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珠江河口海域采砂履约保证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粤府办[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建设,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一)积极推动制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各沿海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继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用海开发项目审查,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要求的用海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取得海域使用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兴建。
尚未完成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在2006年年底前将海洋功能区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用海管理,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一)加强涉海项目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海域使用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类涉海项目的确权发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用海秩序。
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和非建设项目围填海造地,严格依法报批。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2月10日以粤水建管〔2012〕192号发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为实施2012年7月26日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加强广东省河道采砂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一)实行河道采砂监理,是《条例》确立的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委托监理辅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砂现场管理是多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的重要性,把河道采砂监理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推进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二)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主要河道(《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采砂应当实行监理制,其余河道采砂应积极推进监理制。
二、规范河道采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道采砂监理单位。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承担辖区内若干河道采砂项目的监理工作任务,实行项目监理打捆招标和监理区域负责制。
(三)地级以上市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中主要河道采砂监理招标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县(市、区)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河道采砂监理必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4.09.23
【分类号】51202
【文号】粤府函[1994]253号
【文题】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正文】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1994年9月23日粤府函[1994]253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和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珠江口出海口门虎门以下,蕉门南沙以下,洪奇门万顷沙西以下,横门的横门水位站以下,磨刀门灯笼山以下,鸡啼门黄金以下,虎跳门西炮台以下,崖门崖南以下至20米水深线以内的河口延伸、发展区域(以下简称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禁止在主航道和铺设地下管线的禁锚区、锚地、掉头区、桥梁、码头等水域挖沙。
第三条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0.3元。
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未经批准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处罚。
逾期不缴纳采砂管理费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航道疏浚和防洪抢险采砂,免缴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取采砂管理费后15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5•【文号】国法函[2002]238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2]238号水利部: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一、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长江上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002年9月5日附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2002年7月31日水函[2002]81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采砂监督管理,采取有力行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使乱采滥挖江砂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各地在河道采砂执法监督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1.《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但对与非法采砂船共同作业的运砂船只缺少处罚规定依据,不能进行处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二000年四月十八日)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函》(粤水资[1999]63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水利部门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一、收费范围。
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利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二、收费标准。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
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占用河道影响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和所辖各县(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由负责占用项目审批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收取。
在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大亚湾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占用费,由该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占用项目,其收费标准也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粤财综〔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5〕54号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南澳县、徐闻县、饶平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5月12日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穗价函[2004]230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230号)
广州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单位申请办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项目的请示》(穗海环监〔2004〕29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并征询有关质监、环保部门的意见,现就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监测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国海管字〔2003〕110号文的规定收取海域使用论证费。
二、同意你中心按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三、不同意收取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费。
环境监测费收费主体是环保部门,如确需收费,应按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的规定,办理委托收费征收手续。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
费),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规定试行一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现就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河道采砂管理的总体要求以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需要,不得危害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开采权公开招标和河砂堆放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粤府[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征收。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
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未缴足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收费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8.12.15
•【字号】粤价函[1998]608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海船舶
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608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及渔民证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1998]189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原国家批准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省政府批准的粤港澳流动渔船废品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统一合并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收费标准分别定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每本30元;出海船民证费,每证5元。
其中,省边防局从中分别提取25元和3元,用于印制证、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规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同时废止。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
线”。
本文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粤价函[2006]6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粤价函[2006]653号)省航道局:你局《关于请求补充本省籍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航道养护费统缴标准的函》(粤航道函〔2006〕1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航道养护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缴费船舶分类根据船舶对航道使用的不同特征,分为本省籍船舶和省外船舶(包括外省籍、外国籍及港澳台籍船舶),本省籍船舶分为内河船舶、海上船舶和高速船舶,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内河船舶和海上船舶的区分,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和签证本核定。
(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1.本省籍内河船舶,不再区分营业性船舶和非营业性船舶,机动船统一按5元/月?总吨或千瓦(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的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2.本省籍海上船舶,按下表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海上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船舶吨位档次│计算单位│统缴标准(元)│备注││││││├──────────┼────┼───────┼─────────────────┤│1000吨以下(含1000吨)│月×总吨│3│1.应缴航道养护费总额以阶梯累│││(千瓦)││加的方式计算。
例如,10000总吨│├──────────┼────┼───────┤的海上船舶每月应缴费额为:1000││1001吨-3000吨(含3000│月×总吨│2│×3+2000×2+7000×1=14000元,其它││吨)│(千瓦)││吨位船舶依此类推计算。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合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制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场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荣乙方(受让人):场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广东省珠海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二)矿种:海砂(三)用海方式:海砂开采(三)地理位置:珠海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四)资源储量:(332+333)3156.35万立方米(五)面积:1.927平方千米(六)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2、********,********3、********,********4、********,********(七)开采标高:-33.8米至-73.5米第二条出让年限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年限为2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起算。
第三条出让方式(一)本次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二)实施挂牌出让的交易平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场所:广州市**区天润路333号(四)法定代表人:郑臣克第四条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分别按“两权”在挂牌起始价中所占的比例,从挂牌结果中折算确定。
海域使用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
关于先付水费和管网工程档案履约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先付水费”和“管网工程档案履约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为保障国家、省、市的重点市政工程在一定期限内的临时供水需要,同意你公司对情况特殊的部分国家、省、市的重点市政工程,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临时供水,并向用水申请人收取先付水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为规范对迁移供水设施和用户申请用水的供水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约束,及时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避免因市政规划设计的图籍资料不全,引发管网被施工损坏,致使城市供水存在安全隐患。
同意你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供水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协议》,约定由施工单位交纳管网工程档案履约金,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上述规定试行2年。
附件:先付水费标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83228817附件先付水费标准先付水费计算公式如下:先付水费=供水量×水费单价×时间。
供水量:指月供水量(单位:立方米)。
水费单价:按建筑用水单价计取,即2.71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单价:1.26元/立方米。
时间:按照每期3个月计算。
DN50mm ~DN200mm及以上水表的先付水费含先付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DN50mm水表:每期3个月的先付水费为3500×2.71×3=2.8万元;先付污水处理费为3500×1.26×3=1.3万元。
(2)DN100mm水表:每期3个月的先付水费为12000×2.71×3=9.8万元;先付污水处理费为12000×1.26×3=4.5万元。
(3)DN150mm水表:每期3个月的先付水费为24000×2.71×3=19.5万元;先付污水处理费为24000×1.26×3=9万元。
(4)DN200mm及以上水表:每期3个月的先付水费为45000×2.71×3=36.6万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
金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2.29
•【字号】粤价函[2009]110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的复
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09〕1107号)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收取拍卖劳务费用(佣金)的申请》(广海法〔2009〕82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院后勤保障中心拍卖佣金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办理拍卖船舶或船载货物业务时,拍卖成交后可向被拍卖的船舶或船载货物所有人收取拍卖佣金,收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执行: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二、你院后勤保障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粤价函〔2010〕39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09〕1871号)悉。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工作时,收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费,具体见附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应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按照公平、公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
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万元地质报告类别金属、其他重要矿产及非金属类矿产储量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评估报告非法采矿调查报告矿产储量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小型每宗收费标准1.510.61.20.90.60.8 备注 1、矿产储量规模分类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2、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结束——。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2月5日以粤水建管〔2013〕41号发布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其他河道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
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其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根据河道采砂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地级以上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章投标条件、投标限价第五条自然人不允许参加主要河道采砂投标工作。
第六条主要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
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船舶。
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占51%以上。
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地至港澳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0]31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地至港澳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地至港澳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0]315号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省港务监督局:
《关于统一航行港澳船舶港务费费率的请示》(粤港监督[2000]14号)悉。
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交通部《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7]379号)文精神,香港、澳门回归后,我省各地至港澳的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港澳与我省之间的海上运输仍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的规定。
考虑到近年水运市场低迷,水运企业经营困难和我省各地至港澳的水上运输运距短、航次密,船舶港务费负担重于远洋运输同类船舶等实际,为了减轻我省水运企业的负担,从2000年9月1日起,凡航行于我省境内各口岸至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不分企业性质),船舶港务费统一按0.47元/净吨(马力)收取。
以上规定,请通知你局下属各收费单位及各港口遵照执行。
——结束——。
关于海域使用金最低征收标准的研究
关于海域使用金最低征收标准的研究
海域使用管理量化问题研究课题组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01(018)006
【摘要】@@ 海域使用金也就是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国家凭借对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用海单位和个人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
【总页数】6页(P53-58)
【作者】海域使用管理量化问题研究课题组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煤矿区井采土地复垦保证金征收标准研究 [J], 朱淼淼
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J], 无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1]3号) [J],
4.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J], 无
5.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半广东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J], 高晓霞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粮食供应证费等的复函-粤价函[1998]60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粮食供应证费等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粮食供应证费等的复函
(粤价函[1998]604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省粮食局:
你局粤粮购函[1998]62号文悉。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1、同意收取粮食供应证(粮簿)费,每证不超过5元(含有关表格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2、同意收取粮食供应转移证费,每证1元(含“农转非”粮食准供证),其中省粮食局每证提取0.5元,用于印制有关证表。
3、同意收取粮食批发许可证费,每套15元(含副本及有关表格费用),其中省粮食局每套提取10元,用于证书及表格印制。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