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原则辨析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作者:石春玲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02期摘要: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实务中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应严格界定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明确其作为原则而非规则的属性。
关键词:先刑事后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F731文献标识码:A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考证(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释义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简称“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查、审判,再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所谓先刑事后民事,并非仅指案件审理的先后,更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裁判效力上强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管辖优先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原则上都应该由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优先统一受理。
2.受理优先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规定,作为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仅如此,有的民事案件还必须以刑事审判或者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3.审理优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问题规定》)第1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或者审查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对原案件驳回起诉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4.证据优先刑事程序获得或者认定的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但不可作反向推理,并且民事诉讼不能推翻刑事裁判所采纳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5. 执行优先在两种裁判结果执行发生冲突的时候,刑事判决执行优先。
例如对刑事被告判决处以罚金刑罚,而民事裁判责令被告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当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两种费用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优先执行罚金刑罚,民事赔偿暂缓支付。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作者:石春玲摘要: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实务中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应严格界定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明确其作为原则而非规则的属性。
关键词:先刑事后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F731文献标识码:A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考证(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释义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简称“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查、审判,再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所谓先刑事后民事,并非仅指案件审理的先后,更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裁判效力上强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管辖优先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原则上都应该由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优先统一受理。
2.受理优先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规定,作为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仅如此,有的民事案件还必须以刑事审判或者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3.审理优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问题规定》)第1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或者审查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对原案件驳回起诉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4.证据优先刑事程序获得或者认定的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但不可作反向推理,并且民事诉讼不能推翻刑事裁判所采纳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5. 执行优先在两种裁判结果执行发生冲突的时候,刑事判决执行优先。
例如对刑事被告判决处以罚金刑罚,而民事裁判责令被告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当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两种费用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优先执行罚金刑罚,民事赔偿暂缓支付。
6.裁判效力优先先刑事后民事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后审的民事案件与先审的刑事裁判结果不能冲突,以维护国家裁判的统一。
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别规范着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民事法律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事与民事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如何处理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先依法进行刑事追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兼顾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的原则1. 维护社会秩序原则:在处理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2. 保障国家利益原则:在处理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利益,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3. 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应当兼顾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诉讼经济原则:在处理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应当追求诉讼经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交织的案件:如故意伤害罪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盗窃罪与民事赔偿纠纷等。
2. 犯罪行为与合同纠纷交织的案件:如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职务侵占罪与股权转让纠纷等。
3. 犯罪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交织的案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与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罪与商标纠纷等。
4. 犯罪行为与损害赔偿交织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罪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五、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1.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发现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时,首先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一、本文概述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双重性质,要求司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与公平的妥善平衡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普遍存在的“先刑观念”进行深入的反思与批评。
“先刑观念”指的是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司法者往往倾向于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将民事纠纷置于次要地位。
这种观念的形成,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也有现实司法资源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这种观念已经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和局限性。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先刑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先刑观念”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不利影响,包括可能导致民事权益受损、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公正受损等问题。
本文还将提出对“先刑观念”的批评和反思,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司法界和社会公众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先刑观念”的关注和反思,推动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先刑观念”的历史背景与现状分析“先刑观念”作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的倾向,其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
在古代中国,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的重要手段,具有极高的地位。
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司法实践,使得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往往容易偏向于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民事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在实际操作中,“先刑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这既与司法人员的思维习惯有关,也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有关。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能够更直接地体现法律的惩罚功能,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则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浅议“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
浅议“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先刑后民”是指在司法处理过程中,首先要惩处犯罪行为,而不是优先考虑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
这种司法处理方式已经被很多人质疑和反对,因为它会忽略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而导致对被害人的伤害更加严重。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浅议“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犯罪行为不仅仅只是让罪犯付出代价,还需要考虑到如何最大程度地恢复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
如果司法处理的重点在于惩罚犯罪行为,而不是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恢复,这对被害人是非常不公正的。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被害人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甚至有些人需要终身负担犯罪带来的后果。
因此,采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不仅仅是对罪犯不公正,而且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正,这是不能被忽略的。
其次,如果我们采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那么我们就很可能忽略了罪犯所犯的原因和背景。
犯罪行为不是一种千篇一律的行为,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教育、家庭、社会等等。
如果我们不了解罪犯所处的环境和生活状况,仅仅依靠司法处理方式来惩罚罪犯,那么我们很可能会误判和冤枉一些没有任何罪行的人。
因此,为了确保司法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评估罪犯所犯的罪行和原因,而不是仅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
还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是,如果我们采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威胁。
一个不安全和不稳定的社会会让很多人处于紧张的状态,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们需要优先考虑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而不是仅仅关注罪犯所犯的罪行。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采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司法处理方式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它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先刑后民”辨析--李某交通肇事案
“先刑后民”辨析--李某交通肇事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先刑后民”辨析--李某交通肇事案金山沈磊舒平锋【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2012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012年9月6日15时09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浙F-6E822”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枫泾镇泾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枫阳路口,遇交通信号灯绿灯向西左转弯途中,恰遇被害人徐水君骑无牌号上海银雁电动自行车从枫阳路北侧上街沿驶入路口,由北向南直行通过此路口,因被告人李某未按规定让行,导致其驾驶的货车左前角与徐水君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碰撞,造成徐水君倒地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徐水君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徐水君承担次要责任。
【审判】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家属徐某某、马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李某、李某所在单位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7日进行第一次民事开庭审理。
同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该案的刑事部分,本院于同日受理。
2013年1月5日,本院就该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9万元。
2013年1月11日,本院就该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李勇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勇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李勇酌情从轻处罚。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某些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侦查和惩罚的需要,刑事司法程序可能会提前进行,而民事诉讼程序则被推迟进行的一种原则。
在这些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先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以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就“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进行讨论。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某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又涉及到了民事权益的保护。
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司法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往往同时进行,而且相互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需要,有时候需要先进行刑事审判,才能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这就需要应用“先刑后民”原则。
保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刑事犯罪行为中,往往存在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需要及时进行侦查和惩罚。
而如果刑事程序被迟滞,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先进行刑事审判是必要的。
维护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刑事犯罪中,刑事审判是确定犯罪事实和处罚的主要途径。
如果刑事审判被推迟进行,可能会导致证据失效、争议增加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先进行刑事审判是必要的。
保护民事权益的实质。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诉讼被推迟进行,可能会导致民事权益的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而如果刑民交错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则能够先行处理犯罪责任的追究,从而实现对民事权益的更好保护。
为保障民事权益的实质,先进行刑事审判是必要的。
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同时进行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可能会导致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等问题,增加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而如果先进行刑事审判,可以减少重复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
为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先进行刑事审判是必要的。
刑民交叉案件中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必要的。
它既能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能保护民事权益的实质,同时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先解决刑事问题,再考虑民事问题。
其核心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威慑性,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但是,这个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赔偿之间的错位。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往往要多次出庭,甚至需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开始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这种迟迟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加剧了其家庭和生活的负担。
同时,刑事判决与民事赔偿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往往导致赔偿紊乱。
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不同难以保证“先刑后民”原则的实施。
在民事赔偿的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宣判往往比刑事案件更加迅速。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庭审和上诉程序常常会持续几年,而民事案件则会相对较快地解决。
这就可能导致民事案件的宣判比刑事案件还要早,这样一来,就难以保证“先刑后民”原则的实施。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一个可以统一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机构,以避免刑民诉讼之间的错位。
另外,通过强制性的民事赔偿监管机制,确保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前得到连续不断的赔偿,同时保障刑事判决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必要衔接。
最终实现“先刑后民”原则的稳定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重大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向被害人提供有效的赔偿,而不是严格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在一些情况下,过分强调“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会导致维护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采取灵活的措施。
总之,“先刑后民”原则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进行判决的一项核心原则。
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需要结合具体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寻找一种平衡的方式来确保刑法的权威性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关键。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先刑后民的概念是指先行应用惩罚手段,然后再考虑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这一概念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
先刑后民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的效益导向,以及法律界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应考虑的多个因素。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刑事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威慑。
因此,先刑后民着重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以警示社会,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其次,先刑后民强调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及其合法利益的维护。
犯罪行为造成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他们需要得到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中,刑事司法追求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努力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渠道。
只有犯罪行为得到惩罚,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再次,先刑后民着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先刑后民的理念提倡在刑事司法中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受害人的权利,并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这需要法律界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改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补偿。
最后,先刑后民意味着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先刑后民的理念并不意味着刑事司法取代了民事司法,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互补和协同作用。
刑事司法通过刑罚的追究,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秩序;而民事司法则着眼于个体的权益保护和补偿。
两者合理结合,在实际操作中互补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
总结起来,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等方面进行思考。
只有在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有效配合下,先刑后民的理念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为社会带来更好的法治环境。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方式的反思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方式的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刑民交叉案件都采取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即先惩罚犯罪行为,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进行一些反思。
“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会给无辜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例如,因为作为夫妻关系遭受家暴的张女士,在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其丈夫王某有重大嫌疑走向刑事立案程序。
在等待刑事审判的一年多时间里,张女士的生活和健康、工作和心理逐渐崩溃,家暴导致的后遗症随之而来。
在此过程中,虽然张女士已不再是此案的起诉人及民事原告,但她对于对方在这起袭击中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费用却无处申诉。
另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也会对判决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例如,案件中的被告可能会因为先受到惩罚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他在民事审理中的态度以及付出民事赔偿的意愿,最终导致无法达成和解或者减轻刑事判决的刑事后果。
比如,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暴力伤人案中,被告范某在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而被刑拘,而其家庭教师身份不得不放弃。
而日渐窘迫的家庭经济,也导致其被迫拒绝为受害人赔偿的诉求,最终无法达到案件双方和解的结果。
除此之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因为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惩罚后,如果受害人需要寻求赔偿,就需要另行起讼,这不仅增加了受害人的负担,影响审判效率,也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例如,常州市一则交通肇事案,案件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多,直到前一年被告人张某获得缓刑判决,此案的民事赔偿也才得到四十万元的赔偿。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方面,可以适时地引入“一案双审”的模式,即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理合并进行,并且在刑事审判结束后,立刻判定民事诉求。
这将能够更加体现法律的实效性和创造性,缩短审判时间,减轻受案人负担,并有力促进司法公正。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是指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涉及到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案件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我们来看这一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先后顺序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属于公益性质,对于罪犯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优先处理。
在刑事案件得到了解决后,再处理民事案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实际审理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确定先后顺序,确保案件可以依法、公正地审理。
先刑后民原则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应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证据既涉及刑事案件又涉及民事案件的情况。
法官和律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进行合理的安排,确保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件审理是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官需要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优先进行,确保刑事案件有序地进行。
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依法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法官和律师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解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只有在规范的法治环境下,这一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能够更好地应用,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交叉现象越来越常见,如刑事侵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之间常常存在联系,此时如何处理这些交叉案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在这些交叉案件中,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先刑后民”原则究竟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该如何应用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发生交叉时,应当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然后再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一种原则。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和效果性。
那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我们为什么要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呢?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惩罚和警示,而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则是一种补偿和赔偿。
刑事责任的确定对于社会正义和法治的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优先考虑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事判决结果的确定对于民事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先刑后民”原则也有利于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要正确理解“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不一定总是要优先于民事赔偿问题,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
特别是在一些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刑事侵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来处理,可能会影响到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行灵活运用。
在履行“先刑后民”原则时,需要注意刑事和民事案件之间的协调统一。
刑事判决结果的确定和执行应当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而不是相互独立甚至相冲突。
只有刑事和民事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统一有效的判决结果,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案件也日益增多,这就需要我们对于“先刑后民”原则有更深入的认识和应用。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首要的任务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而在民事案件中,重点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严格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应当首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然后再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刑民交叉案件,例如交通肇事、侵权纠纷等。
这些案件涉及到刑法和民法的适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来合理运用“先刑后民”原则。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明确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民事赔偿是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
在处理刑刑民交叉案件时,要清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不能混淆视听。
第二,要依法确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先后顺序。
在刑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处理,不能擅自更改处理顺序。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当优先处理,然后再解决民事案件。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性质更为严重,需要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要加强刑民衔接和协调工作。
在处理刑刑民交叉案件时,刑事司法机关和民事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工作衔接,确保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案件的处理工作。
在处理刑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我们严格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做到有序处理,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下,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刑事判决的结果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这一原则的应用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往往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确认肇事驾驶人存在酒驾等违法情况,刑事案件可能会对其进行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
这样的刑事惩罚不仅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惩戒,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类似的刑事犯罪发生。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对事实和责任的认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刑事判决的结果也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以刑事判决作为证据,可以直接起诉行使权。
这意味着,如果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定为有罪,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引用刑事判决的结果,为自己主张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分子需要进行赔偿。
民事赔偿的数额、方式等也会受到刑事判决的影响。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先处理刑事案件,可以为后续的民事诉讼提供便利和证据支持。
应用“先刑后民”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刑事判决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导致民事案件的处理延后。
这给被害人提供赔偿和恢复权益带来一定困难。
刑事判决的结果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因为在审判中刑事审判机关和民事审判机关的定义、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差异。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可能需要权益主体主动起诉,提供更多证据,延长了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操作方式,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判决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法律权威、加强刑罚的威慑作用和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保障刑事案件的权威性。
刑事案件一旦发生,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审判程序来确认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程度。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同时才能增强刑罚的威慑力,给犯罪分子以警示和震慑,同时也对保障社会安定秩序、预防新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优先审理,可能会因为民事纠纷的本身的复杂性和争议性,而削弱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甚至损害社会公正。
其次,保障民事案件的实效性。
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较为顺利,因为它在刑事判决之后进行。
这样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仅能够避免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同时还能够更加迅速地获取相关刑事案件的司法事实和证据,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如果在民事案件之前就将刑事案件和刑罚判决结束,那么民事案件的实效性很可能会受到损害。
同时,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互相关联时,通过刑事判决之后进行民事纠纷解决,可以使得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在实际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次,有利于保障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公正性。
先刑后民的原则能够使得刑罚的道德、法律和程序正义得到保障,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
同时在刑案结束后再处理民事责任问题,也有利于确保公众舆论影响和庭审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因为民事赔偿问题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干扰,从而保障公正性和程序规范性。
最后,先刑后民的原则有助于避免子虚乌有的民事索赔。
在刑事判决之前,民事诉讼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出现的,如果此时出现了民事纠纷,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无谓的民事索赔,进一步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资源浪费。
因此,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通过先结案办理刑事案件,再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先处理民事案件受到影响产生的无谓打官司。
“刑先民后”问题浅析
“刑先民后”问题浅析“刑先民后”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即在保障国家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如何避免刑法对民众权利的侵犯。
这个问题在现代社会尤为突出,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治安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可能会采取一些过于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导致刑先民后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中,刑先民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政府为了打击犯罪,可能会采取一些过于严厉的刑罚措施,导致对民众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者政治保护来逃脱惩罚,导致社会正义的失衡。
对于第一种现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是必要的。
如果任由犯罪分子肆意妄为,会对社会的安定造成极大的威胁。
然而,政府的惩罚措施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人权原则。
对于那些无辜受害者的权利,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
因此,政府应该尽可能依法办事,确保惩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度惩罚对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对于第二种现象,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避免犯罪分子的逃脱。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保障。
司法部门应该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势力,确保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案件。
同时,应该完善司法程序,避免对犯罪分子的任何人身攻击或恶作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全面性。
2、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严谨性。
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制度的更新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款的严谨性。
同时,应该加强法律的执行,避免法律的漏洞和成本问题,确保其严谨性和执行力度。
3、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确保客观法律的执行。
尽管刑先民后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提高国家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
希望我们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提高法律公正性和严谨性,深化民众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和了解程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公正有序的现代化社会。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涉及到刑法和民法,可能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原则,合理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成为了法院和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方面,“先刑后民”原则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法和民法冲突时,应先处理刑事违法行为,后处理刑事赔偿。
这个原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形成的一种惯例,是对刑法和民法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适当地运用“先刑后民”原则,既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保护个人权益,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法律原则。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意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同时存在,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如果不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即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可能会引发各种问题。
刑事案件先于民事案件裁决,可能造成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而民事案件先于刑事案件裁决,则可能会对刑法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造成影响。
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可以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处罚,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也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与民法的有机结合。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条件。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首先是是否存在刑事责任。
如果案件中存在明显的刑事责任,应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其次是案件的性质和情节。
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应优先处理刑事案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再次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应优先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合理运用“先刑后民”原则。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运用“先刑后民”原则也需要考虑清楚以下几点:首先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实践中,“先刑后民”被滥用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是当事人在答辩和申诉阶段,有的是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和裁判上。
其实,“先刑后民”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不是在民事案件中碰到任何刑事问题就可以适用的,更不是司法原则。
“先刑后民”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案件标的或者事项的交叉或者重叠时的客观需要。
就是民事和刑事发生摩擦和碰撞时,动用公权力的刑事诉讼能够更好或者确切地查明事实,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不得不刑事优先,是为了办案的需要。
如果动用刑事诉讼对民事案件和社会整体不利的话,这样的“先刑后民”就该叫停。
程序上,“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有的案件其实是“先民后刑”,像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交叉和重叠案件,往往是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后发现涉罪问题的。
所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权力优先的含义,没有谁服从谁的问题。
实体上,从《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看,刑事财产罚没让步民事侵权和债权,反而说明了私权利优先公权力。
进一步地说明了,刑事程序优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实体的需要,其实是“先民后刑”使然。
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甚至行政案件掺杂其中,法理出处应该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精神,而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
虽然,1985年8月1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和1998年4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人总体上的感觉是刑事程序优先民事程序,但从其中的具体条款的内涵看,最终目的还是出于办案的需要,出于广大人民群众民事利益的考虑。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如果同一事实既构成犯罪又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先依法处理犯罪问题,再处理民事索赔问题的法律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这一原则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需要依法进行审慎处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我们要了解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事实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包括交通肇事、盗窃侵占、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需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又需要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而需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依法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问题。
我们要明确“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立即处理与诉讼标的或者案情有关的民事关系,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并案审理。
”这一规定为“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
在具体操作时,法院应当首先依法审理刑事案件,进行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然后再根据刑事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民事索赔问题,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不尽相同,需要法院仔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和程序,避免程序上的错误和不当。
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通常较大,而犯罪分子本身又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因而需要通过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益。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审慎权衡各方利益,依法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客观性。
法院应当审慎权衡案情,充分调查犯罪事实和民事索赔问题,依法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顺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刑后民”原则辨析
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这个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常见,但近来有人提出了“民可止刑”的观点,对“先刑后民”的原则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先刑后民”原则及刑民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从理论上给予澄清,以避免造成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破坏。
只有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只有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对于这类案件又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其一,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7号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例如,甲某给乙某长期供货,乙某欠甲某的贷款一直未还,甲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某的汽车盗走并转卖获益。
这样,甲乙双方之间的欠款纠纷应按民事程序审理,而甲某盗窃乙某汽车的行为应按刑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其二,不同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不同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那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同时审理,也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那么就必须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原则。
例如,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某盗用甲单位的公章,对丙方提供担保,这样在甲和丙之间形成担保责任纠纷,而乙某因盗用单位公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否被刑事程序判定有罪,就直接决定甲单位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
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是盗用公章骗取财物归个人使用,则甲单位对乙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甲对
丙方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只是擅自使用公章,甲单位公章管理有明显漏洞,那么甲单位对丙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甲和丙之间的担保责任纠纷案就必须中止审理,待对乙某的刑事判决后,再重新开庭审理。
由此可见,必须是不同法律事实涉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的判决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只存在刑民界定的原则。
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案件只能是一个案件,对同一案件是适用刑事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完全取决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法,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不严重,未触犯刑法,就只追究其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只存在对案件定性的问题。
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反之,如果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不闻不问,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给予民事判决,那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无权对同一法律事实重新立案侦查。
致使犯罪嫌疑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却逃脱刑事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法律和经济秩序。
“民可止刑”的观点将严重冲击刑事司法体系
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以诬告陷害的手段侵占了他人公司的股权,进而通过侵占股权而非法占有了他人的巨额财产。
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完毕后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对其审判的过程中,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竟然接受了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的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要求,将刑事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非法侵占的财产进行确权。
造成对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分别由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立案审理,从而导致一案出现了两审的局面。
有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引用“民可止刑”的观点的危害性巨大。
民可止刑从法律上造成的后果是在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法庭无权对财产的权属进行裁判,剥夺刑事法庭对财产权确权的管辖权。
如果“民可止刑”的观点得以实行,那么任何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过民事法庭先行对财产权确权,然后刑事法庭才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责任。
以此类推,如果刑事法庭在审理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要求刑事法庭中止审理,先由民事法庭对被盗财产的权属作出裁判,然后再进行刑事犯罪的审判程序。
那样的话,所
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最终均会因为民事立案而逃脱刑事制裁。
事实上,只要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庭必然包括对财产权确权的裁判。
以上面所述的股权侵占案为例,在刑事审判中查明被告人所称是否对股权进行投资或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可确认被告人是否享有股权,从而确认其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史上,从来没有用民事程序中止刑事案件的先例。
只有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权限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对于挪用集体所有制财产的案件中,通常由国资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然后法院再根据国资产权界定结果,进行刑事裁判。
从来不存在通过民事立案的方式,对财产权确权后再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例。
这种先例是不能开的,否则将破坏国家基本的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