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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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公职人员不是普通的工作,规章制度都是国家制定的,那么公职人员的请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国家公职人员请假制度一、请假(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

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公务人员请假制度

公务人员请假制度

公务人员请假制度公务人员请假制度是指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因私事或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所使用的一种制度。

对于公务人员请假制度的实行,不但有利于减轻工作压力,而且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请假条的基本要求公务人员请假条属于一种正式的文件。

在填写请假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基本要求。

时间规定请假条中必须准确表明请假时间的起止日期和请假时段。

具体要求如下:•请假天数在 3 天以内(包括 3 天),需要填写具体的请假时段;•请假天数在 3 天以上,需要单独一段时间来说明,不需要详细写明每天的请假时间。

请假原因请假条中必须准确说明请假原因,以便上级领导能够审核和批准。

请假原因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习惯上常用如下的请假原因:•因病请假;•遇到突发事件请假;•产假和婚假;•学习进修请假;•其他制度允许的请假事由。

请假条的签字公务人员请假条还需要在正常的表格中填写准确的请假时间和请假原因,并由请假人亲自签字。

为了避免请假条被他人篡改或冒用,请假人应当和请假条一起出示本人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请假流程对于公务人员的请假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的流程:1.请假申请:公务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准确填写请假条,并将请假条交给上级领导审核和批准;2.请假审核:上级领导需要审核请假条,并根据请假条中填写的请假原因和时段,决定是否同意公务人员的请假申请;3.请假批准:请假批准后,公务人员需要到单位文化礼堂或简易会议室打卡,并向顶头领导汇报离岗情况;4.请假归来:公务人员需要按照批准的时间段回到工作岗位上,然后向上级领导汇报请假期间的情况。

请假的注意事项在使用公务人员请假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请假的时间公务人员需要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请假时间,避免对于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请假的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人员请假出勤率的计算方法与在职出勤时相同,因此公务人员请假之后所获得的工资应根据实际请假的天数算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公务员请假条例

公务员请假条例

公务员请假条例一、请假的程序(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职能。

对于行政单位的公务员而言,假期制度是其工作与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行政单位请假制度进行相关介绍。

一、请假制度的概述请假制度是指公务员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工作或在工作期间需要暂时休息时,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工作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单位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公务员可以享受婚假、产假、丧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制度,这些假期的具体安排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规定。

二、请假制度的类型1.病假因本人突然生病或慢性病发作,在医院治疗需请的假期。

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行政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定,通常不会超过30天为宜。

2.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的假期,比如家庭紧急情况、私人事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具体时间需根据情况逐个审核核定。

3.婚假因结婚需要,享受的假期,时间一般为3至10天不等。

4.产假女职工在生育小孩期间享有的请假时间,全国最长的产假为182天。

5.丧假因亲人去世参加丧事期间请的假期,多数单位规定为3-7天不等,一般不超过10天。

6.探亲假因探望亲友或者家人需要,可请的假期,通常为7至10天不等。

7.年休假公务员享受的带薪假期,根据不同行政级别和工龄,规定不同的年假期限。

三、请假制度的申请流程请假可以使用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表达方式,一般性质大的单位都要求申请人使用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

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都要注明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日期、返岗时间等内容,如果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也要在申请时附上相应的材料,如病例、证明等。

在申请材料齐备后逐一汇总,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果批准请假,要对请假人制定安排及告知假期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四、请假制度的注意事项1. 申请请假前需要获得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制度规定,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制度要求及实务操作上的要求。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十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 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暂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休假待遇: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2、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3、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二、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四、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五、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六、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党政机关并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七、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

毕业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九、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1〕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朝阳区文化委休假管理规定一、年休假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京组通【1991】201号)、《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113号)1、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工作人员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其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内。

参加有组织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时间少于工作人员应休年假天数的,可休满年休假天数;如果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超过的天数计入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4、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达到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当年新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调动前为在原单位享受当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未休满天数的,由调入单位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6、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

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7、工作人员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

8、每年1月份以各科为单位,组织申报年度休假计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由各科按照休假计划统筹安排。

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二、探亲假文件依据:《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市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1】55号)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给假20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

公务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请假管理,保障公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务人员的请假管理。

第三条公务人员请假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做到请假和值假的双向管理。

第四条具体请假事宜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条件第五条公务人员请假包括以下类型: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年休假:公务人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具体天数由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五天。

第七条病假:公务人员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事假:公务人员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单位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婚假:结婚的公务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婚假,婚假的天数由单位规定,不得低于三天。

第十条产假:女公务人员生育孩子可以享受带薪产假,产假的天数由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丧假:公务人员因亲属丧事需要请假的,根据亲属关系和丧事情况,单位会根据规定进行安排。

第三章请假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公务人员请假应当提前进行申请,提出具体的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应当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领导应当及时审批并做出批复。

第十四条特殊假期,如婚假、产假、丧假等应当提前向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请假申请,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三个方面的审核。

第十六条请假经过审批批准后,公务人员方可享受请假待遇。

第四章请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公务人员请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具体福利待遇由单位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八条年休假工资:公务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计算,不因休假而减少。

第十九条病假工资:公务人员因病请假期间,工资按照单位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2014.4.22整理) 1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2014.4.22整理)  1

享受 探亲 假的 条件 探亲 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限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 假期 均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5)需要指出: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6)在规定的探亲假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
带薪 年休 假 享受 带薪 年休 假的 特殊 情形
(1)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或休养的,疗养或休养的时间计入下 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 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的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 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3)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离退休前,由所在单位安排年休假。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 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5)各单位当年新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 队复原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调动前 未在原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调动前在原单位休假未休满天数 的,由调入单位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病假 事假
病假 基本 工资 发放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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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规定介绍
类别
机关 工作 性津 贴扣 发计 算办 法 病假 事假 事业 单位 奖励 性绩 效工 资扣 发办 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5906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5906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_北京市职工休假怎么规定

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_北京市职工休假怎么规定

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_北京市职工休假怎么规定职工的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北京市的休假条例是什么?其实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最开始的就是带薪的休假了。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0.28•【字号】京政发[1982]111号•【施行日期】1982.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111号文件颁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1.13•【字号】京政办发[1987]16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62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

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

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仅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而且是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共同任务。

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主要是指在行政单位中,员工如何提出请假申请以及请假的流程和规定。

以下是一般行政单位的请假制度:
请假申请:
1. 员工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或电子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请假时间和请假天数。

2. 请假申请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提出,通常是在请假前一周或更长时间。

3. 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假需要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事假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请假流程:
1. 主管或人事部门会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请假的原因和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

2. 审批结果通常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内部通知等方式通知。

3. 批准的假期(如年假、病假等)会从员工的假期余额中扣除,如果假期不足,员工可能需要请无薪假或从其他假期中扣除天数。

4. 如果请假申请被拒绝,员工可以提出申诉或重新申请。

请假规定:
1. 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政策,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各种假期,如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

请假的类型和天数可能根据员工的工龄、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一般情况下,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带薪假期,如年假。

而病假和事假的天数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3. 员工需要遵守请假规定,如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请假后需要及时返岗等。

请假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合理地享受假期,同时保证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转。

具体的请假制度可能会因不同的行政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员工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具体操作。

离京请假管理制度

离京请假管理制度

离京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离京请假管理,加强对离京请假行为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离京请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工作安排和单位正常秩序。

第四条离京请假的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因私探亲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开京城的情况。

第五条离京请假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假条报备、审批、备案制度。

第六条离京请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离京请假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对违反离京请假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章离京请假的程序第八条员工在离京前应当向所在部门提出离京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第九条请假申请表应当包括请假目的、离京时间、返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请假申请表应当由员工本人填写,并在上级领导核准后提交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请假申请,如有异议需进行会商。

第十二条批准离京请假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将请假申请表送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返京,员工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备。

第三章离京请假的管理第十四条人事部门应当对员工的离京请假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请假档案。

第十五条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离京请假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离京请假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应当对违反离京请假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备。

第四章离京请假的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离京或擅自延长离京时间的员工,人事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对出现不正当行为的员工,人事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合同、法律规定的离京请假如果未经批准离开京城或擅自延长离京时间的员工,人事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员工离京请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办理公务,应当事先向所在部门报备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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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1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10.28
【实施日期】1982.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京政发〔1982〕111号文件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
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式样附后)。

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第六条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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