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宽严并济、重视教育和文明刑罚。
在宽严并济方面,唐朝法律不仅惩罚犯罪,而且也提供了对犯罪人的庇护和宽恕。
例如,某些罪犯可以得到免罪或缓刑,而其他人则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此外,唐代法律制度也强调了犯罪人的价值观教育和道德道德教育。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中国古代刑法和刑事诉讼等方面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它不但对判刑制度的建立和补充做出了精细的规定,而且还对审判程序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
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对帝国具有扩大的职权范围和缺乏总体原则的缺点。
总之,唐代法律制度的宽严并济性和重视价值观教育的特点是彰显其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而《唐律疏议》的制定则进一步完善了唐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古代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在总结前朝定罪量刑原则和吸收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对自首的成立条件、处理原则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自首的律文有《名例律》第37、38、39、41条及《斗诉律》第353条。
总体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前提条件:犯罪未发《名例律》第37条首句“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明确规定只要尚在未案发前,行为人主动向法定机关投案,表示其“今能改过,来首其罪,”故而“皆合得原”。
所谓“犯罪未发”,是指罪案未被发觉。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官方未发现犯罪并进行追究。
二是指没有人去官府告发。
“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既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即如果有人向官府告发且被受理,便属于犯罪已发,此时再去投案,只能作为自新处理而不能按照自首宽宥。
·形式条件:向法定官府投案为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唐律对进行投案者和接受官府均作了细致的规定,允许投案自首可有四种方式:除了“身首”即犯罪人自己去官府投案外,还有三种自首方式:一是“遣人代首”,即犯罪人派他人代自己到官府自首。
犯罪人与被派遣人之间“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即是”。
二是“为首”,指依法得相容隐之人以及犯罪人的部曲、奴婢等对犯罪人的罪行负有容隐义务的人,在犯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犯罪人到官府自首罪行。
三是“得相容隐者告言”,是指依法得相容隐者,在犯罪人所犯之罪未发之时将之告知官府。
“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
”对于这种告发,按照犯罪人亲身自首的法条同等处理。
由于后三种投案方式皆是由他人到官府投案,因此要求犯罪人在被官府追捕时必须到案,方构成自首。
律疏规定“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首、告之人,及馀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如果犯罪人本人听说了有人代首、为首、相告言,但其本人在官府追捕时拒不到案,则对犯罪人不得成立自首。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作者:杨兰苹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
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律告诉制度诉讼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
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法律文献之一,对于唐朝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整理作用。
唐律疏议以其详实的内容、规范的条文和全面的法律体系,成为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一个高峰。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于是,唐朝开始编纂和整理法律条文,形成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编纂工作开始于唐太宗时期,历经了唐高宗、唐中宗和唐睿宗的时期逐渐完善。
唐律疏议考虑到了政治、经济、军事、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1. 条文翔实唐律疏议所包含的条文非常翔实,内容涉及到民事、刑事、官制等方方面面。
其中,刑事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了刑不误犯、刑罚公正;官制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标准,保证了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唐律疏议的条文翔实,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
2. 规范严谨唐律疏议的条文对于法律实施非常规范严谨,对于各种情况都有详尽规定,避免了法律空白和主观判断。
无论是笔录、刑事审判还是各类赔偿,唐律疏议都有详细的规范和程序。
这种规范严谨的特点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 法律体系完善唐律疏议的编纂旨在整理唐朝的法律条文,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
唐朝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和复杂,包括了皇权法、律令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唐律疏议将这些法律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的出现和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使司法实践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下级官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避免了官员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唐律疏议》是以唐律为基础所编纂的一部法律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虽然该书的相关规定与现代法制有所差异,但它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强调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该书中,对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正的维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权威的建立可以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司法公正的维护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视,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对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的保护。
在该书中,个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对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权益都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并且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法律平等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宪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在该书中,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适用性。
同时,法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最后,《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教育和宣传。
在该书中,强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唐代制定了《唐律疏议》,在总则中规定:“诸见知法令者,不避重复。
”从而将自首由义务变成权利。
这里所说的自首,是指罪犯在被判处死刑、徒刑、流放之前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供认自己的罪行”。
因此可以这样说,只要是罪犯,不管他是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只要他想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那么他就具备自首的主体资格,即使他在服刑过程中发生了身体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也仍然具备自首的主体资格。
可见唐律把自首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肯定。
但是当我们仔细分析唐律的具体规定,会发现自首其实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简单。
唐代的法律对于已经判刑的罪犯和没有判刑的罪犯都要求到官府报到,并接受法官的审讯。
唐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时代,皇帝下达命令必须得到相应的执行,国家律令也必须严格地遵守。
如果君王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甚至要用死罪来承担责任,何况普通百姓呢?唐朝初期,皇帝大多喜欢信用宦官,但是到了唐玄宗时期,太监势力渐长,皇帝为了强化皇权,对太监非常警惕。
因此在各级司法机关普遍设立了“理刑官”来专门审讯罪犯,并且他们不必经过“覆按”的阶段,而是直接将罪犯移送官府进行正式审讯,一般每年秋冬之际就要完成对案犯的处决。
既然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使自首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自首的门槛提高了。
那么为什么古人说“子能养而亲不待”,父母会老,自己的生命会逝去,我们不禁会问唐代的法律条文对自首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但是,唐代律令的条文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僵化,它同时规定“若军乱、丧、疾、乏、贫者,若饥饿困乏,杀人,杀所监临,奴婢、部曲杀之,自杀及投水火以自害,斗杀伤、盗、非礼杀人者”等,皆减为流配。
另外,对于当官犯了贪赃枉法之罪,还要征收数额巨大的罚金,称之为“赎铜”。
唐代法律条文不但赋予了自首的权利,而且为了鼓励自首,允许免除自首者本应该承担的罪责,并且赦免自首者的罪过。
这在客观上反映出封建社会时期法律的宽容性。
从《唐律疏议》看封建特权制度下情与法的冲突与统一
奠 定 了坚 实 的基 础 . 礼 法 之 先河 。 开 至唐 代 这 种 思 想 达 到 圆熟 时期 , 突 的“ ” 思 为 “ 辟 意 法则 ” 到 了汉 代 ,八辟 ” 。 “ 改称 为 “ 议 ”作 为一 项 法 律 八 ,
出 代 表是 《 律 疏 议 》 《 律 疏 议 》 唐 。唐 是唐 代 长 孙 无 忌 等 奉 唐 高宗 的诏 令 原 则 , 于 魏 朝 正 式人 律 , 历 代 相 承 , 它 并 而到 隋《 皇 律 》 开 中规 定 得 更 加 编 纂 , 过多 次 修 改 , 国 古 代保 存 下 来 最 早 、 完 备 的一 部 法 典 。它 完 备 。 沿 隋 制 , “ 议 ” 经 我 最 唐 对 八 的适 用 对 象 、 主要 内容 和 执 行 程 序 都作 了 明 体 系 完备 , 罗 广 泛 , 集 战 国 、 汉 、 晋 南 北 朝 及 隋 代 法 制 之 大 成 , 确 而 严 密 的 规 定 包 上 秦 魏 下 开 宋 、 、 、 立 法 之 风 气 , 影 响 曾覆 盖 整 个 东 亚 , 称 为 “ 方 元 明 清 其 被 东 根据《 律疏议》 唐 的解 释 , 亲 是 指 皇 帝 、 皇太 后 、 太 后 、 后 议 太 皇 皇
浅论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是中国唐朝(618-907年)制定的一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在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在唐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唐律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调以人为本。
唐律规定,政府要尽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尽力解决人民的合理诉求。
这一特点体现在唐律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民事法、行政法、宪法等。
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调法治。
唐律规定,法律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这一特点体现在唐律的司法制度中,包括审判程序、裁判标准等。
唐律的这些特点和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唐律一直是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并在后来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唐律自首制度探析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 :1亲, 唐律 自首制 度主 要规定 在带有 总则性 质 的 致。
向官府投案。这是亲首的本质 “ 名例 律” 。 中第 3 中 其 7条即“ 犯罪 未发 自首 条” 为一般 性质 的 自 后在犯罪未发的情况下 自已亲 自
一
大逆 未行之类 的谋叛 以上罪 , 如果 有服 期亲或 者 已出服 的尊长 , 将 罪犯 捕捉送 交 官府 的 , 为“ 告 ”也视 同罪 人样 自自首。 2 是 捕 , ()
、
唐律 中一般 自首 的成立 条件 分析
代首、 为首与 相告 言 。三 者在 外在 形式 上有 一共 同点 , 即均 由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30 10 10 - 9 ( 00-2 ・2 0 0
立要件、 唐律对 自首的特别限制三个方面对唐律中的 自首制度做 了全面分析 , 这对完善现代 自首制度有着重要 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唐 律 自首制度 中图分 类 号: 9 9 D 2
( ) 罪 未发 一 犯
至 于犯 罪人 与被 派遣 人的关 系则 “ 限亲疏 , 不 但遣 代首 即是 ” 为 。
首 是指依 法得相 容隐之 人 以及犯罪 人的 部 曲、 婢等对 犯罪人 的 奴
这 是 自首成 立 的时间 要件 , “ 告官 司也 ” 同时也 是确 立 罪 行 负有容 隐义 务 的人在 犯罪 人 不知情 的情 况 下私 自为犯 罪人 即 未 , 意 可 自首制 度 的前提 条件 。按 唐律规 定 , 谓犯 罪未 发 , 所 是与 犯罪 已 向官府 举告且 陈 说罪行 , 在使犯 罪 人得 以减轻 或免 除处 罚。
自首成 立 的本质 要件 , 包含 以下几 个要 点 : . 1 投案 的主动 性 。唐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古代法律制度《唐律疏议》是唐代制定的一部法律典籍,成书于唐肃宗时期,全书共分十五卷,共三千五百余条法律,涵盖了刑法、民法、官制等多个方面。
这部法典在古代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中的几个方面来探讨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刑法制度刑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
唐律疏议中刑法制度完善,刑具分明,卫法威严,反映了唐代法制的严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疏议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从死刑到罚金,从保俶到律外赎罪,每种刑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而且分得十分清楚。
此外,唐朝还特别重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明确规定了对于冤狱的处理程序和依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唐代,刑具也得到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刑具的使用必须在公堂上进行,刑具的制造、销毁、验收、保管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刑事司法保障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民法制度民法制度是指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唐律疏议中的民法部分主要包括土地制度、家庭制度、契约制度等。
唐代土地制度基本上是世袭制,但是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得到了保障,比如土地的安置和迁移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规。
唐代家庭制度实行六亲不认原则,即六亲之外,无论是敌是友,都可以婚配。
同时,婚姻契约也是十分重要的,婚姻双方必须自愿签订契约,并在合同期间遵守契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官制唐朝的官制是以科举制为核心的,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官制是唐律疏议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官员在唐代的地位十分重要,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
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的考试、晋升、任期、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唐朝官员晋升路线十分稳定,不像现代那样发生快速轮岗。
同时,唐朝还规定了官员的清官评定,以期促进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表述,它道出了唐代法制的核心、方针和基本原则。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律令制度的研究性著作,作者是唐代法学家孙炎。
这部著作系统地总结了唐代律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对于了解唐代法律制度、了解唐代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了《唐律疏议》之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首先,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唐代律令制度的严密和完善。
在唐代,律令制度是非常严格和规范化的,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制度的严密性和完善性,体现了唐代政府对于社会秩序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通过对唐代律令制度的了解,我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让我对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其次,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社会生活有了更多的了解。
唐代是中国古代的一个辉煌时期,社会生活非常丰富多彩,文化艺术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而律令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和特点。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对唐代社会的繁荣和发展有了更多的感慨和思考。
最后,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唐律疏议》作为对唐代律令制度的全面总结和研究,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价值有了更多的思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总之,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律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这部著作不仅让我对唐代社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希望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读和思考,能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传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浅谈对唐朝法律制度的看法
浅谈对唐朝法律制度的看法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水平。
唐朝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典型,《唐律疏议》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确定的十二篇体例。
包括《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王律》《断狱律》。
十二个篇目都是针对不同的法律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而这些法律行为基本上都是消极行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唐律》呈现出来的是对于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特权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不像现在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
虽然唐律规定的主要是消极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唐朝出了“律”这种法律形式外,还有“令”“格”“式”三种法律形式,另外的三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就有部分是针对积极行为的法律后果。
例如唐朝《户令》就有这样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寡妻妾无男者,承父分。
若兄弟皆亡,同一子分”。
唐朝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律儒家化。
儒家化可以从立法思想中看出。
立法思想之一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德礼”是根本,“刑罚”为辅助手段。
这一立法思想把“德”“礼”置于比“刑罚”还要高的地位,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唐律中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也是儒家思想的体现。
另一立法思想是“慎罚”。
唐太宗对于死刑案件奏报先后提出了“三覆奏”“五覆奏”的制度。
“慎罚”思想可以避免严刑峻法,这正是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
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制度中也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亲属容隐”和对“恶逆”的犯罪惩罚都体现了儒家对于家庭关系的重视,这便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还有就是给与了统治阶级的特权也同样反映了法律儒家化的特点,“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免官”等对于官员的保护体现了儒家所强调的的等级制度。
浅析《唐律疏议》中宽容的自首制度
读《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有感170501177 詹雅晴唐律疏议中《名例律》第37条:”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正赃犹徵如法。
)十分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唐朝的自首制度。
从中也可以看出,唐律疏议极大地鼓励罪犯自首认罪的行为,“过而不改,斯成过矣。
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
” 《唐律疏议》的作者认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应该得到国家以及人民的宽宥。
当然,自首不应该成为罪犯逃脱刑罚的手段。
因此《唐律》对自首制度有着相当详实的规定: 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未发,《名例律》中规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 即必须在犯罪败露之前交代自己的罪行。
若是因为他人告发而去自首,由内而外的悔改之心自然是不能与自发而去的自首相提并论,我认为这样的设置很好的对应了孔子对其弟子“内自讼”(即内心自责,自我反省)的要求。
因此,罪行一旦被告发,罪犯的自首都无法使之免罪,同时,知道他人要告发而自首的行为虽不能免罪,但是可以减罪二等。
这里不免有些矛盾,他人要告发和已被告发的区别除了时间还有什么呢?更何况在古代通讯如此不发达的时代,即使被告发,也可能存在罪犯并不知道而仍然是出于本心前去自首的情况。
转念一想,这很可能成为某罪犯想要免责的借口,因此设置一旦告发则不可免罪的法条更合理。
《唐律疏议》将自首分为两种:“犯罪未发自首”(或称“典型自首”)和“余罪自首”。
其中,“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典型自首,法律后果为免除处罚。
而“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余罪自首的法律后果为免除重罪(即未发之罪)的刑罚处罚。
以下两种情形称为“未发而自首”原则的引申与发展。
(1) 轻罪被告发但是主动交代重罪,重罪可免。
律文规定:“其轻罪虽发,因首其重罪,免其重罪。
”《疏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 (2) 多罪加身,主动交代未发现之罪,未发现之罪可免除刑罚。
律文规定:“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
由唐律若干制度谈对我国刑法的思考
由唐律若干制度谈对我国刑法的思考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它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它以儒家的封建论常道德观念作为思想基础,把“礼”、“法”紧紧揉合到一起,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使封建的家族主义与专制主义融合于一体以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虽然唐律中的刑罚普遍带有很大的残酷性,是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和暴力压迫所广泛实行的镇压手段,但唐律中对犯罪行为的规范可以说较为全面,至今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监督吏治以保证行政效率唐代依法监督吏治,对法制的有效确立起很大作用,官吏一方面被要求或谨政务,同时也被要求把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唐律中对吏治的监督可谓全方位的,官吏从科举选拔开始刑律就严密地对吏治进行全过程监督。
《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这是唐律中惩治贡举非其人,及应举不举犯罪的行为。
从唐律规定这一犯罪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是非常重视官吏的选拔任用的,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用刑法加以规范能够使选吏过程慎之又慎,按照唐律推举一位官吏,如果这位官吏的品德、行为不象荐举人反映的那样好,对荐举人的荐举行为要以犯罪论处,同时,唐代对有德有才的人本应荐举提拔的,但如果你隐满不举,则也构成犯罪。
按当时的刑罚可以判三年徒刑。
笔者认为唐律中这一规范犯罪行为的举措很值得现代借鉴。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418条规定把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生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没有把推荐、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
选拔领导干部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以致我国现实中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较为混乱,靠金钱买官的、靠裙带关系提升的、靠色象重用的比比皆是,这些人一般说来没什么真才实学,即使有些有点才能,但品德又太低下,这也是我国目前腐败成风的原因之一。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材料一介绍了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即《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制度的代表之一,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一进行评价。
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唐代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备。
唐律疏议是集纳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之一,包括刑法、刑诉、民法、婚姻法、盐法、兵役法、税法等法律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既考虑了国家的正常管理和治理需要,又兼顾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其次,唐代法律制度强调公正性和严肃性。
材料一中提到,《唐律疏议》注重以法律为准绳,对刑罚设置进行细致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对刑罚执行也有严格要求。
这体现了唐代法律制度对于公正和法治的追求,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再次,唐代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唐律疏议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注重以理服人,尽量避免过分苛刻和僵化。
在对社会问题和犯罪行为处理时,唐律疏议也尽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折衷处理,注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性。
最后,唐代法律制度强调法律执行的效力和严正性。
唐律疏议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判罚都有具体规定,同时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也有详细要求,以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得到完全的落实。
这一特点体现了唐代法律制度对于法律执行的严格要求,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制度的代表之一,具有较高的价值。
它健全了唐代法律制度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公正和法治,保障人民权益;注重法律适用和灵活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保证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效力,维护了法制建设的权威性。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疏议在唐代法律制度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浅论《唐律疏议》的几点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对与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
唐律对与等级权的维护还体现在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
首先是贱民与良民之间人格主体的不平等,贱民不可以告发主人;主人对与贱民享有处罚的权利,主杀奴减轻处罚,而奴杀主则应加重处罚。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1)家长享有“教令权”,在封建家庭当中,家长作为家族的代表和象征,可以行使教令权,许多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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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摘要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
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律告诉制度诉讼
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
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
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
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
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
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
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谋反”即预谋实施危害皇帝人身及推翻皇帝统治的犯罪行为:“大逆”即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及宫殿的犯罪行为:“谋叛”即预谋实施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及战场投降敌军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强盗、杀人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暴力性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包括被害人之同伍、比伍和犯罪人的同伍。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
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即凡是发现强盗及杀人等暴力案件的,被害的人
家及同伍的人必须立即向主管的官员告发,如果家里人及同伍人单力薄,邻伍的人应当去告发,否则,迟一天处六十杖刑。
如果在同伍连保之内有人在家中犯罪,知情者密而不告的,“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
再次,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监察官员,还包括犯罪官员的直属上司和统摄官员。
《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纠弹之官,减罪人罪二等”。
“监临”,即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纠弹之官”,谓职当纠弹者。
凡监临主司官吏知道所辖之内有犯罪不揭发追究的,比犯人所犯之罪减三等处罚;以纠举违法犯罪为职责的纠弹官员,减两等处罚。
(二)受理制度:限制受理,不告则不理。
唐律开篇即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纲常礼教纳入律法之规定,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肯定“亲亲相隐”和尊卑有序,限制以下犯上的控告行为,显示出鲜明的法典特性。
但其在刑事控告的受理方面规定严谨,内容实在,堪称历代法典之典范,时至今日,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
唐律对于官员受理案件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首先,在一定范围的案件内,民不告则官不理。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凡是审案的官员,都必须依照所告发的事由来审问。
如果在所告本状之外,另外追问
其他的犯罪,以故意入人罪之罪处罚;其次,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官员必须受理,推委不受的则应受罚。
如越诉案件“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答五十。
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七十”;再次,官员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上报或进行其他处理,否则追究官员的责任。
如对于强盗、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案件,“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主管官员接到案件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一日徒一年。
”。
□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注释: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
[3]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 年版.
[4]李交发.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宽严之辨.法商研究,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