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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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021第十五章地役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21第十五章地役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

需役地: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

供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而如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380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82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83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地役权

物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地役权
➢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 限制,它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
✓3.权利内容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以必须为 限,其内容只能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 用,因此,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地役权是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 用,其内容通过协商而确定,因此,通常是 有偿、有固定期限的。
第十八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 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给 他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1.地役权的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思考:不动产使用人的范围如何? •不动产使用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 用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
(二)持续性地役权与不持续性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而作出的分类。 •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须每次 依赖权利人的行为而能持续行使的地役权。 •不持续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 须地役权人的行为存在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 •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依外部标志 能够辩别的地役权。 •不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没有外部 标志能够加以辩别的地役权。
转让条件:
➢(1)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
➢(2)只能与房子一起转让;
➢(3)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4)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 地;
➢(5)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6)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 单独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与房屋一并抵 押呢?

民分名词解释

民分名词解释

第一章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章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9、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0、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第四章物权总论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

4、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而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有法律所规定。

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决定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物权法第十七章节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节地役权

物权法第十七章节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八章节地役权

03 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的 比较
权利内容比较
宅基地使用权
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空闲地 、种植竹木等。
地役权
指地役权人依法享有为提高自己 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包括通行、取水、排水 、铺设管线等。
权利行使比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从属性。
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地上权等其他 物权相比,具有较低的地位和价值, 不得优于需役地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地役权的取得与丧失
地役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指定等方式取得, 其中合同约定是最常见的方式。
地役权的丧失通常是由于需役地权利人的放弃、转让或消 灭等原因导致地役权无法继续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但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地役权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需遵循合同约 定,不得损害供役地的利益。
权利保护比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役权
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但需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04 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的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章的规定,乙某需要向甲某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地役权的对价。
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案例比较分析
案例概述
甲某拥有一块宅基地和一栋住宅楼,乙某想要在甲某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商业大厦,甲某同意乙某在其土地上建造房 屋和商业大厦,但要求乙某不得影响其土地权利。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是土地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本案例中,甲某作 为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其土地。因此,甲某有权要求乙某不得影响其土地权利。

地役权管理规定(3篇)

地役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保障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地役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以下简称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土地权利,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土地权利受到他人土地上权利限制的权利。

第三条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役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役权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地役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人使用他人土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地役权设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役权人、他人土地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三)地役权的期限;(四)地役权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地役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地役权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地役权的转让第十条地役权人可以将其地役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一条转让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三)转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四)转让地役权的期限;(五)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转让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收到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地役权的变更第十四条地役权人、他人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地役权。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民法典》述评 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附务实建议)

《民法典》述评 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附务实建议)

《民法典》述评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共计21个条文。

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

内容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比《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新增了两个条文,具体为第793条和806条。

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其余19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未作修改,有8个条文则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详细比较前后相关规定,分别从修改、吸纳和《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的命运三个角度展开,分析《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变化及其背后原理。

一、《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修改观察《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内容,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有修改的条文共计8条(新增的第793条和第806条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论及),具体改动情况详见下表。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限制,被限制的权利人对相应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种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种类1. 通行权:指为便利自己或者他人通行而规定的权利。

包括行车道、骑车道、步行道等。

2. 管道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敷设、使用管道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3. 过路权:指因地形和用途需要在他人土地上经过而规定的权利。

4. 留置权: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占有他人土地时被限制的地役权人规定的权利。

如公共用地等。

5. 建筑物占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占用空间修建建筑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注销设立地役权要经过合法手续,一般是通过缔结地役权协议,签订权利人和负担人交叉协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

地役权可以转移、分割、合并、继承、抵押等,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注销地役权也需要依法程序,一般是协议解除、提前终止、协议期满、负担人履行完毕等情况。

三、地役权的保护由于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受到限制的权利人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社会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地役权受到损害或者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地役权的法律适用在一般情况下,地役权的法律适用遵循主权占有、自由订约、公平原则,即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得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地役权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同时,在地役权的设立、终止、转移、抵押等方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事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地役权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地役权的保护,推进地役权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地役权法律规范的重要目的。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登记的效力 第四节登记机构 第五节登记请求权 第六节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七节登记的查询 第八节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九节预告登记
第七章动产交付
第一节动产交付概述 第二节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目录分析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 原则
第四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物权的分类 第六节物权的客体 第七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第三节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节物权法的适用 第六节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 第七节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十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六节空间权 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八节交易中的房地一并处分规则 第九节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推定规则
第二十一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抵押财产 第四节抵押登记的分类和效力 第五节流押契约的禁止 第六节抵押权的顺位 第七节抵押期限 第八节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第九节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
第二十二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述 第二节动产质押概述 第三节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转质权 第六节几种特殊的动产质押 第七节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的竞合 第八节权利质押概述 第九节有价证券的质押

202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2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2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土地所有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02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土地所有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例题·多项选择】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

【2023】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答案】BC【解析】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一定要注意区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处,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民用、商用、军用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民用。

注意,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能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

【例题单项选择】根据《物权法》,建立用地使用权自( )时设立。

【2023】A.划拨B.登记C.支付出让金D.转让【答案】B【解析】建立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项选择】关于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续期和消灭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2023】A.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B.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C.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D.建立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解析】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将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物权的设立2.2 物权的变更2.3 物权的转让2.4 物权的消灭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追及性第四章:物权的保护4.1 物权的保护方式4.2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3 物权侵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不动产登记5.1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5.3 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第六章:动产交付6.1 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6.2 动产交付的程序6.3 动产交付的瑕疵责任第七章:共有7.1 共有的类型与效力7.2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7.3 共有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抵押权8.2 质权8.3 留置权第九章:用益物权9.1 土地使用权9.2 地役权9.3 租赁权第十章:占有10.1 占有的定义与分类10.2 占有的效力10.3 占有的保护第十一章:合同的签订与效力11.1 合同的签订条件1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2.1 合同履行的原则12.2 合同履行的程序12.3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的变更13.2 合同的解除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章:争议解决14.1 争议解决的方式14.2 争议解决的程序14.3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第十五章:附则15.1 合同的解释权15.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5.3 其他约定第十六章:签字栏16.1 甲方签字16.2 乙方签字16.3 签订时间16.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及保护等相关事宜,适用于所有物权法律关系。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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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 思考题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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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对所 有权内容的一种限制,但二者的 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 动产所有权内容最低程度的限制; 地役权对不动产的限制程度则依 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其限制程度 一般大于相邻关系。
6、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 的,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
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得要求偿付费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铺设管线、构造设施地役权。
是指权利人在供役地上铺设管道、 管线及建造、保有一定设施的地役权。 4、眺望地役权。
是指一方为了享有在自己不动产上 进行眺望的利益,而与他方通过约定, 另一方不得建造过高建筑物,遮挡其 眺望的视线的权利。
5、放牧地役权。 是指在他人的土地放养牲畜的地 役权。 6、取土地役权。
地役权一般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 供役地所有人除享有对价请求权外,
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
使用地役权人所设置的工作物。
三、地役权的分类
(一)地役权的学理分类
1、以地役权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还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地役权可分为意定 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
2、按照行为的性质划分。地役权可以分 为作为地役权和不作为地役权。 3、按照行使形态划分:地役权可以分为 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 (参见教材P170.)
(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而设 定的权利。
3、内容的意定性。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参见教材PP337-346)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是两类既有共性 又有个性的民事权利。 其区别主要有: 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 权是约定权利。
一、地役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 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 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 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 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 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 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 法。
二、地役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 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
一、土地征收
二、法院宣告
三、消灭时效、约定消灭事由的发生及存续期间 届满
四、抛弃和混同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六、未依约定支付地役权费用。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 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 费用的,地役权即归于消灭。
2、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限制,不是 一种独立的物权。
而地役权虽然具有从属性,但它不 是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扩张, 而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相邻权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 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 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4、相邻权的内容包括自然流水 的利用、排水、危害和危险的防 治和排除、道路或桥梁的通行、 采光、通风、日照、噪音和禁止 排放、施放污染物等多方面。 地役权的内容单一,只是为自己 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
是指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一方允 许另一方在其土地之上取土作业 和建设必要设施的权利。
7、营业禁止地役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供役地人不 得实施特定营业的地役权。
8、空间地役权。
就是指利用他人土地、房屋等不 动产的一定空间树立广告牌、构 造设施等的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二)地役权的具体划分
1、通行地役权。
----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 权利。例如,袋地权利人的通行权。
袋 地
2、引水、排水、汲水地役权。
引水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在供 役地上修建管道、沟渠等设施,从而 将水源引入自己土地的地役权。
排水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享有通过 他人的土地将水流排出的地役权。 汲水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在供 役地人的井中或者供役地之内的其他 水源中取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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