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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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

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步伐,为实施“双核驱动”构建“三区统筹”和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以及打造“五个财政”、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桂财会〔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西“十百千”

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政治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专业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发挥团队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担任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英语基础。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身体健康。

鼓励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参加选拔。

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1-2名本地优秀企业财会人员参加选拔。

二、选拔程序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采取个人报名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全区统一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培养对象60人。

(一)个人报名申请。凡有意参加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的,由本人填写《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培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互联网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通知公

告”或“十百千培养”版块下载《报名表》。

报名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报名表2份(粘贴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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