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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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的重要方式和手段。重大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适时更新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全市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由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县(市)区级项目库由各地区发改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系统、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项目库由在建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组成。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续建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常年谋划、包装、筛选、申报,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滚动储备。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应及时转入在建项目库;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已经竣工的项目,每年年底前从在建项目库中转出。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查询、调度等工作,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以联网形式运行。
第七条各地区发改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收集筛选重大项目,经报本级政府或经济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报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重大项目可直接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级项目库建设进行行业指导,配合市发改委对本行业重大项目进行筛选、初审并提出入库意见。
第九条入库项目实行代码管理。对每个入库项目编制一个代码。代码由年份、地区代码、行业代码和入库顺序号等组成。代码编制规则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申报、评价审核、更新、出库;
(二)对入库项目的调度、推进及日常管理;
(三)对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三章项目入库的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约资(能)源、技术进步及国家相关法律等标准和要求,重点从下类项目中选定:
(一)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