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及技术参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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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范文

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范文

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范文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瓶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行车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电瓶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瓶车是指以电池为动力的、装有两个以上车轮的机动车辆,车速在20千米/小时以上的非机动车;亦指装有四个以上车轮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所有电瓶车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悬挂牌照。

第二章电瓶车备案登记第五条电瓶车所有人应当于购买后30日内,携带购买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电瓶车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二)电瓶车的品牌、型号、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三)购买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电瓶车备案登记后,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登记簿上注明登记日期、备案编号等信息,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第八条电瓶车所有人携带备案登记证明和相关证件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牌照手续。

第三章电瓶车牌照管理第九条电瓶车牌照由交管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条电瓶车所有人应当携带备案登记证明和相关证件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电瓶车牌照采用统一的规格和样式。

第十二条电瓶车牌照应当明显悬挂在车辆前部和后部,并保持牌照清晰、完整。

第四章电瓶车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电瓶车所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使用电瓶车。

第十四条电瓶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电瓶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电瓶车使用期限满3年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六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保护自己的安全。

第十七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权益。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八条以下行为属于电瓶车违规行为:(一)超速行驶;(二)逆行或越线行驶;(三)驾驶人酒后驾驶或者服用违禁药物驾驶;(四)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五)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六)违反交通规则,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江苏省经信委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一期)

江苏省经信委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一期)

序号企业名称商标产品规格型号1丹阳市嘉华工贸有限公司嘉威TDR019Z、TDR016MWZ、TDR016MAZ、TDR016CZ、TDR016TZ、TDT018Z、TDT018AZ 、TDL020Z、TDR021Z、TDR016MZ2江苏新大陆车业有限公司宝岭 麦德发 买得发TDR22Z-13、TDR22Z-14、TDR22Z-15、TDR22Z-16、TDR18Z-81、TDR18Z-82、TDR18Z-83、TDR18Z-44、TDR18Z-60、TDR18Z-67、TDR18Z-68、TDR18Z-76、TDR18Z-77、TDT22Z-17、TDT22Z-18、TDT22Z-19、TDT22Z-2、TDP12Z-60、TDR12Z-94、TDR12Z-1003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Sinski豪发HAOFATDT302Z、TDR303Z、TDR304Z、TDR305Z、TDR306Z、TDR307Z、TDR308Z、TDR309Z、TDR18Z-82、TDR18Z-83、TDR234Z、TDR243Z、TDR246Z、TDR266Z、TDT270Z、TDR1102Z、TDR1109Z、TDR1111Z、TDR1122Z、TDR22Z-64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真爱TDT-263Z、TDT02Z-217、TDT02Z-314、TDT02Z-206、TDT02Z-215、TDR02Z-151、TDR02Z-188、TDR02Z-208、TDR02Z-300、TDR-211Z、TDR-244Z、TDR-262Z、TDR-232Z、TDR-279Z、TDR-236Z、TDR-24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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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C622Z、TDRA336Z、TDRA301Z、TDRA127Z、TDRA358Z、TDR326Z、TDRC660Z、TDRC515Z、TDRA302Z、TDTA303Z、TDRC302Z、TDRS126Z、TDRA356Z、TDRC522Z、TDR801Z、TDR802Z、TDR805Z、TDT806Z、TDR808Z60上海杰宝大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杰宝.大王TDR-2074Z、TDR2086Z、TDT2096Z、TDT2097Z、TDR2102Z、TDR2109Z、TDR2110Z、TDR2111Z、TDR2112Z、TDR2113Z、TDR2091Z、TDL2095Z、TDR2099Z、TDR2100Z、TDR2101Z、TDR2103Z、TDR2105Z、TDR2106Z、TDR2107Z、TDR2108Z61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澳柯玛TDR93Z、TDR93Z-1、TDR93Z-2、TDR93Z-3、TDR2112Z、TDR2118Z、TDR2128Z、TDR93Z-5、TDT828Z、TDR93Z-11、TDR186Z、TDR377Z、TDN85Z、TDL80Z、TDT820Z、TDT823Z62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绿源TDT1121Z、TDT1119Z、TDN1036Z、TDT1116Z、TDR1124Z、TDT1122Z、TDR0949Z、TDR1037Z、TDR1019Z、TDR1029Z、TDR1031Z、TDR1113Z、TDR1101Z、TDR1024Z、TDR1007Z、TDR0930Z、TDR0905Z、TDL0942Z、TDT1109Z、TDT1004Z63嘉兴雅马哈车业有限公司闪亮 华依达 欧利通TDR8900Z、TDR9100Z、TDR9200Z、TDR6100Z、TDR6200Z、TDR6300Z、TDR6400Z、TDR6500Z、TDR6600Z、TDR6700Z、TDR6900Z、TDR7100Z、TDR7200Z64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大运TDR021Z、TDT042Z、TDT051Z、TDR054Z、TDR060Z、TDT061Z、TDT064Z、TDT065Z、TDR069Z、TDR703Z、TDR704Z、TDR706Z、TDR707Z、TDR708Z65广州市花都区冠达电动助力自行车厂欧亚克锋阳 佳时达TDE1206Z、TDR1201Z、TDM1203Z、TDP1205Z、TDE1207Z、TDR1202Z、TDP1204Z。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并核查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

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

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和质量。

首先,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结构和性能进行了规定。

在整车结构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车架、车轮、制动系统、动力系统等各个部件的要求,包括材料、尺寸、安装方式等。

在性能方面,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续航里程、爬坡能力、制动距离等性能指标进行了规定,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动力系统和电池进行了规范。

在动力系统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功率、额定转速、峰值转矩等参数,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动力传动系统的要求。

在电池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类型、额定电压、容量、充电和放电性能等指标,以确保电池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和附件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配件的安装方式、使用要求,以及对配件的材料、尺寸、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附件,如车灯、反光镜、车铃等的性能和使用要求,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总的来说,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推动我国绿色出行的发展。

综上所述,江苏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它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多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的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共同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便捷、环保的选择。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根据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的题目,我将按照备案介绍的格式来为您写一篇文章。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一、备案介绍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以电力为动力源的车辆,在日常出行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然而,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

二、备案对象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适用于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和个人。

无论是大型工厂还是小型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备案手续,确保产品的合法生产和销售。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检测报告等。

2. 技术审核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确保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容量、驱动系统、车辆尺寸等。

3. 环境检查为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备案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现场环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的通风、场地的排水等。

只有通过检查,才能取得备案合格。

4. 发放备案证书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发放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证书,证明该生产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要求。

备案证书是合法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保障。

四、备案效力与监督1. 备案效力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是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

未经备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利拒绝购买未备案的产品。

2. 监督机制为确保备案的有效性,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

例如,对备案生产者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未备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结语通过备案制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备案证书的发放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促进了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 35 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进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人工踩踏和电力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并且装有速度限制、整车质量≤55公斤、整车长度≤2米、整车宽度≤0.7米等要求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尊重道路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合格。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逆行、乱停乱放,不得超员、载人并排,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头盔,车辆应当配备前后灯、反光镜、喇叭等必要装置。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驾、毒驾,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第十六条对造成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链条规范管理,有力度也有温度6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生产、销售、维修、停放以及退出等电动自行车全产业链进行规范,执行到位也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从生产到回收,加强源头管控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一半,所导致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进行规范管理,除了加强路面执法,还要从源头管控杜绝非标车流入市场。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维修等环节所涉及零部件包括安全头盔也要符合相应标准。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获证组织228家、证书1890张。

条例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冯新南表示,5月25日该局官网已更新相应查询模块,未来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新获证组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还推动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于5月28日正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在今年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行动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了1.2万余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立案110件,案值100余万元。

接下来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质量抽查、重点检查、广告及网络监测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3000多万辆,电池报废后将是极大的潜在污染源。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介绍,铅蓄电池再生利用具有很高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但当前群众对废铅蓄电池是危险废物认识不够,生产企业回收价格优势不明显,导致部分废铅蓄电池流入非法收集点,违法收集拆解行为屡禁不止。

条例就此规定,对废旧蓄电池应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铅蓄电池和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7家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三级回收体系,确保今年底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以上。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江苏省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19 )同时满 足 江苏 省 电动 自行车 产 品备 案管 理技 术参 数规 范 ( 行 ) 求 ; 99 , 试 要
4 )对产 品实施 编码 刻制 。
备案 时 , 业要 填报 江 苏 省 电动 自 车产 品备 案 申请表 加 盖企 业 印章 , 企 行 ,
提 供 有效 检测 报告 复 印件 ( 带原 件备 查 ) 制 作 江 苏省 电动 白行 车产 品备 案表 ; ;
此 次 年 会 正 式 发 布 了 2 1 年 度 电动 自 01 行 车行 业 品牌 调查 活 动的 结果 ,并 举 行 了隆
重 的颁 奖典礼 。
2 1 年 度 电 动 自行 车 行 业 品 牌 调 查 活 01 动结 合 了市 场 走访 、 问卷 调查 、企业摸底 、专家评审等多项调查结果,综合考 量 了企 业 在 2 1 年 度 全 年 的产 品销 量 、市 场 占有率 、渠 道 完整 度 、售 后 落 实 01 程 度 、行 业 风 评 、市 场 口碑 等 多 项 因素 ,秉承 了 “ 公平 、公 正 、客 观 、权 威 ” 的原 则 ,全 面评 价 了企 业在社 会 形象 、行业地 位 、市场 口碑 3 面 的综合 影响 。 方 爱玛 、 雅迪 、 日、 新 绿源 四 大领 军企业 获得 了 “0 1 度 电动 自行车 品牌 ” 21 年 称号 ; 天能 电池 、超 威 电池 、超 杰 电池 、新需 能 电池 获得 了 “0 1 2 1 年度 电动 车 电池 品 牌”称 号 ; 斯特 锂 电车 、劲 跑锂 电车 、舜意 锂 电车获 得 了 “0 1 度 科 2 1年
2 1 年 1 份 ,江 苏省 经 信 委下 发 了 关 于开 展 电动 自行 车产 品 备案 管 01 2月
锂 电车及 配套 展 示洽 谈会 在 津举 行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促进健康锻炼,减轻交通压力,推广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驱动力,配备后侧车架或车架箱的自行车,能够实现辅助功能的便携式车辆。

3、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及有关交通行为。

二、使用管理1、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不得违法行驶。

2、电动自行车必须携带识别标志,便于相关部门管理及追查事故,其中包括查验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无线电设备。

3、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8周岁,驾驶者须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的自行车驾驶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人在开车时,必须有18周岁以上的监护人陪同。

4、电动自行车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120公斤,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5、电动自行车不在行进中携带乘客,在市区街道和公路上最多只能携带一名坐在车架上的随行人。

6、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异型轮胎,异型轮胎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车轮胎的质量、安全性及牢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交通标志及标示1、电动自行车须在前、后的车架上设置国家标准的反光标志,标志应保持清晰,不得损毁。

2、电动自行车上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黄色等其他可视颜色,并设有明显标志,以示警示。

3、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设置反光面积超过标准或发出过亮光芒而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检验监管1、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检验,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监管,保障电动自行车性能及安全性。

2、电动自行车在修改出厂设计参数后,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行驶证损毁的,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手续办理。

五、安全保护1、机动车辆开车前,驾驶者应当对车辆性能和安全性如电池、制动,以及防盗保护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技术符合使用要求。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规范。

一、注册和备案1.所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注册备案,并获得有效的行驶证和号牌。

3.行驶证和号牌必须随车携带,所有者必须随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骑行规定1.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不得酒后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3.不得搭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乘客和物品,严禁超员行驶。

4.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自行车道。

5.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车辆的前后灯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停放规定1.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

2.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紧急通道、楼梯口等影响疏散的地方。

四、安全维护1.电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在雨雪天气和夜间行驶时,必须增加警示标志和反光装置,确保安全可见。

五、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范的电动车和自行车所有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对于严重违规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行驶证和号牌。

3.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宣传教育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倡文明骑行。

3.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文明出行。

总结:以上是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20 19



15
日 将 实 施 的 国 家 新 标 准 《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 加 强 电 动 车 源 头 安 全 监管

5 9 —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 一 ) 严 禁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电 动 车 。 严 格 落 实 电 动 自 行 车 生 产 企 业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合 格 证 二 维 码 等 方 式 查 询 C C C 认 证 信 息 对 符 合 新 国 标 且 获 ,
得 C CC 认 证 证 书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进 行 登 记 上 牌 将 车 辆 及 所 有 人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
全省 电 动 自 行车 登记管 理 系 统。
交 通 ,

火 灾 事 故 频 发 , 给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影 响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
为 认 真 贯 彻 全 国 、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公 安 部 、 市
( 三 ) 严 查 电 动 车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各 地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电 动 车 整 治 力



定期
开展集


行 一






车无牌


红灯



机动
车 道行驶


速 行 驶 逆 、 向 行 驶 等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积 极 探 索 应 用 电 子 监 控 、 人 脸 识 别 等 技 术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苏经信消费[2014]613号
•【施行日期】2014.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
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苏经信消费〔2014〕613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有关企业(集团):根据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下发《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我委对各地(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评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生产的TDR116Z型等263个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十三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附件: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十三期)。

切合实际 有效规范 利于发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及技术参数规范(试行)出台

切合实际 有效规范 利于发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及技术参数规范(试行)出台

切合实际有效规范利于发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及技术参数规范(试行)出台苏燮【摘要】自2011年3月18日,国家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后,江苏省4月10日起暂停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这一暂停措施对江苏电动自行车市场【期刊名称】《电动自行车》【年(卷),期】2011(000)011【总页数】1页(P16-16)【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江苏省;备案管理办法【作者】苏燮【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自2011年3月18日,国家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后,江苏省4月10日起暂停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这一暂停措施对江苏电动自行车市场影响很大,尤其新开发的新品无法进入江苏市场,严重影响了在江苏有销售或想打开江苏销售市场企业的市场开拓。

江苏省公安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工信部及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针对这一情况及时开展调研工作,为江苏省出台管理办法寻求支撑。

通过近几个月来的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经过综合考虑,结合全国主要是江苏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发展情况,2011年10月21日,为贯彻落实4部委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同步出台,这为急于在江苏上目录打开江苏销售市场的企业带来了很振奋人心的利好消息,同时,对全省以至全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未来发展走向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其主要内容为:(1)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按季发布。

并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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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9号),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第二条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由江苏省经信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实施管理。

二、职责:
(一)受理企业产品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

(三)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更新、剔除相关备案信息。

第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

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

(二)检测手段:必须满足《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

(三)生产能力:年产2万辆以上。

(四)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和《助力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技术基础:有完善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和检验规程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含原件、电子版),经市经信委(外省企业为当地省、市经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报告、产品编码证明等原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

列入备案的产品,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其他。

一、对于列入备案的产品,须按规则刻制编码并粘贴编码标签,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

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按季发布。

每次申请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数不超过20个。

三、每份有效法定检测报告(一年内)可涵盖5个同类型车型(车架结构、电池类型相同,装饰件外型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
(试行)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mm;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mm;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mm;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mm;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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