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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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制度

(1)经药师审核合格并签字后,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配。

(2)药品调配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药师再次核对合格后方可发药,调配应细心、准确。审核、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后,交复核、发药人。

(4)中药配方应按处方应付的统一标准进行调配,称量准确。毒性药材(设专用秤)要逐剂称量,需先煎、后下、样化、冲服、包煎药材均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配完处方后,必须经过复核药师核对药味无误后,再行包装,并将患者姓名、付数、煎服方法及用法填写在包装上,经核对无误在处方上签字后,交复核、发药人。

(5)发药人接到药品与处方后,对处方、药品进行严格的“四查十对”及用药交待,确保无误后发药人应在处方上签字。

(6)急症处方立即调配,重症处方优先调配,一般处方按先后顺序调配。

(7)夜间一人值班时,要按规程认真、分步完成各项工作,并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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