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查勘定损环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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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题目汽车交通事故查勘定损环节研究
姓名
专业班级
学号
完成时间2012年06月06日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国内汽车市场飞速发展,而随着车市的升温机动车保险的市场迅速扩大,车险理赔则自然而然为人们所关注,如何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查勘定损成为整个汽车保险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叙述了我国汽车保险发展过程,汽车保险理念及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内容,以及技巧,和一些案例分析。
关键词: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原则
一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1.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1.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喝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1.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务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随着改革开发形式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
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使用时,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份额的百分之36.7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车辆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汽车保险
1.1汽车保险的含义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损失。
1.2保险形式:
机动车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1]。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因保险公司
而异,一般不能独立承保。
1.1.1基本险
1.1.1.1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倾覆责任等,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倾覆责任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
1.1.1.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2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乘客意外责任保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1.3汽车保险的特点
1.1.1不确定性与难测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1.1.2扩大可保利益
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1.1.3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1.1.4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三查勘定损基本要求
1.1接调度
依据调度规则,公估人员可接受电话中心的直接调度或者公估行的二级调度,调度人有义务将保单基本信息或电话形式告知现场查勘的公估人员。
1.2赶赴现场
公估人员接受调度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委托,赶往现场;公估人员接度后,5分钟内应与客户联系,并告知何时能到达查勘地点;如遇交通堵塞或其它意外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必须在约定时间前10分钟再次与客户电话联系向客户致歉,并说明延误原因和预计的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