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角度试论不可抗辩条款
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发展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和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15-02摘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不可抗辩原则从模糊到清晰,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对中国的保险业产生深刻的影响。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新《保险法》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
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1]。
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其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
一百多年来不可抗辩条款已为大部分国家所吸收,成为商业惯例,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虽然期限可能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规定不可抗辩期限为十年,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已同时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
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源于bayley法官在lindenauv desborough一案中的陈述:“我认为在所有保险中——无论是船舶保险、房屋保险、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实;关键在于某一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要情况,而不是当事人是否认为它重要。
”这一案例明确确立了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而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就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赋予保险人此权利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但一旦保险人滥用这种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据一家保险公司统计,在其49起保险纠纷案件中,有37起为拒赔案件,其中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占一半。
由此可知,合同解除权在保险行业中已然成为保险人“维权”或“侵权”的重要手段。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浅议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辩;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完善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经过一段可抗辩期后,保险人就再也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填补了旧《保险法》可抗辩期仅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局限性,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规范了保险人运作规则,可以更好的树立我国保险人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意义。
(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人的四项约束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二条着重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保险人的一些权力进行限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保险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限约束。
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规定。
二是对保险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约束。
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能以代理人工作的不符合规定,或者核保人员核保时的疏漏等理由,解除合同。
三是须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保险金的约束。
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论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式 确立 了保险合 同不可抗辩 条款 的适用规则 。 但 新《 险法 》 1 第 3款后 半 部分 , 为不 保 第 6条 作 可抗辩 条款在法 律上 的体 现 , 者认 为 它 与第 1 笔 6条 的相关 规定仍有 一些 值得 深 思 的 问题 。于是 本 文拟
从 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探讨 。
寿险公 司 出售 的 产 品 中首 次应 用 了不 可 抗 辩 条款 。 即合 同生效 一定 时期之后 , 险公 司就不 得以投保人 保
误告 、 漏告 等为 理 由拒绝 赔付 。这 一条 款一 经 推 出 ,
受 到了投保人 的普遍欢 迎 , 极大 地改善 了该 公司与投 保人 的关 系 , 为公 司赢 得 了信任 。其后该条款 被其他 公 司纷 纷 仿 效 , 寿 险业 得 到 了极大 的推 广 。13 在 90
21 0 0年 1 月 1
云南 大 学 学 报 法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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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6期
文 章 编 号 :N 3 13 D(00 0 4 o C 5 —14 / 2 1 )6— 2一 7
一
年 , 可抗辩条 款首 次成 为法 定 条款 , 不 由美 国纽约 州 保险监督 管理部 门在该州保 险法例 中加 以规定 , 要求
所有寿 险保 单 必 须包 含 此 条 款 , 以约束 保 险人 的行 为, 保护保 单持 有人 的利益 , 防止保 险公司不 当得利 。 之后 不可抗辩 条款 成 为绝 大多 数发 达 国家 寿 险合 同
保险法 中也 引入 了不 可抗 辩 条 款 。经 过数 十年 的发 展 , 条款 逐 渐 普 及 而 成 为 人 身 保 险 实 务 操 作 的惯 该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草案)》。
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
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
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
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
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
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
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大。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作者:罗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我国保险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
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
这一条款于2009年被引入我国保险法中,引入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保险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以达到其二者权益的相互平衡。
但是这一条款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解读这一条款,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一些实际应用情况,对这一条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作者简介:罗娜,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65(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这一条款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之中,其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必须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才可以行驶权利,解除合同。
如果一旦保险人错过这一期间,即使投保人实施了欺诈等重大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也不可以再解除合同。
设置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民众对保险人的信任,提高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在全世界国家立法中,这一条款已经成为保险法中必不可少的规定,成为保险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各国的保险行业所遵循。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在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中,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在关于保险合同的一些相关问题方面,有权利向投保人提出问题,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这些相关问题。
这一条款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回答保险人所询问问题的真实情况,不得做任何欺骗性的回答,此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商定排除其具体适用。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保险法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15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以免顾此失彼。
第四,公证处应与时俱进,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面对网络大潮滚滚而来,公证处要抓住机遇,跟上时代步伐,加大对数字遗产遗嘱公证的重视,更要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
公证处应当研究、配备与数字遗产遗嘱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技术,如立遗嘱人数字遗产的账号和密码加密保存等技术,或者与有相关技术能力的数字遗产托管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从立遗嘱到遗嘱执行结束的一站式公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当事人的服务体验。
四、结语从远古到现代,从甲骨到信纸、再到今天的数字化信息 ,一路以来一直改变的是媒介,一直没变的是人们想要传递情感的心情。
无论是有形的实体物还是无形的无体物,人们继承的即是财产更是情怀。
对数字遗产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进行完善,为逝者的意愿得到尊重提供保障,为逝者的亲人与数字对话提供可能。
注释:1耿伟杰.数字遗产研究评述与思考[J].浙江档案,2017(9).2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参考文献:[1]王夕.离世时的新遗物:数字财产[J].北京科技报,2009(4).[2]耿伟杰.数字遗产研究评述与思考[J].浙江档案,2017(9).[3]杨质高.网上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N].春城晚报,2009(8).[4]廖庆升.网络资产无法继承引争议——网络经济亟需虚拟物权立法[J].通信信息报,2010(11).[5]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3).[6]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3).[7]章迪思.“数字遗产”何去何从[N].解放日报,2011.(作者:马琳,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制社会的推动意义重大。
在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涉及的各方主体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在平衡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也能助力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实际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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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定 的 影 响 。 不 受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明 确 约 欺 诈 。 这 种 义 务 是 法 的 , 定 有 任 何 隐 瞒 、 遗 漏 、 错 误 或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保 人 , 不 得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保 险 标 的 之 重 要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如 实 告 知 。 该 条 要 求 订 立 保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 , ,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并 可 以 , , , 同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第 款 规 定 : 订“ 立 保 险 合 中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 第 17 17 17 条 1 1 1 , , ,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 不 仅 仅 可 以 先 在 保 险
部 门 规 章 的 方 式 , 规 定 保 过 颁 布
司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其 产 品 的 基 本
行 的 寿 险 保 单 标 准 化 , 要 求 各 寿 险 公
布 部 门 规 章 继 续 推 进 去 年 已 经 开 始 实
短 期 内 而 言 ,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颁
长 的 过 程 。 所 以 , 笔 者 建 议 : 首 先 从
长 的 工 程 , 直 接 通 过 立 法 实 行 需 要 漫
应 该 分 步 骤 进 行 , 考 虑 立 法 是 一 个 漫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我 国 寿 险 中 ,
法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在于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存在的合理性:
浅谈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要保 人 故意 隐 匿, 因过失疏 漏 , 为不实之 说 明, 以变更 或 或 足
从不 可抗辩 条款的 定义 中不 难看 出, 条款 主 要为 了保 护 铍 或减 少保 险 人对 于危 险之 估计 者 , 险人得 解除 契约 : 危 险发 此 保 其 保险人 的 利益 , 即一旦 保险 合 同成 立两 年后 , 铍保 险人 便可 以此 生后 亦 同 但要 保人 证 明危 险之 发生 未基 于 其说 明或未 说 明之
时效 期限 对抗保 险 人提 出的 任何 有关解 除 保险 合 同的缘 由。约 事实 时 , 不在此 限。
翰 ・F ・ 宾认 为不可抗 辩 条款 设立 的 目的有两 个 : 一 , 道 第 它保 护 被保 险人 , 使被 保 险人 能够对 抗保 险人 失去 效 力的抗 辩 发进 行 了充分
前项 解 除契约 权 , 自保 险人 知有解 除之 原 因后 , 经过 一个 月
不行 使而消 灭 : 契约 订立后 经过 两年 , 有可 以解除之 原 因, 或 亦
不得 解除 契约 。
的调 查, 此后 若在 保单 签发数 年或 更 多的年 限 以后 , 出保 单无 提 效并拒 绝 赔付 , 种做法 是无 法得 到 支持 的。第 二 , 护被保 险 这 保 人或 其 受益 人 的期待 。 年的 期限终 止后 , 保险 人或 其受 益人 两 被 应 当可 以相信 保单 的有效性 , 别 是人 寿保 险作 为被 保险 人财产 特 计划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在两年 以后 , 被保 险人 更有 理 由信 赖保 单 的有效性 。
抗辩 条款 。 后 , I3 年 , 国纽约 州保 险监 督管理 部 门对 该 法” 之 到 90 美 将此 条款 规 定在 第二 章 , 保险 契约 中的基 本 条款 中, 第 6 即 4 州“ 险法 例 ”u 保 J 以规 定使 得不 可抗辩 条 款首 次成 为法 定条款 。 J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洪灾,导致交通中断,无法按时运送货物。
甲方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乙方则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洪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甲方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导致该土地的开发计划受到了影响。
公司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政府则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政府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力不足。
一家工厂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原材料。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无法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工厂生产受到了影响。
供应商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工厂则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延期交付原材料,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合理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避免不可抗力条款过于宽泛或者不合理。
同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只有在合理约定和合理行为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作者:吕兴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
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
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不可抗辩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作者简介:吕兴瑞,内蒙古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24-02一、不可抗辩条款概念和来源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
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
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豍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
一方面,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间,在某些方面还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具有监督和控制的功能;另一方面,不可抗辩条款还是保障投保方期待和信赖的重要法律机制。
不可抗辩条款有着悠久的历史。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摘要: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09年《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增设对于促进保险人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欺诈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必要性(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设主要是解决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公平。
在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一味地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
试想,投保人在履行保费交纳义务若干年之后, 保险人因其投保时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而行使解除权及拒赔权, 这意味着投保人之前已经支付的数期甚至数十期保费付诸东流。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有时会成为保险人“以恶制恶”的工具。
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仍予以承保,或者在承保后发现有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
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赋予其权利的初衷,本身就构成了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后,僵硬地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会引发一些普遍性的行业问题乃至社会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推出,最大诚信合同其实为将来许多纠纷埋下了种子,这些纠纷可能错综复杂地发生在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而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保费和保险利益之巨大则加剧了纠纷的尖锐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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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在现代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面对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一种法律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限制。
首先,不可抗力的定义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定义为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其次,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
克服性。
这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
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以便于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
和适用。
再次,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当
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请求免除违
约责任或请求减轻违约责任。
然而,这种免除或减轻并非无条件的,
当事人仍需承担一定的通知义务和证明责任。
最后,不可抗力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不能滥
用不可抗力条款逃避责任,也不能将商业风险错误地归类为不可抗力。
此外,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还受到合同类型、合同目的和合同履行情
况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风险分配机制。
合理运用不可抗力条款,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然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也需谨慎,避免其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
浅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完善
浅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完善作者:邓兴颖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6期摘要:我国 2009 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制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意义重大,也弥补了我国《保险法》修订以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存有的缺憾。
但该条款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由此可能引发不同理解和采用不同标准判案。
因此,本文拟对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为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因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法》2009 年修订后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其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通过限制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保护投保方的信赖利益,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重塑保险业形象,势必会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该条款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受到保险学界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批评。
(一)可抗辩期限之起算日期规定不明按照 2009 年《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日期应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但该法第13条则将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规定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一、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规定当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的相应责任和赔偿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一种逃脱责任的手段,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例外分析1. 不可抗力事件预见性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可预见的,就不能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如某个城市每年都会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几乎可以预见的事件。
此时,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2.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一场洪水导致工厂无法正常开工,使得技术开发与项目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事件未及时通知问题。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的无法履行,否则,未及时通知对方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违约责任。
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条款失效问题。
如果条约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则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失效。
5.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正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并未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那么合同任期照常,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存在的经济情况,需要另作协商。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案例分析1、花旗银行欺诈案花旗银行曾被控欺诈,但其主张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当时系美国境内的内部操作失误,且该内部操作是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之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
但是,法院最终因为认定该情况无法成为不可抗力,因此驳回了花旗银行的上诉。
2、SARS疫情爆发对酒店行业的影响由于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酒店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许多酒店主张应采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减少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摘要:2009年10月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原先《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中比较重要的条款是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可以将合同解除”,尽管条款内容并不复杂,但是条款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文将围绕“《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这一话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冲突;解决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实际案例(1)案例一李某因癌症住院十五天,住院时间为3月14日,出院治疗时间为3月29日。
出院第二天也就是3月30日,李某投保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
在保险合同“特殊事项”栏的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所有与疾病相关的项目都勾选了“否”,合同生效时间为4月5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2015年到2017年期间,李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癌症治疗,2017年合同成立两年,李某以两年内的2017年2月20日的住院病历为据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赔付前开展例行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已确诊癌症,但投保时在相关询问项目中皆填写了“否”,遂在30天内解除合同并拒赔。
再两年后,也就是2019年,李某病情加重,住院当月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填写相关询问项目,李某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李某在已经罹患癌症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有益于自己的保险类型,投保时未如实填写保险公司相关询问项目,未履行自身如实告知义务[1]。
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保险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出现新的保险事故。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保险事故已经存在,所以不属于此条款适用范围,且李某存在故意骗保的意图,因此不宜机械执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2]。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项重要规则,产⽣的⽬的是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种限制,是维护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利益,从⽽达到投保⼈与保险⼈权利平衡,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出台背景1949年10⽉20⽇中国⼈民保险公司就挂牌成⽴,但后续遭遇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1980年后国内的产、寿险业务才得以开展。
后来得益于保险代理⼈制度的引进,我国的保险业才得到快速发展,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保险投诉、纠纷的持续⾛⾼,最典型的是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保险业在⼈民群众⼼⽬中的形象。
尽管保险监管机关出台各类监管措施、办法,加⼤监管⼒度,打击各类违规销售、理赔难问题,但收效甚微。
为防⽌保险公司滥⽤投保⼈如实告知义务制度,随意以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解除合同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即“⾃合同成⽴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不得解决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成因分析笔者从事保险法律实务⼯作近15年,认为保险⼈滥⽤拒赔权主要来⾃以下⼏个⽅⾯:(⼀)投保⼈未履⾏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是投保⼈⾃⼰故意,即⽣病了还想骗保,存在侥幸的⼼理。
⼆是投保⼈过失,⾃⼰也记不清⾃⼰的病史,或者搞不清楚各种疾病;尤其是投保⼈与被保险⼈不是同⼀⼈的情况下。
(⼆)保险代理⼈销售误导。
投保过程,专业⽽复杂,条款⼜长⼜晦涩,很多保险代理⼈并不了解,即便了解也不⼀定能向投保⼈明确说明,为了促进投保,快速得到代理佣⾦,有些保险代理⼈故意叫投保⼈在“健康告知事项”全勾选⽆,或者让投保⼈先签名,代理⼈回去帮投保⼈勾⽆,以便通过保险公司核保,事实也是⼤部分保险投保单均勾选⽆。
⼀是从业门槛太低。
许多保险代理⼈,尤其是县级以下机构保险代理⼈,学历普遍偏低。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
P 0 RA R y EC 0 ~ o M l S C
同并不必 然成 立,特别是需要被保 险人体检核保的保险合同。
参考国外立法例对于不可抗辩条款 的定 义, 该条款适用的起算 日基本分 为两种 : 一是保单签发 日, 二是保单生效 日。 此外有些
学者还认为可抗辩期应该 从投保之 日开始起算。 第三 , 未对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 , 在两年之后理赔 是否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因为现实 中很可能存在投保
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而为了达到获得赔偿金的 目的在两年内
出险但是在满两年期后才 申请理赔 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在出险
以后 , 立即向保险公司理 赔的话 , 险公司势必会对保险事故 保 加以调查 , 可能就会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的事 实于
谐 的保 险 关 系。 本 文从 一 个 案 例 作 为 切 入 点 , 及 引入 不 可 抗 谈
后, 合同也 当然继续有效 。表面 看来 , 项规则与“ 这 欺诈会使合 同无效 ” 的合 同法基本原 则相悖 , 但不 可抗 辩条款 之所 以被法
律 承认 , 其根 本原 因就在 于它 自身存在 的合理性 , 其能有效 的 保 护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 同时解决投保 人对 保险的信任 危机 , 促进和规范保 险业 的发展 。 首先 , 保险作 为一种社 会保障工具 , 尽可能 地维 系保 险 应
辩条款一 般是基于怜 恤之道来保 护被保 险人或 是受益人 的利
份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约束的保险合 同就像一颗炸弹 , 而保 险人 则紧握着炸弹开关 。如果不发生保 险事故 , 保险人就不 解除 合
浅议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
文 章编 号 : 8 8 8 ( 0 9)4 0 3 0 10 — 8 120 0 — 1 —2 0 8 20 0 9年 2月 2 日我 国颁 布 了 新 修 改 的 《 险 法 》 这 8 保 ,
对于促进我 国保险业快速健康 发展有重大意义。在《 险 保 法》 的第 二次修订 中, 保护被保 险人 的利益一 直是重 中之
辩 条款的适用 , 以免除保 险金给付责任 , 同时也可以通过 增加投保单询 问表 中的事项 ( 即增加投保人告知义务 的内
容) 来减轻不可抗辩条款给保险人带来 的不 良影响。 我 国并没有统一 的寿险合 同条款和费率标准 , 险公 保 司基本上可 以自行确定保 险费率 。 国保险业的市场集 中 我 度较高 , 场竞争不充分 , 市 这种垄断的局面 , 为保险公 司联 合起来进行风险转移提供 了可能 , 他们可 以通过提高保费 价格 的办法转移损失 , 不可抗辩条款给保 险人带来 的损 把
入不可抗辩条款 的初 衷 , 尚需 扫清多种 制度性障碍 , 完善
相 关 的制 度 。主 要 表 现在 以下 方 面 :
保 险 人 制 度性 的 优 势 地 位
的业务素质到职业道德等 , 都存 在不 同程度的不足之处 。 我 国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人有核保调查义务 , 核保调
查 仅 是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承 保 以 及 以 何 种 费 率 承保 的 技 术
任 危机 。 法 者 引 入 不 可抗 辩 条 款 的本 意 是 要 以 此 限 制保 立
危险, 以降低不 可抗辩条 款可 能给其带来 的经营风险和保
险金 支付 的压力。 国保险业界始终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 我
核保 调 查 机 制 ,也 缺 乏 一 套 统 一 的 核 保 调 查 的标 准 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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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试论不可抗辩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辩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此条款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
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
还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为难,拒付保险金等,都会使
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另外,寿险合同多为第三方利益所订立,当投保人作为当事人已经身故或被保险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对有关合同的争议进行举证,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受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按期收缴保险费,如发生了保险事故,则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情况,如果保险人怀疑投保人申报的真实性,应该及时调查,而不应等到两年之后再调查。
在订立寿险合同多年后保险人很难再对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核查。
同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在可抗辩期间内一经查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一两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也可以说明投保人的隐瞒事实上对保险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或损害很少,保险人不应再追究投保人的过错。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运用限制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到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制约,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必定应受到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可抗辩条款与下述几个方面的关系:
1.不可抗辩条款与除外责任的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所指的合同的不可抗辩性,一般不包括除外责任规定的内容,由除外责任条款中相关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可抗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拒绝给付。
2.未缴纳保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规定:“除非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否则,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两年后仍然生存,则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的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3.使用的几种例外情况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本身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寿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下列情况下,寿险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也不发生任何作用:(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2)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被冒名顶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取得合格证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信任危机”,在危机之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在寿险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
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效果很好,大大缓解了信任危机,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就成为一种惯例。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误告、漏告、隐瞒,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
这种状况对于人寿保险等长期保险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一种致命的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一般性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实,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将长期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
所以,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不可抗辩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附加一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