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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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受理范围

三联办(交易+税务+登记)业务,主要受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二、登记流程

(一)资料准备(预审)

l、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提供咨询和引导;

2、不动产登记信息人工查询或自助查询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住房证明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查询并出具证明;

3、不动产登记信息预审窗口现场办理系统数据对接;

4、房屋测绘窗口负责存量房楼盘表建立及房屋平面图的绘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所需房屋测绘成果;

5、土地测绘窗口负责信息系统房地数据挂接、绘制宗地图、合成业务所需房地平面图;

6、依照登记法定材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收集和整理、清点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发专用资料袋统一收存,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

(二)自助取号

在导服台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业务类别实名自助取号;

(三)登记受理

1、联办窗口登记人员负责叫号并统一收件,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对;

2、对申请人登记、交易、涉税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统一询问笔录;

3、将全部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交易人员办理合同网签,核对权利人身份,现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因交易与登记部门系统数据暂时无法推送,对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屋转让业务的,由窗口交易人员采用统一模版打印制式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4、窗口交易人员对有关资料建档,并将已经签字确认的存量房转让合同连同其它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税务人员征税;

5、窗口税务人员根据房屋转让信息由系统自动确认交易价格(车库和柴房交易价格可以提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现场打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核定通知单》交房屋转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6、窗口税务人员根据纳税资料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

7、申请人完税后,由税务复核人员对计税依据、税票、税率、税额进行复核并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

8、由窗口税务人员将完税凭证连同全部登记资料一并回转至联办窗口登记人员,经查验无误后启动申请,现场扫描各类材料要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

(四)登记审核

1、由联办窗口受理人员签署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2、由登记中心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3、由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核定意见;

(五)登簿、制证

由权证科制证人员进行登簿并制证;

(六)收费、发证、归档

三、资料要件

联办窗口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存量房买卖双方自拟定的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转让方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应当分别提供)原件;

4、房地平面图原件;

5、各类房屋转让税费发票原件(税务部门提供);

6、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交易部门提供);

7、存量房买卖双方均属已婚的提供各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本人

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8、房屋赠与、继承的需提供赠与或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拟交易的存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且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需提供转让房屋的原始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0、申请人(房屋受让人)委托代理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人委托代理人处分房屋的,提供已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注:为减少重复性资料收件,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对于联办窗口收取和扫描的共性资料,交易、税务部门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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