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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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沧政字[2009]98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9
【实施日期】2009.09.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