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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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与学分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对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若研究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培养方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培养方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方案(级MPA-E)(12月28日公共管理学学位评估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培养目旳为各级政府和公共部门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中国公共领导人才。

该学位获得者应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刻认知中国国情,切实理解和把握全球化发展旳趋势,具有爱国奉献、明德为公旳思想境界,熟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对现实公共管理问题既能进行专业而独到旳分析与研究,也能切实掌握详细旳运作、协调与沟通技巧,卓有成效地处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旳现实问题。

二、学分规定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期间,需获得基础课程18学分,应用能力与技巧课程15学分,现代公共管理前沿9学分,专业实践环节2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4学分。

三、学制及学习方式弹性学制(2~4年),采用学分制。

学习方式以分段集中形式为主。

修完课程后回工作单位做毕业论文。

四、课程设置1、公共管理基础课程(18学分,考试)●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70590113) 3学分(考试)●公共管理(70590103) 3学分(考试)●公共政策分析(70590193) 3学分(考试)●政治学(70590133) 3学分(考试)●公法学(80590453) 3学分(考试)●公共经济学(80590373) 3学分(考试)2、应用能力与技巧课程(15学分,考试)●英语(60640413) 3学分(考试)●政府、市场与社会(70590413)3学分(考试)●战略思维与决策(80590523)3学分(考试)●领导科学与艺术(80590213) 3学分(考试)●论文设计与写作(70590363)3学分(考试)3、现代公共管理前沿(9学分,考试))●公共管理前沿(70590403)3学分(考试)●公共政策专题(80590463)3学分(考试)●国际公共管理专题(80590543)3学分(考试)(国际公共管理专题学分获得方式:境外调研后交汇报或参与5次以上国际学者旳讲座、汇报或研讨,并提交有关分析汇报。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华大学

(经学校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28次校务会议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2019学年度第27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请假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05年1月制订,2005年11月第一次修订)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委托单位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A类生,以组班形式进行课程学习;委托单位未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B类生以及通过应届推荐免试方式进入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的C类生,需在校进行课程学习。

现对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课程选修1.A类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应根据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和委托培养单位需求统一制订。

课程计划、教师聘任、课表安排、成绩管理等工作由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

B类生、C类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领域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及环节)学习计划。

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的选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退选。

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工程硕士生,可以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选和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每学期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学分。

凡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或为A类生已经开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计入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成绩记为“零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者,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若工程硕士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第一篇: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八月修订)校研发[2005]12号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选课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开课目录,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2.补选与退选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研究生可以补选和退选(网上进行)。

3.成绩与学分凡已参加网上选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或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硕士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

4.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应部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两年内可认定成绩和学分。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选课。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课程学习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完成时,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正式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是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为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口试或笔试加口试。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要求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05年1月制订,2005年11月第一次修订)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委托单位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A类生,以组班形式进行课程学习;委托单位未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B类生以及通过应届推荐免试方式进入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的C类生,需在校进行课程学习。

现对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1.B节)23分。

4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

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工程硕士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工程硕士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6.补修课程。

凡在本领域上欠缺本科层次业务基础的工程硕士生,应补修若干门主干课程。

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位要求学分。

7.免修课程(或环节)。

凡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或环节),可申请免修,批准后获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及规定1.考核方式2A(系、所)生。

(1得3语水平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课程分为文献检索(8—12学时)与论文写作(4—8学时)两部分,为考查课程。

文献检索部分由图书馆负责在校内讲授,课程选修可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也可以单独组班上课,成绩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论文写作部分由各培养院(系、所)负责讲授,上课时间和授课形式自定,成绩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两部分成绩均“通过”,可获得1学分,成绩由院(系、所)负责录入。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考核及成绩记载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

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考试课程90分以上的百分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不低于25%。

课程考试成绩可累加记载。

第五条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若按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

第九条对缺少本学科专业基础的研究生所修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三章缓考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重修与改修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

研究生成绩管理细则-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成绩管理细则-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成绩管理细则为正确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相关规定,保证学校教学事务中成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规范的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以0分计,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为“通过”、“不通过”,考查课程成绩60分以上或者成绩为“通过”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实验报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4、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n”字样(n为重修或重考的次数)。

5、因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成绩,无法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成绩时,开课系应出具替代课程证明,注册中心依据其证明解决问题数据的课程替代。

替代课程均应以被替代课程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中,课程学分,以实际所修学分数记录。

重修次数的标注,以替代后的累计次数为准。

6、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均以旷考论),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

二、课程成绩管理1、教学记录任课教师应于学生选课的补退选结束后及时利用校园网打印教学记录表,此表用于做日常教学记录及记录期中和期末的考试成绩。

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记录与成绩单一起交开课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开课系教学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教学记录表(保存期一般为4~5年),以备查询。

每学期第9周注册中心安排研究生课程中期退选,任课教师可在第10~12周内通过校综合信息服务网页,确认自己所任教课程中实际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目录一、考核方式 (1)二、组织形式 (2)三、试卷评阅 (2)四、成绩管理 (3)五、违纪处理 (4)研究生期末考试标准答案 (5)研究生期末考试试卷 (6)研究生缓考申请审批表 (9)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 (11)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方式第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考查课程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

二、组织形式第二条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其它课程考试由各院(系、部)自行组织。

各院(系、部)应将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至少提前一周输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应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本门课程的选课学生名单,核对拟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如果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在选课名单中,则不允许其参加考试;已选课程但缺勤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

研究生选课后可试听三次,确定是否选课,开课三次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研究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及时将考场记录报送至各院(系、部)办公室,由各院(系、部)办公室汇总后,在学期末统一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试卷评阅第五条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

课程考核的总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如平时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平时成绩要有依据。

第七条考试成绩要符合研究生学习实际,体现科学规律。

第八条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

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可记正分,也可记负分。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校发〔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请假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次校务会议通过(2002年月日)(第三次修订)凡经研究生院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经入学审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

为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现对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非委培、定向生还应带户口迁移证),到校报到。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并提交有关证明。

学校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

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者;(3)被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签字等。

2.新生到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清华大学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清华大学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清华大学医院体检诊断证明,到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科(或相应主管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病愈后,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清华大学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按规定时间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各类需交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费交齐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转学与转专业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学的申请。

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院(系、所)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清华大学研究性教学管理文件

清华大学研究性教学管理文件

清华大学关于规范课程教学环节的工作意见(试行)为了推进由传统教学模式向研究型大学教学模式的转变,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的要求,明确教师承担课程任务的职责,建立新的课程考核评价的依据,推动课程内容与方式方法的改革,特制订关于规范课程教学环节的意见。

所谓课程教学环节,其含义是: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必需包括的主要教学要素和教师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课程教学环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每个教学环节在学时数量安排及成绩评定中,要占有相应的合理的比重;每一教学环节的内涵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当然,数量比重和内涵要求,不同类型的课程应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一、课程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制定课程教学环节的基本目的,是要推进"研究型"教学方式的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教师实施一门课程,必须具有以下六个教学环节:1、讲授:讲授的内容应该少、精、宽、新。

陈旧的、重复的、微观细节的内容要去除;讲授体系和教材体系要适当分开,避免"照本宣科";提倡穿插采用提问式、双向交流式的讲课;提倡讲课中有一些"开放性"内容,不是全部给学生留下"。

"号,而是给学生留下一些"?"号(如本课程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探索的课题等)。

总之,应该贯彻"教师少讲,学生多做"的原则。

减少课内讲授学时,扩大课内外学时比例(有的课可达1:3或1:4)。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积极创造条件用英语授课并采用英语教材。

2、讨论:要将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单向灌输式教学,转向以学生为主体的参与式教学。

在课堂中开展讨论式、研究式教学是一个重要措施。

原则上各类课程都应当设立讨论课(讨论课的学时比重及具体形式,不同性质不同类型课程可以灵活安排)。

讨论课一般由主讲教师主持,也可以由教学助理(TA)主持。

3、作业:作业份量要适度,不宜过多,除安排常规作业外,应根据课程性质,适当安排一些"无标准答案"的作业,某些类型的课程可安排"大作业"。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模板】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模板】

XX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2019年6月修订)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环节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

一、研究生的课程及学分1、研究生课程一般每16-20课内学时对应1学分。

2、研究生必须按照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及个人课程学习计划选修课程。

3、研究生一外为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二外。

4、研究生所属学科/领域与本科所学不同时,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核心课程,所修课程列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入总学分要求。

二、国际联合培养学分认定1、制定学分转换方案在研究生出境学习前,由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内容、以及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学分计算方式制定《XX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学分转换方案》,并拟定选课计划。

原则上,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一般按1学分不少于16课内学时、1门基础课不超3学分、1门专业课不超2学分计算,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同一学院产生多个转换方案时,按序编号。

2、学分转换认定回国后,申请学分转换认定的研究生填写《XX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所制定的“学分转换方案”、以及境外培养单位出具的可认定的成绩单,对研究生公派联合培养期间所修学分予以转换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系统审核学院将已认定的学分转换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用以完成培养方案审核。

4、学分转换限制教育部办公厅规定的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原则上应在北航校内完成。

我校接收的港澳台生的该部分学分可由学科培养方案内其它课程学分替代。

在境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期参加由学院统一或单独组织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环节的学分不允许采用学分转换方式获得。

三、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及选课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研究计划等。

清华大学成绩记载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成绩记载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成绩记载规定一、成绩记载方式与对应规则1. 以学期为单元记载课程成绩。

2. 以等级制方式记载课程成绩。

3. 依据考核方式的不同,课程成绩以A+、A、A-、B+、B、B-、C+、C、C-、D+、D、F形式记载,或者以P、F形式记载。

建议获A-及以上等级的人数不超过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20%(如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需要向教学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获得A+的人数不超过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5%,并须逐一做出说明。

二、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1.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

2. 有绩点的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计算。

3. 课程学分绩=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三、等级制成绩实施方案1. 自2015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实施等级制成绩。

2. 针对同一课堂,任课教师可任选等级制或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并录入教务系统。

若为百分制形式,系统根据上述对应规则自动将百分制转换为等级制。

3. 学生每学期可申请某一门原来以A+、A、A-、B+、B、B-、C+、C、C-、D+、D、F 形式记载的成绩改为以P、F形式记载。

须在选课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主管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在注册中心备案。

4. 内部原始成绩(Hidden Grades)可供学生本人查阅,不对任何第三方出示。

四、过渡期方案1. 2015级之前的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成绩记载适用过渡期方案。

2. 过渡期方案自2015-2016学年度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3. 成绩单仍然保持百分制形式。

任课教师若以等级制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系统依据下列转换规则将等级制自动转换为百分制。

4. 上述方案中的W、I、EX适用于过渡期。

五、其它1. 本规定从2015年5月6日起生效。

学校有关文件和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

1 / 7清华大学xx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05年1月制订,2005年11月第一次修订)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委托单位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A类生,以组班形式进行课程学习;委托单位未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B类生以及通过应届推荐免试方式进入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的C类生,需在校进行课程学习。

现对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课程选修1.A类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应根据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和委托培养单位需求统一制订。

课程计划、教师聘任、课表安排、成绩管理等工作由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

B类生、C类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领域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及环节)学习计划。

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的选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退选。

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工程硕士生,可以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选和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每学期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 / 73.选课、成绩、学分。

凡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或为A类生已经开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计入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成绩记为“零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者,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若工程硕士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模板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选课与成绩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根据研究生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可分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核心课程等)和选修课程。

2.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学科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

各学院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3.全校性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选课,专业必修课程应在本学科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组内选择,选修课程可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在本院系或外院系选择。

4.研究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陆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选课。

二、选课管理1.选课资格:根据学校财务处相关文件精神,在学研究生应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获得选课资格。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研究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并凭“绿色通道”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2.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以及各门课程信息,可从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查询。

研究生应按照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根据课程信息进行选课。

3.博士研究生课程安排时间一般为0.5-1年,本直博研究生课程安排时间一般为1.5年,硕士研究生课程安排时间一般为1年。

4.选课时间安排。

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2周为选课周,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每学期公布的时间安排为准。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

5.退课时间安排。

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4周内可退课,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每学期公布的时间安排为准。

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前,研究生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退课。

为了防止教学资源的浪费,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后,研究生所选课程一律不予退选。

6.关于重修。

必修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不合格,必须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应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重新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后,方为重修通过。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8月修订本实施细则,是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校发[2005]35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近期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变化、新情况所制定的若干新办法,对《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8月)进行了重新修订而成的。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入学报到(1)研究生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要求的相关证件,到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报到时,在填写研究生学籍卡(一式两份)及研究生证时,各项信息应填写准确,有关信息必须与户口卡、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毕业证书填写的准确性。

(2)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院系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院系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3)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①被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②体检和复查过程中被发现不符合录取标准的;③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2.新生体检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清华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在短期内能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到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交回入学报到时发放的所有证件。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其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的退回。

病愈后,必须在开学前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同时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按新生入学报到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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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
1.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
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
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与学分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对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若研究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
要求的课程,应事先
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
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
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
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6.补修课程研究生选修的本学科专业的大学本科课程一般只作为补修课程,记非学位要求学分。

7.免修课程(或环节)凡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环节),可免修,直
接获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
1.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学科专业基础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2.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
周内。

公共课首先安
排考试日期,由注册中心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通知各系。

随后,各系再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日期,与课表室协商教室后,尽早通知研究生。

(1)公共课程
政治理论课:按课程要求参加考核。

博士生的课程论文按有关规定完成。

外语课:见研究生外语课程的有关规定。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按各院(系、所)确定的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进行。

(3)必修环节学术活动、论文选题与文献综述、博士生资格考试和社会实践等环节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考核
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社会实践要求写出思想小结和技术报告。

3.重修、重考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或“重考”一次。

“重修” 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重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

“重修”或“重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必须在成绩后注以“重修”或“重考”字样。

原成绩已及格但未达到所在院系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要求的,经院系审批,在注册中心办理“重修”或“重考” 手续,成绩后不注以“重修” 或“重考”字样。

办理“重修”或“重考”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在下一次开学学期初,到校注册中心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相应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修”或“重考”费,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申请“重考”的研究生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批准。

研究生在全学程内一般只允许“重考”或“重修”一次,研究生在全学程内出现两门次学位要求课程不及格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缓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届时,应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同时必须有清华大学校医院出据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申请缓考,经主管主任批准后,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留管理部门保存,以复印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校注册中心。

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不作单独安排,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5.考试冲突时的处置研究生在两门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本人姚尽快向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协调安排。

6.研究生必须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环节,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学位要求课程和非学位要求课程)须考核
通过后,
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课程成绩及试题和试卷的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录入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成绩单,经核实并签字后,交所在单位研究生业务办公室。

2.成绩更改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

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按注册中心的有关规定作修改。

3.试题与试卷管理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保存试题和试卷两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4.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估以平均学分绩作为参照标准。

四、课程编号与学分计算
1.课程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课程级别;0-5 号为本科生课程,6-9 号为研究生课程(其中 6号为全校研究生公共课; 7 号为学科专业基础类课
程; 8 号为专业课; 9 号为博士生课程)
第二~四位:开课系代码第五~七位:开课系同类课程顺序号(其中第五位为 8 号表示工程硕士课程)第八位:课程学分数
2.每学期按16 周授课(另加2 周考试),每周的课内学时数为课程的学分数。

对不满一学期教学的课程,其学分由该课程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6 来计算。

五、研究生课程评估
每学期课程学习期间,将对课程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与建议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与院(系、所),加强师生交流,促进课程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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