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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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

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轮规划优化工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形成基本稳定的城乡空间体系,其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序推进村庄的合理集聚。

二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传统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重视保护和培育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的村庄。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苏建村[2002]352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的通知(苏建村[2002]3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安监局:当前,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防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村(2002)244号要求,在各地对村镇建设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决定在近期组织对全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3、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4、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档案资料;5、自查问题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6、抽查村镇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

二、检查方法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

被抽查的县(市)建设局负责全面的汇报,提供有关检查资料,每个县随机抽查1-2个乡镇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人员及检查地点本次检查共分苏南、苏中、苏北三组,分别由省安监局二处、省建管局质安处、省建设厅村镇处负责同志带队。

具体人员及检查地点如下:苏南组(句容市、武进市、宜兴市、太仓市):组长:徐根省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王群依省建管总站总工程师沈晨东省安监局质监二处科长汪先良省建设厅村镇处科长苏中组(如皋市、兴化市、宝应县、六合县):组长:顾建生省建管局质安处副处长成员:范金成淮安市安监局副处长张汉祥盐城市建设局村镇科科长王朝群省建设厅村镇处科长苏北组(新沂市、沐阳县、响水县、灌云县、楚州区):组长:杨萍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成员:张斌省建管局质安技术处工程师吴启平无锡市安监局王宝海镇江市建设局村镇处处长唐和才姜堰市建设局副局长周新海如东县建设局副局长检查从11月中旬开始,各组具体检查线路及行程由组长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有关县(市)建设局、安监局、规划局。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3•【字号】苏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要完成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村庄布局散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脏乱差的问题仍较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新的发展阶段,科学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是引导农民将新建房屋建到规划点上、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明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安排镇村规划布局,引导镇村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建设水平,改善环境面貌,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镇村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保留的乡镇(含农场、林场),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对已经撤并的乡镇,一律按撤并后的乡镇统一编制规划。

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在200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提高镇村规划建设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自然村庄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和乡土文化、乡村风貌的空间载体,科学合理的镇村布局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我省在全国较早完成首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建房和规范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城乡关系和乡村发展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在首轮镇村布局规划基础上加以优化,进一步明确规划发展村庄,充分发挥规划引导调控作用。

201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转移和村庄变化的新形势,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合理规划村庄布点。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进城乡空间优化和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推进乡村集约建设,科学引导村民建房,避免过程性浪费;有利于引导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促进乡村科学建设、有序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试行)江苏省建设厅2004年7月苏建村(2004)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

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一)擅自改变村镇规划或擅自占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
(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等26件规章;《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82]224号)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3]37号)三、《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4]31号)四、《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5]142号)五、《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苏政发[1985]168号)六、《江苏省乡镇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6]27号)七、《江苏省劳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八、《江苏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九、《江苏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苏政发[1986]61号)十、《江苏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1986]66号)十一、《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7]7号之一、之三)十二、《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7]10号)十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46号)十四、《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44号)十五、《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63号)十六、《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124号)十七、《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苏政发[1988]160号)十八、《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47号)十九、《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1989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二十、《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二十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二十二、《江苏省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二十三、《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二十四、《江苏省制止和打击非法出境活动的规定》(1993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二十五、《江苏省公物拍卖暂行规定》(1993年12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二十六、《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1994年6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江苏省法规规章汇编》中已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苏革发[1979]42号)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1]100号)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收缴凶器、枪支弹药布告的通知(苏政发[1981]90号)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11号)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产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45号)六、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69号)七、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八、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耕地的通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40号)九、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十、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7]100号)十一、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8]71号)十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苏政发[1990]86号)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苏政发[1991]116号)十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的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苏政发[1992]73号)——结束——。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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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村庄布局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7)第四章住宅 (9)第五章基础设施 (11)第六章绿化景观 (15)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18)第八章附则 (19)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20)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苏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2006年1月20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我省“两个率先”目标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迫切要求。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现就我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1.统筹推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

按照产业互补联动、资源优化配置、优势充分发挥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快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乡产业布局。

强化城乡产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鼓励城市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发挥城市企业在市场、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与开发,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城乡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2.加快建设现代高效农业。

实施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逐步整合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资源,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特色种养业、种子种苗业、精深加工业、现代营销业,加快建设一批高效农业经济板块,推进高效、外向、生态、安全农业发展。

把实施短平快增收项目作为发展高效农业的战略性措施来抓。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发展园艺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林业。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颁布时间】1992-4-28∙【失效时间】1997-12-6∙【法规来源】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全文】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

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

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苏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苏办发[2010]6号)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涌现出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仍比较薄弱。

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拓宽思路、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经济薄弱村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推进富民强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行政村村级集体收入力争达到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第一,深化改革、完善体制。

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以村行政区域为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创新,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保障等扶持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

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

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城乡字第558号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经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在国务院对村镇规划范围内用地没有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

暂时维持现状。

由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村镇建设用地的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按照《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0月29日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保证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建设我国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适应和促进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村镇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乡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村镇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逐步建设。

乡镇要建成为乡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村庄要全面改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服务条件,做到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全国村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以乡(镇)为规划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和农业区划制定;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镇、村分级制定。

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

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979年前批准设建制的镇,按《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其他镇和村,按1982年颁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执行,可以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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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发布日期:1992-4-28执行日期:1992-4-28生效日期:1997-12-6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

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

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生效力。

经批准的村镇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时,必须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设计、施工条件,签发建设许可证。

属于在单位内部新建、扩建房屋、临时棚亭、围墙、管线等一般性建设项目的,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签发建设许可证。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地放样、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验收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

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

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村镇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凡因整顿镇容、扩建道路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会同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定建筑面积、房屋质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发给拆迁补偿费,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规定,接受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建设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散失或侵占。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村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以及村(居)民自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住宅,都必须具备有证设计部门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或通用设计。

第十五条村镇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计部门应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及必要的基础设计资料或基建计划,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或提供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承接村镇建筑施工任务时,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审查证书,到所在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技术等级核定的范围进行施工,严禁无照施工和越级施工。

第十八条集镇主要街道的主要建筑物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县级建设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办理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

其他工程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同时负责质量监督。

对无营业执照和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队伍,县(市)、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镇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首先应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

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时,要退出道路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拓宽道路时,沿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拖延。

乡(镇)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与公安机关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它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经建设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商店、市场、影剧院和车流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配套设立停车场,严禁随意停放车辆。

道路建设要保证人流和车流的便捷和流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打晒谷物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建设专用绿地等,不得任意占用或改作它用。

植树造林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树种种植,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所有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村镇内的古树名木和名人故居,有艺术价值的碑、匾、亭、桥、石雕以及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民居,应在规划和建设中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水厂要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要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严禁侵犯村镇供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确需妨碍供水设施的,应报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搞好厕所、垃圾箱、下水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村容镇貌建设。

第二十七条集市的设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划作出安排。

农副产品和商业贸易市场的公用场地和设施,坚持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

集市贸易不得在过境公路两侧布设。

如因庙会、物资交流会等群众性交易活动确需布设时,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村镇开发建设实行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提供服务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缴纳建设管理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和公用设施项目,免缴建设管理费。

贫困地区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

在集镇规划区内利用集镇基础设施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管理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一)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资;(二)乡(镇)统筹费中列支的资金;(三)吸收国外投资,国内企业和进镇人员投资;(四)对村镇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村镇以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集资进行较大项目的建设,应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征得多数受益单位和居民(或村民)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市)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各县(市)、乡(镇)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村镇规划或擅自占地进行违章建设的;(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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