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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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发布日期: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作者:周玉均点击数: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

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1999年首次试行

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目前我

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此做些分

析及探讨。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

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都

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了使

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必

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关对公诉

案件的办案质量。

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

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可以

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

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

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

(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定

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

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①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会出现“使

检察官全能化,造成全面的'检察官司法'的局面。”②另有学者指出,“从保护人权和维护法官权威角度出发,法律对诉讼结构的设置不允许公诉方拥有量刑建议权是合理的。如果把量刑建议看成权力,有悖于宪政理论、不利于诉辩平衡、有碍司法权威并最终影响司法公正。”③

(二)误区二:对量刑建议与实际处刑存在的差异理解为“办错案”

部分学者及司法人员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会把检察机关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威信与良好形象。比如有人认为“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情况下,法院的量刑则极有可能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一致,则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其所作出的决定是不能随意被变更的。实际处刑与量刑建议不一致就是说明检察院在办错案。”④

(三)误区三:量刑建议权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量刑建议权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可能会干扰法官的裁判权。”⑤更有学者提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也就是行使检控权。审判权和检控权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国家权力,不应相互影响和干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⑥(四)误区四:量刑建议权有损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法治国家建立的价值目标所在。法官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独立自主地对案件进行审判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定罪量刑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似乎从形式上对法官的量刑权形成干预,以致反对量刑建议建立者认为,“从公诉方来说因拥有量刑建议权使得其不屑与辩方争辩,因为无论辩方怎样争辩都是为了赢得法官的支持,而自己本身就拥有类似于法官的权利,这就使得它不屑与被告方争辩,缺少对争辩的积极性。由于辩方不敢争辩,公诉方不屑争辩,因而争辩活动就很难展开,不利于法官属中裁判,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进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会“增加许多不稳定因素,最终影响司法公正。”⑦

三、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据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有的地方仅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量刑轻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量刑重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如此等等。”

⑧毋庸讳言,要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从制度上结束这种混乱,明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

(二)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一致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拟作公诉人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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