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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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外交关系、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和非正式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又称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半外交关系(又称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是适用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如美国、法国的总统,也可以是集体,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外交部门是一国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是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在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

(二)驻国外外交关系机关和使馆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使馆的职务,主要包括: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即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

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

系。

使馆的人员,可分为:

1.使馆馆长(须接受国同意),包括大使(一国元首向另一国派遣的一级使节)、

公使(一国元首向另一国派遣的二级使节)和代办(一国元首向另一国派遣的

三级使节)。

2.一般外交人员,包括参赞、武官(须接受国同意)、秘书、各种专员及随员等。

3.行政技术人员,使馆主事、译员、会计、打字员、登记员等。

4.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传达员、厨师、信使、维修工、清洁员等勤杂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概念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三种。

治外法权是指外国公民免受犯罪地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即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的管辖。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才能享有,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受此等特权。

代表性说认为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而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管辖权。

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代表主要执行的职务是在接受国进行谈判、观察和保护,各国为保持国家之间正常的关系,使外交代表顺利且不受阻碍地执行职务,从而根据其职务需要给予其外交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该公约序言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

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绝对权)。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使用之

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具体含义有

如下三个方面:

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

2)接受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

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

或强制执行。

3.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论何时、不论何地均不得侵犯

4.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信并予以保护,使馆有权采用

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

领事馆通信,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使馆之往来公

文不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

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5.行动及旅行自由。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而另订法律规章外,

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除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

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如清除垃圾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

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使馆

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绝对权)。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

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与使馆馆舍一样,享有同

样之不得侵犯权及受到保护。外交代表之文书和信件不得侵犯,其财产除《维也纳

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亦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绝对权)。除下述三类案件

之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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