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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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建立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扩大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稳增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功能强、综合效益优、就业拉动作用突出,且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外币折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投资、社会融资及政府投资、政府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三条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及部门管行业”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建立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会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转化率”的原则,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开发策划第五条开发策划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全市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产业方向:1.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支柱产业的稳固和形成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2.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3.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4.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5.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6.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区域内各类项目的开发策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的开发策划工作。

其中,市农经委、水利局负责农业、水利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服务业委负责服务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务集团、房产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策划;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及重点项目的开发策划。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2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29项(承接并下放8项),合并2项。

调整管理方式35项(改为后置审批18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8项、暂停审批1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5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承接部门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区要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县(市)区、经济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后下放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信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1月19日颁布)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3二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4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市公安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6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7生产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8销售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9对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0对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1对规定场所、部位未设置技防设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查手续即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2对泄漏技防设施机密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3对技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4对技防设施检查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5对生产或者销售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6对图像信息的录入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未进行登记的买卖、散发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7对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8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9对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0对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1对未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3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项行政职权属于社会团体成立审批过程中内容24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5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6对养老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7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市民政局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辽民优函〔2006〕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丹政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9日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稳步推进风险监测工作开展。

重点产品监督抽查不少于200批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丹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恢复丹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丹东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海上搜救中心,调整丹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一、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曲仁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王吉平市人事局局长成员单位: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李树杰兼任。

二、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于怀乐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孙坤市外经贸局局长李秀环市台办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国资委、发改委、经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人事局、卫生局、商业局、外事办、旅游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丹东海关,东港海关。

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对台经贸工作情况,分析对台经贸工作形势,协调拟订和落实配合整体对台工作的经贸政策措施及中长期规划;协调处理两岸经济往来中有关台湾核心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的吸引和人才合作规划(意见或办法)、重大对台招商引资活动和重大台资项目等涉台经贸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协调处理台商经贸活动中的重大权益保护问题,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引导台商合法经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丹政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科学谋划、统筹管理和扎实推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组织、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各环节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组成人员组长:石坚市长副组长:孙志浩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潘爽副市长张鸣副市长邱继岩副市长卢平副市长周左盾副市长宫伟副市级干部、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吴国丹副市级干部张守华市长助理,翡翠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郭志君合作区管委会主任马志刚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胡昌礼市发改委主任曹香安市经信委主任朴明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宁国军市环保局局长于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杨相继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刘洪旗市农委主任何吉喆市水务局局长孙本智市林业局局长姜乃东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李玲玉市服务业委主任康冰市审计局局长张涛市统计局局长王先庆市招商局局长董学让市交通局副局长宋传敏金融办副主任杨乃文东港市市长高峻凤城市市长周亮宽甸满族自治县县长陈福茂振兴区区长杨丽杰元宝区区长孔庆书振安区区长于辉合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连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马永国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职责分工1.市发改委:负责把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库统一管理,对入库项目进行日常调度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丹政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
通知
(丹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丹政发〔2005〕14号)等42份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丹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安排整改任务,各分管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各地区、各牵头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建立整改任务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提供整改情况。

二、督查考核,按规定时限确保完成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照整改措施及时掌握整改进度,逐条抓好落实。

将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对任务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及时总结,按整改要求进度报送各地区和各牵头部门要对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正解决。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清单,严格按照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进行整改,并将承担的整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总、整理后每月向省政府对口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政府。

附件: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1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丹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实施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中奋力实现民生保障新突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振兴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努力把丹东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美丽文明的幸福宜居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城市更加美丽文明,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丹政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发〔2015〕1号)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5年度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1.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

不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履行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2.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完善行政权力和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并公布本部门的权力清单,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辽宁省《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5.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城建计划)管理机制,明确城建计划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法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计划是指年度实施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三条城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五)以PPP等方式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六)国家、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七)其他可用于城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批及城建计划的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城建项目投资预算总体额度及对具体城建项目的预算、结(决)算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建计划的提出、上报和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建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年度市本级城建项目资金规模控制范围内,遵循综合平衡、先计划后实施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纳入城建计划:(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通过科学检测、评估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三)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建设项目;(四)百姓关注的民生工程;(五)急需改造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其他应当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计划编制,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五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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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填报单位常见问题系统注册登录互联网登录地址:相关部门、企业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自行注册单位账号,填报项目。

(一)注册时主管部门或邮箱填报错误怎么办?登录系统后,单击页面右上角个人设置,可以修改邮箱及密码等信息。

(二)账号激活有问题怎么办?未激活账户不影响上报信息,只有激活账户才能上报。

如收不到激活邮件,或收到激活邮件点击激活地址后提示激活失败,请通过QQ群联系技术支持人员。

(三)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怎么办?如果您忘记密码,请点击首页忘记密码功能找回密码,输入用户名和注册邮箱,密码将通过邮件发送至您的邮箱。

仍无法收到邮件,请通过QQ群联系技术支持人员。

项目信息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和“投资情况”必须填写,前期、其他、实施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后,才可以填写投资情况、前期工作、其他信息;*表示必须填写;▲表示重要指标项,非必填;(一)基本信息填写1.项目入库条件及所属行业分类等问题,请咨询当地归口发改部门。

2.国标行业或者所属行业下拉没有选项,可能是您的浏览器存在兼容性问题,推荐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火狐浏览器进行操作。

(二)投资情况填写1.投资资金金额不能填写小数和0。

2.只能在白色框内填写资金3.如果您项目是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请勾选“是否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三)前期工作填写1.按照您项目的实际审批事项来填写。

2.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备案这五列信息,请您尽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否则可能影响后面投资!(四)其他信息填写1.是否PPP项目请您按照您的项目的实际来选择。

2.项目是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这个页面会出现专项债券信息相关信息需要填写3.【基本信息】当中选择了一带一路项目,其他信息页面会出现一带一路相关信息需要填写。

4.其他信息页面无法保存,可能是您浏览器兼容性有问题,请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火狐浏览器进行操作。

(五)地方指标填写非海南省企业不用填写这一项(六)已报送项目修改已报送项目需要修改,请您在【已报区】查看这个项目的锁定等级,如果锁定等级是“无”,你可以直接点击进入这个项目进行修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丹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批服务事项相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意见》《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图联审”实施意见》《丹东市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区域内评估评审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评估流程,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公共行政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丹委办发〔2017〕4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分散、串联方式调整为集中、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估、并联评审、限时办结”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项目单位在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土地(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节能评估(含碳排放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水资源论证)、矿山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报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7]1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7]1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临港园区)开发建设,形成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6]3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丹委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港园区西起浪东路,东至鸭绿江边,北起一潮沟,南至浅塘沟,规划面积97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9平方公里,其中:浪头产业区12平方公里,临港东区7平方公里,临港西区20平方公里。

第三条临港园区总体功能定位是:以丹东市及东港市为依托,以大东港为龙头,以辽宁沿海大通道、沈丹、东北东部铁路和对朝交通等交通干线为支撑,以临港型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涵盖开发区各种功能和城市功能的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城区。

第四条临港园区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园区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临港园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含在临港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临港园区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丹政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丹东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共442项)一、市发改委(共2项)1.《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2.丹东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各地区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金本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范围内应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楼堂馆所及国家禁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二、市经信委(共11项)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2.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认证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5.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6.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7.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8.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活动许可10.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11.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三、市教育局(共2项)1.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2.自学考试助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四、市公安局(共29项)1.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5.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6.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7.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及签注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10.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1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12.超限审批13.道路占用审批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15.国际互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1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承接)17.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承接)18.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1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20.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1.爆破工程审批2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2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合并)26.《出海船舶户口簿》27.《出海船民证》28.《临时出海船民证》29.《船员证》五、市民政局(共6项)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城镇建筑物、建筑群体名称核准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承接)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接)6.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承接)六、市司法局(共3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承接)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承接)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17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的审批2.企业职工退休及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核定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2)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大会审批4.对职工退休待遇审核的确认5.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核定6.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审批7.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条件审核8.工资协议审查9.对企业、个体缴费基数核定10.对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11.对台湾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审核1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审核1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14.集体合同审查、备案15.对女职工专项合同审查、备案16.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17.对医疗定点资格的核准:(1)定点医疗机构(2)定点零售药店八、市国土资源局(共2项)1.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一般化行政管理)2.土地复垦方案审核(一般化行政管理)九、市环保局(共72项)1.水库项目环评审批2.地下水开采项目环评审批3.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环评审批4.煤层气开采项目环评审批5.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6.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除外)环评审批7.选煤、配煤项目环评审批8.合金制造项目环评审批9.220千伏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审批10.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项目环评审批11.石油开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除外)环评审批1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除外)环评审批13.油库项目(国家原油储存设施项目除外)、油田集输管网项目环评审批14.气库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外)、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环评审批15.利用蔗渣、预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利用潮汐、地热发电项目;分布式太阳光伏项目环评审批16.压延加工项目环评审批17.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环评审批18.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环评审批19.化学矿采选项目环评审批20.采盐项目环评审批21.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环评审批22.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23.石灰和石膏制造项目环评审批24.玻璃及玻璃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5.陶瓷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6.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7.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目环评审批28.生物制油项目;天然气加工项目环评审批29.基本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30.肥料制造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除外)环评审批31.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32.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项目环评审批33.农药制剂分装、复配项目环评审批34.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35.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项目环评审批36.制糖项目环评审批37.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除外)环评审批38.植物油加工项目环评审批39.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0.乳制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41.屠宰项目环评审批4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3.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4.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5.卷烟项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除外)环评审批46.人造板制造项目环评审批47.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除外)环评审批48.公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或隧道项目除外,包括全部疏港公路项目〕环评审批49.疏港铁路项目环评审批50.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项目环评审批51.干散货、杂件、多用途码头项目(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除外)环评审批52.客运滚装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3.铁路轮渡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4.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项目(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除外)环评审批55.航电枢纽工程项目环评审批56.中心渔港码头项目环评审批57.道路项目环评审批5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环评审批59.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外〕环评审批6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环评审批61.仓储项目环评审批62.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环评审批63.医院项目(不含有核与辐射类建设内容)环评审批64.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项目(F1赛车场项目除外)环评审批65.胶片洗印厂项目环评审批66.加油、加气站项目环评审批67.殡仪馆项目环评审批68.陵园、公墓项目环评审批69.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70.核利用技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7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72.核利用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18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城市排水审批3.临时占用绿地,砍伐、修剪、迁移城市树木审批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6.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7.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四级资质审批8.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9.园林绿化企业三、四级资质审批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核准12.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1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14.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的审批15.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审批1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17.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变更、分离、合并及停业、歇业审批18.取用城市地下水许可审核十一、市规划局(共3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二、市交通局(共22项)1.公路许可:(1)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许可(2)办理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2.公路工程审批:(1)普通公路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的施工许可(2)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3)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4)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权(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2)县际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3)县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包括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4)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包括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班线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以及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和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6)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2)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3)道路专项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4)道路危险货物(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子公司)5.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包括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2)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经营许可(变更、扩大经营范围)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审批(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设立子公司审批(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设立分公司审批7.维修经营审批:(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实行分类许可的审批(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换证审验(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变更审验(4)摩托车经营业务实行分类许可的审批(5)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审批8.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9.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审批10.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审批12.公路、水运机构资质申报审批:(1)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初审及审批(2)公路水运检测机构等级资格认定初审13.公路水运市场进入资格审批:(1)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2)监理企业、人员资格审批(3)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审批14.公路水运工程的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评审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审批:(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3)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4)剧毒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5)爆炸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7)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17.水路运输及服务业经营许可18.港口岸线经营许可:(1)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19.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20.船舶管理公司业务申办21.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22.港口工程设计审批,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十三、市农委(共2项)1.农药广告内容审查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十四、市水务局(共3项)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取水许可证审批、核发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弃置、修建堆放等活动的核准(占河占滩) 十五、市林业局(共1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承接)十六、市海洋渔业局(共48项)1.海域使用权的证书核发、延期、注销、收回2.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3.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4.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5.渔业船舶初次检验6.渔业船舶营运检验7.渔业船舶临时检验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9.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初审10.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初审1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初审1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初审13.签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14.渔船所有权和国籍登记15.渔船租赁、抵押登记16.渔船变更登记17.渔船注销登记18.本市内购置海洋、内陆渔业捕捞渔船审核19.审批渔业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20.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21.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22.装运危险物品进港审批23.渔港内船舶明火作业审批24.划拨和征用渔港审核25.渔船停止作业特许26.海洋、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核27.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初审28.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29.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初审30.国家(省)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初审)31.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32.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33.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34.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绿卡)35.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36.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37.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38.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由市级政府管理)39.省管权限内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丹政办发〔2015〕52•【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

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丹政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丹政发〔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借鉴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4〕5号)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推广利用辽宁自贸试验区第七批19项制度创新经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

包括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数字化转型、税地联动打造土地供应极简审批、一张“企业信用报告”代替多张“行政合规证明”服务上市企业新机制等3项。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

包括保税仓储“物联网+分类监管”、服装加工贸易“单量单裁”单耗管理新模式、智慧海关“云处置”等3项。

(三)税收制度改革领域。

包括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新模式、税收征管改革“一码监督”、个人所得税便利化服务新模式等4项。

(四)产业转型升级领域。

包括工业互联网赋能中心助力园区数字化转型、科技企业产业转型辅助分析平台、“共享实验室”检验检测服务模式等3项。

(五)扩大开放领域。

包括粮食海上运输海事监管服务新机制、“边检即时通”边检通关进度一键直推、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新机制等3项。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领域。

包括出口新能源电池循环使用包装箱检验新模式、进出口车辆运输降本增效工作新举措、未列明固体散装货物内贸运输“信用承诺报告”机制等3项。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创新工作的切入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创新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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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重大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适时更新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全市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库。

市级项目库由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县(市)区级项目库由各地区发改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系统、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项目库由在建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组成。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续建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常年谋划、包装、筛选、申报,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滚动储备。

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应及时转入在建项目库;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已经竣工的项目,每年年底前从在建项目库中转出。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入库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查询、调度等工作,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以联网形式运行。

第七条各地区发改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收集筛选重大项目,经报本级政府或经济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报市发改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重大项目可直接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级项目库建设进行行业指导,配合市发改委对本行业重大项目进行筛选、初审并提出入库意见。

第九条入库项目实行代码管理。

对每个入库项目编制一个代码。

代码由年份、地区代码、行业代码和入库顺序号等组成。

代码编制规则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申报、评价审核、更新、出库;
(二)对入库项目的调度、推进及日常管理;
(三)对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三章项目入库的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约资(能)源、技术进步及国家相关法律等标准和要求,重点从下类项目中选定:
(一)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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