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收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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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

敌意收购(hostiletakeover),又称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敌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美国开始出现了大量的以LBO 形式进行的并购活动,这一现象被称作美国的恶意并购浪潮。作为一种并购模式,LBO 并不必然等同于“恶意收购”,LBO是指并购者借助垃圾债券等金融工具筹集资金,通过收购目标企业的流通股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再通过出售公司资产等行为筹措资金偿还垃圾债券的行为;而“恶意收购”是指在LBO的执行过程中,收购方仅对交易的短期财务结果感兴趣,通过将目标公司分拆,以比买进价更高的价格出售公司股票,获得超出公司市场价值的破产价值收入,而不是通过经营管理使目标公司获得更大收益的途径来获

取收益。即使恶意收购未能成功,目标公司也将为避免其接管而支付庞大的费用,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将不可避免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毒丸计划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于1982年发明的经济策略。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毒丸计划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其二,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1985年,毒丸计划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也称再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时,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反交易。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回购协议从即时资金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又称为"反回

购协议"。

黄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

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黄金降落伞。

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后(一般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为阻碍恶意接管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并,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一般来说,受到管理层支持的"白衣骑士"的收购行动成功可能性很大,并且公司的管理者在取得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下,甚至可以自己成为"白衣骑士",实行管理层收购。

吉列公司在这一时期经历了四次并购威胁,作为一家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吉列公司的并购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与典型性。首先,吉列公司并购案发生生在美国恶意并购案盛行的80年代,由于规模大、历时长,而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其次,吉列公司当时的现状代表了受并购威胁公司的普遍状况:一方面现金流充足、管理相对完善,另一方面其破产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存在恶意并购所看重的并

购利润空间;第三,吉列公司在反收购的过程中采取的内部及外部措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毒丸计划、回购协议、黄金降落伞计划、代理权投票、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这些活动反映了被并购公司的普遍做法;最后,吉列公司的反并购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即反映出公司自身的战略取向与价值取向,也反映出这一时期美国社会对于恶意并购活动的态度,以及政府、司法部门、经济学者、管理层对于恶意收购活动的态度。所以说吉列的并购案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通过分析吉列案例,可以从一定程度反映出这一时期美国并购活动的特点以及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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