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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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姜晓东【内容提要】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同时,行政法的发展也给宪法实施、宪改生长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

为了推动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

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岁虽然都承认宪法的重要,但在他们国中由于宪法特别性质使得在各自国家中的意义是不同的,各自的特点是否预示着,宪法在未来可能被行政法所代替还是宪法长存而行政法也一样长存呢?本文将着重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入手,论述各自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一般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精品文档】讨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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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讨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宪法与行政法在作用上略有不同,宪法的主要作用是分配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行政法则是用来规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

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都是用来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从而防止公民的个人权利成为政府任意支配的工具。

因此作为公法领域两部代表性的法律,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行政法与宪法之关系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主要是用来规范、确认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运作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进行,而行政法则预知不同,主要是针对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二者在针对的对象和范围上有一定的区别。

但二者仍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推动,是一种互动辩证的关系。

(一)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产生可发展都要以此为基础,所以行政法的也是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

宪法为行政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理念。

(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日常行为的参照准则,它讲宪法中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从而达到又发可依的目的。

同时,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有行政法具体规定的。

这样便有效实现了宪法的可操作性,为国家的管理、公民权利的维护提供了保障。

二、行政法发展给宪法带来的影响行政法是宪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法,所以行政法的实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宪法,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发,因此行政法之中一定要有宪法的理念和精神,这不仅仅关系这行政法自身的发展,也是对先发的继承和宣传。

同时,在日新月异的现代,很多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及时能够解决的,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更是无法跟得上社会改变的节奏。

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生活的变化节奏与宪法的稳定性便会产生了矛盾。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具权威性的法,经常性的修订会使其权威性大大降低。

行政法和宪法执行效力研究 (2)

行政法和宪法执行效力研究 (2)

行政法和宪法执行效力研究
研究行政法和宪法执行效力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行政法规和宪法的关系,以及宪法的执行力。

首先,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法律效力要受到宪法的约束和限制。

行政法规的执行效力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支持。

行政法规的执行效力受制于宪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法规违反或超越了宪法的规定,那么宪法对其具有排斥效力,即宪法可以废止或改变行政法规的效力。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行政法规的执行效力也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行。

其次,宪法的执行力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

宪法执行力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宪法的实际适用和宪法权利的保障。

宪法的实际适用需要依赖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行。

行政机关需要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保障宪法的实施。

司法机关则需要依据宪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裁决,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宪法权利的保障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护和实现。

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构来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如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行政诉讼机构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公民意识,提高人民对宪法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增强宪法的执行力。

总之,研究行政法和宪法执行效力需要关注行政法规与宪法的关系以及宪法的实际适用和权利保障两个方面,从制度和机构上加强宪法的执行力,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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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 本任务。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基础,行 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定义:调整行政关系,规 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权 责统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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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内容:规定行政机关 的组织、职权、程序和活动方式,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 政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行政法的 根基,行政法是 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与行政法相 互补充,共同维 护国家治理的秩 序
行政法在实施过 程中不断丰富和 发展宪法的内容
宪法与行政法的 互动关系是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 的重要保障
立法途径:通过 制定和完善宪法 相关法律,保障 宪法实施。
司法途径:通过 宪法诉讼和宪法 监督等司法手段, 保障宪法实施。
建立健全宪法 与行政法的实 施机构和监督 机制,确保法 律的有效执行。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宣传教 育,提高全社 会的法律意识 和法治观念。
完善宪法与行 政法的立法工 作,制定更加 科学、合理的
法律规范。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司法救 济,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宪法与行政法的融合趋势 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和细化 宪法对行政法的约束和规范 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实施措施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实施措施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实施措施作者:江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3期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顺利实施直接关系着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

因此,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加强对宪法的分析和研究,明确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具体的宪法实施过程中,结合行政法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

为此,文章就现阶段我国宪法的实施现状、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实施措施方面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宪法;实施现状;行政法;关系;实施措施任何法律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其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和其他的法律建立一定的联系,对于宪法和行政法来讲也是如此。

宪法和行政法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宪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利用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以此来提高宪法的实施水平,实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1]。

1.现阶段我国宪法的实施现状1.1实施主体还有待明确现阶段,我国宪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实施主体还有待明确。

具体表现为:我国在宪法的实施工作中,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较为多样化,基本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宪法的落实,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较为明确的主体,导致具体的实施路径不够统一,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1.2实施方法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我国,宪法的实施主要是对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审查,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主要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法,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法定的实施部门的相关备案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存在无监督审查的现象等,这些都影响了宪法的实施水平,需要引起重视。

1.3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审查程序有待规范憲法实施的主要作用是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我国的宪法中对于违反宪法行为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在违宪程序上,其规范性还有待提高。

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在宪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上,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不抵触”原则。

中国立法和宪法学界占主导的“为依据”不但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理论和实践依据,应予纠正。

维护宪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必须以“不抵触”为原则。

在一定意义上,坚持“不抵触”、维护“不抵触”就是坚持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只有坚持和维护“不抵触”才能确立宪法的权威。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与宪法的关系上,必须坚持“不抵触”。

也只能坚持“不抵触”。

民法与其他法一样,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构成违宪。

但不与宪法相抵触,并不意味着要以宪法为依据。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与宪法不同,民法没有必要以宪法为依据,事实上也不需要以宪法为依据,民法的大多数内容都与宪法无关。

因此,民法不仅应当而且完全可以自治。

【摘要】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与民法及其他法之间是“不抵触”关系。

中国立法中“依宪法制定”的表述不仅没有宪法依据,而且存在诸多实践和逻辑上的弊病。

宪法的“不抵触”原则,是宪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功能决定的。

宪法作为控权法,是其他法的底线,也是最后的救济法。

“不抵触”原则具有对世性、绝对性的特点,并以统一性和多样性、禁止性和开放性保障宪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

【关键词】“不抵触”原则控权法底线法最后救济法2006年中国《物权法(草案)》引发的宪法和民法之关系的讨论,变成了如何理解和对待宪法根本法的问题。

民法学界有些学者所谓“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1]的说法固然不符合宪法根本法的理解,但中国立法及主流宪法学界关于“依据宪法而制定”的观点同样欠妥。

事实上,中国立法中有不少法并无“为依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就可以与宪法相抵触。

而且对于“为依据”本身也有不少争论,[2]童之伟等教授认为坚持“为依据”是“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需要。

[3]但这一理解本身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逻辑。

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_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

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_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宪法诉讼论文提要: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

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承认宪法的效力已成共识。

然而,由于宪法内容全面而概括,对其效力的形式和实现方式历来存在争议,因而,如何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德国学者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具有效力以及如何产生效力。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德国的宪法效力之争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

另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浅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浅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浅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摘要: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特性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合宪性”是宪法时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当性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形式体系中,宪法是居于最顶端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由于宪法在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形式上与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特征相区分,所以,在法理上不宜将宪法视为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提并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应当在法理上作为各个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而存在,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根本法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宪法;根本法;法律;部法;法律体系【正文】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规范特性的一个重要宪法问题,这个问题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

但是,传统的宪法学并没有对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作出系统和全面的理论研究,甚至还出现了许多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和学说。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关系的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指狭义上的成文宪法与狭义上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不成文宪法制度中,由于奉行议会至上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与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之间从形式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而在内容上,被称为宪法的法律与一般法律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常清晰,带有很大的理论上的随意性。

法国宪法学者莱昂·狄骥在《宪法学教程》一书中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

他指出:“同北美洲的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的宪法是狭义宪法。

同时,人们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的法律由立法者以一般形式制定的普通法律和在一定条件下并根据确定的形式制定的宪法。

普通法律既不能修改宪法也不能废止宪法。

总之,宪法只能以特定形式由宪法对其本身进行修改或废止”。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1)(精)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1)(精)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1)【内容提要】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表明: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同时,行政法的发展也给宪法实施、宪改生长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

为了推动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

【正文】按照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对两者关系的解析一直是各国公法学家所共同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研究两者关系基础之上,试图确立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一、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注:[英]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

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论宪法法部门_杨海坤

论宪法法部门_杨海坤

二、 建议仅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并划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
鉴于上述尴尬, 我们主张把我国的宪法仅定位于根本法, 仅指宪法典, 而不再将它视为部门法, 取 消目前法律体系中划分的 宪法法律部门 , 把宪法性法律看作一个整体, 即划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 。 1、 在我国, 宪法仅是专指宪法典的根本法 我国宪法学界一般认为,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 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 的宪法, 包括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 在成文宪法国家, 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 法, 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为宪法典,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除 宪法典外, 还包括普通法律中的选举法和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显然, 这一观点是从宪法形式的特 征角度来阐述的。 我们认为, 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形式来看,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确不存在根本法, 如英国的所谓 宪法 是由一些宪法性法律、 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 没有宪法典, 其宪法性法律 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创制程序, 与其他法律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但从宪法形式的角度 来界定宪法, 显然会造成在成文宪法国家有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 而不成文宪法国家无 根本法意 义上的宪法 , 导致谁也难以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 我们主张主要从宪法的内容来界定宪法。 从世界 各国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看, 就近现代意义的宪法而言, 不管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 它们都是规 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的, 即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 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规定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且都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所以,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 主张将宪 法定义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这样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 使宪法概念简单明了, 当 人们一说宪法, 就知道宪法是什么, 不管它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 当然, 对这一定义还需进一步 补充说明: 在不同的国家, 根本法的表现形式不同, 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专指宪法典 ( 宪法修正案属 于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 ;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的表现形式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等。 同时, 我们认为, 宪法不仅是根本法, 并且只是根本法, 而不是部门法。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基本 的法律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少有法律部门划分之说, 也就不存在所谓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概 念。 而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即宪法典, 所谓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既不符合人们对宪法的习惯认识, 又不符合宪法典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即宪法典, 20 世纪英国宪法权威学者 W Ivor 詹宁斯就持这一看法 。我们赞同这一观点, 即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是专指宪法典的根本法。 因为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宪法典,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本来就存在, 宪法即宪法典, 如果同时再 使用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也就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即宪法既包括宪法典又包括宪法 性法律、 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那自然就会造成两个宪法概念难以区分开来。而且, 在成文宪法国家, 其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及其他法律中经常使用的 宪法 一词就是指宪法典。 比如, 我国现行宪法典在 15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作者:楚世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宪法与行政法是具有密切关系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本文通过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分析,明确他们之间的良性关系,从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法治理念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①在公法领域,作为两部代表性的法律,宪法行政法之间关系密切。

一、行政法与宪法之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运作及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范、确认,行政法则主要是对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进行明确规定。

所以,二者在调整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异。

但是,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仍存在相似性。

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②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与基础,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提供基本原则、理念上的指导。

并且,行政法对宪法具有依赖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作为行政机关日常行政执法的依据,将宪法中所确立的相关国家基本制度进行具体化规定,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法进行明确规定。

这将有效地解决宪法的具体操作性问题,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任务。

二、行政法发展给宪法带来的影响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行政法的实施会对宪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行政法对宪法产生的影响也分为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由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法中必然蕴含某些宪法理念、宪法精神。

而行政法的实施不仅仅关系到行政法的发展,更是对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宣传。

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一)

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一)

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一)摘要: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是其中最活跃的主体。

宪法性法律关系不是宪法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性"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宪政是宪法关系的实现过程(转化为宪法性法律关系)以及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在现实中实施这些法律关系)。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在形成和实施中的一系列行为的不到位。

关键词:宪法关系;宪法性法律关系;宪政;行为宪法关系是宪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宪法关系与法律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更密切相关,它们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这些相同点是什么?不同点又是什么?它们与宪政又是什么关系?……揭示这些问题或许是困难的,但却是有意义的。

一、宪法关系:谁和谁的关系?宪法关系究竟是谁和谁的关系?即宪法关系的主体究竟是谁?对此我国宪法学界说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国家,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团体(包括政党)、社会上的少数人等。

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国家,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主体还有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2]有的学者则认为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广义上的政府(亦即国家机构--是各种形式国家机关的总合),此外,政党和准政治性的社团等也构成了宪法关系的参与主体。

3]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民、人大代表、民族、选举委员会、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其中公民和国家是最基本的主体。

4]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关系的主体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民族、行政区域。

5]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就是公民,而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6]从以上观点看,"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是我国宪法学界主流性的认识。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一)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一)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一)关键词: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刑法内容提要: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宪法的距离和联结点却是不一样的。

宪法性法律距宪法最近。

行政法是宪法之下各部门法系统中最庞大的法群,宪法对其主要是一种理念与原则的指导。

宪法对诉讼法的关注集中在其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

民法调整的是宪法领域之“外”的私权利关系。

刑法是对一系列直接违反各种法律、间接破坏宪法的行为阶梯中的最高和最后一级行为的制裁。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宪法的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

部门法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法律通过本身的逻辑结构,奠定了自身被接受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系列规则体系,使个人在进行目标合理的行为时,能确定其行动方向。

”1]法律体系的逻辑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包括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宪法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宪法与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个体(宪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关系,后者是整体内部个体(宪法)与个体(如刑法、民法等)之间的关系(当然,还有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民法与刑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等).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母法的距离却是不一样的。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与宪法之间的紧密度:首先,宪法是政治法,与政治有关的法律一般距离宪法较近,如选举法、总统法、议会法、政党法等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及运作的法律,而与政治制度无关的法律一般距离宪法较远,如民法、商法、婚姻法等等涉及民间买卖借贷,婚丧嫁娶的法律。

其次,宪法是民主法,与民主制度建设有关的法律距离宪法更近,如同是权利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比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更贴近宪法,因为前者事关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途径和国家民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浅谈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

浅谈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

浅谈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梁乃文【摘要】宪法是部门法的基础与立法依据,同时,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也有密切的关联,部门法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的精神来制定,是宪法法则的细化和精神实质的落实。

本文主要针对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关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也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所以说任何部门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受到宪法的指引和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各部门法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体现和延伸,也是宪法精神的细化、补充和落实。

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把宪法叫做各部门的母法一点兒都不为过。

但是各部分和宪法之间的距离和紧密度是不一样的,需要仔细区别和推敲。

一、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也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我们经常看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相关内容。

由此可知,相关政治的法律法规会贴近宪法,其与宪法的关系比较紧密。

例如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政党法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会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与宪法的关系肯定比较紧密;而与政治制度没有相关联系的法律距离宪法就相对较远。

如婚姻法只是涉及婚姻和家庭,教育法则是涉及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关系不大,那么它们和宪法之间的关联度就要小的多。

二、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维护的是社会各界之间所共有的的秩序、公正、自由等人类赖以生存和体现价值的制度和环境。

其处理的是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是政治关系,行政关系,也可以是诉讼关系等。

这种关系很明显是不对等的。

宪法高于部门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领域的关系都是属于宏观方面的和具有原则性的,其相互关系的一方一般会是国家或者是行政机关。

宪法定义的有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硕(非法学)李夏怡 20143104088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有其区别于其他普通的部门法的地方。

本文通过界定宪法为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析其调整对象的具体不同,揭示其与部门法的异同。

一.宪法的定义及属性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具体表现为: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设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对象不同,每个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由此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比如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那么宪法自然也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并且这一类社会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

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章程,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笔者将此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对国家与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普选制的确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条: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以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向公民负责,受公民的监督等等。

(2)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也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说到法律部门的话并不是指国家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单位的,其实法律部门就是指部门法,可是因为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跟调整的方法等,些都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所以根据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都可以构成各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说到法律部门的话并不是指国家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单位的,其实法律部门就是指部门法,可是因为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跟调整的方法等,些都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所以根据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都可以构成各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一、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宪法是最高法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律部门是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部门,必须无条件遵守宪法。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例举式。

(我国采取此种方式)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

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在我国宪法原则是什么?1、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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