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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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指南 修改 内容

专利 指南 修改 内容

专利指南修改内容1. 明确修改目的:确定你希望通过修改专利指南实现什么目标。

这可能包括更新法律条款、澄清术语、改进申请流程等。

2. 研究相关法律和规定:在修改专利指南之前,你需要了解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这将确保你的修改与法律框架保持一致,并符合相关的专利法规。

3. 收集反馈和建议:与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律师和其他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收集他们对现有专利指南的意见和建议。

考虑他们的反馈,了解他们在使用指南时遇到的问题或挑战。

4. 制定修改计划:根据收集到的反馈和建议,制定详细的修改计划。

确定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优先级和时间表。

5. 编写修改草案:根据修改计划,开始编写专利指南的修改草案。

确保修改内容清晰、准确、易于理解,并与原始指南的风格和结构保持一致。

6. 内部审查和征求意见:在完成修改草案后,进行内部审查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同时,将草案分发给相关专家、利益相关者或外部顾问,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 修订和完善:根据内部审查和外部反馈的意见,对修改草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确保修改内容能够解决提出的问题,并提高专利指南的质量和实用性。

8. 最终审查和批准:在完成修订后,进行最终审查以确保所有修改内容准确无误。

获得适当的批准机构或决策层的认可。

9. 发布和宣传:一旦专利指南的修改获得批准,将新版本发布并通知相关利益方。

同时,进行宣传和培训活动,以确保用户了解并适应修改后的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修改步骤和流程可能因不同的组织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建议你参考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修改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是关于“修改”的说明,本篇文章将对该章节进行解读并进行相关补充和说明。

一、修改的种类及条件《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到受理通知书发出之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的错误、不妥之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披露内容的范围。

对于已经被发表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同样可以申请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涉及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修改可以分为正式修改和补正修改。

正式修改一般被视为初次修改,补正修改则是根据审查员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此外,改变专利声明、手续费和文件要求的修改都是可以进行的。

二、修改和审查的关系修改和审查是紧密相关的。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遵循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而在审查过程中做出的修改也会影响审查的结果。

因此,在修改时,申请人必须谨慎对待,对于不当的修改容易导致审查的失败或引起后续的纠纷。

在提交修改之前,申请人必须明确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发表或授权的情况,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待修改的文件,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三、修改的缺陷及如何避免1. 修改范围错误修改的范围应当严格遵循原披露内容的范围,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如果超出范围,审查员可以拒绝修改,严重的话可能会影响之后的审查。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精心审查申请文件和专利说明书,确保修改的范围在合理范围内。

2. 修改不完整或错误字词修改时,需要对实质性的部分进行修改,但也要注意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后续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认真审查修改内容,确保语言表述准确,避免错字和用词不当等问题。

3. 修改与先前修改不一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做出多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最好是一致的,以免给审查员带来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的内容是一致的,避免修改的错误和混乱。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如下:1. 取消了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未写明申请号及发明创造的名称”的修改要求,以适应审查实践中通知书撰写形式的变更。

2. 细化了对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时限届满日期的计算方式,明确了答复期限届满日为指定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并列明了计算中的具体情形。

3. 修改了关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程序中关于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的内容,将其整合为“初步审查程序”一章。

4. 修改了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过程中驳回程序的内容,将其单独设为一章,并细化了驳回决定理由。

5. 修改了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将其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并相应调整了相关内容。

6.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同和近似的判断标准,使其与现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7.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内容,删除了关于缺少必要技术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

8.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理由的表述,使其与现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9.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分案申请时的单一性审查等内容。

10.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1.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2. 修改了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优先权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9条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13. 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分案申请时的单一性审查等内容。

14. 删除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这个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

你们知道吗,这可不像咱们平时换件衣服那么简单,这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呢!比如说吧,就像你精心打造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小发明(就像爱迪生发明电灯一样厉害),这时候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就像是给这个小发明保驾护航的规则变了。

原来的指南可能是一条笔直的大道,你顺着走就行。

可现在修改了,就好比这条大道上出现了一些岔路口(哎呀,就像你走在路上突然出现几条不同方向的路一样让人纠结),你得更谨慎地选择走哪条。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审查标准变严格了,那你的发明就得更经得起考验。

就拿最近的一个例子来说,小李有个超厉害的创新想法,本来以为能顺顺利利通过审查,拿到专利。

结果呢,因为指南修改了,审查的要求不一样了。

这可把小李急坏了,他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团团转(是不是很形象呀)。

这可咋办呀?别着急,咱得好好研究新的指南,把那些变化的地方摸清楚。

就好像你要去一个新地方,得先研究好地图一样。

而且啊,这也不是坏事,这能让真正有价值的发明脱颖而出呀!不是随便什么都能拿到专利啦。

我觉得呀,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虽然给大家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是推动创新的好机会呀!它让我们更加努力地去提升自己的发明创造,让好的东西变得更好!反正呀,咱们得积极面对,可不能被这点变化给难住喽!。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Analysis of the examination principle and modification strategiesaccording to Patent Law Article 2.2王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摘要:对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着重介绍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键词:商业方法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不授权客体一、前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审查员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评价专利申请时,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审查意见,导致意见陈述答非所问,文本修改不合格,从而使得申请最终被驳回。

本文将简单介绍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案例说明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案例1】申请号:200410065270.0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裙子前后臀围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特别是指把臀围分成前臀、后臀二个立体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修改)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近年来,随着国内专利申请量的逐年攀升,专利审查也变得日益
严格,许多创新型企业会遭遇拖延审查、驳回等问题。

为此,国家知
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进行专利
申请。

以下是部分《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
一、关于专利文件形式的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认可的专利文件,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其中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示。

二、关于专利的申请要求
1.创新要求
专利申请的主张必须具有创新性,并且不能是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无法达到技术进步的效果。

2.实用性要求
专利申请的主张必须具有实用性,并且能够被在技术领域内的专
业人员实际应用。

3.明确性要求
专利申请的主张必须明确清晰,不应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

三、关于发明内容的说明要求
发明内容必须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充分披露,包括技术方案的构思、实施方式、应用效果以及与已有技术的区别等内容。

四、关于权利要求书的编写要求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必须清晰、简明地定义申请
人要求保护的专利主张。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涉及未充分披露的技术内容。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充分考虑了国际专利审查的最新趋势
和实践,将会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导。

申请人应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准备申请材料,以免影响专利审查的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美国《专利客体适格性审查指南》的最新修订及评述

美国《专利客体适格性审查指南》的最新修订及评述

内容提要:因应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变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在近十年里频繁修订《专利客体适格性指南》(PEG),前五年的内容变化较大,但随着2014年之后Alice/Mayo测试法的确立,近五年的修订集中在对该测试法的小修小补之上。

2019年两次最新修改就是完善该测试法、提高法律适用稳定性和一致性的努力。

此次改革成果主要表现在归纳、提炼了近年司法判例,对抽象概念等司法例外予以类型化,而且细化了判断“指向司法例外”的步骤,从整体考虑司法例外是否被“整合”成适格的实际应用。

这为审查员和业界提供了较清晰的指引。

但如何明晰关键概念的范围,判断成功“整合”成适格客体,尚需很多努力。

而且,以往可能会被驳回的许多专利申请,可以藉着新指南的要求进行修改,从而通过客体适格性的审查。

我国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所构建的客体审查制度是我国现有专利实践的总结,与美国虽有不同,但落脚点实质相似。

关键词:专利客体适格性司法例外抽象概念审查指南“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

”——罗斯科·庞德一、引言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为了获得专利,一项发明必须指向法定的客体并且必须是有用的,也即符合“客体适格性”和“实用性”要求。

在过去几十年间,如何判断“客体适格性”一直是美国及其他国家专利法关注的重点难点之一,原因之一在于IT技术和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判断某些智力成果是否属于适格的专利客体(eligible patent subject matter)变得困难起来。

美国虽然是孕育并引领这两大技术领域的国家,且在专利法领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如何适用第101条,正确判断具体权利要求是否是适格的客体,妥当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美国法院、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而言,同样是老大难的问题。

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COTUS)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数次推翻、修正与第101条相关的先例, USPTO也频繁修订、补充《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Procedure, 以下简称MPEP)中的《专利客体适格性审查指南》(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 以下简称PEG),都反映了该领域法律适用的艰难。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
权的可能性。
1
第二部分第九章
第二部分第九章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请的审查基准
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
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 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
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 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
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 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
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 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
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 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
和方法,不属于Biblioteka 利保护的客体。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局令第74号)[发布:2017.2.28 实施:2017.4.1 时效性:现行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_王敏

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Analysis of the examination principle and modification strategiesaccording to Patent Law Article 2.2王敏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摘要:对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修改对策,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着重介绍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键词:商业方法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不授权客体一、前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审查员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评价专利申请时,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审查意见,导致意见陈述答非所问,文本修改不合格,从而使得申请最终被驳回。

本文将简单介绍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案例说明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案例1】申请号:200410065270.0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裙子前后臀围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特别是指把臀围分成前臀、后臀二个立体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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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6.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做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

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

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方案作出的贡献。

再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方案作出的贡献。

6.2 审查示例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通过增加训练样本数量,提高建模的准确性。

该建模方法将与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也作为第一分类任务数学模型的训练样本,从而增加训练样本数量,并利用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等对相关数学模型进行训练,并最终得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克服了由于训练样本少导致过拟合而建模准确性较差的缺陷。

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分析及结论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

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的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在各级卷积层上对训练图像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后,进一步对最大池化操作后得到的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使训练好的CNN 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

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获取待训练CNN 模型的初始模型参数,所述初始模型参数包括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卷积核、所述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偏置矩阵、全连接层的初始权重矩阵和所述全连接层的初始偏置向量;获取多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使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初始卷积核和初始偏置矩阵,对每个训练图像分别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对每个训练图像在至少一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根据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确定每个训练图像的特征向量;根据所述初始权重矩阵和初始偏置向量对每个特征向量进行处理,得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根据所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及每个训练图像的初始类别,计算类别误差;基于所述类别误差,对所述待训练CNN 模型的模型参数进行调整;基于调整后的模型参数和所述多个训练图像,继续进行模型参数调整的过程,直至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将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所得到的模型参数作为训练好的CNN 模型的模型参数。

分析及结论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

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CNN 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例3】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通过获取用户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和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使用户可以根据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准确地找到可以骑行的共享单车,进行骑行并通过提示引导用户进行停车,该方法方便了租赁单车的使用和管理,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GPS信号获取的;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分析及结论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匹配共享单车的位置并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匹配共享单车的位置、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等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业务节点在建立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CA证书以及预先配置的CA信任列表,确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CA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CA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CA信任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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