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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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制度
篇一: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弊端探析
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弊端探析
[摘要]制度安排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必要手段,西方有句名言:“好的制度能把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也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正如一个简单的规定: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两人担任,如果合二为一,便会因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出问题。今天,公务员晋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及不法现象,既有其自身原因,但也与现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从权力运行机制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环节均存在一些弊端,文章便主要从这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权力集中考核监督
一、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弊端
1、权力结构存在缺陷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现存权力结构的重要缺陷。权力高度集中在革命战争时期曾发挥过它独特的优势。建国后,它
仍然普遍存在,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仍未完全改变。在上下层级之间,权力相对集中在上一层级;同级之间,权力则过分集中在主要领导者手中,主要领导者掌握诸多事情的决定权,集人权、事权、财权集于一身。这由在干部晋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言堂”可以看出。国内罕见的江西郑元盛卖官案中,郑元盛何以在众目睽睽之下数次卖官成功,如果没有“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难以做到。众多买官卖官案揭示出:正是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晋
升中民主原则的贯彻不力,有些领导甚至违反干部任免程序,独断专行,完全是个人说了算。
2、权力运行明显失衡
权力结构缺陷必然影响权力正常运行。权力的正常运行要求责任、权力和收益三者保持平衡。一定职位拥有一定的权力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三者明显失衡,权力和收益巨大而责任较小,这和我们的责任追
究机制中的责任内容、主体不清晰密切相关。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六大必经程序的明确规定,
但对运作这些程序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便使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只具有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而没有相应的责任。同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者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
领导以及经办人员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层层负责,结果都不负责;集体研究决定,大家都有责任,结果人人都不负具体责任,最终导致责任难以追究。
3、权力制约出现缺位
权力过分集中还导致对权力监督困难。过分集中易产生权力依附现象,其他
篇二:中国官员的等级及晋升规定
中国官员的分级: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
四级: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司长厅长地级市长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副市级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市局长县长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副县级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股长乡镇助理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科员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办事员
中国公务员晋升规定:(详见中组发〔20xx〕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
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
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