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最低装量检查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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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装量检查法操作规程

1.目的:规范最低装量检查法检验操作,保证检验的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标示装量不大于500g(ml)的固体、液体制剂最低装量的检查操作。

3.责任者:质量保证部经理、化验室主任、化验员。

4.检验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

5. 内容:

5.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除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制剂外,按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2 操作方法

5.2.1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取三位的效数字),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置与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5.2.2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干燥并预经标化的注射器(包括注射针头)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

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取三位有效数字),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如有1个容器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或3个)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5.3注意事项

5.3.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5.3.2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5.3.3所用注射器或量简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倍。

5.4 记录与计算

5.4.1记录标示装量、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g)与其自身空容器重量(g)、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4.2每个容器装置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5.4.3按下表规定的平均装量及每个容器装量的低限,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置(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5.5 结果判定

5.5.1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干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者,即可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置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或ml)以上者3个]复试,全部符合规定者,仍判为符合规定。

5.5.2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者;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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