究往往囿于单纯的理论思考或制度借鉴,如何从操作层面上探寻对审判监督工作及制度的改革路径,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进一步思考及行动的目标。

基于此,本文试图立足于审判监督工作实际,从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出发,对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由于法律对审监程序的规范比较少,审判监督庭成立时间比较短,与审监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审监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确,加之审判监督工作承载的法律、社会及政治责任又比较重,其在整个法院审判工作中成为矛盾最为突出的部门。

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化1、向法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途径不通畅。

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一渠道在现实中并不通畅。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全省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仅占各类申诉案件总数的%;同期全省提起再审的案件,仅占各类复查案件总数的%,占申诉案件总数的2%.与此相比较,通过检察院抗诉取得再审要容易得多。

如浙江省全省检察院同期的抗诉率高达%,比上述法院%勺复查再审率高出一倍多。

由于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得到很好救济,而申诉要获得成功又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故而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走上了"曲线申诉"和"关系申诉"之路,向检察院、各级人大、政协、党委以及有关领导申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人大个案监督、党委政协转申诉材料、有关领导及各种关系打招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或再审。

2、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

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办结检察院抗诉、人大、政协、党委及其他途径要求法院复查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全年再审案件总数的%。

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01],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3、复查程序不透明。

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对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具体规定。

如今审监实务中的复查程序,在诉讼法律中没有涉及,申诉复查案件的审理长期处于一种没有具体程序规范约束的状态。

当事人既未能规范化地参与到复查程序中去,也很难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复查的过程,故而受到了诸多质疑[02].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再审人及对方当事人的诉辩权利,并尽可能地使复查程序透明化,近年来许多法院试行"听证"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程序本身并无法律规范约束,法院的职权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界定,故其对复查程序公正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4、提起再审的标准不明确。

调查发现,对于提起再审的标准,普遍反映在实务中难以掌握。

形成这一状况,首先是因为法律标准本身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03]相当概括而不确定,法律规定的"确有错误"概念模糊不清,而且对"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等等均未予以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颁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虽对应当再审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明确,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其次,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的掺入也成为司法实务中无法忽视的方面。

由于法律标准本身并不明确,就为其他标准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裁判"确有错误"的理解,往往仅依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及其对事物的个性化判断,不考虑司法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为了达到其申诉目的,经常借助新闻媒体等舆论力量以及种种非正常手段对法院施压。

[04]另一方面,法院对提起再审实务的把握,也未能为社会提供确定的标准和界限。

而且审判监督作为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存在于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大背景之内的,法律规定本身以及实际运行均能够说明,审判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政治需要的,因而政治标准必然紧密地融入了审判监督司法实务。

5、"人人都可申诉却又申诉难"的局面。

由于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申诉的途径并不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实务中也很难对申请再审时限按照法律规定的两年予以严格贯彻,因而申诉权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被泛化和无限化了。

申诉人基于其对终审判决的不信任感,为了获得其内心认为的"公正",可以相当随意地提出申诉。

如浙江省全省法院20XX〜20XX 年审结一审案件603537件,审结二审案件40065件,而全省法院收到申诉来信也有57811件次,接待申诉来访13396人次。

由于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复查极为严格,申诉人获得再审的比例极低。

而提起再审标准的不明确,又可能使法院对提起再审的权力行使存在任意性和随机性,未必严格依据对原审裁判的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再审资源分配不公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诸种原因导致了"申诉难"的局面。

审判监督程序操作困难1、缺乏独立的再审诉讼程序规范。

审判监督庭的业务涵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诉讼领域,相对于一、二审程序,再审的启动和审理程序亦有其独特性。

审判监督工作所涉及的工作内容的广泛性与特殊性,足以要求国家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构建一个独立而完备的体系。

然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却相当简略,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一审程序条文为39条,而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仅为12条,尤其在程序操作上,缺乏独立的再审程序规范,大部分是参照一、二审来处理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得过于简单化,致使司法实践在很多方面无规可循。

比如:再审当事人如何列明、再审庭审程序如何操作、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再审中的主体变化如何处理、再审审理的结果有哪些,这些重大程序问题法律均未予以明确。

2、程序运行先天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有错误”造成的混乱。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其落脚点在于"确有错误"[05],因而对经复查提起再审的案件,其前提是已经认定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适应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对裁判是否正确判断的慎重性,司法实务中的复查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实体审查程序,因此复查程序所得出"确有错误"的结论,是一种实体性判断。

而复查程序得出的结论很容易与再审的结果产生矛盾。

如果复查程序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经再审审理却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并予以维持,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认知上的混乱,这样既不利于服判息诉,也削弱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矛盾重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行政诉讼,打破了民行诉讼中原告、被告、法院平衡稳定的三角关系,检察院的地位难以摆正,给整个程序的运行带来诸多困难[06];二是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强化其作为与法院同等评价力的司法机关地位,对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强调其独立性,造成了当事人认识上的混乱,增加了法院息诉服判工作的难度;三是这一监督方式在近年来有逐步加强之势,抗诉再审的增加致使诉讼成本的攀升。

然而抗诉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并不高。

如20XX年至20XX年9月份,浙江省全省法院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平均仅为%。

可见,频繁启动这一监督程序并不符合诉讼以及监督上的经济原则。

3、复查和再审管辖不科学。

我国法律没有对申诉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诉,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申诉人首先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只有原审法院作出复查或再审决定后,上级法院才对申请再审案件予以受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上述程序设置要求法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予以重新审查,一方面,审理中较难摆脱原判的框架,另一方面,基于裁判的慎重性及法院形象的考虑,对本院案件改判程序要求较高,即使确有错误的案件,改判也很难。

这种程序设置难以保障监督的效果和再审的客观公正,不尽科学。

4、程序烦琐低效。

在现行审监程序下,一个申诉案件要经过信访审查、复查、再审层层"把关",又由于案件管辖上的不确定性,处理方式的多样化,有时法院在选择上,更多考虑的是处理上的方便,而忽视了诉讼的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

于是经常发生当事人为一个案件在几级法院之间频繁来回奔波的"案件旅行"现象。

比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驳回了申诉;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一定道理,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原审法院复查后再次驳回申诉;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审查后,函转下级法院再审。

下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又维持了原判;当事人再次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进行了提审,经审理认为原判漏列了当事人或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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